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瑩
選任辯護人 黃韡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93號、第24413號、第261
46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
7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號,移送本院併辦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2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所指 出之證據方法,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林佳瑩確有被訴之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 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判決被告無 罪的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依被告與詐欺正犯「郭良吉」、「林金龍」等人間LINE對話 紀錄可知,被告曾向「郭良吉」表示「大哥麻煩你幫我問林 經理,元大銀行這兩天一直打電話給我我是不是不要接... 」、「元大銀行這三天打大概10幾通電話我到底要不要接, 問林經理都沒回應我會沒頭緒欸」等語,再依據被告與「林 金龍」間之對話紀錄,其等曾提及「林金龍:李金燕購買保 健品45萬元。被告:好的我知道怎麼說」、「被告:他怕我 被騙我有跟他解釋一下。有跟他說公司賣的產品。林金龍: 正常貨款往來應對就好」、「被告:我ATM可以領15萬,我 再去臨櫃領15萬,這樣子他們不會問說為什麼領這麼多,你 覺得可以嗎?經理。林金龍:不用這樣。臨櫃提領現金26萬 5千」等語,果若被告主觀上確實認為「郭良吉」、「林金 龍」等人為合法、正當之貸款代辦業者,且確實係欲向銀行 辦理貸款,則被告焉有不敢接聽銀行來電之可能?接聽電話 何以需要「郭良吉」、「林金龍」等人指示或同意?甚且, 更有害怕臨櫃提款遭詢問而欲先行至ATM提款,並在臨櫃時
欺瞞銀行櫃檯人員資金來源之必要?此些舉動與被告所辯內 容實非相符,並不合理。被告已年滿23歲並大學畢業,依其 智識能力豈有對上開異常情況未加以質疑之可能?原判決於 此情況下,仍認被告係遭詐欺正犯欺瞞,尚難令人折服。 ㈡被告雖曾以自己身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補貼湊合15 萬元交付予「林金龍」,然依被告所述可知,當天之所以先 以其自身現金補貼,係因當時提款機已達上限額度而無法再 行提領,故若當時提款機未達上限額度,被告勢必將其帳戶 內之贓款領出交付,且即便被告先行以自身現金墊付,然該 2,000元不法所得仍係在被告帳戶內,被告並未因此遭受2,0 00元之金錢損失,原判決以此認定被告主觀上不知所提領者 為贓款,稍嫌速斷。
㈢綜上,原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 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觀之被告與詐欺正犯「郭良吉」、「林金龍」間LINE對話紀 錄,雖可認被告在未獲詐欺正犯指示或同意之前,不敢接聽 銀行來電,且被告在依「林金龍」指示臨櫃提領款項時,並 未如實向銀行櫃臺人員告知所提領款項之來源。惟被告於原 審、本院審理辯稱:我是第一次辦貸款,我不清楚對方幫我 辦貸款的過程,對方說在幫我做財力證明,銀行可能會打來 問,叫我不要接,他們會處理。臨櫃領款時,「林金龍」叫 我照他的話去說,辦貸款才會成功,我當時覺得他們在幫我 ,我就照他們意思做等語(原審卷第112、183頁、本院卷第 68頁),參以詐欺正犯假借貸款相關話術,營造專為被告協 助貸款之假象,使被告深信其等說詞乙節,除業如原審論述 者外,被告在接觸「郭良吉」之前階段就曾主動表示「我突 然想到我有機車分期繳款!我忘記跟你說了,而且我四月有 不小心忘記繳了,但是已經補繳完了,這個月的機車分期也 繳了,銀行會看得到嗎?」等語(偵一卷第67頁),顯示被 告深恐貸款申辦失敗,而「郭良吉」則延續欺騙被告之話術 ,回稱「這個不會有影響」、「補繳好了、又是民間機車貸 ,銀行更不會看到,您放心」云云(偵一卷第67、79頁)以 安撫被告,甚至模仿銀行正常貸款模式向被告謊稱「您公司 麥當勞照會成功了哦」云云(偵一卷第73頁),從其等對話 脈絡觀之,足認被告深信對方是協助其向銀行申貸之業者。 再者,詐欺正犯先推由「郭良吉」謊稱已為被告跑了多家銀 行申貸均未能成功云云(偵一卷第67頁),之後假意介紹「 林金龍」,由「林金龍」以專為他人製作財力證明之姿與被 告聯繫,從被告會將其與「林金龍」所聯繫諸如:「林金龍
」會為被告做商品買賣那種資金流轉的財力證明、之後會跟 被告簽合約書、貸款通過後要向被告收取4,000元費用、被 告已將其名下帳戶餘額明細列印給「林金龍」看並等候「林 金龍」指示、已依「林金龍」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並交給其 指定之人、因被告郵局帳戶的開戶印章遺失,更換印鑑後必 須隔天才能領款等細節,不斷回報給「郭良吉」知悉(偵一 卷第71、77頁)乙節觀之,亦足認被告確未察覺到「郭良吉 」、「林金龍」實為同夥,深陷其等欲合力為其申辦貸款之 話術而不自知。從而,被告辯稱:認為對方在幫我申辦貸款 ,才依對方指示未接聽銀行來電,亦未如實向銀行櫃臺人員 告知款項來源等語,並非無據。
㈡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依「林金龍」指示,原欲從被告名 下郵局帳戶提領他人匯入之詐欺贓款15萬元,但因提領14萬 8,000元後即已達當日提款上限,被告遂先以其自有現金2,0 00元,湊成15萬元後交給「林金龍」指定之人等情,業據被 告於偵查及原審陳述在卷(偵一卷第157頁、原審卷第187-1 88頁),並有原判決附表三編號8所示證據可佐,則客觀上 雖尚有2,000元贓款留在被告名下帳戶中。惟觀之被告與詐 欺正犯之對話紀錄,當被告發現因遺失郵局帳戶印鑑章而無 法領款時,甚為慌張,甚至主動提議要把其郵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先交給「專員(即向被告收取贓款者)」保管,以 示自己不會擅自動用這些款項,且會在翌日下班後立即再依 指示去領出款項交給「專員」,甚至表明「然後到時候貸款 下來我多付違約金這樣子,經理可以嗎」等語(偵一卷第10 3頁),足認被告主觀上誤認其所提領款項是「林金龍」為 其製造財力證明所用,其提領後交付指定之人是在「歸還」 該等款項,則尚難僅以被告客觀上未遭受2,000元金錢損失 ,遽認被告知悉其提領者為他人受詐欺所匯入之贓款。四、綜上所述,本件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原審所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仍以前述主張,指稱原判決違誤而提 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是否退併辦之說明:
㈠移送原審併辦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號併 辦意旨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 度偵字第359號併辦意旨書,及移送本院併辦之高雄地檢署1 12年度偵字第30529號併辦意旨書,關於原判決附表一所示 王永隆、吳林夏彩、李金燕、陳玲翡等4名告訴人之犯罪事 實,與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非屬裁判上或實質 上一罪關係,則本件起訴部分雖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諭知
