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鐵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6639、7339、7375、8047、8098、8600、9361、9487、96
20、9666、10025、1009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18
9、10770、10920、11229、11689、12091、12835號、113年度偵
字第506、1464、4078、62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2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癸○○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新臺幣伍仟零參拾
玖元沒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新臺幣
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癸○○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
,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
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無正當理由徵求他
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
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
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及幫助洗
錢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1日11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
郊區,將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臺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以下將本案臺銀帳戶、本
案合庫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交給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之人與其同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但無證
據證明達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內有未滿18歲之人
),將本案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掩
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無證據證明癸○○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所施用之詐欺手法),
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旋以網路銀行將款項轉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癸
○○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並掩飾
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程序中
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第129至147頁、本院金簡卷第25
1至255頁),並有附表相關卷證及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論罪
⒈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
1,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
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
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
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後洗錢防制法再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14條
第3項原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
下罰金。」、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本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所涉及之特定犯
罪為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
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另被告本案於偵查並未自白
犯罪,至審理中始坦承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
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然不符合
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減刑規定;惟不論修
正前、後均有幫助犯減輕規定(得減)之適用。綜合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3項規定,以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且應依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
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
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
既遂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有部
分款項已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方式轉至其他
金融帳戶,再為提領,然仍有部分留於本案帳戶中,有本案
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9361號卷第33至38頁、
偵9487號卷第19至20頁),餘額部分尚未達掩飾、隱匿該犯
罪所得及其來源之作用,此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之洗錢犯行僅
止於未遂,然既有已遭提領之其餘款項已遮斷金流而屬既遂
,應仍屬幫助洗錢之既遂。
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
遂行詐騙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於
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本案帳戶後,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
,達到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
在之洗錢目的,分別侵害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
、洗錢罪,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189、10770、1
0920、11229、11689、12091、12835號、113年度偵字第506
、1464、4078、6220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附表編號2
至3、6、8至10、12至13、15至16、21、25部分,與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或為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或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就此部分
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㈣被告對於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112年
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
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
之刑。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
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然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
,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
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將本案帳戶提供給
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並
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
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不易遭查獲,侵害
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實屬不該。參以
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情節、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
錢標的之金額、被告所獲利益、被告未能賠償本件告訴人,
彌補其等所受損害等節。又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以及本案臺銀帳
戶所留有之餘額款項,現已發還附表編號21之告訴人黃山倉
199,970元(已扣除匯款手續費30元)、附表編號26之告訴
人寅○○199,940元(已扣除匯款手續費60元)等情,有臺灣
銀行斗六分行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
所附辦理發還資料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金簡卷第113至151
頁)。再考量告訴人乙○○表示:被告是人頭戶,我受騙把錢
匯入被告帳戶,請依法處理;檢察官表示:尊重告訴人乙○○
意見,並請考量被告未和解,量處適當之刑;被告表示:我
知道錯了,我因為女兒的關係,為了10,000元,才會犯下本
案,希望從輕量刑;辯護人表示:被告僅高職畢業、教育程
度不高,智識淺薄,思慮欠周,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犯後
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具有悔悟之意,本案因被
告自白,節省司法資源。觀察被告犯案過程,被告是被本案
詐欺集團支配利用的小角色,惡性非重大,是因家境清寒,
急需金錢,在間接故意之狀況下,提供本案帳戶,犯罪情節
相對輕微。被告為低收入戶,無能力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
,並非無視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被告罹患有鼻咽癌,領有
重大傷病卡,現與女兒同住,女兒為中度智能障礙人士,領
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需被告照顧,處
境頗值同情。被告表示不會再犯,已獲得教訓,請從輕量刑
,讓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給被告家庭有重新開始的機
會等量刑意見,被告、辯護人並提出被告重大傷病卡影本、
雲林縣古坑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被告女兒之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佐(見本院金訴卷第146
至168頁)。暨被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不太好、有1個中度智
能障礙的女兒、自己有鼻咽癌、與女兒同住、無業,找不到
工作、學歷虎尾農工畢業(見本院金訴卷第147頁)等一切
情狀,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雖因幫助洗錢罪非屬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
動;至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
