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被 告 陳柏翰
劉效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昱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8390號、第35654號、第48516號),及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45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孟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柏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效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昱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孟瑋、陳柏翰、劉效經、陳昱宏、劉德武、邱星漢、王嘉 豪、蔡厚洲(後4人由本院另行審結)與林國醴、張修齊(其 2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均自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加入詐 欺集團,其中劉效經負責介紹李孟瑋、蔡厚洲、陳昱宏加入 該詐欺集團,李孟瑋、陳昱宏擔任提領車手及收水,陳柏翰 擔任提領車手,蔡厚洲則負責搭載車手前往指定地點取款及 收水,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 各次參與情形詳見附表,李孟瑋就附表編號14至22部分,不 在本件起訴範圍),由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再由其 等各以附表所示方式參與提領、收水、上繳等犯行,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二、案經附表編號3至5、7至10、12至15、17、18、20、22、23 、25、26、28、29、31、32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及詹婷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起訴及審理範圍之說明:
㈠起訴書係以附表方式記載各被告實際參與之犯行,並於起訴 書特別載明被告李孟瑋就附表編號14至22部分,不在本件起 訴範圍,且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表示以各被告就附表 實際參與部分為起訴範圍,另被告劉效經係介紹被告李孟瑋 、蔡厚洲、陳昱宏加入詐欺集團之人,故被告劉效經係以被 告李孟瑋、蔡厚洲、陳昱宏實際參與部分為起訴範圍,是被 告李孟瑋就附表編號14至22部分,及其餘非被告實際參與部 分,自非本件審理之範圍。
㈡另被告陳昱宏部分,先前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38506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部分犯罪事實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惟該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60號判決已載明 該追加起訴書有贅載情形,並當庭由該案檢察官確認不在該 案(追加)起訴範圍,是該部分與本案重複部分,既未經該 法院實質判決,本院仍應予以實質審理,併此敘明。二、訊據被告李孟瑋、陳柏翰、劉效經、陳昱宏對於上開犯罪事 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Α1、林國醴、張修齊、趙彩靜、證 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被害人陳姿綾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謝碧景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瑞瑛部分)、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吳士新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沈易姍部 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涵莉部分)、花蓮縣警察局 鳳林分局瑞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黃宜穠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賴姿竹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詠勝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 人魏偉城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甲仙分駐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朱佳莉部分)、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周珮琪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黃崇堯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通話記錄、對話紀錄、 金融卡影本(告訴人楊政恒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記錄、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存摺交易明細、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 細查詢、臨時對帳單、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告訴人張永洲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話記錄(被害人林孟葳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通話記錄( 告訴人曾靖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表、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通話記錄、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廖雅蘋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話 記錄(被害人傅雪雲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款交易明 細、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 存摺交易明細、收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 通話記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卡照片(告訴人 葉曜瑭部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呂詠彥部分)、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告訴人張福來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 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通話記錄(告訴 人薛凱任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通話記錄(被害 人黎仕忻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莊婕綾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詹婷雅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薛鈺龍部分)、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郭昆鑫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 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呂婉萍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寫 筆記(被害人張美玲部分)、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加祿部分)、湖內分局 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雷秋 宏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檢舉 人Α1指認照片及其提供之照片、對話紀錄、提領一覽表、偵 辦犯嫌邱星漢涉嫌詐欺車手提領案監視器畫面、偵辦犯嫌劉
德武涉嫌詐欺車手提領案監視器畫面、偵辦犯嫌李孟瑋涉嫌 詐欺車手提領案監視器畫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相片)、提領熱點及監視器畫 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手寫登記資料、地圖、住宿登記 表、全家旅店住宿旅客名單等資料、林廷諺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卡號末5 碼【04279】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馬念慈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 查詢、卡號末5碼【75463】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 表、連梵宇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10600】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 提領一覽表、莊宜媛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資料、匯入匯款交易明細及台幣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2 6694】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鍾政呈中國信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卡號末5碼【90204】提領畫 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趙彩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96977】提領 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洪郁茹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26 646】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趙彩靜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 【87280】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趙彩靜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54 497】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詹昇展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2999 9】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王惠民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 碼【09404】監視器畫面及提領一覽表、王惠民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79122】 監視器畫面及提領一覽表、林建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10123】提領畫 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鄭仰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79 882】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林建男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卡號末5碼【01522 】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黃瑋恩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詐騙帳戶、提款時間地點一 覽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1年6月車手提領熱點、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及中和
分局報告各1份、提領地點一覽表及李孟瑋手機截圖各2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4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孟瑋就附表編號1至13、23至32所為,被告陳柏翰就 附表編號16所為,被告劉效經就附表編號1至32所為,被告 陳昱宏就附表編號1至22、25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4人就各自參與部分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4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㈣被告李孟瑋所犯上開23罪,被告劉效經所犯上開32罪,被告 陳昱宏所犯上開3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㈤111年度偵字第45902號併辦意旨,與被告李孟瑋經檢察官起 訴之附表編號26所示犯行,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4人各自參與部分及分 工角色等犯罪手段;被告李孟瑋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 ,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從事物流業,與父母同住,被告陳柏 翰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從事網 咖大夜班,與父親同住,被告劉效經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 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從事木工,與爺爺、奶奶及2個 小孩同住,被告陳昱宏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 院審理時自稱從事板模工作,與母親、妹妹及2個小孩同住 ;被告李孟瑋先前並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品行尚可, 被告陳柏翰、劉效經、陳昱宏先前均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 可見品行欠佳;被告李孟瑋自稱大學肄業,被告陳柏翰自稱 高中畢業,被告劉效經自稱國中畢業,被告陳昱宏自稱國中 肄業,且均無事證可認其4人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 或法律等專業知識等智識程度;被告4人就其各自參與部分 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 犯行之金額,且各自上開犯行中獲得利益;被告4人犯後坦 承犯行,且就洗錢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陳柏翰 已與被害人林孟葳成立調解,被告劉效經已與附表編號1、4 、10、14、16、19至21、25、27、31所示之人成立調解,被 告李孟瑋、陳昱宏則未與相關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
