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74號
PCDM,112,金訴,674,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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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松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945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松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 松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所犯法條部分補充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自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增列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限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 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科刑:
 ㈠查被告吳松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一般洗錢 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 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 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 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先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 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報酬,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加入詐欺集 團擔任取款車手,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 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 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



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款項金額,並斟酌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其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 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於該詐欺集團內 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心份 子而言,僅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兼衡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自 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與配偶及小孩同住, 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03頁 ),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又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 ,然被告因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此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是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 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是本 件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詐欺犯罪所得 ,而受有不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曉群、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主文 1 呂翊豪(提告) 於111 年11月11日,撥打呂翊豪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高級會員設定錯誤,致呂翊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匯款22,1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年11月11日22時3分、4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分別提領20,005元、18,005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何誼喧(提告) 於111 年11月11日,撥打何誼喧電話,假冒租書網業者,稱其會員誤儲值,致何誼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1日21 時57分、22時9分許,分別匯款16,028 元、8,0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1日22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金陽店,提領20,005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許文祥(提告) 於111 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誤訂團購訂單,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11日22時7分許,匯款46,10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 ,吳松育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1日22時13分、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第一銀行重陽分行,分別提領20,005元、14,005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陳宣妤(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 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華陀扶元堂業者,稱其誤刷6 筆訂單,致陳宣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1日22時28分、30分許,匯款29,986元、29,986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1日22時47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提領60,005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翁唯真(提告) 於111 年11月12日,假冒蝦皮網拍業者,稱簽定正品保證,致翁唯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111 年11月12日16時50分、54分許,分別匯款49,988元 、24,123元 ,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吳松育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2日16時54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提領60,000元、40,000元,得手後 ,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明慧(提告) 於111 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信用卡遭盜刷,致陳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2日17時04分,匯款49,98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2日17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提領60,000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許素珍(提告) 於111 年11月13日,撥打電話假冒生活大平台業者,稱其遭誤設定經銷商,致許素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3日19時59分、20時1分、15分許,分別匯款49,986元、49,989元、20,123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年 11月13日20 時4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全家超商永和復興店,提領20,005元、於同日20時13分、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銀行永和分行,提領30,000元、29,000元、於同日20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永興門市,提領20,005元,及於同日2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OK超商永和永利店,提領20,005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張君豪(提告) 於111 年11月13日,假冒旋轉拍賣客服,稱需認證金流程式 ,致張君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3日20時49分 ,匯款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3日21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永和分行,提領10,005元,得手後,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邱秀蘭(提告) 於111 年11月13日,假冒鞋全家福業者,稱需因發票錯誤,後續會自動刷卡10筆等語,致邱秀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 年11月13日23時1分、2分 、3分許,匯款38,125元、49,999元、49,999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吳松育依指示於111年11月13日23 時23分、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玉山銀行 中和分行,提領50,000 元、50,000 元、於同日23時28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1樓之統一超商正原門市 ,提領20,000元,及於同日23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積穗分行,提領18,000元,得手後 ,層轉詐欺集團上游。 吳松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357號
112年度偵字第9453號
  被   告 高偉安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松育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怡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偉安吳松育與TELEGRAM暱稱「興」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興」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 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 內,高偉安吳松育2人再依「興」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 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金



