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88號
KLDM,112,金訴,588,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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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967號、第8384號、第10637號、第10805號、第10852
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594號、第13134號、第132
16號、第13076號、第13086號、第13100號、113年度偵字第418
號、第75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07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侑謙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㈡㈢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李侑謙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貸款相關訊息 ,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後,該人要求李侑謙提供 其名下金融機構帳戶供使用。
 ㈠李侑謙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 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 途之可能,可預見借用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 遭人追查,若將自己所管領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 因此供詐騙者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另可能藉此掩飾犯罪 所得之真正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三人以上犯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聯繫後,先於112年5月3日,至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將其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約定轉帳 帳戶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用戶不詳),及至中 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辦理約定轉帳帳戶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及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不詳),之後持 自己所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 帳戶(含密碼)等資料,依指示前往桃園巿八德區瑞發街10 7巷22弄16號,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林政偉」,並居住在上開處所,由曾柏傑(綽 號「阿寶」,另案移送偵辦)、「阿恩」(徐國恩,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等人看管,以確保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不會遭 李侑謙提領或轉出。嗣曾柏傑、「阿恩」、「林政偉」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李侑謙之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帳 戶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23所示時間、方式詐欺編號1至編號23所示之人,致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編號 1至編號23所示金額至李侑謙玉山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 上開款項再經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匯至其他銀行帳戶,以製造 金流斷點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㈡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呂 淑慧、洪志誠,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 20萬元、150萬元至李侑謙在玉山銀行之帳戶後,112年5月1 1日,集團成員要求李侑謙至玉山銀行提領其帳戶內呂淑慧 、洪志誠所匯之金錢,李侑謙明知上開帳戶內金錢係詐欺集 團詐騙被害人所匯之款項,竟提升犯意,另基於與「林政偉 」、曾柏傑、「阿恩」等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阿恩」陪 同,於112年5月11日10時許,至玉山銀行基隆分行,李侑謙 入內填載提款單2紙,分次提領呂淑慧所匯之20萬元、洪志 誠所匯之150萬元,得手後均交予「阿恩」,而製造金流斷 點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呂淑慧、洪志誠陳珮瑜陳英河葉怡利林詩媛楊銘輝周月珠、樓美英、辜尚郁、邱依蓮林育地洪玉 華、林幸蓉、楊于萱董朝勳林坤厚林嘉苑黃秋霞鄭金螢分別訴由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豐原分局、高 雄巿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鼓山分局、鳯山分局、臺南巿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歸仁分局、桃園巿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三重分局移送及嘉義巿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基隆巿警察 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稱沒有意見等語 ,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 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



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均應 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 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侑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且 據被害人呂淑慧、洪志誠陳珮瑜陳英河葉怡利、林詩 媛、賴秀琪楊銘輝周月珠、樓美英、辜尚郁、邱依蓮林育地洪玉華、林幸蓉、楊于萱董朝勳林坤厚、林嘉 苑、黃秋霞王克強鄭金螢、許建苹於警詢指訴明確,復 有①呂淑慧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存摺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 話紀錄擷圖、網頁擷圖、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113偵757卷 一第59-71、79頁);②洪志誠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證明 聯、名片及收據翻拍照片(112偵8384卷第39-47頁);③陳 珮瑜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契約書(113偵757卷一第115-11 9頁);④陳英河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錄及對話紀錄擷圖、假身分證及貨幣 買賣契約書擷圖、股票交易擷圖、交易平台網頁擷圖、虛擬 錢包連結擷圖、火幣交易廣告擷圖、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擷圖 (112偵10852卷第35-49頁);⑤葉怡利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 、網頁擷圖、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保證書、 中籤通知書(113偵757卷一第147-160頁);⑥林詩媛提出之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3134卷 