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9
3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0266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雅筑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参月。
犯罪事實
一、張雅筑(所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經本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判決 ,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判決有罪確定)為獲取一定之報酬,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星星」「多 拉A夢」及其他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 8歲之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分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方式對戌○○、宙○○、 乙○○、午○○、丑○○及庚○○(下稱附表一所示戌○○等6人)施 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戌○○等6人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 一編號1至6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放在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停車場之置物櫃內,張雅筑即依「 星星」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前往領取,再至指 定地點將之交付與到場收取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供作 被害人匯入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使用。
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二編號1至22所示方式,向申○○、亥○○、玄○○、己○○、卯○ ○、丁○○、巳○○、壬○○、甲○○、天○○、酉○○、丙○○、宇○○、 未○○、A○○、地○○、黃○○、辛○○、寅○○、張雅斐、戊○○及癸○
○(下稱附表二所示申○○等22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 申○○等22人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款項 ,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22「匯款目標之金融帳戶」欄所示 帳戶內(即前開由張雅筑所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帳戶 資料)後,旋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提款卡提領,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
二、案經戌○○、宙○○、乙○○、午○○、丑○○、庚○○、亥○○、玄○○、 己○○、卯○○、丁○○、巳○○、壬○○、天○○、酉○○、宇○○、A○○ 、黃○○、辛○○、張雅斐及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人證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三各編 號所示書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置物櫃及附近之監視器、路 口監視器畫面、置物櫃用戶紀錄查詢畫面截圖(偵字第3793 4號卷第175至197頁)、被告所持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201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 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 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 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
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就被告於本案所犯之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 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對戌○○等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另外,被 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22對申○○等2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22部分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 前揭罪名,均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與「星星」「多拉A夢」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 ,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 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之人數計算(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853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 6、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所 涉被害人人數為6人、22人(共28人),於刑法之評價應具 有獨立性,堪認其行為互殊,且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 罰。
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犯行既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刑,然被告於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 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㈦移送併辦之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2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附表一編號4部分),與起訴書之本案犯罪事實為同一事 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為賺取一定報酬,即加入詐騙集 團擔任取簿手,負責依「星星」等人之指示,前往如附表一 編號1至6所示置物櫃領取向附表一所示戌○○等6人詐得之裝 有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再轉交給集團其他上手,再由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申○○等22人詐騙,致其等陷於錯 誤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金融帳戶內,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再提領一空,除侵害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權外, 更是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 產交易安全,所為實值非難。
⒉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乙○○、亥○○、丁○○、A ○○、辛○○、黃○○、庚○○、癸○○調解成立,犯後態度尚可。至
被害人寅○○、告訴人宇○○表明無調解意願;午○○則因其係提 供帳戶,嗣後有遭追償可能,目前無法知悉受害金額,無從 向被告求償;其餘之告訴人、被害人未於調解期日到庭,亦 未表明有無調解意願,此情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期 日報到單、調解事件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被害人寅○○、 告訴人宇○○之意見表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63、175、277至2 96頁),然被害人寅○○等人所受損害,尚可透過民事紛爭解 決機制處理。
⒊再考量被告於本案與「星星」等人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 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終局保有犯罪所得之核心份子而 言,僅係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參與程度 較輕。
⒋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惟 調酒師,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已婚,無子 女,無須扶養之親屬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23頁),暨 被告於本案之動機、手段、素行、各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損 害程度,及被告就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犯行均合於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等情,佐 以檢察官、被告及被害人寅○○、丙○○、告訴人癸○○、辛○○、 丁○○、宇○○、壬○○、酉○○、庚○○、黃○○對於科刑範圍所表示 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8所示之刑 。