之財產利益,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尚非甚高,是本院認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沒收 相關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 施行,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之規定。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 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 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 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 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 義,然依前開說明,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 節適用。查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將遭詐欺之款項匯 入本案帳戶,該些款項屬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又本案帳戶 中除有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外,尚有其餘不明款項 匯入,現本案臺銀帳戶中尚有餘額5,111元(部分餘額業經 辦理發還,詳後述,見本院金簡卷第178、269頁),扣除帳 戶內原屬被告所有之72元(見本院金簡卷第65頁),剩餘之 5,039元屬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以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 者;本案合庫帳戶中尚有11,967元餘額(見本院金簡卷第18 1頁),扣除帳戶內原屬被告所有之755元(見本院金簡卷第 55頁),剩餘11,212元屬被告洗錢之財物以及取自其他違法 行為所得者,被告對於沒收此部分款項表示:沒有意見等語 (見本院金簡卷第253頁),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 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此些洗錢財物之沒收,後續應得由相 關告訴人、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於本判 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一併說明。又其餘大部 分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經本案詐欺集團轉 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
就該些款項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本院考量此部分款項 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且日後仍有對於實際上保有上開洗 錢財物之共犯或第三人宣告沒收之可能,如就此部分對被告 宣告沒收,恐有過度沒收之虞,為免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洗錢之財物。至本 案臺銀帳戶部分餘額款項,業經告訴人黃山倉、寅○○領回, 業如上述,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既已發還給權利人即告訴人黃 山倉、寅○○,自無庸依上揭規定諭知沒收。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供述:我提供本案 帳戶,有拿到對方給我的10,000元等語(見本院金簡卷第25 3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沒收。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啓仁、黃立夫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相關卷證及出處 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芬 (提告) 李芬於111年11月初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粉絲團之貼文時,點選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暱「林艾琳ElinZ0000000000」私訊與其攀談,並遊說其下載「永豐大戶投」APP進行投資,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5日 12時34分 955,000元( 不含手續費3 0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告訴人李芬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55至61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8047號卷第131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39號卷一第53頁、第63頁、第115至121頁;偵8047號卷第47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7339號卷一第104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71至100頁) 2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1689 號 併 辦 意 旨 書 ︶ 藍棟英 (提告) 藍棟英於111年12月2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點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發送之投資廣告,其後並遊說藍棟英下載APP進行股票投資,致藍棟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8日 10時40分(起訴書載為1分) 892,552元 ①告訴人藍棟英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253至256頁) ②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11689號卷第2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339號卷一第251頁、第293頁;偵11689號卷第29至30頁、第35頁、第63至6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39號卷一第271至276頁、第279頁) ⑤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⑥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偵7339號卷一第263頁) 3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50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卯○○ (未提告) 卯○○於112年1月8日某時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加為好友,邀請卯○○加入群組「吾股豐登交流群A-1」中,並推薦下載APP學習股票投資,致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5日 11時34分 50,000元 ①被害人卯○○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385至386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40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39號卷一第377頁、第381至383頁、第397至400頁、第411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401至402頁) 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壬○○ (未提告) 壬○○於112年1月底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發布之股票投資廣告,點選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依照暱稱「CVC客服經理-林淑玲」引導下載APP「CVC」進行股票投資,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5月3日 11時58分 1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被害人壬○○之證述(偵10093號卷第9至11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10093號卷第27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93號卷第19至22頁、第33至34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10093號卷第25至28頁) 5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李保生 (未提告) 李保生於000年0月0日某時許,瀏覽網際網路Google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發布之「投資理財獲利計畫」,點選連結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穎」之人加為好友,並在其引導下進行股票投資,致李保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6日 12時56分 400,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被害人李保生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5至8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7339號卷二第11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339號卷二第3頁、第9頁、第25頁、第31頁;偵8098號卷第11至12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仲偉理財工作室金兔回本盈利計劃保障契約書(偵7339號卷二第99至103頁) ⑥通訊軟體LINE匯出之文字對話紀錄(偵7339號卷二第49至97頁) 6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622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庚○○ (提告) 庚○○於112年2月12日9時22分許,瀏覽通訊軟體LINE之投資股票貼文,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研訓班」,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暱稱「CVC外資客服經理-陳浩鑫」推薦APP「CVC」操作股票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4日 13時42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載為12時41分) 1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告訴人庚○○之證述(偵6220號卷第61至6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20號卷第19頁、第67至71頁、第101頁) ③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220號卷第96至100頁) 7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戊○○ (提告) 戊○○於112年2月16日某時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晨」邀請其加入群組「富裕線上戰法學習C104」中,向戊○○佯稱可學習股票投資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4日 9時51分(起訴書載為33分) 150,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告訴人戊○○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186至189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39號卷二第181至185頁、第194頁) ③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④富裕投顧合作契約(偵7339號卷二第222至229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237至239頁) ⑥APP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242至246頁) 8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077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葉雲彰 (提告) 