第9-25頁);⑦賴秀琪提出之匯款申請書、網頁擷圖、對話 紀錄擷圖、網銀交易紀錄擷圖(113偵757卷一第189-203頁 );⑧楊銘輝提出之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 交易明細擷圖、網頁擷圖(113偵418卷第21、29-33頁);⑨ 周月珠提出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11 2偵10637卷第27-43頁);⑩樓美英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交 易明細擷圖、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112偵10805卷第47-64頁);⑪辜炯郁提出之華南商業 銀行匯款回條聯、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 面擷圖(112偵13216卷第79-133頁);⑫邱依蓮提出之存摺 交易明細影本、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 細擷圖(112偵12594卷第57-61頁);⑬林育地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網頁交易擷圖(112偵13086卷第21-69頁);⑭ 洪玉華提供之轉帳明細(113偵757卷三第243-245頁);⑮林 幸蓉提出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 、數位商品交易免責聲明、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 細擷圖、網頁擷圖(112偵13076卷第43-65頁);⑯楊于宣提 出之聚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網頁擷圖、對話紀錄



擷圖、網銀交易明細擷圖、匯款申請書(113偵757卷二第69 -87頁);⑰董朝勳提出之網頁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 易明細擷圖(113偵757卷二第101-107頁);⑱林坤厚提出之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 細擷圖、網頁擷圖、自動櫃員機轉帳憑證(112偵13100卷第 47-103頁);⑲林嘉苑提出網頁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網銀 交易明細擷圖(113偵757卷二第167、175-189頁);⑳黃秋 霞提出網頁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擷圖(113 偵757卷二第203-319 頁);㉑王克強提出網頁擷圖、對話紀 錄擷圖、網銀交易明細擷圖(113偵757卷二第333-336頁) ;㉒鄭金瑩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113偵757卷 三第259-297頁);㉓許建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13偵757 卷三第301-302頁),及被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偵7967卷第39-93頁)、玉山銀行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銀登入資料(112偵8384卷第49-55 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犯幫助洗錢及洗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就被告自白犯罪減 輕其刑之要件,變更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更為嚴苛,應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終 能坦承幫助洗錢及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被告所提供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利用上開金融帳戶詐騙 被害人,且為掩飾、隱匿其等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上開金融帳戶後再轉匯至其他銀行帳戶



,而製造金流斷點,則被告於事實㈠單純提供上開金融帳戶 供人使用之行為,應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134號、第13216 號、第12594號、第13076號、第13086號、第13100號、113 年度偵字第418號、第7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件已經起訴部分具有一罪關係,本院自當併予審理,附 此敘明。
 ㈣是核被告就事實㈠之附表編號3至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事實㈡附表編號1、編號2二次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⒈起訴意旨認被告提供中信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 團,使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洪玉華洪志誠周月珠、樓美 英、陳英河等人,被告原應論以幫助犯,然被告提升為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進而提領、轉交被 害人洪志誠之款項,應將本案被告提升犯意前後之行為整體 評價為一罪,全部僅論一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云云(被告提領呂淑慧匯款部分係另行追加起訴;其餘被 害人匯款均移送併辦),惟被告係先基於幫助之意思而提供 帳戶,之後另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犯意而自上開帳戶 提領洪志誠一人所匯款項,然匯款至被告帳戶之被害人有多 人,應就其各別犯意及行為以論其罪數,起訴書認僅論一個 罪,顯然有誤,應予敘明。
 ⒉被告於事實㈠附表編號3至編號23以一幫助行為而同時觸犯幫 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於事實㈡附表編號 1、編號2二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處。
 ⒊被告於事實㈡2次犯行,與「林政偉」、曾柏傑、「阿恩」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
 ⒋所犯上開三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幫助洗錢及洗錢犯行,就其所犯 事實㈠部分,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又考量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故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⒉至被告就事實㈡2次洗錢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 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



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事實㈡2次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論斷,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 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 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㈥本院審酌被告可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將間 接助長從事詐欺之人詐騙他人財產犯罪,造成無辜民眾受騙 而受有金錢損失,竟漠視該危害發生之可能性,提供系爭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戶予他人,使從事詐欺之人 持以實施詐欺犯罪,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應 予非難,被害人因誤信從事詐欺之人之指示,而將其所有之 金錢轉帳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內,旋遭從事詐欺之人轉帳至 其他帳戶,被告復又前往銀行提領其中2筆被害人所匯款項 後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而使所有被害人無從追索其財產上損 害,並考量被告最終始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 