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67號
TYDM,112,金訴,467,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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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世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
673號、第3674號、第3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方世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8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 其猶不知悔改,與陳屹林徐祥慶(2人通緝中)等人組成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 團,由陳屹林吸收車手,徐慶祥擔任收水車手,被告方世文 則為陳屹林招攬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並自110年2月 26日起吸收黃天賜(業經提起公訴)加入渠等詐騙集團擔任 車手,被告方世文之女友黄真榆(業經提起公訴)亦與被告 方世文參與提領詐騙款項而擔任提領車手,被告方世文及陳 屹林、徐慶祥黃天賜、黃真榆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對 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 轉帳至附表所示帳戶。嗣由黃天賜、黃真榆收取方世文交給 渠等之提款卡及密碼後,遂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 款項,待提領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付予方世文,而製造金流 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嗣附表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方世 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所稱「本案」係指「已經一般起訴之案件」,又所稱 「相牽連之犯罪」,則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㈡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 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 言。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 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 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 要求,惟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 訟程序一次解決之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 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 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第265條追加起訴之規定,使與「本 案」有上列聯繫因素之案件,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 訴。亦即允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在追求訴訟經濟及妥速 審判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追加起訴方式與本案合 併審判。又是否得追加之標準,係以「本案」做為判斷基準 ,僅在另案與「本案」具有聯繫因素者始得追加起訴,故如 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 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 載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如與「本案」不具聯繫因素,而僅係與「本案」追加 起訴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許再追加該另案,否 則案件將不斷往外增生擴大,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 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之有效行使,與案件之妥速審 結。再追加起訴部分之案件,與原先起訴之案件是否為相牽 連之案件,應從起訴部分與追加起訴部分就形式上觀察,如 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情形不符者,即不得以 追加起訴之方式追訴。  
三、經查:
 ㈠另案被告黃真榆共同對被害人溫滿華及周湘凌2人詐取款項, 涉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等罪嫌,業經檢察官於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偵緝字 第3588號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98號受理 在案,起訴意旨略為:「黄真榆、方世文(另行偵辦中)及所 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不法所有之意圖,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方式詐騙溫滿華、周湘凌,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開戶人陳姿穎所涉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 第4184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後由方世文於民國110年3 月9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水漾時尚旅館,將本案 帳戶提款卡交予黄真榆,黄真榆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後,即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提 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復依方世文指示,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將 款項交由方世文後,再由方世文回水給詐欺集團成員。嗣如 溫滿華、周湘凌分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 情。」等語,有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按紀錄表在卷 可稽,此部分即屬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本案」,參照前揭說 明,檢察官如欲追加起訴其他案件,必須係與上揭「本案」 具有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否則其追加起訴即非適法。 ㈡嗣於前開本案審理中,檢察官再於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度偵 緝字第3673號、第3674號、第3675號案件,以與上開起訴之 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數人共犯」之相牽連案 件為由向本院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67號受 理在案。然前開追加起訴之被告方世文,並非本案原起訴之 被告,與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關係。此外,追加起訴之被告方世文所詐欺之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19人,與本案起訴之被害人僅有周湘凌及溫 滿華2人不同,並無與本案起訴被告黃真榆間有同條第2款所 定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再者,上開 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之被害人遭詐欺及事後為詐欺集團提領 款項之時間均有不同(本院按:追加起訴書之附表就19位被 害人中之18位被害人匯款後遭詐欺集團提領時間均記載「待 調查」等語),亦無同條第3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 別犯罪」之相牽連關係,更無與本案起訴部分有何同條第4 款「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 罪」之相牽連關係。是檢察官此部分追加起訴並非合法,則 依照前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或提供 序號時間 匯入之 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鄭湘蓁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佯為「日本怪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主任,向陳怡寧謊稱:遭誤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鄭湘蓁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同日下午6時9分許及同日下午6時11分許,自鄭湘蓁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 唐慧琳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5,567元 10萬4元 3,980元 待調查 2 張育綺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佯為「日本怪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主任,向張育綺謊稱:遭誤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張育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6分許,自張育綺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匯出 唐慧琳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7,032元 待調查 3 劉佳樺 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7時2分許,佯為「日本怪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主任,向劉佳樺謊稱:遭誤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張育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7時2分許,自劉佳樺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出2筆 唐慧琳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8,160元 待調查 4 許芝瑋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佯為「YAHOO超級商城」賣家,向許芝瑋謊稱:遭誤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許芝瑋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2、26、46分許,自許芝瑋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匯出3筆 2、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自許芝瑋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1筆 3、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3分許,自許芝瑋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匯出2筆 4、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6分許,自許芝瑋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2筆 5、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自許芝瑋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1筆 6、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自許芝瑋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匯出1筆 7、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許,以無褶存款方式匯出2筆 8、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0、22、32分許,自許芝瑋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3筆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2、同上 3、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4、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6、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7、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8、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萬4,989元、4萬9,999元、9,893元 2、3萬7,994元 3、4萬9,893元、3萬9,997元 4、4萬9,898元、1萬2,028元 5、3萬4元 6、3萬4元 7、3萬元、2萬9,000元 8、4萬9,883 元、4萬9,883元、9,015元 待調查 5 吳珮如 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1分許,佯為匯豐銀行客服人員及「FM時尚美鞋網路購物」店家人員,向吳珮如謊稱:遭誤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吳珮如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分許,自吳珮如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出共7筆 