額交付與「興」,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 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高偉安吳松育因 而從中抽取報酬。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4、6至14、16至19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偉安吳松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高偉安吳松育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存匯憑據、對話紀錄 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4 如附表所示之人相關報案資料 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5 附表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6 監視器檔案光碟及截圖、被告對話紀錄 被告高偉安吳松育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高偉安吳松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高偉安吳松育與TELEGRAM暱稱「興」 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高偉安吳松育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高偉安吳松育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高偉安吳松育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 美 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呂翊豪(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呂翊豪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高級會員設定錯誤,致呂翊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1時57分27秒 22,100元 0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1) 111年11月11日22時3分、4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玉山銀行三重分行 20,005元、18,005元 2 何誼喧(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何誼喧電話,假冒租書網業者,稱其會員誤儲值,致何誼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1時57分50秒 16,028元 111年11月11日22時09分02秒 8,099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2) 111年11月11日22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三重金陽店 20,005元 3 許文祥(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誤訂團購訂單,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2時07分12秒 46,103 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3) 111年11月11日22時13分、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20,005元、14,005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5) 111年11月11日22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幸福分行 20,005元 4 吳冠甫(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網購業者,稱其誤訂團購訂單,致許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2時36分12秒 49,982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6) 111年11月11日22時50分、5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 幸福分行 20,000元、14,000元 111年11月11日22時36分12秒 3,998元 5 陳宣妤(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華陀扶元堂業者,稱其誤刷6筆訂單,致陳宣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2時28分14秒 2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4) 111年11月11日22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 60,005元 111年11月11日22時30分46秒 29,986元 111年11月11日22時03分51秒 29,985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7) 111年11月11日23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 30,000元 6 林建憲(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誠品業者,稱其誤刷6筆訂單,致林建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1日23時19分38秒 49,989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8) 111年11月11日23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幸福郵局 59,000元 111年11月11日23時21分58秒 9,023元 7 翁唯真(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蝦皮網拍業者,稱簽定正品保證,致翁唯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16時50分 4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9) 111年11月12日16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 60,000元、40,000元 111年11月12日16時54分 24,123元 8 陳明慧(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信用卡遭盜刷,致陳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17時04分 4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10) 111年11月12日17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 60,000元 111年11月12日17時15分 40,077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11) 111年11月12日17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埔店 20,005元 9 廖玉珊(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信用卡遭盜刷,致廖玉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17時10分 29,983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12) 111年11月12日17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埔西門市 20,000元 111年11月12日17時15分 29,985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13) 111年11月12日17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板橋文化路郵局 50,000元 10 白淑慧(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電腦資料遭駭,誤升級高級會員,致白淑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19時07分 49,101元 000-00000000000000 高偉安(照片編號14、15、16) 111年11月12日19時17分、25分、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板橋漢生郵局 39,000元、60,000元、35,000元 11 郭秋香(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電腦資料遭駭,誤升級高級會員,致郭秋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19時16分 50,000元 12 王傅民(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假冒生活市集業者,稱電腦資料遭駭,信用卡遭重複下單,致王傅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19時18分 34,987元 13 謝介祥(提告) 於111年11月11日,撥打電話假冒誠品業者,稱其誤刷6筆訂單,致林建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20時29分 24,998元 000-00000000000000 高偉安(照片編號17) 111年11月12日20時52分、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大庭店 705元、4,005元 111年11月12日20時35分 15,030元 111年11月12日20時38分 5,005元 14 柯韋豐(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假冒生活百貨客服,稱誤設定其為高級會員,將收取會費,致柯韋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20時48分 3,989元 15 梁靖玟(未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假冒世界展望會業者,稱資料誤植將每月自動扣款,致梁靖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23時4分49秒 4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高偉安(照片編號18) 111年11月12日23時21分、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南雅郵局 60,000元、60,000元 111年11月12日23時7分26秒 49,985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19) 111年11月12日23時27分、2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華雅店 20,005元、9,005元 16 林華德(提告) 於111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假冒動漫購物平台業者,稱誤設定其為高級會員,致林華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2日23時11分38秒 49,987元 17 許素珍(提告) 於111年11月13日,撥打電話假冒生活大平台業者,稱其遭誤設定經銷商,致許素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3日19時59分 49,986元 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20、21) 111年11月13日20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和復興店 20,005元 111年11月13日20時1分 49,989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22) 111年11月13日20時13分、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銀行永和分行 30,000元、29,000元 111年11月13日20時15分 20,123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23) 111年11月13日20時1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永興門市 20,005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24) 111年11月13日20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OK超商永和永利店 20,005元 高偉安(照片編號26) 111年11月13日21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保生分行 1,005元 18 張君豪(提告) 於111年11月13日,假冒旋轉拍賣客服,稱需認證金流程式,致張君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3日20時49分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25) 111年11月13日21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永和分行 10,005元 19 邱秀蘭(提告) 於111年11月13日,假冒鞋全家福業者,稱需因發票錯誤,後續會自動刷卡10筆等語,致邱秀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3日23時1分 38,125元 000-0000000000000 吳松育(照片編號27、28) 111年11月13日23時23分、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玉山銀行 中和分行 50,000元、50,000元 111年11月13日23時2分 49,999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29) 111年11月13日23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正原門市 20,000元 111年11月13日23時3分 49,999元 吳松育(照片編號30) 111年11月13日23時28分許33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積穗分行 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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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