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665號
TYDM,112,審金訴,665,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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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分別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248號、第2600號、第5249號)、(112年度偵字第3599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壹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辰○○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於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 「寶馬」(無證據證明其未滿18歲,下稱「寶馬」)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其中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來源、 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月8日前某時 ,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中信 帳戶」)、張家倫(所涉詐欺犯嫌,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張家倫中信帳戶」)帳號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後,「本 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先後於如附表二「詐騙時間」欄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 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L○○等52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 於如附表二「第一層/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 二「第一層/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款至如附表二「 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復於如附表二「第二層/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 二「第二層/轉帳金額」欄所示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二「第 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續 於如附表二「第三層/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陸續將如附



表二「第三層/轉帳金額」欄所示款項,層轉至如附表二「 第三層帳戶」欄所示之「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 戶」,辰○○再依「寶馬」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提款時間、 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款項」欄所示之 款項後,再於不詳時間、地點,將領得之款項交給「本案詐 欺集團」之不詳收水成員,以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所屬 上游成員朋分,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本質、來 源、去向及所在,藉此獲得取款金額1%之報酬。嗣附表二「 被害人」欄所示之L○○等52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經警調閱 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辰○○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
(二)證人即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L○○等52人、證人即另案 被告王威明、楊美惠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辰○○ 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如附表三「證據」 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辰○○行為後,法律修正如下 :
  ⒈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 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 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 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 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合先敘明。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以 「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 綜合比較,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 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



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 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 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 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 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 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僅擔任提供人頭帳戶、 提領贓款等工作,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如附 表二「被害人」欄所示告訴人L○○等52人而彼此分工,堪 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 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
(三)復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 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 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 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與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前 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 ,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 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權運作」(打擊犯罪) ,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又106年6月28 日修正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 ,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 構成洗錢罪。另依據該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 示:「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 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 、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 (一)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 ;(二)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 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 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 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四)提供帳戶以掩 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 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 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 向、所在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販售之帳戶 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 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或隱匿 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於侵



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圍 。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 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 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 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 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 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 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 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 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 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 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 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 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 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 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 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 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 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 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 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 行為。是以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用 以充作人頭帳戶,再依指示提領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詐欺犯 罪所得,繼而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成員,所為顯係掩 飾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揆諸前開說明,要與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
(四)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2所為,均係分別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與「寶馬」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加 重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再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 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 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交付財物之情形,而在同一次遭受 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數次交付財物者,故而若以 被告交付財物之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 ,恐嫌失當。準此,告訴人丑○○、T○、庚○○、J○○、亥○○ 、被害人己○○、告訴人黃○○午○○壬○○王惠汶雖各有



數次匯款至人頭帳戶之行為,惟此係各該告訴人、被害人 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產法益遭 受侵害,只各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七)被告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 多次分批提領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告訴人、被害人 等52人匯入之款項,各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 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被告對同一告訴人 、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各論 以1個一般洗錢罪。
(八)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均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九)被告就附表二所示52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十)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 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 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 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 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 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 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 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 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 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 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領匯 入「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戶」內之詐欺取財 贓款後,將贓款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成員,進而掩飾 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等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 終供述詳實,堪認其於審判中對一般洗錢罪坦承犯行,本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 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 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 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十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 正途賺取所需,竟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提領本