院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按摩業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就加重詐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款流向 1 呂淑慧(112偵13076追加起訴)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刊登YOUTUBE廣告,誘使呂淑慧與LINE暱稱「默默」、「王依琳(助理)」加為朋友,再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而將其加入投資群組,致使呂淑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5月10日10時42分 20萬元 李侑謙玉山銀行帳戶 李侑謙於112年5月10日10時,至玉山銀行基隆分行臨櫃提領20萬元,交予「阿恩」 2 洪志誠 (112偵7967等案起訴)(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中旬,刊登YOUTUBE廣告,誘使洪志誠與LINE暱稱「林佩慈」加為朋友,再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而將洪志誠加入投資群組並使其下載APP進行儲值,致使洪志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5月10日11時14分 150萬元 李侑謙玉山銀行帳戶 李侑謙於112年5月11日10時2分,至玉山銀行基隆分行臨櫃提領150萬元,交予「阿恩」 3 陳珮瑜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7日起,以FB暱稱「金錢爆-楊世光」,誘使陳珮瑜與LINE暱稱「周仲偉」加為朋友,再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而將其加入投資群組,使陳珮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2年5月8日9時47分 30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8日10時13分、46分、49分、19時59分、20時12分,分別轉帳368,000元、1,186,880元、1,386,000元、30,000元、24,0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9日12時1分 50萬元 112年5月9日13時11分,經轉帳1,000,066元至其他帳戶 4 陳英河 (112偵7967等案起訴)(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FB暱稱「賴政憲」,誘使陳英河與LINE暱稱「譚妍欣」加為朋友,再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虛擬貨幣,而將其加入投資網站,使陳英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2日9時41分 10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2日11時7分,經轉帳1,020,00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7日9時2分 322,084元 112年5月17日10時15分,轉帳800,160元至其他帳戶 5 葉怡利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刊登FB廣告,誘使葉怡利加入LINE群組「財富學堂」,再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並使其下載APP進行儲值,使葉怡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12時46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5日13時44分,經轉帳535,680元至其他帳戶 6 林詩媛 (112偵13134等案移送併辦)(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7日,刊登FB廣告,誘使林詩媛下載投資APP,再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使林詩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併辦意旨書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有誤,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右) 112年5月17日9時57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7日10時15分,經轉帳800,1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7日9時58分 5萬元 112年5月17日10時55分 5萬元 112年5月17日15時23分,經轉帳185,2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7日10時56分 3萬元 7 賴秀琪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底,刊登FB廣告,誘使賴秀琪下載投資APP,再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可使用APP進行儲值,使賴秀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0日10時19分 12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0日12時10分,經轉帳756,600元至其他帳戶 8 楊銘輝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初,刊登YOUTUBE廣告,誘使楊銘輝與LINE暱稱為「雲夢」加為朋友,再佯稱:可教導如何以虛擬貨幣購買股票,而將其加入投資群組,致使楊銘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0日12時59分 3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0日13時22分,經轉帳311,060元至其他帳戶 9 周月珠 (112偵7967等案起訴)(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4日,以LINE暱稱「蔡怡萱」對周月珠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並使其加入投資APP會員,使周月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12時32分 1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5日13時44分,經轉帳535,680元至其他帳戶 10 樓美英 (112偵7967等案起訴)(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0日,於FB社群誘使樓美英與LINE暱稱「林子楊」加為朋友,並將其加入LINE群組「財富學堂E104」,再佯稱:下載並註冊APP即可投資下單,使樓美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9日10時35分 1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9日11時12分,經轉帳496,600元至其他帳戶 11 辜炯郁 (112偵13134等案移送併辦)(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初,以LINE暱稱「謝佳穎」,對辜炯郁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並使其加入投資APP會員,使辜炯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7日10時8分 2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7日10時15分,經轉帳800,160元至其他帳戶 12 邱依蓮 (112偵12594移送併辦)(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25日,誘使邱依蓮加入LINE群組「財富學堂H103」,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並使其加入投資APP會員,使邱依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2日12時25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2日13時08分,經轉帳5萬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5日8時54分 