,惟上開併辦部分既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自不因本案判決無 罪而有退併辦之問題,即毋庸再予退回。
㈡至移送原審併辦之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9號、第8443 號併辦意旨書,及移送本院併辦之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0529 號、第30530號,關於告訴人陳乾坤部分之犯罪事實,因本 案起訴部分經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諭知,此部分即與本案起 訴部分無同一案件關係,均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移送原審 併辦部分業經原審退併辦在案,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本院無 從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盈辰、陳永章移送併辦,檢察官甘雨軒提起上訴,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瑩
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93號、第24413號、第2614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17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號、第8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佳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郭良吉」、「林金龍」、「至中」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前某時(公訴意旨誤載 為110年5月23日,見院卷第116-117頁),在高雄市某處,將 其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 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郭良吉」、「林金龍」、「至 中」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收受上 開帳戶提款卡等物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 示詐欺方式,致告訴人王永隆、吳林夏彩、李金燕、陳玲翡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至前揭銀行帳戶內,被告並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領附 表一所示金額,並交付予附表一所示詐欺集團之人,以此方 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三、次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須有與他人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 聯絡),如無此種故意,尚難論以共同正犯。而刑法第13條 規定「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 意是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知),且有意使其發生( 欲)」,間接故意是「預見其發生(知),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欲)」。同法第14條則規定過失可分為「無認識 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 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有認識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 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行為人交付金融帳戶給詐欺集 團使用,或聽從詐欺集團指示提領被害人匯入之贓款,倘行 為人同係遭到詐欺集團詐騙,則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預見對 方係利用其犯罪,至多屬於上開過失犯,仍不具有與詐欺集 團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 11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一般洗錢 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對話紀錄截圖、前揭各該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等為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前揭帳戶之帳戶資料予「郭良吉」等 人,暨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轉匯款項 後再予以轉交之起訴書所載客觀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 意旨所載犯行,辯稱:我為辦理貸款,聽信「郭良吉」、「 林金龍」等人關於透過製造帳戶內金流以提高財力證明之說 詞,始依渠等指示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並配合提款、交款,並 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聯絡等語。被告 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自本件被告與「郭良吉」、「林金 龍」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深信為美化帳戶、製造 金流以順利辦理貸款,始依指示前往提款,此部分被告固有 疏失,然仍不足認定其確有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等 語。經查:
㈠被告有提供前揭帳戶之資料予「郭良吉」、「林金龍」等人 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並由「郭良吉」、「林金龍」等人所屬 詐欺集團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 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匯附表一所示 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經被告依「林金龍」指示予以提 領後轉交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偵 一卷第23-30、153-158頁,偵二卷第9-13頁、15-19頁,偵 三卷第11-14頁,院卷第116、163、181-182頁),核與證人 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一 卷第35-37頁,偵二卷第21-27、29-34頁),並有前揭各該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分 別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及通聯記錄之翻拍照片在卷可查(偵一卷第59-115頁, 偵二卷第61-63、65-67、69、71、73-77、79-81、83-113頁 ,偵三卷第37頁),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又公訴意旨 固認被告係提供前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 予詐欺集團使用,然依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卷內 資料(偵一卷第93頁),僅足認定被告有提供前揭帳戶之「 帳戶資料」至明,況倘被告如公訴意旨所載確有提供「提款 卡」予詐欺集團使用,勢必因已交付提款卡致其後續無從再 依指示提領款項,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此部分客觀事實並 經本院當庭予以更正(院卷第116-117頁),先予敘明。 ㈡關於被告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郭良吉」、「林金龍」等人 ,再依渠等指示自前揭帳戶提領款項後予以轉交之原委,參 諸被告與「郭良吉」、「林金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偵一卷第59-115頁,詳如本判決附表二),可見被告先於 「迅速貸」網站填寫包含貸款金額、貸款用途、有無呆帳及 帳戶有無強制扣款之貸款資料,再由「郭良吉」以「貸款專 員」之身分與被告聯繫,提供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貸 款之分期利率暨每月應繳金額等資訊,並要求被告填寫照會 相關資料、傳送個人證件照片後,「郭良吉」即允諾將為被 告向銀行申貸;其後被告依「郭良吉」傳送之聯絡資訊與「 林金龍」聯繫,並告知「林金龍」經他人介紹欲委請製作財 力證明,再應「林金龍」要求傳送其郵局、元大、臺銀等帳 戶之存摺封面,並依「林金龍」指示前往郵局等處提領指定 款項,期間「林金龍」數度稱有收到被告所交付之各筆現金 款項等情;再參以上開對話紀錄截圖係警方於111年6月6日 拘提被告到案後,逕自被告扣案之手機內所擷取(偵一卷第 24、117-125頁),應無偽造、變造之虞,且被告與「郭良 吉」、「林金龍」之對話內容自然連貫不生硬,過程中被告 並曾敘及「我在騎車」、「我先出去一下」等對話當下之情 狀(偵一卷第63、79頁),衡情此等對話紀錄亦難有預先「 刻意仿擬」通訊軟體對話而製成之可能。基上,被告辯稱其 係按步聽從「郭良吉」、「林金龍」之指示,為製作帳戶資 金流動之財力證明以順利貸款,始前往提領本件款項並予以 轉交之案發脈絡乙情,應屬有據。
㈢又細究被告與「郭良吉」、「林金龍」之「LINE」對話紀錄 內容,「郭良吉」與被告聯繫之初,先傳送被告前於「迅速 貸」網站所填寫包含其薪資、職業、貸款用途、貸款金額、 個人信用狀況之資料,並要求被告提供薪轉帳戶證明及填寫 「勞保異動」相關資料,其後亦告知被告已向其任職單位完 成「照會程序」(偵一卷第59、63-65、73頁),此等程序
即與信貸業者查核、驗證個人信用及財務狀態之情狀相似; 又被告與「郭良吉」洽商貸款事宜之過程中,「郭良吉」不 僅先後提供貸款10萬、15萬之利息計算暨分期月繳金額,亦 應曾告知以「QR CODE」還款之繳費方式(偵一卷第61、71 、75頁),另就被告所詢問「曾逾期繳納機車貸款是否可能 影響信用評分」、「為確保能實拿10萬元之貸款,是否應提 高貸款額度至15萬元」等問題亦均予答覆或提供被告建議, 更允諾將向多家銀行業者確認能否順利為被告核貸(偵一卷 第67-69頁),益徵「郭良吉」透過要求被告提供個資暨信 用狀況、告知照會審核程序、提供各類貸款方案及繳款方式 、答覆相關貸款疑慮、允諾積極協助申辦貸款等與貸款實務 相類之話術套路,在對話中更假作「人在銀行辦事」(偵一 卷第79頁),以周密之詐術,逐步營造其確係專辦申貸業者 之假象。且自被告積極提供個人信用相關之證明及資料、確 認所貸款項之匯入帳戶、詢問「照會」、「個人信用」及「 協助製作財力證明」相關事宜,被告甚且擔心匯款需扣手續 費而主動要求將存簿及金融卡交予「取款專員」,以確保不 會擅動「美化帳戶」之款項等情以觀(偵一卷第63-67、75 、79、101頁),益見被告確對「郭良吉」、「林金龍」之 話術毫不懷疑,深信渠等確為代辦貸款之業者,始聽從渠等 指示提款以製作金流進出帳戶之財力證明,期能順利核貸。 因此,參酌上開對話紀錄內容,「郭良吉」確藉仿擬貸款業 者之徵信程序假意為被告申貸,並建議被告聯繫「林金龍」 製作金流進出之財力證明,再由「林金龍」續以美化帳戶為 名指示被告提領暨轉交款項等各節;併衡以常人未必均能全 盤得悉民間借貸業者之核貸作業程序,尤於需錢孔急之情形 下,加以被告當時甫大學畢業一年餘、工作經驗不多(偵一 卷第154頁,院卷第188頁),面對以話術包裝而佯作專業申 貸業者之「郭良吉」、「林金龍」,即非無信任渠等說詞並 依指示提款以求製作帳戶金流、順利核貸之可能;且依被告 與「郭良吉」、「林金龍」聯繫對應之上情,亦見被告確信 渠等所稱須有款項匯入帳戶再予以提領之「美化金流」說法 為真,則本件被告主觀上有無知悉或預見其交涉之「郭良吉 」、「林金龍」為詐欺集團成員,暨其所提領者係詐欺集團 詐騙告訴人之款項,並將因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乃 至對於此等情節有所容任,已非無疑問。
㈣再者,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我於111年5月23日依 「林金龍」指示取款,「林金龍」本來叫我從郵局帳戶領15 萬元,但當天我的郵局帳戶僅能再提領14萬8,000元,我有 先拿自己身上的2,000元湊成15萬元交給「林金龍」指定之
人等語(偵一卷第157頁,院卷第187-188頁),所述核與本 判決附表三所整理關於被告於111年5月23日15時30分許交予 「取款專員」之58萬元款項,其中自郵局帳戶所提領部分之 金流相合,併酌以被告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紀錄,該帳戶於 告訴人王永隆款項匯入前之111年5月23日6時58分許,有一 筆2,000元之提領紀錄(偵三卷第35頁;另按:斯時因未有 被害人之款項匯入,該筆應係被告提領其帳戶內之原有款項 ),則該帳戶於同日確僅存14萬8,000元(15萬-2,000元=14 萬8,000元)之提領額度而與上開被告所供相符,足見被告 於111年5月23日15時30分許所交付予「林金龍」指定之人之 現金,其中確有2,000元源自於被告自有之手頭現金。是自 上情觀之,苟被告已知悉所提領款項係他人詐欺贓款或對此 情有所預見,其於郵局帳戶僅存14萬8,000元提領額度而無 法依「林金龍」指示提領15萬元足額之情形下,實無再「自 掏腰包」為詐欺集團墊付差額2,000元而交付自有財產以湊 足15萬元之動機及必要,然被告卻於上開情狀下交付包含自 身手頭現金2,000元之款項予「林金龍」指定之人,可徵被 告當下應係急於處理「美化帳戶」之貸款相關事宜,始有不 僅交付所提領款項、尚交付自身手頭現金2,000元之意願及 可能,由此亦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所提領為詐欺贓款或對此 事已有所預見甚明。
㈤此外,觀之被告於111年5月23日、同年月24日提領本案款項 再予以轉交後,其與「郭良吉」、「林金龍」之「LINE」對 話紀錄內容,被告不僅持續向「郭良吉」、「林金龍」確認 何時可以取得金流進出帳戶之「數據資料」,「郭良吉」則 以近期較為忙碌之詞予以搪塞(偵一卷第77-79頁),待被 告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且有多家銀行電聯被告時,被告復一 再追問「郭良吉」、「林金龍」是否需接聽銀行來電,並接 連數日撥打合計數十通之「LINE」電話予「郭良吉」、「林 金龍」,欲確認警示帳戶之處理事宜(然均未接通),甚曾 告知若渠等再不回應其將主動前往銀行處理警示帳戶一事, 期間更因「郭良吉」均未回應而顯露驚慌無助之情緒(偵一 卷第83-89、115頁),是苟被告與「郭良吉」、「林金龍」 暨所屬詐欺集團具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被告應於提領本案款項並轉交後即已完成渠等指定之事 務,殊無再向「郭良吉」、「林金龍」確認製作財力證明進 度或詢問警示帳戶相關事宜之理,顯見被告此際仍毫無懷疑 「郭良吉」、「林金龍」指示其領款之行為涉及犯罪,反倒 信賴自身所為係其申辦貸款程序中之一環,始有於提領款項 、帳戶經警示後,仍持續尋求「郭良吉」、「林金龍」協助