案告訴人、被害人等52人遭詐欺所匯出之款項,所生損 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複衡諸其就洗錢犯行, 於偵查、審理中自白,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兼衡 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未能與告訴人、被 害人調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 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 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 (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所 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 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 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 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 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 ,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 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同此意旨)。經查, 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供稱其報酬為所收取贓款之1%至2%等語明 確(見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卷㈡,第244頁),本院依 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所提領贓款 之1%。又被告提領如附表三「屬於左揭被害人之贓款」欄所 示之贓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60萬1,428元,依此估算 結果,可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12萬6,014元( 計算式1260萬1,428元×1%=12萬6,014元),且未據扣案,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告訴人,復無過苛調節條款適用 之餘地,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至附表一所示除被告以外之金融帳戶所有人,其所涉相關刑 責,由檢察官另為偵查處置,不在本案審理之範圍,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怡伶、M○○、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第一層帳號 第二層帳號 第三層帳號 申請人 金融機構/所在卷頁 申請人 金融機構/所在卷頁 申請人 金融機構/所在卷頁 1. 鍾證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證勛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53頁至第162頁 曾棨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棨煒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253頁至第302頁 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㈡第67頁至第122頁 2. 洪文成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文成凱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65頁至第170頁 蕭煒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煒龍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㈡第3頁至第24頁 張家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家倫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34頁 3. 徐祥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祥富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71頁至第180頁 林建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建宇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㈡第25頁至65頁 4. 陳人豪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人豪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81頁至第186頁 5. 尹佳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尹佳謙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87頁至第190頁 6. 高聖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聖程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91頁至第198頁 7. 林政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政傑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199頁至第217頁 8. 黃瑞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瑞賢富邦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219頁至第230頁 9. 劉浚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浚澤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231頁至第237頁 10 黃金龍 元大商業銀行賬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金龍元大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239頁至第250頁 11 徐甄林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甄林渣打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㈠第251頁至第252頁 12 王威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威明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599號卷第35頁至第42頁 楊美惠 中國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美惠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599號卷第49頁至第66頁 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中信帳戶」)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84號卷第27頁至第34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提領時間、地點/款項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轉帳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轉帳金額 第三層帳戶 1 L○○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43分許前某時,提供假投網站給L○○,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L○○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至「鍾證勛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2分許,匯款5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36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14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下稱「統一」)民安門市,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4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6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許,上開地點,提領1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3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59萬9,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2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簡訊丑○○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组給丑○○,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丑○○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鍾證勛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75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6分許,匯款24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7分許,匯款26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統一」新千山門市,提領1萬2,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6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86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78萬9,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丑○○於111年2月21日上午9時59分許,匯款26萬5,000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46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其中僅26萬元為丑○○所匯款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分許,匯款20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⑥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⑦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3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某時,利用連書假投資廣告、LINE與子○○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子○○,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子○○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匯款3萬元至「鍾證勛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許,匯款27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3分許,匯款27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111年2月15日晚間6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8萬元。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6分許,匯款21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匯款21萬7,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4 T○ 提告 T○於111年2月10日晚間7時許經由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創建之假投資LINE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向T○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T○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2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45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50萬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42分許,匯款30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2月21日上午11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②111年2月21日中午12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2月21日中午12時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7萬2,000元。 T○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6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5. P○○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前某時,提供假投資APP給P○○,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P○○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60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6.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宇○○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宇○○,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宇○○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宇○○於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20萬元至「洪文成凱基帳戶」。 7.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某時,利用LINE假投資廣告與申○○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申○○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32分許,匯款30萬2,575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5分許,匯款30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9分許,匯款18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提領12萬元。 ②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111年2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8分許,匯款36萬8,000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32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8. F○○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3分許,利用簡訊與F○○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黄政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F○○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56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56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6分許,匯款21萬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①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47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7,000元。 9.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庚○○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庚○○,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庚○○於111年3月1日中午12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3分許,匯款2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3分許,匯款18萬6,000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6分許,匯款16萬6,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瑞家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庚○○於111年3月1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起訴書漏未敘及,應予補充)。 10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巳○○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巳○○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3分許,匯款37萬6,567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11 S○○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2時下午2時52分許,利用LINE與S○○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S○○,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S○○於111年3月9日上午9時40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人豪土銀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26分許,匯款7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70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29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8萬4,000元。 12 K○○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某時,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K○○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K○○,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K○○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20分許,匯款140萬元至「徐祥富中信帳戶」。 