等損害等犯後態度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李孟瑋、劉效 經、陳昱宏之人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 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 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 各定其等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 定其等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李孟瑋自稱其日領新臺幣(下同)1萬元報酬(見111年 度偵字第45902號卷第14頁),而其本件參與犯行共計5日, 是其報酬應為5萬元;被告陳柏翰自承報酬為2,000元(見11 1年度偵字第48516號卷一第134頁反面);被告劉效經自承 報酬為15萬元(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卷第143頁反面) ;被告陳昱宏自承報酬為2萬元(見111年度偵字第35654號 卷第226頁),核屬其等本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害人朱佳莉於111年5月24日20時36分,另有 遭詐欺而匯款2萬9,987元至附表編號11所示帳戶。因認被告 李孟瑋、劉效經、陳昱宏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等罪嫌云云。惟查,被害人朱佳莉於警詢時並未 指訴有於該時間匯款2萬9,987元至上開帳戶,且檢察官所指 時間之匯款金額係2萬9,999元,其後備註匯款帳號亦顯與被 害人朱佳莉自稱其係以郵局帳號匯款不同,有該帳戶之存款 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48516號卷一第258 頁),是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李孟瑋、劉效經、陳昱宏 有何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 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遭詐欺匯款流入帳戶及遭詐欺匯款金額(新臺幣),僅列本案被告等涉及部分 提領贓款地點、數額/被告 1 被害人 陳姿綾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姿綾,佯稱其為清新溫泉客服,因先前訂房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陳姿綾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2時8分、22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3,017元、2萬6,01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2萬9,034元。 (一)22時16分1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9,000元。 (二)22時31分14秒至33分40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11統一超商)提領2筆共2萬7,000元。 (三)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 被害人 謝碧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謝碧景,佯稱因先前在門諾醫院之捐款錯誤設定為定期定額,故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謝碧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51分、20時5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萬9,974元。 (一)20時52分58秒至56分2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筆共9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3 告訴人 張瑞瑛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瑞瑛,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瑞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48分、19時5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萬9,972元。 (一)19時52分4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2萬元。 (二)19時53分30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2萬元。 (三)19時53分58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元。 (四)20時2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五)20時4分12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六)20時5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七)20時6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5,000元。 (八)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4 告訴人 吳士新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吳士新,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吳士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5,296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2萬5,296元。 (一)20時2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二)20時4分12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三)20時5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四)20時6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5,000元。 (五)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5 告訴人 沈易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沈易姍,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沈易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17分,以自動存款機方式,轉帳9,985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985元。 (一)20時29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6 被害人 陳涵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涵莉,佯稱其為FACEBOOK商店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陳涵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25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1萬1,012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1萬1,012元。 (一)20時30分4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1,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7 告訴人 黃宜穠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宜穠,佯稱其為隱和旅HOTEL客服,因系統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黃宜穠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13分、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9元、3萬9,123元、20時18分轉帳9,600元、21時44分轉帳4萬9,989元至(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4日21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30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 (一)111年5月24日20時19分52秒至25分3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筆共9萬8000元。 (二)111年5月25日0時6分59秒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5萬元。 (三)111年5月25日0時21分17秒起,在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四)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8 告訴人 賴姿竹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賴姿竹,佯稱其為FACEBOOK客服,因員工誤將其設為VIP客戶,為避免遭扣款而依郵局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賴姿竹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17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27分28秒至28分25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9 告訴人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詠勝,佯稱其為電商客服,因員工誤將其設為VIP客戶,為避免遭扣款而依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詠勝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6,088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0 告訴人 魏偉城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魏偉城,佯稱其為網路電商客服,因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魏偉城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29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1萬6,123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1 被害人 朱佳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朱佳莉,佯稱其為慾望城市汽車旅館客服,因系統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朱佳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4日21時39分、21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8,018元、1萬6,018元(後筆非經提領而係跨行轉帳至其他帳號)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4日20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9,998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50分49秒至52分5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7號提領3筆共4萬8,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20時33分31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2 告訴人 周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周珮琪,佯稱其為藍天海灣民宿業者,因系統更新問題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周珮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17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19時20分1秒至20分38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3 告訴人 黃崇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崇堯,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黃崇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2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3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19時29分30秒至32分1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2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4 告訴人 楊政恒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楊政恒,佯稱其為賣場客服,因先前誤設定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員工指示操作解除,已【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楊政恒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8時5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筆4萬9,056元、5,089元、2萬6,970元、6,050元共8萬7,16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5 告訴人 張永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永洲,佯稱其拍賣平台系統遭害入,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永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7日18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筆2萬8,98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8日0時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 3.