之可能。是被告既誤信「郭良吉」、「林金龍」所稱製造金 流之財力證明有利核貸等說詞,進而配合領款及交款,則其 主觀上是否知悉所從事係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而與其他共犯間具此等犯意聯絡,抑或就其他共犯所為之詐 欺取財、洗錢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懷疑、認識,仍容任其發 生,實屬有疑。
㈥至被告固曾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林金龍」請我於提 領款項以製作金流時,不要接銀行的來電等語,此情雖略異 於一般銀行借貸之流程,然「郭良吉」、「林金龍」係藉貸 款相關話術營造專為被告協助貸款之假象,被告並因而深信 渠等關於製作金流有利貸款之說詞,業如前述,則於此等情 形下,被告一併聽從協助製作金流之「林金龍」指示而於提 款過程中不予接銀行電話乙節,即非殊難想像之事;況參諸 被告與「林金龍」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提領款項後 尚曾向「林金龍」確認是否仍不要接聽銀行來電(偵一卷第 109頁),顯見被告至此依舊信任「林金龍」係為其製作金 流以申辦貸款之人,亦證被告並無自「林金龍」告以不予接 聽銀行來電一事,察覺、預見「林金龍」指示其提款之行為 ,可能構成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是尚難依此遽認被告 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存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另被告因誤信「郭良吉」、「林金龍」美化帳戶有助申辦貸 款之詞,進而為本件提款及交款之行為,其心態固不可取, 然究與主觀上基於容任詐欺取財、洗錢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有間,揆諸前揭意旨,難僅憑此逕認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嫌。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然依卷內證據,尚難排除被告有因遭「郭良 吉」、「林金龍」以製作金流有利辦理貸款之詞矇騙,始依 渠等指示提領本件贓款之可能,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確已知 悉所提領款項係他人遭詐騙匯入或對此情有所認識,而具備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即不能遽以此等 罪責相繩。是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被 告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 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 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
七、末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號併辦意旨書 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關於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書所載 之犯罪事實相同,非屬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則本件起 訴部分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併辦既為事實上同 一案件,自不因本案判決無罪而有退併辦之問題,即毋庸再 予退回。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號、第84 43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告訴人陳乾坤部分之犯罪事實,因 本案起訴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即與本案起訴部 分無同一案件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 究,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一:
(註:「被告提領及交付之時間、金額」欄記載之⒉、⒊部分與附表二之「LINE」對話紀錄不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及交付之時間、金額 1 王永隆 於111年5月21日16時許,佯裝為告訴人王永隆之子,佯稱要借錢,致告訴人王永隆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5月23日11時45分許匯款30萬元 郵局帳戶 ⒈於111年5月23日9時53分許、10時33分許、10時44分許、10時45分許,共提領45萬元,並於同日10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對面交付與「至中」。 ⒉於111年5月23日15時12分許、15時37分許、15時39分許、15時47分許、15時48分許,共提領18萬元,並於同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對面交付與「至中」。 ⒊於111年5月24日14時13分許、14時17分許,共提領30萬1,000元,並於同日16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路○00號對面交付與年籍不詳之男子。 2 吳林夏彩 於111年5月23日14時30分許,佯裝為告訴人吳林夏彩之同事,佯稱要借錢,致告訴人吳林夏彩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5月23日15時8分許匯款25萬1,000元 臺銀帳戶 3 李金燕 於111年5月12日12時許,佯裝為警察、檢察官,佯稱告訴人李金燕涉及洗錢等,致告訴人李金燕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5月23日9時53分許匯款45萬元 元大帳戶 4 陳玲翡 111年5月24日某時許,佯裝為告訴人陳玲翡之朋友,佯稱要借錢,致告訴人陳玲翡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5月24日11時2分許匯款20萬元 臺銀帳戶
附表二:
被告與「郭良吉(專業貸款)」之「LINE」對話紀錄 郭良吉(專業貸款) 林佳瑩 111年5月16日(星期一) (12:50) [貼上「林佳瑩填寫之迅速貸申請資料」,包含林佳瑩之職業、薪資、貸款金額、貸款用途、有無呆帳及銀行警示戶等資料] (12:50) 您好 我是迅速貸的貸款專員郭良吉,客服部有將您的資料傳送到我這裡,很高興為您服務! (12:50) “郭良吉(專業貸款)”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通話。 (13:05) 稍等回撥 (13:05) 好的 (17:30) (17:30) 不好意思方便明天2點打過去嗎 謝謝 (17:48) 可以的哦 111年5月17日(星期二) (13:59)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4:06)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3分9秒] (14:18) 10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8492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4320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2930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2236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1819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1542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0萬月繳1344元 (14:18) 銀行信用貸款最高可以貸到7年期 (14:25)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16分15秒] (14:58) 需要的東西晚點給你,我先出去一下 (14:58) OK (21:17) [傳送「林佳瑩雙證件正反面照片、郵局近半年薪轉交易明細、元大近半年薪轉交易明細」照片] (21:18) 勞工那個等等上傳 (21:19) 好的 (21:31) [請林佳瑩填寫貸款資料:含貸款人姓名、手機、戶籍地址、室內電話…等資料] (21:32) 林小姐 勞保異動書好了,明天可以幫您跑銀行,銀行需要您的貸款資料,貸款是個人隱私,銀行形式上要的資料不會打,銀行只照會您手機,您填寫好在傳給我 (21:48) [依郭良吉傳送的「貸款資料」填寫資料,內容包含貸款人個人資料、任職公司之地址及電話、聯絡人資訊] (21:48) 我們家沒有家電 (21:49) 在麻煩你了謝謝 (22:04) [回覆林佳瑩:我們家沒有…] 好的 (22:04) [回覆林佳瑩:我們家沒有…] 林小姐 您不客氣 (22:05) 銀行照會的問題大致上就你問我的那些嗎 (22:05) 林小姐 明天早上跟明天下午,我在去幾家銀行,我在私下幫您問銀行經理,看您條件能不能貸到您理想的目標10萬,我會多幫您跑幾家銀行,這樣機會大一點,談的怎麼樣,您明天下午3點左右在打給我。 (22:06) 好的謝謝 (22:06) [回覆林佳瑩:銀行照會的…] 如果條件可以貸,照會時間銀行經理會跟我說。 (22:07) [回覆林佳瑩:好的謝謝] 林小姐 您不用客氣 (22:07) 明天預祝您貸款能順利 (22:27) 好的 謝謝你 (22:35) 我突然想到我有機車分期繳款!我忘記跟你說了,而且我四月有不小心忘記繳了但是已經補繳完了,這個月的機車分期也繳了,銀行會看得到嗎? (22:44) [回覆林佳瑩:我突然想到…] 這個不會有影響 (22:46) [回覆林佳瑩:我突然想到…] 補繳好了 又是民間機車貸,銀行更不會看到,您放心 111年5月18日(星期三) (13:40) 好的謝謝你 (13:40) 不會的哦 (13:41) 我在銀行等一下回公司 您3點左右在打給我 (13:41) 好的謝謝 (13:41) 不會的哦 (15:01) 我3:30打給你 在騎車謝謝 (15:02) 好的 (15:36) (15:40) (15:41) (16:29) (16:38)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4分7秒]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3分9秒]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1分50秒]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6分17秒] 111年5月19日(星期四) (10:10)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10分22秒] (10:13) [傳送「林金龍」聯絡資訊] 林金龍經理 (10:14) 不好意思我想問,如果我想實拿10萬包含扣掉過件費的話是不是要跟他說要貸的金額在高一點?可是你已經有幫我問銀行10萬了是不是就不要改金額會比較好!謝謝 (10:15)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55秒] (10:15) 15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12738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6480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4395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3353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2729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2313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2016元 (10:16) 好的謝謝 (10:17) 佳瑩 您不用客氣哦 (12:05) 等下打給你跟你回報一下 (12:05) 林經理有跟我聊了 (12:05) 謝謝 (12:21) 好的 (13:21) 林經理跟我說他會幫我做商品買賣那種資金流轉,像是我做產品買賣一次進貨可能就會20萬這樣資金流動 (13:21) 他會幫我做我有開戶的銀行做資金流動 因為我比較緊急要拿 (13:22) 然後他會跟我簽合約書,對他們的保證,然後貸款通過後他們會收取4000元的費用 (13:36) 好的 (13:43)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4分21秒] (13:50)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2分3秒] (14:19) [傳送「麥當勞高雄美術東二店」google資料] (14:20) 如果等下打又沒人接可能要打多通一點 因為有時候太忙他們不會接的 (14:20) 麻煩你了 (14:29) 佳瑩 別這樣說。好的 等一下照會好,我在跟您說 (15:27) 佳瑩 您公司麥當勞照會成功了哦 (15:27) 好的 謝謝 (16:00) 不用客氣哦 111年5月22日(星期日) (16:55) 佳瑩您好 在嗎 (16:56) 在喔!怎麼了 (16:56) 方便接電話嗎 (16:56) 可以 (16:56) 好的 我打給您 (17:00) 15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12738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6480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4395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3353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2729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2313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2016元 (17:00) 15萬,分7年繳,用手機QR code繳費 (17:00) [傳送「林佳瑩郵局存摺封面」照片] (17:00) [回覆林佳瑩:15萬,分7年…] 好的哦 (17:00) 錢匯到郵局 謝謝你們 (17:01) 好的 佳瑩 您不用客氣 111年5月23日(星期一) (08:00) 早上已經把開戶戶頭餘額都列印出來給林經理,等後續他跟我說如何處理 (08:04) 佳瑩早安 (08:05) [回覆林佳瑩:早上已經把…]好的 方便接電話嗎 (08:08)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53秒] (21:04) 今天數據應該會好的 (21:05) 但是我的郵局印章不見了 結果我換印章要隔一天才能領錢,所以林經理說禮拜二數據可能才會好 (21:05) 跟你回報一下 (21:09) 好的 那我知道了 (21:09) 很不好意思又拖到一天 在麻煩你了 (21:09) 不會啦 111年5月24日(星期二) (12:51) 今天已經把所有錢領出來了,但林經理的專員在屏東忙,大概五點多才會跟我碰面拿錢,跟你說一聲 (13:12) 好的 (16:34) 我錢已經給他們專員了 等他們後續 (17:05) 佳瑩 好的哦 111年5月25日(星期三) (12:00) 大哥早安,今天有問林經理是否需要操作領錢,他說不用,所以現在應該就是等他給你數據資料,在麻煩你了謝謝 (13:07) 佳瑩您好 (13:07) [回覆林佳瑩:大哥早安,…] 好的 我知道了 您不用客氣哦 111年5月26日(星期四) (08:35) 大哥我是不是不方便問他大概數據什麼時候好啊 (08:35) 就等對吧 (08:41) [撥出電話,林佳瑩未接聽] (08:42)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51秒] 111年5月27日(星期五) (21:12) 大哥晚上打擾,林經理有跟你說數據大概什麼時候好嗎?我6/2號前可以好嗎,因為我想在信用卡繳費前把他繳清 (21:12) 抱歉 111年5月28日(星期六) (13:48) 佳瑩 不好意思 最近這幾天比較忙 (13:49) 林經理說下個禮拜好了會跟我說,我在幫您送件 (20:23)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我急的話都會一直問 抱歉了!謝謝你們了 (21:16) 不會的哦 111年5月29日(星期日) (18:10) 謝謝大哥,在麻煩你了 (19:09) 不會的哦 111年5月30日(星期一) (09:46) 大哥麻煩你幫我問林經理,元大銀行這兩天一直打電話給我我是不是不要接,因為我問他他沒回我我不好意思在打電話過去,謝謝 (11:19) (11:21) (11:50)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1分15秒]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林佳瑩收回訊息] [林佳瑩收回訊息] (13:19) [撥出電話,與郭良吉通話1分44秒] [林佳瑩收回訊息] (13:48) (13:53) (13:55) (13:56) (13:59)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4:05) 大哥我問一個問題由你決定 (14:06) 元大銀行這三天打大概10幾通我到底要不要接,問林經理都沒回應我會沒頭緒欸 (14:19) (14:32) (15:15) (15:17) (16:04)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不 詳) [傳送「警示帳戶通知信函」照片] (18:38)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8:46) 大哥抱歉打這麼多通電話給你,麻煩你忙完打給我一下想問你問題,謝謝 (21:01)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22:34) (22:38) (22:40) (22:53)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22:54) 大哥你們都沒回我那我禮拜四要自己去玉山銀行處理警示帳戶的事情了,人家信件說10天內,打電話給你還有林經理都沒有人回應,想要問事情怎麼處理也沒有頭緒,在這邊跟你告知一下謝謝 (22:56) (23:10)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11年5月31日(星期二) (08:50)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08:54) 你跟林經理怎麼都沒接電話,想問問題都沒有地方問… (09:08) (09:29) (09:41) (09:56) (10:02) (10:09) (10:10) (10:11) (10:11)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大哥看到訊息麻煩你留你的手機給我方便嗎? 不然有時候賴你沒接 (11:13) ???大哥你還在嗎 (11:15) (11:19) (11:23) (11:34) (12:02) (12:14) (12:15)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2:15) 麻煩回電… (12:31) (12:32) (13:20) (13:27) (13:29) (13:43) (13:44) (14:02) (14:41)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4:43) 如果大哥明天還沒回覆我我就自己去處理了謝謝 111年6月1日(星期三) (09:08) (09:29) (15:39) (15:40) (15:44) (16:29) (16:40) (17:10) (17:56) (17:57) (19:01)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9:26) 郭大哥你今天一整天都聯絡不上人,我不知道是不是你真的很忙,但是我聯絡不上人確實讓我很驚慌著急,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我看了一下是警方懷疑帳戶有涉嫌刑事案件一些,通知銀行的警察是在板橋,林經理的公司就是在台北101那邊,你們電話都聯繫不上,林經理自從上禮拜二就再也沒有接電話,你昨天跟我說叫我不用擔心,但是你們人都聯繫不上我怎麼不會擔心??希望大哥有看到我的訊息麻煩立刻打電話給我,讓我安心一下吧……我明天下班會去玉山銀行處理我的警示帳戶,因為我的郵局因為這件事情已經不能使用了,以上告知 (19:27) (19:42) (19:45) (20:24) (20:39) (20:40) (20:41) (20:44) (21:04)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21:11) 大哥我已經打了66通了……我不知道你是故意不接還是什麼,我相信你不是這樣的人…我真的快要撐不住了大哥快點打電話給我 (21:36) (22:54) (23:51)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11年6月5日(星期日) (21:36) (22:54) (23:51)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111年6月6日(星期一) (09:18) (09:23) (10:05) (14:17) (14:18)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撥出電話,郭良吉未接聽] 臭詐騙集團騙人家錢騙人錢很有成就感嗎?你都不會有罪惡感嗎?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你會被抓到的