13 R○○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R○○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R○○,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R○○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1時17分許,匯款270萬元至「陳人豪土銀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2分許,匯款8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24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42分許,匯款16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2,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款85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匯款52萬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4分許,匯款47萬9,000元至「蕭煒龍中信帳戶」。 14 A○○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23分許,利用line與A○○取得聯繫後,佯稱為A○○代操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A○○於111年3月18日中午12時59分許,匯款166萬6,000元至「尹佳謙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匯款46萬8,5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匯款30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4,000元。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匯款33萬1,5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15 B○○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B○○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B○○,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B○○於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許,匯款52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45萬8,0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匯款26萬8,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21分許,匯款23萬2,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②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26萬8,0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26萬4,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16 J○○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日,利用Instagram與J○○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J○○,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J○○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4萬4,690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34萬5,6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24萬6,5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5分許,匯款44萬3,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5分許,匯款24萬5,38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款25萬4,62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②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④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3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111年3月30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5萬3,000元。 J○○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J○○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4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J○○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17 N○○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利用Instagram與N○○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N○○,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N○○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N○○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9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18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晚間8時30分許,利用臉書與戌○○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戌○○,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戌○○於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76萬元至「高聖程中信帳戶」。 19 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1日某時,利用LINE與玄○○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玄○○,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玄○○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36分許,匯款50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25萬6,1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27萬2,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50分許,匯款12萬9,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3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0萬元。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3萬6,000元。 ④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縣北門市,提領2,000元。 20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假投資網頁與未○○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未○○,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侬指示匯款。 未○○111年4月1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2萬3,52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21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某時,利用網路投資文章與甲○○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组給甲○○,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甲○○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匯款2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12萬4,58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7萬2,5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匯款11萬1,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22 亥○○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左右,利用LINE與亥○○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亥○○,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亥○○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亥○○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7萬6,0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亥○○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9分許,匯款12萬4,578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9分許,匯款10萬4,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22萬9,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2萬元。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⑤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3,000元。 (包含附表二編號27、28告訴人之匯款) 亥○○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亥○○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23 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年初某日,提供假投資APP給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宙○○111年4月6日中午12時52分許,匯款5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3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4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14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鶯桃門市,提領10萬元。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4萬2,000元。 24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利用簡訊、LINE與寅○○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寅○○,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寅○○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匯款2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25 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地○○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網站給地○○,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地○○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2分許,匯款20萬3,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4分許,匯款10萬4,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26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辛○○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辛○○,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辛○○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17萬3,6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27 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連書假投資連結與O○○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O○○,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O○○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6分許,匯款3萬6,800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11萬2,345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23萬9,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贓款混同於附表二編號22,111年4月7日提領當時,同遭提領。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12萬7,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28 E○○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LINE與E○○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APP給E○○,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E○○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E○○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款8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5分許,匯款3萬4,568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3萬2,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7日中午12時36分許,匯款4萬5,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29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某時,利用假投資網路廣告與癸○○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癸○○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癸○○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林政傑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許,匯款35萬7,668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8分許,匯款26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匯款13萬7,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元。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分許,匯款45萬7,8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4分許,匯款45萬7,861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3時6分許,匯款29萬6,000元至「曾棨煒中信帳戶」。 30 G○○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與G○○取得聯繫,以LINE向G○○訛以投資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G○○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許,匯款4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21分許,匯款54萬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24分許,匯款37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1,000元。 31 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中午12時許前某時,利用LINE與己○○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己○○,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己○○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17分許,匯款20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3分許,匯款32萬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4分許,匯款13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5分許,匯款19萬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許,在「統一」新桃府門市,提領1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市,提領6萬8,100元。 己○○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55分許,匯款200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59分許,匯款65萬1,897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21日上午11時59分許,匯款56萬1,816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許,匯款83萬6,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30萬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23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27萬元至「辰○○中信帳戶」(起訴書漏未敘及,應予補充)。