5萬元 112年5月15日13時44分,經轉帳535,68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6日9時03分 5萬元 112年5月16日13時35分,經轉帳580,08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7日9時1分 5萬元 112年5月17日10時15分,經轉帳800,160元至其他帳戶 13 林育地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0日,刊登FB廣告誘使林育地與LINE暱稱「譚妍欣」加為朋友,再對林育地佯稱:下載並註冊APP即可投資下單,使林育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0日10時47分 1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0日12時10分,經轉帳756,60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0日10時49分 5萬元 14 洪玉華 (112偵7967等案起訴)(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日,刊登FB廣告,誘使洪玉華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加為朋友,並佯稱:下載並註冊APP即可投資下單,使洪玉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7日10時10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7日10時15分,經轉帳800,1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7日10時12分 5萬元 15 林幸蓉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周仲偉」對林幸蓉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而將其加入投資群組,使林幸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6日12時21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6日13時35分,經轉帳580,08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6日12時24分 5萬元 16 楊于萱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8日,以LINE股票投資群組,對楊于萱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而使其加入投資APP會員,使楊于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6日11時31分 18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6日13時35分,經轉帳580,080元至其他帳戶 17 董朝勳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底,刊登FB廣告,誘使董朝勳與LINE暱稱「張佳麗」加為朋友,並佯稱:下載並註冊APP即可投資下單,使董朝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1日11時02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1日12時2分,經轉帳245,6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1日11時4分 5萬元 112年5月11日11時5分 5萬元 18 林坤厚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日,以LINE暱稱「謝佳穎」對林坤厚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而將其加入「財富輕鬆賺交流群C11」投資群組,使林坤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1日9時14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1日12時2分,經轉帳245,6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1日9時15分 5萬元 112年5月12日10時22分 5萬元 112年5月12日11時07分,經轉帳102萬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5日13時25分 5萬元 112年5月15日13時44分,經轉帳535,68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5日13時27分 1萬元 112年5月17日10時19分 2萬元 112年5月17日15時23分,經轉帳185,26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7日10時19分 6萬元 19 林嘉苑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9日起,以LINE群組「財富學堂」,對林嘉苑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使其下載投資APP依指示操作,致林嘉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0日8時59分 1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0日12時10分,經轉帳756,60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0日9時 10萬元 112年5月11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15日15時14分,經轉帳12萬元至其他帳戶 20 黃秋霞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刊登FB廣告,誘使黃秋霞與LINE暱稱「胡曉馨(胡股市)」加為朋友,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並使其下載投資APP依指示操作,致黃秋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9日11時8分 50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9日11時12分、13時11分,經轉帳496,600元、1,000,066元至其他帳戶 21 王克強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初,將王克強加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群組,佯稱:投資期貨可賺錢,使王克強註冊投資網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0日11時45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0日12時10分,經轉帳756,60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10日11時51分 5萬元 22 鄭金螢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底,刊登FB廣告,誘使鄭金螢與LINE暱稱「陳熙」加為朋友,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並使鄭金螢註冊投資網站會員,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9日10時17分 1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9日11時12分,經轉帳496,600元至其他帳戶 112年5月9日10時22分 19萬元 112年5月9日10時23分 6萬元 112年5月10日10時42分 85,000元 23 許建苹 (112偵13076等案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將許建苹加入LINE群組「股市航海-新時代」,佯稱:可教導如何投資股票,使許建苹下載投資APP,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9時5分 5萬元 李侑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5月15日13時44分,經轉帳535,680元至其他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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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