1、陳螢縈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何惠萍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黃聖傑名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共計35萬5,147元 待調查 6 莊翊婕 於109年12月19日,佯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向莊翊婕謊稱:遭盜刷網路購物,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莊翊婕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7時46分許起,匯出共6筆 1、游銘憲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沈歆霓名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洪文加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4萬9,989元、4萬9,989元 2、9萬9,999元、9萬9,999元、2萬9,989元 3、8萬998元 待調查 7 高芷玲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8分許,佯為「D+AF」網站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高芷玲謊稱:遭誤刷卡購物,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高芷玲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8時30分許,自高芷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出 游銘憲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7,109元 待調查 8 嚴緯昱 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許,佯為網站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嚴緯昱謊稱:遭誤設定為每月扣款之高級VIP,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嚴緯昱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4、14分許,自嚴緯昱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各1筆 戴從善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共計4萬2,222元 待調查 9 詹凱傑 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9時49分許,佯為網站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詹凱傑謊稱:遭誤輸入會員帳戶,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詹凱傑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26分許,自詹凱傑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1筆 戴從善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萬123元 待調查 10 陳淑雯 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佯為「911SHOP」網站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陳淑雯謊稱:遭誤輸入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陳淑雯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28、35、37、47、50分許,匯出及無摺存款共5筆 1、歐怡茜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同上 3、謝易宏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歐怡茜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5、戴從善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2萬9,987元 2、2萬9,987元 3、2萬9,987元 4、2萬9,985元 5、2萬4,985元 待調查 11 李郁玟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許,佯為咖啡店員及銀行人員,向李郁玟謊稱:遭誤刷卡購買咖啡,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李郁玟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5分許,自李郁玟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匯出共3筆 陳信樺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4萬3,017元 2、9,006元 3、3,039元 待調查 12 顏秀蓉 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8時21分許,佯為「怪獸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顏秀蓉謊稱:遭誤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顏秀蓉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8時58分、晚間9時6、59分、晚間10時1、23分許,自顏秀蓉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跨行存款匯出共8筆 1、陳淑雯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蔡佳芬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陳信樺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4萬9,987元、4萬9,987元 2、2萬9,987元、2萬9,987元、3萬元、2萬元、2萬9,985元 3、2萬9,985元 待調查 13 蔡孟伶 於109年12月19日,佯為「怪獸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蔡孟伶謊稱:遭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蔡孟伶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9日晚間8時20分及12月20日凌晨0時6分許,自蔡孟伶名下台新銀行APP網路匯款匯出共4筆 1、張瑜涵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張瑜涵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蔡佳芬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4萬9,986元 2、4萬9,986元 3、4萬9,986元、4萬9,986元 待調查 14 李佳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佯為「GOMAJI」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李佳謊稱:遭誤消費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李佳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起,自李佳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後無摺存款方式匯出共17筆 1、莊婷雯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何惠萍名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莊婷雯名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4、沈歆霓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莊婷雯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6、許儷馨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彭籅皜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9萬9,123元、1萬3,123元、2萬9,985元、3萬元 2、2萬9,989元、9萬9,983元、2萬元 3、9萬9,983元、1萬2,985元、1萬3,000元 4、1萬1,111元 5、3萬元、3萬元、3萬元 6、3萬元 7、5萬123元、1萬9,019元 待調查 15 廖婉萍 於109年12月19日,佯為「怪獸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廖婉萍謊稱:遭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等語,致廖婉萍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5分許起,自廖婉萍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共6筆 1、彭冠嘉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莊苡綺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唐慧琳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9,999元、9,999元、9,999元 2、4萬9,987元、4萬9,987元 3、2萬15元 待調查 16 陳怡寧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2分許,佯為「林三益刷具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主任,向陳怡寧謊稱:遭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陳怡寧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2月27日晚間7時57分許,自陳怡寧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匯出 陳麗足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2萬123元 110年2月27日晚間8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廣豐新天地) 1萬9,005元 17 劉安明 於110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及3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佯為劉安明外甥而借款,致劉安明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8日,自劉安明名下中國信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出 林子玉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待調查 110年3月9日,自上開帳號匯出 陳姿穎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7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8分許起,共提領4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 6萬9,900元 18 謝喬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佯為網路購物「QMOMO」業務人員及銀行主任,向謝喬謊稱:遭誤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轉帳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謝喬陷於錯誤而轉帳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自謝喬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匯出 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987元 00年0月0日下午5時17分許起,共提領8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萊爾富超商桃慧店,前4筆)、桃園市○○區○○○路0段0號(遠東銀行大興分行,後4筆) 14萬9,9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4分許,自謝喬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出 同上 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2分許,自謝喬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出 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987元 待調查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4分許,自謝喬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匯出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3,138元 待調查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分許,自謝喬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出 同上 29萬3,097元 待調查 19 謝喬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佯為網路購物「QMOMO」業務人員及銀行主任,向謝喬謊稱:與GASH點數有合作,可購買點數提供給渠等等語,致謝喬陷於錯誤而購買點數並提供序號給渠等 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 GASH儲值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萬5,000元 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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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