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萬1,000元。 ⑥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統一」金汲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⑧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4,000元。 ⑨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4,000元。 32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中午12時,利用LINE與酉○○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酉○○,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酉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酉○○111年4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瑞賢中信帳戶」 33 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利用臉書假投資廣告與黃○○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黃○○,佯稱保證 獲利云云,敖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黃○○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許,匯款29萬7,9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47萬6,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許,匯款12萬1,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0萬7,000元。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1萬9,000元。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29萬9,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黃○○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許,匯款1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混同於附表二編號35,111年4月28日匯款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贓款混同於附表二編號35。 贓款混同於附表二編號35同遭提領。 34 Q○○ 提告 詐欺集團成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網路投資文章、LINE與Q○○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Q○○,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Q○○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匯款208萬5,000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36分許,匯款119萬6,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40分許,匯款42萬9,000元至「辰○○中信帳戶」(此部分款項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加以補充,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6萬5,000元。 詐欺集團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41分許,匯款27萬6,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提領1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3萬3,600元。 35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與午○○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午○○,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午○○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21萬3,4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匯款16萬9,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含附表二編號33黃○○111年4月25日匯款之15萬元)  詐欺集團111年4月28日中午12時39分許,匯款37萬9,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午○○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午○○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起訴書漏未論列,應予補充) 午○○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36 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某時,利用LINE與壬○○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壬○○,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壬○○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1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匯款39萬6,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匯款30萬1,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匯款47萬8,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分許,匯款27萬6,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0萬9,000元。 ⑤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3萬4,000元。 壬○○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壬○○111年5月3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2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37 卯○○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許,利用LINE與卯○○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卯○○,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卯○○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57萬元至「劉浚澤中信帳戶」。 38 I○○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某時,利用簡訊與I○○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I○○,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I○○於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13分許,匯款300萬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23分許,匯款67萬2,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36萬3,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8分許,匯款11萬7,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8分許,匯款29萬3,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3,000元。 ④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1萬元。 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27萬3,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5月5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103萬2,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39 天○○ 提告 詐欺集困成員於111年2月17日某時,利用簡訊與天○○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天○○,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天○○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天○○111年5月6日上午9時2分許,匯款21萬6,000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92萬3,4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0分許,匯款75萬2,8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4分許,匯款29萬8,3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3分許,匯款46萬7,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5分許,匯款28萬4,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①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9萬8,000元。 ⑤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統一」金汲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2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111年5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4萬1,800元。 40 C○○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利用簡訊與C○○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C○○,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C○○111年5月6日上午9時12分許,匯款15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應予更正)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41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前某時,利用簡訊與乙○○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綱站給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乙○○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3分許,匯款400萬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3分許,匯款132萬7,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29萬9,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33萬6,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16萬3,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萬3,000元。 ⑥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⑧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6,000元。 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7分許,匯款53萬6,8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21分許,匯款51萬3,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42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利用LINE與戊○○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戊○○,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戊○○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2萬6,653元至「黃金龍元大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匯款54萬6,0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4萬6,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4萬5,000元。 43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簡訊與丁○○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APP給丁○○,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丁○○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5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7分許,匯款67萬3,4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9分許,匯款48萬6,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9分許,匯款29萬7,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此部分款項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加以補充,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 ①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③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1萬8,000元。 ⑤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⑦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5萬4,000元。 詐欺集團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12萬9,7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44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9日前某日,利用臉書與D○○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D○○,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D○○111年5月19日上午8時41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3分許,匯款71萬3,500元至「林建宇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47萬9,000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23萬3,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 ①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統一」民安門市,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②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上開地點,由「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11萬1,000元。 ③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1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④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2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⑤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⑥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上開地點,由「辰○○中信帳戶」提領11萬元。 45 H○○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中午12時58分許,利用簡訊與H○○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H○○,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H○○111年5月19日上午8時4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46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利用簡訊與丙○○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丙○○,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丙○○111年5月19日上午9時12分許,匯款60萬元至「徐甄林渣打帳戶」。 