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美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6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61號、第
16368號、第17636號、第19065號、第20842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43號、第23971號、第263
25號、第26740號、第26785號、第31286號、第31647號、第3190
9號、第33964號、第40198號、第51739號、第51913號),提起
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21
0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
2764號、第74132號、113年度偵字第6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美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張美珠得預見其金融機構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若提供與無任何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洗錢之用,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自稱為「呂副理」(下稱「呂副理」)之指示,將「呂副理」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呂副理」。
嗣「呂副理」即與所屬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張美珠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人數達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方法,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20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人因經查證,未陷於錯誤,亦未依指示匯款(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均詳如附表所載),並由「呂副理」所屬之詐欺集團某成員輸入張美珠預先提供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等資料之方式,操作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將附表編號1至3、5至10、12至20所示之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出一空,附表編號4所示之人匯款至本案帳戶未遭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張美珠(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等犯行,辯稱:伊當初是要申辦貸款,對方要 求去辦約定轉帳,說這樣信用貸款下來比較快。伊因急著要 用錢,就配合「呂副理」指示辦理,伊也是被騙云云。經查 :
㈠、關於被告申辦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並將「呂副理」提供之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將 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呂 副理」。嗣「呂副理」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 詐騙方法」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 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20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本案帳戶(按: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人因經查證,未陷於 錯誤,亦未依指示匯款,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金 額及帳戶均詳如附表所載),並由「呂副理」所屬之詐欺集 團某成員輸入被告預先提供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之 方式,操作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將附表編號1至3、5至10 、 12至20所示之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出一空(按:附表 編號4所示之人匯款至本案帳戶未轉出)等情,為被告所是 認,核與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證據可憑,首堪認定。
㈡、按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見刑法第13條第 2項之規定自明。而金融帳戶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等資 料,具有強烈屬人性、專屬性,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予以 資金流通,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均極易被執以作為取贓或 洗錢之犯罪工具,一般人均具有妥善保管,以防他人擅自使 用之基本認識。又現今社會,實行詐欺之人經常利用取得之 他人存款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掩飾、隱匿其財產 犯罪之不法所得,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確保犯罪所得之財 物,此類犯罪型態,迭經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詳細報 導、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金融機構帳 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遭不明人士利用作為犯罪 工具,已成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具備之基本常識。本件被告 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過美髮業、服務業、卡拉
OK工作等情(偵15961卷第39頁),是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 社會經驗,自當知悉上情,卻在貸款程序完成前,按理無須 提供自身金融帳戶資料之情形下,依「呂副理」之指示,將 「呂副理」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本案帳戶之 約定轉帳帳戶,再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與無 特殊親誼關係之「呂副理」使用,堪認有幫助之不確定故意 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至10、12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就附表編號11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被告以一行為犯 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43號、第23971號、第 26325號、第26740號、第26785號、第31286號、第31647號 、第31909號、第33964號、第40198號、第51739號、第5191 3號、第72764號、第74132號、113年度偵字第6776號移送併 辦意旨部分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105號移 送併辦意旨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一罪關係(想像競 合或事實相同,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應併予審究,併此敘 明。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施行,並自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係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 新舊法,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原應適用行為時即修 正前之規定。然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未自白洗錢之犯 行(偵15961卷第4至10、39至41頁;少連偵167卷第8至9、6
5至66頁;偵19065卷第3至4頁;偵26740卷第151至153頁; 偵31647卷第177至179頁;偵33964卷第133至134頁; 審金訴1055號卷第41至44頁;原審卷第91至95、271至283頁 ;本院卷第63至74、173至196、249至265頁),故本件並無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2764號、第74132 號、113年度偵字第67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52105號移送併辦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 應併予審理,已如上述,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是被 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仍應予以撤銷改判。㈡、審酌被告依「呂副理」之指示辦理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帳,並 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呂副理」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足 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且受騙匯入之犯罪所得一旦轉 匯而出,即得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 社會犯罪風氣,殊屬不當,且本案受害人數眾多,本不宜寬 縱,惟念及被告本身尚非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 可非難性較小,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任何利益 ,兼衡被告自述之學歷、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已獲得報酬,即無宣告 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向銀行函調之交易明細表為準,逕予更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蔡誌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9月12日18時許前,透過臉書網站結識蔡誌翰,並佯稱:投資外匯平台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5時匯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蔡誌翰警詢之指訴(偵15961卷第9至14頁) ⒉告訴人蔡誌翰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對話紀錄擷圖(偵15961卷地20至28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李靜玨(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5日22時許前,在臉書網站刊登虛假家庭代工廣告,並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 111年9月29日14時53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李靜玨警詢之指訴(偵16368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李靜玨提出之即時轉帳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偵16368卷第30、33至34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朱麗潓(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 ,透過歡樂語音平台結識朱麗潓,並佯稱 :加入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可提領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5時55分匯款47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朱麗潓警詢、偵查之指訴(偵17636卷第4頁;他2858卷第97至98頁) ⒉告訴人朱麗潓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新光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暨遊戲交易平台擷圖、暱稱「李蜜」之頭貼、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簡訊(偵17636卷第5至9頁;他2858卷第11、41至65頁;原審卷第105至169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52105號併辦意旨書(事實相同) 4 顏慧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 ,透過通訊軟體結識顏慧茹 ,並佯稱:投資代操盤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6時56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尚未轉出 即遭查獲) ⒈告訴人顏慧茹警詢之指訴(偵19065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顏慧茹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偵19065卷第28至30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蕭明真(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前某時許,網路刊登虛假徵才廣告,並佯稱:在指定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5時24分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蕭明真警詢之指訴(偵20842卷第5至7頁) ⒉告訴人蕭明真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20842卷第8至14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邱湧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4年9月29日前某時許 ,透過臉書網站結識邱湧文 ,並佯稱:在指定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5時2分匯款1萬8480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邱湧文警詢之指訴(偵31268卷第12至13頁) ⒉告訴人邱湧文提出之陽信銀行存摺影本、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對話紀錄及暱稱「ZhixunWang」、「薰」之頭貼(偵31286卷第29至30、32至35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 128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想像競合) 7 馬君媛(提出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結識馬君媛,並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3時48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馬君媛警詢之指訴(偵31909卷第5至7頁) ⒉告訴人馬君媛提出之電子轉出擷取畫面、對話紀錄擷圖(偵3 1909卷第9至10、26至44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 128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想像競合) 111年9月30日13時48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8 鄭惠心(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以假投資之方式詐欺鄭惠心,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4時1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鄭惠心警詢之指訴(偵26740卷第11至18頁) ⒉告訴人鄭惠心提出之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兆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表、兆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詐騙網站擷圖(偵26740卷第81至85、93、101、105至133頁 )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6740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想像競合) 111年9月30日14時2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30日14時3分匯款13萬元至本案帳戶 9 蔡建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12時許,透過臉書網站結識蔡建楠,佯稱投資網路電商可獲利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 111年9月30日15時16分匯款1萬3000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蔡建楠警詢之指訴(偵31647卷第63至65頁) ⒉告訴人蔡建楠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偵31647卷第70、81至88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6740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想像競合) 10 ( 李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刊登虛假打工廣告,並佯稱:在指定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 111年9月29日13時36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李嘉琪警詢之指訴(偵33964卷第7至8頁) ⒉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 964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1(想像競合) 111年9月29日13時37分匯款9萬元至本案帳戶 11 幸國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18時51分許 ,透過通訊軟體,假冒南投縣信義鄉鄉長名義與幸國光聯繫,並佯稱 :因故需借款云云,幸國光查證後未陷於錯誤匯款,詐欺集團始未得逞。 未匯款 ⒈告訴人幸國光警詢之指訴(偵23943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幸國光提出之對話紀錄(偵23943卷第7至12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394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想像競合) 12 許絜瑜(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刊登虛假打工廣告,並佯稱:在指定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 111年9月29日14時12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許絜瑜警詢之指訴(偵23971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許絜瑜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偵23971卷第41至55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394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想像競合) 111年9月29日14時13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3 林芷歆(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網站刊登虛假家庭代工廣告,並佯稱:在指定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3時38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林芷歆警詢之指訴(偵26325卷第5至7頁) ⒉告訴人林芷歆提出之對話紀錄暨匯款紀錄(偵26325卷第45至52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394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想像競合) 111年9月29日13時41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4 陳彤昀(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前某時許,在網路刊登虛假徵才廣告,並佯稱:投資有獲利,需繳交技術費始得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3時40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陳彤昀警詢之指訴(偵26785卷第9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彤昀提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偵26785卷第30至32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394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想像競合) 15 劉忠輔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忠輔佯稱請求代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5時10分匯款2萬94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劉忠輔警詢之指訴(偵40198卷第20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劉忠輔提出之第一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偵40198卷第22至23 、46至50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40198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想像競合) 16 周佩君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13時許,以LINE向周佩君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3時14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周佩君警詢之指訴(偵51739卷第10至13頁) ⒉告訴人周佩君提出之台北富邦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51739卷第17至23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40198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想像競合) 111年9月29日13時15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9日13時23分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9日13時35分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17 林冠智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日,以LINE向林冠智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5時17分匯款2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林冠智警詢之指訴(偵51913卷第3頁至第4頁反面) ⒉告訴人林冠智提出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51913卷第5頁至第10頁反面)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961卷第5至8頁;偵17636卷第10至15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40198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想像競合) 18 黃于瑄(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陸續以臉書與通訊軟體LINE向黃于瑄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 111年9月29日13時56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黃于瑄警詢之指訴(偵72764卷第3至5頁) ⒉告訴人黃于瑄提出之匯款資料(含匯款明細、臨櫃匯款單及存摺封面影本)、ENTROPY專業培訓系統列 印資料及線上合作 契約書(偵72764卷第19至33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2764卷第9至14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764號 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想像競合) 111年9月29 日13時56分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9日15時29分匯款30萬元至本案帳戶 19 邱湘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中旬某日起,陸續以臉書與通訊軟體LINE向邱湘琹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29日13時31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邱湘琹警詢之指訴(偵74132卷第3至5頁) ⒉告訴人邱湘琹提出之存入資金及行動網路轉帳資料、對話紀錄擷圖及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74132卷第14至18頁)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74132卷第8至10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764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想像競合) 111年9月29日13時33分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9月29日13時42分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20 盛爾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15日19時許起,陸續以臉書與通訊軟體LINE向盛爾君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1年9月30日16時13分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告訴人盛爾君警詢之指訴(偵52158卷第6至8頁) ⒉告訴人盛璽君提供通訊軟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封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2158卷第9頁至第10頁反面) ⒊被告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2158卷第14至16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76號併辦意旨書(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