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325號
TPDM,112,審訴,325,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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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65
46號、第38483號、第39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 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 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 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 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 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 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 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乙○○所犯本案與其另案經提起公 訴之111年度偵字第3078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案件 (即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919號,下稱前案)具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民國112 年1月19日就本案偵查終結追加起訴,並於112年2月9日繫屬 於本院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 6546號、第38483號、第39044號追加起訴書、112年2月9日 甲○邦月111偵36546字第112901079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 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10頁)。惟查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前案 業於112年2月1日辯論終結,定於112年2月22日宣判等節, 有前案審判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審訴字第2919號卷第129 至141頁)。從而,本案追加起訴部分既於前案辯論終結後 始繫屬於本院,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按上說 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案既



經本院認定追加起訴不合法,而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本 案與前案是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即不再予以審認,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6546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83號
111年度偵字第39044號
  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111年度偵字第30784號提起公訴之詐欺等案件係相牽連案件,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19號(丁股)審理中,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7日起加入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小宇」、「四月」、「張飛」及「Mr s.黃」等人所組三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 工作,其工作內容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先取得不特定 人所有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隨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 於提領得手後,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一)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致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



帳 戶內,乙○○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 示 金額後,再持贓款於附近巷內交付予「小宇」,並獲得 提領 金額百分之一作為報酬(111年度偵字第34546號)。(二)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法,致附表二所示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 戶內,乙○○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金 額後,再持贓款於附近巷內交付予「小宇」,並獲得提領金 額百分之一作為報酬報酬(111年度偵字第38483號、39044號 )。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 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交易明 細表。
(三)如附表一、二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側錄翻拍畫面照片。(四)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 重詐欺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 「小宇」、「四月」、「張飛」及「Mrs.黃」等人就上開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再被告所 犯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復查 本案被害人有數名,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應數罪併罰之。 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111年度偵字第30784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19號(丁股)審理中,本件與前開起訴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洪裕祥 佯稱為網購人員,稱其網購付款方式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10日20時14分許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戶名:翁玉青) 111年6月10日20時26分、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1萬元 2 彭皓懌 同上 111年6月10日20時38分、40分許 105,105元、14,014元 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戶名:翁玉青) 111年6月10日20時51分至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 3 黃佳雄 同上 111年6月10日19時6分、9分、20分許 49,987元、49,987元、9,035元 0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戶名:劉秋玉) 111年6月10日19時16分至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6萬元、4萬6千元、9千元 111年6月10日18時8分、10分許 99,987元、50,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4 黃羽均 同上 111年6月10日19時14分許 5,012元 0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戶名:劉秋玉)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游偉雯 同上 111年6月10日17時45分許 99,613元 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戶名:劉秋玉) 111年6月10日18時2分至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3萬元、3萬元、9千元 6 鮑亞珣 同上 111年6月10日17時5分、6分許 49,991元、49,992元 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戶名:劉秋玉) 111年6月10日17時13分至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3萬元、3萬元、9千元 7 林俊廷 同上 111年6月10日19時13分許 15萬1,036元 000-000000000000(台中商銀戶名:蔡育庭) 111年6月10日19時31分至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7次 111年6月10日19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萬元 8 柯兆閎 同上 111年6月10日16時25分許 28,986元 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戶名:翁圅羚) 111年6月10日17時53分至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元、3萬元、1千元 9 陳玫方 同上 111年6月10日17時18分許 19,986元 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戶名:翁圅羚)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黃靖婷 同上 111年6月10日17時41分、42分、44分許 9,985元、7,123元、11,234元 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戶名:翁圅羚)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林聖偉 同上 111年6月10日17時16分許 99,978元 000-0000000000000(新光銀行戶名:張庭禎) 111年6月10日17時33分至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5次 111年6月10日17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6千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慶雄 信用卡遭盜刷需操作atm解除 111年6月7日22時36分許 99,98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7日23時17分至6月8日凌晨0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5萬元、5萬元、2萬9千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 2 楊士宗 佯稱捐款方式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 111年6月8日1時24分許 3萬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8日1時17分許、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2 5萬元、2萬9千元 111年6月8日0時3分、5分、7分及1時13分許 29,986元、29,986元、29,986元、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8日1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東南店 1萬元 111年6月8日0時10分、11分、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 111年6月7日22時36分許 99,982元 同上 111年6月7日23時17分、18分、1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5萬元、5萬元、2萬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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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