葉雲彰於112年3月9日15時3分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雯琪」加為好友後,邀請其加入群組「富裕投顧會員體驗群組B16」,並推薦平臺「Barings」進行股票投資,致葉雲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6日 9時24分 250,000元 ①告訴人葉雲彰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174至175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偵7339號卷一第1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39號卷一第173頁、第176至179頁、第182至183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187至188頁) ⑥APP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9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2835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己○○ (提告) 己○○於112年3月13日某時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E長宏金融研訓院-第二期台股全修班」,因群組內有人不時鼓吹點選「CVC」應用程式連結下載進行股票投資,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4日 11時12分 600,000元( 不含手續費 ) 本案臺銀帳戶 ①告訴人己○○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126至129頁;偵12835號卷第7至11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12835號卷第2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39號卷二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2頁、第134至136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12835號卷第43至47頁)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4078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高蕙茹 (提告) 高蕙茹於112年3月20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結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其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遊說高蕙茹下載APP進行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高蕙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5月3日 10時29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載為28分) 100,000元( 不含手續費1 8元) ①告訴人高蕙茹之證述(偵4078號卷第79至81頁) ②交易紀錄畫面擷圖(偵4078號卷第109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078號卷第73至75頁、第85至87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翁怡如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4078號卷第141頁) ⑥對話紀錄(偵4078號卷第129至139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鄭君嵐 (未提告) 鄭君嵐於112年3月30日某時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社團老師-蔣蔚忠」、「盧燕俐社團老師-陳佳欣」加為好友後,邀請其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佯稱有高額獲利之股票可介紹投資等語,致鄭君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8日 10時32分 39,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被害人鄭君嵐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319至321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337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39號卷二第315至318頁、第325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偵7339號卷二第356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343至355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8189 號 併 辦 意 旨 書 ︶ 子○○ (提告) 子○○於112年4月15日12時許,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投資股票資訊,點選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號,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暱稱「老黃」與其攀談,並遊說有一法人基金會購買飆股不用排隊,可直接購入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6日 12時19分 100,000元( 不含手續費3 0元) ①告訴人子○○之證述112年5月8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7339號卷一第461至466頁) 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7339號卷一第48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39號卷一第457至459頁、第467至470頁、第475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投資網站網址(偵8189號卷第29頁) ︵ 即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4078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甲○○ (提告) 甲○○於112年4月初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上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投資理財廣告,其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Gao高建宏」、「CVC客服經理Jessica」鼓吹甲○○進行股票投資,誆稱穩賺不賠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5月3日 14時23分 1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告訴人甲○○之證述(偵4078號卷第53至56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4078號卷第6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078號卷第57至59頁、第71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4078號卷第63至67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丁○○ (未提告) 丁○○於112年4月17日某時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以Messenger暱稱「艾蜜莉-自由之路」傳送投資訊息,其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愛蜜莉定存股-S0P劉琳琳」遊說丁○○下載APP「霸富通(Barings)」進行投資,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4月25日 11時01分 ②112年4月27日 10時52分 ③112年4月27日 10時54分(起訴書載為55分) ④112年4月27日 15時19分(起訴書載為20分) ⑤112年4月27日 15時24分 ①100,000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②100,000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③100,000元 (不含手續費10元) ④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2元) ⑤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2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被害人丁○○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268至269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284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39號卷二第265至267頁、第274至275頁;偵9620號卷第73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282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2091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廖瑞芬 (提告) 廖瑞芬於112年4月18日前某時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 Gao(高建宏)」加為好友後,邀請其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再透過直播間引導股票投資,致廖瑞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5日 11時36分 1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告訴人廖瑞芬之證述(偵12091號卷第29至30頁) ②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擷圖(偵12091號卷第3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091號卷第27至28頁、第33至35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偵12091號卷第42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12091號卷第43至58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3 年 度 偵 字 第 1464 號 併 辦 意 旨 書 ︶ 劉國謙 (提告) 劉國謙於112年4月19日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凌一婷」之人加為好友後,該人向劉國謙推薦「廣源」投資網站,佯稱可經由認購股票獲利等語,致劉國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6日 10時57分 200,000元( 不含手續費1 5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告訴人劉國謙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查詢明細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21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339號卷一第211頁、第231頁、第237頁、第249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219至224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辛○○ (提告) 辛○○於112年3月初某日,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美惠」加為好友後,邀請其加入群組「富裕投顧會員體驗群組」,並介紹外盤0TG交易平臺「霸富通」可赚取股票價差與申購新股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4月24日 10時30分 ②112年4月24日 