於111年5月27日17時3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4.於111年5月27日19時26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0 (一)0時58分3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三、000-00000000000 (一)17時42分2秒至44分43秒,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提領3筆共3萬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四、000-000000000000 (一)19時38分54秒至4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筆共8萬9,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6 被害人 林孟葳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孟葳,佯稱其於該公司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林孟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8日0時0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筆4萬9,987元、4萬4,989元、2萬9,98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 1、0時21分12秒,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提領5萬元。 2、1號陳柏翰、2號張修齊、收水林國醴。 (二) 1、0時50分4秒至50分51秒,在新北市○○區○○路0號提領2筆共7萬5,000元。 2、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7 告訴人 曾佩珍 (原名:曾靖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曾佩珍曾靖安,佯稱其拍賣平台系統遭設定自動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自動扣款】詐欺方式,致曾佩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6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5,012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8 告訴人 廖雅蘋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廖雅蘋,佯稱其拍賣平台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廖雅蘋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3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3萬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9 被害人 傅雪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傅雪雲,佯稱其拍賣平台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傅雪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2,036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0 告訴人 葉曜瑭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葉曜瑭,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定期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定期扣款】詐欺方式,致葉曜瑭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7日18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3,066元、2萬7,000元至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7日19時36分、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萬66元及2萬8,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19時38分54秒至4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筆共8萬9,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1 被害人 呂詠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呂詠彥,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呂詠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59分、21時14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1萬12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2分49秒至14分38秒,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和區中山路2段124號提領3筆共5萬1,000元,1號及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21時55分4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元,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2 告訴人 張福來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福來,佯稱其會員資料有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張福來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34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2分49秒至14分38秒,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和區中山路2段124號提領3筆共5萬1,000元。 (二)1號及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起訴書誤載為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3 告訴人 薛凱任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凱任,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薛凱任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36分、4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4萬9,985元共9萬9,970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47分22秒至51分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5筆共10萬元。 (二)1號劉德武、2號李孟瑋、收水林國醴。 24 被害人 黎仕忻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黎仕忻,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黎仕忻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5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6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58分51秒至21時0分15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二)1號及2號李孟瑋、收水林國醴。 25 告訴人 莊婕綾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莊婕綾,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莊婕綾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8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16分2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5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6 告訴人 詹婷雅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詹婷雅,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詹婷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1日18時34分、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分別1萬4,985元、1萬99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併辦部分) (一)18時34分57秒、18時42分45秒,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9號各提領2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於111年6月2日0時2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27分2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2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7 被害人 薛鈺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鈺龍,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薛鈺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46分5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8 告訴人 郭昆鑫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郭昆鑫,佯稱須取消會員,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郭昆鑫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8,08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一)0時9分39秒至12分4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提領4筆共5萬8,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9 告訴人 呂婉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呂婉萍,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呂婉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0時34分、3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分別2筆4萬9,989元共9萬9,97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55分14秒至57分25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12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0 被害人 張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美玲,佯稱捐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張美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於111年6月6日21時26分、28分分別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4萬9,987元共9萬9,974元至(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23秒至3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4筆共9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1 告訴人 陳加祿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加祿,佯稱扣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陳加祿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0時56分、21時8分分別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9元共9萬9,978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1分30秒至16分3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提領6筆共1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2 告訴人 雷秋宏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雷秋宏,佯稱扣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雷秋宏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1時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1分30秒至16分3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提領6筆共1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