47 潘治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某日,利用LINE與潘治平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網站群組給潘治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潘治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潘治平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1分許,匯款80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4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24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26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藝文分行,提領5萬5,000元。 ②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2萬元。 ③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3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5,000元。 ④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桃民門市,提領10萬元。 ⑤111年1月8日上午11時4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詐欺集團111年1月8日上午5時46分許,匯款4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48 王惠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1日上午某時起,利用LINE向王惠汶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惠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王惠汶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2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5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③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匯款5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匯款10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8,000元。 王惠汶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許,匯款5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49 洪啓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某時,利用簡訊洪啓昌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洪啓昌,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洪啓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洪啓昌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50 連安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利用電話、LINE與連安晴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站給連安晴,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連安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連安晴111年1月13日中午12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許,匯款3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許,匯款11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9萬8,000元。 51 陳貴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利用臉書與陳貴蘭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 LINE群組給陳貴蘭,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貴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陳貴蘭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5分許,匯款17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52 李政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9日某時,利用LINE與李政隆取得聯繫後,提供假投資網頁給李政隆,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政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李政隆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匯款300萬元至「王威明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匯款7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①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匯款21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②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匯款29萬元至「辰○○中信帳戶」。 ①111年1月17日晚間下午6時10分許,在「統一」千山門市,提領10萬元。 ②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③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④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0萬元。 ⑤111年1月17日晚間6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萬7,000元。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85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60萬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詐欺集團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84萬9,000元至「楊美惠中信帳戶」。
附件三
編號 被害人 證據 屬於左揭被害人之贓款 (新臺幣)元 1. L○○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匯款申請書回條。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50萬元,被告提領49萬5,000元。 2. 丑○○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 ②遭詐騙案匯款明細表1份。 ③東勢區農會匯款申請書。 ④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111年2月11日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50萬元,被告提領49萬2,000元;111年2月21日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20萬元,被告提領20萬元。 報告共提領69萬2,000元 3. 子○○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子○○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影本。 被告提領之贓款3萬元。 4. T○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30萬元,被告提領29萬2,000元。 5. P○○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 6. 宇○○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⑤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7. 申○○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告提領之贓款30萬2,575元。 8. F○○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F○○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④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21萬元,被告提領20萬7,000元。 9. 庚○○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16萬6,000元,被告雖提領40萬,但只有16萬6,000元屬於本案被害人。 10. 巳○○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巳○○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 ③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 11 S○○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29萬元,被告提領28萬4,000元。 12 K○○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13 R○○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R○○元大銀行金門分行存摺封面影本。 ③國內匯款申請書、交易畫面。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40萬元,被告提領39萬2,000元。 14 A○○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30萬元,被告提領29萬4,000元。 15 B○○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50萬元,被告提領49萬2,000元。 16 J○○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50萬元,被告提領49萬3,000元。 17 N○○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8 戌○○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9 玄○○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24萬元,被告提領23萬8,000元(含編號22亥○○111年4月1日匯入之款項) 20 未○○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1 甲○○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甲○○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④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存入憑條。 22 亥○○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被告111年4月7日匯入7萬9,000元,被告提領之贓款7萬9,000元。 23 宙○○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被告提領之贓款5萬元(與編號24之款項,連同14萬匯入「辰○○中信帳戶」)。 24 寅○○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寅○○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被告提領之贓款2萬元(與編號23之款項,連同14萬匯入「辰○○中信帳戶」)。 25 地○○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網路交易結果。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僅10萬4,000元,被告提領10萬4,000元。 26 辛○○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③臺灣土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④匯出匯款擷取畫面。 27 O○○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被告提領之贓款3萬6,800元。 28 E○○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3萬2,000元,被告提領3萬2,000元。 29 癸○○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 ④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 被告提領之贓款5萬元。 30 G○○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④匯款明細照片。 被告提領之贓款4萬元。 31 己○○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 ③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①被告111年4月18日提領贓款20萬 ②111年4月21日匯入「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為30萬元,被告提領29萬8,000元;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50萬,被告提領49萬1,000元。 被告共提領98萬9,000元。 32 酉○○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3 黃○○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書)/取款憑條。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被告111年4月26日提領贓款10萬元;111年4月28日提領部分,列入編號35。 34 Q○○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42萬9,000元,被告提領42萬5,000元;匯入「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為27萬6,000元,被告提領27萬3,600元,合計提領69萬8,600元。 35 午○○ 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 ③永豐銀行收執聯。 連同編號33黃○○111年4月28日之匯款,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為35萬元,被告提領35萬元。 36 壬○○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匯入「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共69萬元,被告提領69萬元。 37 卯○○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8 I○○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匯入「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共77萬3,000元,被告提領76萬3,000元。 39 天○○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匯入「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共75萬1,000元,被告提領73萬9,800元。 40 C○○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1 乙○○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匯入「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共79萬8,000元,被告提領78萬9,000元。 42 戊○○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 被告提領之贓款2萬6,653元。 43 丁○○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匯入「林建宇中信帳戶」僅80萬3,100元,再轉匯48萬6,000元至「辰○○中信帳戶」、轉匯29萬7,000元至「張家倫中信帳戶」,被告自「辰○○中信帳戶」提款47萬8,000元,自「張家倫中信帳戶」提領29萬4,000元。 被告共提領77萬2,000元。 44 D○○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D○○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 匯入「辰○○中信帳戶」、「張家倫中信帳戶」贓款共71萬2,000元,被告提領70萬1,000元。 45 H○○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②永夢投顧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 ③轉入銀行資料。 46 丙○○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③丙○○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④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⑤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⑦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7 潘治平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50萬元,被告提領40萬元。 48 王惠汶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20萬元,被告提領19萬8,000元。 49 洪啓昌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0 連安晴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11萬元,被告提領9萬8,000元。 51 陳貴蘭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2 李政隆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 匯入「辰○○中信帳戶」贓款共50萬元,被告提領49萬7,000元。 合計 1260萬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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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