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0號、第299號
、第517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43號、第244號、第245號、第24
6號、第247號、第248號、第249號、第252號、第253號;移送併
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373號、第40425
號、第15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18日生效施行,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
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
,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
立法理由指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
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
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及沒收部分,則
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㈡本案僅檢察官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示僅針對量刑
上訴,犯罪事實及罪名不上訴(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本院僅針對被告所受刑部分進行審理及審查其有無違法
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不在
本院審理之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俊緯於民國107年間因涉嫌幫
助詐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480號判
決被告有罪確定,竟不知悔改,於本案又輕易提供其所有之
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其等方便行騙財物而增長
詐財歪風,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並增加查緝困難,危害
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安定;且使告訴人劉汶仙及其他告
訴人等受有金錢上之損害總計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所為自應非難,且迄未向告訴人道歉或與之達成和解,顯
見其毫無悔悟之意,而原審卻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l,000元折算1日,顯屬過輕
,有悖於國民之法律情感及信賴,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橫行
,容有未當等語。
三、刑之審酌事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自
同年8月2日起施行,將修正前第14條之條次變更為第19條,
新法復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以上,區分
不同刑度,本案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含新舊法之比較適
用),不在檢察官上訴範圍,本院自無庸贅予論述洗錢防制
法之新舊法比較(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之新舊法比較適
用,詳後述)。
⒉本案不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之說明: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2年6月16日生效。修正前該條項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
,而該減刑規定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3
年8月2日生效,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
)。
⒊就上開歷次修正條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及洗錢防制法減刑
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查本案被告於原審時自白犯罪(見原審卷第25
3頁),惟未於偵查中自白(見偵緝245卷第71頁反面),故
僅能適用行為時法減輕其刑,不符合中間時法、現行法減刑
規定。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
339條第1項規定之量刑框架為1月以上至4年11月以下;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之量刑框架為6月以上至5年以下。故本案應整體適用有利於
被告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㈡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
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
旨,本案檢察官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部分,就被告構成累
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予以說明,堪認已具體指出證明
之方法,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
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同罪質
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有加重本刑規定
適用之必要,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
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
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應
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同時有
加重、減輕事由時,應先加重後遞減之。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即就
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
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
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
,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任意指摘為
違法。
㈡原審審理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
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將自己之帳戶出賣予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紊亂金融管理秩序,助長詐欺犯罪,使受詐騙之被
害人求償無門,財產損害非輕;兼衡被告犯後對於其犯行終
能坦承,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之
犯後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2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原
審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審酌,並於法定刑度內
為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之情形,亦未違反公平、比例
及責罰相當原則,而無量刑失輕之狀況。檢察官執前詞提起
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輕,係就原判決量刑已充分斟酌
之部分,再事爭執;且本案原量刑之基礎仍未變更。檢察官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373號、第40425
號、第15090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4
至16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3部
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
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舒慶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郝中興、王俊蓉、林奕瑋移送併辦,檢查官翟恆威、姚承志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 現金。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申報者,其超過前項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
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其超過前項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新臺幣依第1項、第2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申報者,其超過第3項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1項、第2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38條第5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原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含被害人之證述及書證) 備註 1 林政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某日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林政宏加入至投資股票之技術分析群組,林政宏與群組內暱稱「陳嘉雯」之人聯繫欲投資,暱稱「陳嘉雯」之人則向林政宏佯稱:可先至網站登入,並向客服科虎大戶儲值,再由暱稱「陳嘉雯」之人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云云,致林政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22分許,匯款5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林政宏之警詢(112年偵字43816號,第9至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43816號,第13至14頁、第27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3816號,第15至23頁)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年偵字43816號,第25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1 2 楊鼎鈞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加楊鼎鈞為好友,向楊鼎鈞佯稱:可至「投資交易軟體(科虎大戶)投資(股票)」儲值金額,並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云云,致楊鼎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28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10萬元 ③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31分許,匯款4萬元 ④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48分許,匯款4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楊鼎鈞之警詢(112年偵字48771號,第9至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48771號,第26至29頁、第52至53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8771號,第81至83頁) ④匯款紀錄(112年偵字48771號,第101至104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2 3 陳瑜芬 (告訴) 陳瑜芬於112年3月某時許,瀏覽臉書之股票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標的解析-交流分享群32」、「科虎大戶官方客服」、「科虎桑菁助16」之群組,依客服及助理之指示操作云云,致陳瑜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8日上午11時9分許,匯款3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陳瑜芬之警詢(112年偵字50209號,第11至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50209號,第17至18頁、第25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50209號,第41至62頁)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年偵字50209號,第39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3 4 林容靚 (告訴) 