㈨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共28次犯行, 犯罪時間尚屬密接,屬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 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或相似,所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 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被告各次參與程度較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為低之情節、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 失(即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提款卡之張數,與提款卡本身財 產價值低廉,僅具金鑰之作用,與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告 訴人、被害人受詐款項之額度)及被告均無自本案獲致任何 報酬(詳後述)等情況,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 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經查,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與「星星」約定 領包裹之薪資為每日500元,每日約可領3至5次包裹,但實 際上都沒有收到報酬等語(偵字第37934號卷第28、33頁; 本院卷第99頁),本案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所得 ,當無從認其有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詐取之金融帳戶資料 裝有左列物品之包裏放置、領取地點 裝有左列物品之包裏領取時間 1 戌○○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上午11時13分許起,傳送虛偽之貸款簡訊予戌○○,戌○○遂依簡訊內容加入「葛其霈」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好友,「葛其霈」即以LINE向戌○○佯稱:為協助戌○○以融資方式辦理貸款及製作薪資證明,需其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云云,戌○○又將上情轉告其友人宙○○,並由戌○○代宙○○向「葛其霈」洽談2人之借貸事宜,致戌○○、宙○○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35分許,一同前往右列地點,並將右列金融帳戶資料放置在指定位置。 ①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戌○○之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②戌○○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戌○○之遠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③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下稱戌○○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機車停車場之9號置物櫃 110年11月24日上午0時53分許 2 宙○○ (提告) 宙○○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宙○○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1張 3 乙○○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8分許起,傳送虛偽之貸款簡訊予乙○○,乙○○遂依簡訊內容加入「葛其霈」為LINE好友,「葛其霈」即以LINE向乙○○佯稱:為協助其辦理小額貸款及包裝薪轉、財力證明,需乙○○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前往右列地點,並將右列金融帳戶資料放置在指定位置。 ①乙○○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之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②乙○○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之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③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④乙○○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之臺灣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⑤乙○○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之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機車停車場之19號置物櫃 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10分許 4 午○○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14分許前某時起,傳送虛偽之貸款簡訊予午○○,午○○遂依簡訊內容加入「Aaron周」為LINE好友,「Aaron周」即以LINE向午○○佯稱:為協助其辦理貸款及製作薪資證明,需其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1分許,前往右列地點,並將右列金融帳戶資料放至指定位置,另以LINE傳送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予「Aaron周」。 ①午○○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午○○之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②午○○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午○○之兆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③午○○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午○○之臺灣企銀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④午○○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午○○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午○○之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⑥午○○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午○○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1張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機車停車場之6號置物櫃 110年11月30日上午1時21分許 5 丑○○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上午10時41分許起,傳送虛偽之貸款簡訊予丑○○,丑○○遂依簡訊內容加入「葛其霈」為LINE好友,「葛其霈」即以LINE向丑○○佯稱:為協助其辦理貸款及製作、包裝財力證明,需其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7分許,前往右列地點,並將右列金融帳戶資料放至指定位置。 ①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丑○○之臺灣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②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丑○○之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③丑○○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丑○○之上海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④丑○○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丑○○之兆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1張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機車停車場之16號置物櫃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2分許 6 庚○○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上午10時38分許起,傳送虛偽之貸款簡訊予庚○○,庚○○遂依簡訊內容加入「Aaron周」為LINE好友,「Aaron周」即以LINE向庚○○佯稱:為協助其辦理貸款,需其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23分許,前往右列地點,並將右列金融帳戶資料放至指定位置。 ①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②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張 臺中市○○區○○路0號睿麒機車停車場之16號置物櫃 000年00月0日下午11時54分許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目標之金融帳戶 1 申○○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部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並佯稱:申○○先前於東森購物之購物紀錄,因資料庫被駭客入侵,致執行同樣交易10筆,總金額為1萬3,800元,需申○○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開啟、關閉個資權限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5日上午0時36分許 2萬0,987元 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戌○○之玉山銀行帳戶 2 亥○○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中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亥○○佯稱:因亥○○先前於東森購物購買商品時,遭內部人員誤刷多筆、信用卡遭線上盜刷及個資外洩等問題,需亥○○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處理上開問題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4日晚間7時52分許、56分許 9萬9,982元、 9萬2,210元 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戌○○之玉山銀行帳戶 合計19萬2,192元 3 玄○○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8分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永豐銀行風險控管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內部人員程序錯誤,致多刷1萬3,400元,為協助止付該筆款項,及核對身分、依金管會規則辦理為由,需玄○○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處理上開問題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4日晚間8時39分許 9萬9,986元 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戌○○之遠東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4日晚間9時40分許、41分許、晚間10時0分許、晚間11時41分許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此等匯款,此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更正) 4萬9,986元、 4萬9,989元、 4萬9,986元、 4萬9,902元 (含手續費) 附表一編號1③所示戌○○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5日凌晨0時26分許、27分許、30分許 4萬9,986元、8,999元、 4萬8,998元 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戌○○之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5日凌晨0時23分許 4萬0,123元 附表一編號2所示宙○○之郵局帳戶 合計44萬7,955元 4 