10時31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①告訴人辛○○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152至156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168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339號卷二第151頁、第158頁、第160至162頁、第174至175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偵7339號卷二第167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170至171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乙○○ (未提告) 乙○○於112年4月25日9時28分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結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網友,該人提供https://y81bible.top/down之連結,佯稱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5日 9時28分 6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被害人乙○○之證述(偵10025號卷第25至29頁) ②沙鹿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10025號卷第4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025號卷第19頁、第31至37頁、第57至59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10025號卷第45至51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辰○○ (提告) 辰○○於112年2月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投資股票廣告,點選連結後,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ina」介紹眾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推薦APP「永誠大戶投」申購股票,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4月25日 10時53分(起訴書載為31分) 640,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①告訴人辰○○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333至334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7339號卷一第358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339號卷一第331至332頁、第336至338頁、第347頁、第366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有價證券委任契約書(偵7339號卷一第348至354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一第360至363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何錦龍 (未提告) 何錦龍於112年3月中某日,瀏覽影片網站Youtube投資廣告,點選連結後,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遠東集團」介紹股票投資,致何錦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4月26日 9時36分 ②112年4月26日 9時38分 ③112年4月26日 9時41分(起訴書載為43分) ④112年4月26日 9時42分(起訴書載為43分) ①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②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③50,000元 ④50,000元 ①被害人何錦龍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359至361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373至376頁)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339號卷二第364頁、第368至369頁) ④本案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查詢、113年3月21日合金雲林字第1130000796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9487號卷第15至20頁;偵9620號卷第29頁;偵8189號卷第37頁;本院金簡卷第53至56頁、第157頁、第173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7339號卷二第387至388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1229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黃山倉 (提告) 黃山倉於112年4月28日某時許,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高建宏」加為好友後,邀請其下載APP進行股票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黃山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5月4日 9時43分 ②112年5月4日 9時44分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告訴人黃山倉之證述(偵11229號卷第11至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229號卷第17至23頁) ③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申請暨切結書、黃山倉報案相關資料、兆豐商銀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第141至151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翁絃華 (提告) 翁絃華於112年5月初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投資股票教學,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邀請翁絃華加入群組,並推薦APP「CVC」操作股票投資,致翁絃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5月3日 11時6分 ②112年5月3日 11時7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①告訴人翁絃華之證述(偵8600號卷第7至11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8600號卷第23至2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600號卷第47至59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8600號卷第17頁、第27至41頁、第45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張若羚 (提告) 張若羚於112年5月3日11時11分許,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發布通訊軟體LINE群組有投資賺錢之訊息,並推薦APP「CVC外資投資」操作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張若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5月3日 11時11分 ②112年5月3日 11時11分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①告訴人張若羚之證述(偵7339號卷二第289至290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偵9361號卷第6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339號卷二第291至299頁、第307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9361號卷第59至62頁) ⑥APP畫面擷圖(偵9361號卷第63至64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丑○○ (未提告) 丑○○於112年3月中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有CVC外資帳戶可線上教學投資股票操作之訊息,隨即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建宏」之人為好友後,該人推薦APP「CVC」操作股票投資,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5月3日 11時57分(起訴書載為27分) 120,000元 ①被害人丑○○之證述(偵7339號卷一第125至127頁) ②永豐銀行匯款單(偵7375號卷第11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339號卷一第123頁、第129至131頁、第135至137頁、第165至171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7375號卷第13至15頁) ⑥通訊軟體LINE匯出之文字對話紀錄(偵7339號卷一第145至163頁) ︵ 即 112 年 度 偵 字 第 1092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易麗麗 (提告) 易麗麗於112年3月某日,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吳淡如」投資股票廣告,點選連結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建宏」、「助教-予馨」之人加為好友,經引導加入群組「股市航海新時代53」,並推薦「CVC投資」APP申購股票,致易麗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112年5月3日 13時15分 400,000元 ①告訴人易麗麗之證述(偵10920號卷第11至14頁) ②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偵10920號卷第53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920號卷第41至43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18頁) ⑤投資合作意向書(偵10920號卷第49至52頁)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葉鳳玲 (未提告) 葉鳳玲於112年5月4日10時16分前某時許,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為投顧助手「莉莉」,用電話語音方式,向葉鳳玲佯稱可加入「股市研訓班」網站進行股票投資等語,致葉鳳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 ①112年5月4日 10時16分 ②112年5月4日 10時18分 ③112年5月4日 10時21分 ④112年5月4日 10時22分 ①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②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③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④50,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①被害人葉鳳玲之證述(偵6639號卷第9至13頁) ②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擷圖(偵6639號卷第39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339號卷一第415至417頁、第423至431頁) ④本案臺銀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帳戶異動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3年3月14日斗六營字第1130001199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13年8月28日斗六營字第11300040021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申請暨切結書、寅○○中國信託帳戶封面、存款交易明細、報案相關資料(偵9361號卷第11頁、第21至38頁;本院金簡卷第63至69頁、第113至137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偵6639號卷第27至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