被告與「林金龍」之「LINE」對話紀錄 林金龍 林佳瑩 111年5月19日(星期四) (10:18) 林經理你好,不好意思打擾你,我叫林佳瑩是吳建國吳總的朋友,需要麻煩你們幫我做財力證明,請問方便什麼時候聯絡你呢,麻煩了謝謝 (11:01) 你好、林小姐 (11:05) 你好,請問需要提供什麼嗎?我需要貸款15萬的金額,要提供什麼嗎 謝謝麻煩了 (11:05) 我先處理一下事情,跟你約11:40 (11:07) 好的謝謝 (11:40) 你好打擾了 (12:04)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22分59秒] (12:05) [傳送「林佳瑩雙證件」正反面照片] (13:22) 經理有需要上傳開戶本子的資料嗎?謝謝 (13:24) 存摺封面拍照發給我 (13:34) 好的 (13:29) [傳送「林佳瑩郵局、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台灣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謝謝 111年5月20日(星期五) (21:27) 經理晚上打擾我跟排班經理商量,下禮拜一休息,星期二、三上到早上10點,想詢問你時間是否可以,麻煩了謝謝 (21:31) 好的 (21:32) 剛剛詢問財務、週一可以安排 (21:33) 好的!在麻煩經理了 111年5月22日(星期日) (13:18) [撥出電話,林佳瑩未接聽] (13:28)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54秒] (13:44) 台灣銀行-博愛分行 左營區裕誠路394號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左營區博愛三路12號 元大銀行-博愛分行 左營區明誠二路491號 郵局-新莊仔分行 左營區富國路356號 (13:44) 找好了等在附近 (13:44) 麻煩了謝謝 (13:45) 好的 (13:45) 明天早上7點,請你到ATM查詢帳戶餘額,列印明細表發給我 (13:46) OK 111年5月23日(星期一) (07:02) 麻煩稍等一下 在查詢了謝謝 (07:18) 好的 (07:24) [傳送「ATM交易明細」照片4張] 麻煩你了謝謝 (07:29) 收到 (08:13)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51秒] (08:23) [傳送「林佳瑩當日穿著及機車車號」照片2張] (08:23) 全黑的 (08:23) 好的 (08:39) 在麻煩你們了謝謝 (09:38)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1分16秒] (09:53) 我到了 (09:56)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 (10:04) 在元大稍等嗎? (10:07)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2分51秒] (10:08) 李金燕購買保健品45萬元。 (10:08) 好的我知道怎麼說 (10:09) 要等一個 (10:10) 好的 (10:11) 提領現金支付給供應商有折扣。事先有說好了。 (10:15) 再用囉 (10:25) 好了嗎? (10:32) 他在幫我領錢了 (10:32) 他怕我被騙 我有跟他解釋一下 (10:32) 有跟他說公司賣的產品 (10:34) 正常貨款往來應對就好。 (10:37)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2分2秒] (10:47)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6秒] (10:58)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49秒] (11:04)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2分56秒] (12:04) 查詢郵政餘額 (12:04)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26秒] (12:05) [傳送「林佳瑩網路郵局帳戶餘額查詢明細」截圖1張] (12:07) 過去郵局! (12:07) 好 (12:07) 我ATM可以領15萬 (12:08) 我在去臨櫃領15萬 這樣子他們不會問說為什麼領這麼多 (12:08) 你覺得可以嗎?經理 (12:11) 不用這樣 (12:11) 我們家入口有一間郵局,我馬上到 (12:12) 臨櫃提領現金26萬5千 (12:15) 好 (12:18) 要等我一下他要拿印章 (12:23)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1分5秒] (12:25) 財務說、26萬5千、直接提領。 (12:26)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47秒] (12:38) 經理我印章不見了,我現在要去拿新刻印章你稍等我一下!去郵局領完馬上跟你說 (12:39) 我很抱歉 我剛剛找找不到馬上請人家幫我刻 (12:57) 我拿到印章了 (12:57) 要去郵局了 (13:07) 好了嗎? (13:10) 正在用 (13:20)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2分52秒] (13:23)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20秒] (13:29) 他說要匯款就會從裡面扣錢,所以也沒辦法,還是剛剛那個專員還在,我把我的郵局簿子跟金融卡都給他保證我不會動這筆錢,明天下班馬上去提款,然後到時候貸款下來我多付違約金這樣子,經理可以嗎 (13:30) 扣錢沒關係呀! (13:31)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2秒] (13:38)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57秒] (13:44)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1分46秒] (13:47) 用網銀可以轉帳10萬給台銀。 (13:47) 用提款卡可以轉帳3萬元給台銀。 (13:51)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3分17秒] (14:08) [傳送「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照片1張] (14:09)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31秒] (14:11) 匯款人:陳乾坤 (14:12) 好 玉山要等一下 (14:12) 請你臨櫃提領現金35萬8千 (14:12) 好 (14:12) 等幾個人? (14:12) 七個 (14:12) 好 (14:53)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42秒] (14:55) [傳送「林佳瑩玉山銀行存摺內頁」照片1張] (15:30) 收到林佳瑩交付現金58萬元整。 (15:30) [傳送「林佳瑩台灣銀行帳戶餘額查詢明細」截圖-251,268元] (15:33)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2分3秒] (15:37)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15:38)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22秒] (15:52) [傳送「林佳瑩郵局、台灣銀行帳戶餘額明細」截圖-124,714元、101,268元] (15:53) 台灣跟郵局剩下的 (15:53) 玉山、元大全領所以0元 (15:53) 好 (15:58)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15:59)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16:01)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47秒] (16:38) 收到林佳瑩交付現金15萬元整。 (17:01) 好的麻煩了 111年5月24日(星期二) (10:04)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45秒] (10:14) 提領完了12萬 (10:15) 剩台灣銀行10萬1千 (10:15)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10:17) 好的、剛剛在忙 (10:23)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46秒] (10:26) 已經領完了 (10:27) 好的 稍等 (10:27) 好的麻煩了 (10:30) 你在鼓山的哪裡? (10:31) 鼓山區華寧路 (10:31) 好、我設法派人過去 (10:31) 還是我過去也可以 我騎車都OK的 (10:32) 專員在屏東市區 (10:32) 好的那我沒辦法 抱歉 (11:15)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42秒] (11:46) 你先休息吧!專員在屏東忙、大約4-5點才能到高雄。 (11:47) 好的收到 麻煩你們了 (13:30)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21秒] (13:31) [傳送「林佳瑩台灣銀行網路銀行帳戶餘額查詢明細」截圖1張-200,268元] 20萬 (13:32) 麻煩你過去銀行提領 (13:32) 好 (13:34) [撥出電話,林佳瑩未接聽] (13:34)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13:40) 匯款人:陳玲翡 (13:42) [撥出電話,林佳瑩未接聽] (13:43)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13:44) 到台銀了嗎? (13:45)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48秒] (13:45) 要等8個人 (13:47) 好的 (14:16) 好了嗎? (14:17) 我要ATM領2萬了 (14:17) OK (14:20)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1分38秒] (16:08)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45秒] (16:28) [撥出電話,與林佳瑩通話1分1秒] (16:33)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50秒] (16:34) [撥出電話,與林金龍通話30秒] (16:34) 收到林佳瑩交付現金42萬1千元整。 (16:35) 好的謝謝 111年5月25日(星期三) (11:31) 沒有 (10:27) 早上打擾~請問今天還需要提領現金嗎? 111年5月27日(星期五) (15:47) 經理下午打擾,是不是最近銀行打電話先不要接?因為剛剛元大銀行打兩通了,謝謝 111年6月6日(星期一) (11:06) (11:06) (11:07) (11:19) (11:32) (11:53) 大哥 我剛剛收到玉山銀行的信件 說我被當警示帳戶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撥出電話,林金龍未接聽]
附表三:被告於111年5月23日15時30分許交付「取款專員」58萬元之金流
編號 時間 (民國) 金融帳戶及交易金額(新臺幣) 事件描述 證據出處 郵局帳戶 被告另案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非在本件起訴範圍內) 臺銀帳戶 1 111年5月23日13時32分許 -6萬元 被告在高雄瑞豐郵局ATM提領左列款項 ①被告自白(偵一卷第25、156至157頁) ②林佳瑩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5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偵一卷第47頁) 2 111年5月23日13時33分許 -6萬元 3 111年5月23日13時35分許 -3,000元 4 111年5月23日13時40分許 -2萬5,000元 5 111年5月23日14時50分許 -35萬8,000元 被告至玉山銀行左營分行臨櫃提領左列款項 ①被告自白(偵一卷第26至27頁、併甲警卷第16頁、併乙警卷第4至5頁) ②林佳瑩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併乙警卷第26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併乙警卷第27頁) ④林佳瑩與「林金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一卷第97頁) 6 111年5月23日14時53分許 -4萬2,000元 被告在玉山銀行左營分行ATM提領左列款項 ①被告自白(偵一卷第26至27頁、併甲警卷第16頁、併乙警卷第4至5頁) ②林佳瑩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併乙警卷第26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併乙警卷第27頁) 7 111年5月23日15時12分許 -3萬元 被告在臺灣銀行博愛分行ATM提領左列款項 ①被告自白(偵二卷第17頁、併甲警卷第14頁) ②林佳瑩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院卷第45頁) ③監視器錄影畫面(併甲警卷第29頁) 8 111年5月23日15時30分許 林佳瑩交款58萬元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即上開所提領款項57萬8,000元及被告手頭自有現金2,000元) ①被告自白(偵一卷第27、157頁、併乙警卷第4至5頁) ②林佳瑩與「林金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一卷第113頁)
附表四:卷宗代號對照表
卷宗名稱 代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567號 他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893號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413號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146號 偵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4464800號 併甲警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號 併甲偵卷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10031311號 併乙警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號 併乙偵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4464800號 併丙警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43號 併丙偵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33號 審金訴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 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