林容靚於112年3月8日上午8時49分許,於家中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品萱」之人提供連結加入「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之群組,並向林容靚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容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下午2時14分許,匯款28萬1,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林容靚之警詢(112年偵字51872號,第13至1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51872號,第43至45頁、第49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富邦銀行、華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1872號,第25頁至35頁) ④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4 5 莊淑鈞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莊淑鈞加入至股票投資群組,後有暱稱「薛琳珊-特助」之人提供「美好」APP連結予莊淑鈞,依指示操作,致莊淑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1分許,匯款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莊淑鈞之警詢(112年偵字52097號,第21至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52097號,第27至29頁、第47至49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52097號,第41至46頁) ④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5 6 林玉芳 (告訴) 林玉芳於111年11月17日某時許,在家中瀏覽臉書股票分析獲利,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吳慧琳」之人,後被加入暱稱「飆股女王7」之股票群組,而暱稱「吳慧琳」之人向林玉芳佯稱:可申購股票賣出而獲利,而提供「科虎大戶」連結,依指示操作,致林玉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許,匯款131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林玉芳之警詢(112年偵字52262號,第31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52262號,第15頁、第47至51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52262號,第39至45頁)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年偵字52262號,第35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6 7 王美鳳 王美鳳於112年4月某時許,瀏覽臉書股市投資廣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之人,遂依指示操作,致王美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8日上午11時7分許,匯款5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被害人王美鳳之警詢(112年偵字54900號,第41至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土銀)(112年偵字54900號,第39至40頁、第55至57頁;113年偵字16373號,第49頁) 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54900號,第49頁) ④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年偵字54900號,第45頁) ⑤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12年7月12日北桃園字第1120001734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4900號,第63至86頁) 起訴書 編號7 8 謝淑華 (告訴) 謝淑華於112年3月某時許,瀏覽臉書股票投資廣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之群組,後LINE暱稱「欣怡」之人佯稱LINE暱稱「林恩如」之人為股票老師,可以幫忙股票健檢,遂依指示操作,致謝淑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73萬8,266元 ②112年5月23日中午12時13分許,匯款61萬7,27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謝淑華之警詢(112年偵字54900號,第23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土銀)(112年偵字54900號,第21至22頁、第35至38頁;113年偵字16373號,第49頁) ③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54900號,第29至33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12年7月12日北桃園字第1120001734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4900號,第63至86頁) 起訴書 編號8 9 吳明忠 吳明忠於112年5月某時許,瀏覽臉書投資股票資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佳佳」之人好友,遂依指示下載「美好APP」操作,致吳明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9日上午8時50分許,匯款7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被害人吳明忠之警詢(112年偵字58738號,第5至6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58738號,第27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美好APP資料(112年偵字58738號,第7至12頁) ④匯款紀錄(112年偵字58738號,第13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9 10 蔡慶彬 (告訴) 蔡慶彬於112年3月29日晚上7時9分許,於家中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念欣」之人佯稱:股票奇鋐需要增資,投資報酬率高,且有門路可以高機率抽中云云,致蔡慶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9日上午10時8分許,匯款5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蔡慶彬之警詢(112年偵字59674號卷一,第17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2年偵字59674號卷一,第175至183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59674號卷一,第45至171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9674號卷一,第43頁、第33至37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10 11 張芬華 張芬華在112年5月某時許於網路上看到施振榮演講影片,點擊連結網址加入後,有自稱「林語婷(施振榮股票助理)」之人介紹股票買賣且佯稱:有內線,並下載APP「美好」,遂依指示操作,致張芬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50分許,匯款5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被害人張芬華之警詢(113年偵字90號,第11至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3年偵字90號,第13至15頁、第21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113年偵字90號,第39至105頁) ④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3年偵字90號,第31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11 12 陳維安 (告訴) 陳維安於112年4月24日在通訊軟體LINE官方頁面加入群組名稱「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佯稱:要增資購買股票而依指示操作,致陳維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下午2時3分許,匯款8萬6,666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陳維安之警詢(113年偵字299號,第13至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3年偵字299號,第17至21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3年偵字299號,第23頁) ④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起訴書 編號12 13 陳甲乙 (告訴) 陳甲乙於112年4月某時許,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認識投資達人「林恩如」之人佯稱:可以認購並抽籤 未上市之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甲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9日上午11時1分許,匯款26萬9,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陳甲乙之警詢(113年偵字5176號,第33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土銀)(113年偵字5176號,第29至32頁、第39頁;113年偵字16373號,第49頁) ③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3年偵字5176號,第36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12年7月12日北桃園字第1120001734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4900號,第63至86頁) 起訴書 編號13 14 劉汶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之人加劉汶仙為好友並佯稱:可學習操作股票賺錢,亦可代為操作云云,致劉汶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5月19日上午8時52分許,匯款200萬元 ②112年5月22日上午9時16分許,匯款200萬元 ③112年5月22日上午9時20分許,匯款10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劉汶仙之警詢(113年偵字16373號,第15至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土銀)(113年偵字16373號,第39頁、第45至47頁、第91至93頁;113年偵字16373號,第49頁) ③對話紀錄(113年偵字16373號,第31至36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12年7月12日北桃園字第1120001734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4900號,第63至86頁) 113年度偵字第1637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劉偉智 (告訴) 劉偉智於112年2月某時許,瀏覽臉書購買股票營利投資資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遂依指示操作,致劉偉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66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劉偉智之警詢(113年偵字15090號,第17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聯邦)(113年偵字15090號,第25至26頁、第29頁;113年偵字15090號,第27頁) ③對話紀錄(113年偵字15090號,第47至49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3年偵字15090號,第43頁) 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31173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2262號,第19至30頁) 113年度偵字第150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6 許聰池 (告訴) 許聰池於111年12月4日在通訊軟體LINE看到投資訊息,加入暱稱「林恩如」、「許慕晴」等人,暱稱「許慕晴」之人並向許聰池表示如何投資股票,後依指示操作加入名稱「官方客服016」,致許聰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5月18日上午9時31分許,匯款50萬元 ②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劉俊緯) ①告訴人許聰池之警詢、偵詢(113年他字1847號,第5至6頁;113年偵字40425號,第35至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俊緯-土銀)(113年偵字40425號,第33至34頁、第41至43頁、第129至130頁;113年偵字16373號,第49頁) ③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3年偵字40425號,第45頁、第47至128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12年7月12日北桃園字第1120001734號函暨被告劉俊緯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偵字54900號,第63至86頁) 113年度偵字第404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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