己○○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59分許起,冒稱「西堤牛排客服中心客服人員」「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己○○先前在西堤牛排消費,因系統錯誤,將自動扣款1萬2,800元,需己○○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處理上開問題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4日凌晨0時52分許 1萬0,123元 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戌○○之 遠東銀行帳戶 5 卯○○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9分許起,冒稱「王品集團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卯○○之王品集團會員帳號遭盜刷,需卯○○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處理上開問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28,985元 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戌○○之遠東銀行帳戶 6 丁○○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20分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因東森購物之系統發生問題,致丁○○之訂單遭設為經銷商,為處理止扣付款事宜,需丁○○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6日晚間10時31分許、35分許 9萬9,985元、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3①乙○○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6日晚間10時29分許、34分許 9萬9,985元、 4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3⑤所示乙○○之彰化銀行帳戶 合計29萬9,940元 7 巳○○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巳○○先前於東森購物網購物,因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金額尚未入帳,需巳○○依其指示處理,以利退還金額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委由其配偶王澤生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40分、42分許、53分許 4萬9,992元、 4萬9,992元、 2萬9,992元 附表一編號3②乙○○之玉山銀行帳戶 合計12萬9,976元 8 壬○○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起,冒稱「王品集團Hot7負責人林淑真」「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壬○○佯稱:因該公司遭駭客入侵,及壬○○之信用卡遭盜刷,需壬○○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處理上開事宜,並提高轉帳額度以獲得更高賠償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3分許 4萬9,991元、 4萬0,101元 附表一編號3③所示乙○○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38分、43分許、49分許 2萬9,987元、 2萬9,988元、 2萬9,989元 附表一編號3④所示乙○○之臺灣銀行帳戶 合計18萬0,056元 9 甲○○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3分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兆豐銀行總行行員曾美慧」撥打電話予甲○○佯稱:甲○○先前於東森購物網站購物,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需甲○○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處理上開事宜,及將個資鎖起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20分許 5,916元 附表一編號3④所示乙○○之臺灣銀行帳戶 10 天○○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10分許起,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天○○之網路購物帳號被加入團購,導致有50多筆訂單,需天○○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上開團購訂單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26日晚間9時49分 1萬5,989元 附表一編號3④所示乙○○之臺灣銀行帳戶 11 酉○○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晚間8時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專員」「永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將酉○○之個資誤植為經銷商,需其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處理上開事宜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2月4日晚間9時31分許、33分許、46分許、51分許 4萬9,987元、 4萬9,985元、 2萬9,987元、 2萬0,123元 附表一編號5①所示丑○○之臺灣銀行帳戶 合計15萬0,082元 12 丙○○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晚間7時27分許起,冒稱「婕洛妮絲廠商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丙○○佯稱:因婕洛妮絲之系統遭人駭入,為與銀行照會止付1萬多元之款項,需丙○○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2月4日晚間8時41分許 8萬0,110元 附表一編號5②所示丑○○之第一銀行帳戶 13 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晚間8時31分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兆豐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東森購物客服人員疏失,將自宇○○帳戶扣款,需宇○○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定設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2月4日晚間9時59分許 1萬6,611元 附表一編號5②所示丑○○之第一銀行帳戶 14 未○○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10分起,冒稱某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會員資料設定錯誤,需未○○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2月4日晚間6時29分許 9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5③所示丑○○之上海銀行帳戶 110年12月4日晚間6時27分許 9萬9,987元 附表一編號5④所示丑○○之兆豐銀行帳戶 合計19萬9,972元 15 A○○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起,冒稱「王品集團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王品集團公司系統遭駭入,致A○○之個資遭盜用、信用卡遭盜刷,為查詢信用卡遭盜刷資料,需A○○配合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16分許、同年12月1日凌晨0時17分許、19分許、32分許 15萬0,098元、 7萬9,935元、 2萬9,987元、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①所示午○○之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12月1日凌晨0時34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②所示午○○之兆豐銀行帳戶 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20分許、23分許 4萬9,897元、 2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⑤所示午○○之第一銀行帳戶 合計39萬9,872元 16 地○○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許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地○○先前於東森購物購買物品之訂單,因駭客因素,致多出2筆團購訂單,為於12月1日0時前取消之,需地○○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以便開啟權限及轉帳至金管會帳戶,進而處理上開事宜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10時26分許、28分許 9萬8,000元、 6,105元 附表一編號4②所示午○○之兆豐銀行帳戶 合計10萬4,105元 17 黃○○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晚間6時13分許起,冒稱「郵局業務人員」「郵局主任」撥打電話予黃○○佯稱:黃○○先前在hot7消費,因店家系統有誤,致購買店家價值1萬0,800元之團體券,若黃○○無購買則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開啟、關閉後台,進而取消訂單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10時29分許 6,231元 附表一編號4②所示午○○之兆豐銀行帳戶 18 辛○○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許起,冒稱「王品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辛○○之信用卡遭盜刷而購買牛小排,共花費1萬2,800元,為解除付款、核對資料,需辛○○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7時36分許 4萬8,332元 附表一編號4③所示午○○之臺灣企銀帳戶 19 寅○○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晚間7時51分許前某時起,冒稱「Swissvita薇佳網站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Swissvita薇佳網站遭入侵,造成寅○○之商品訂購數量從1組變成15組,會多扣款1萬5,000元,需寅○○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上開錯誤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7時51分許 2萬9,123元 附表一編號4③所示午○○之臺灣企銀帳戶 20 張雅斐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20分前某時起,冒稱「婕洛妮絲廠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張雅斐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將自張雅斐帳戶多扣款,故需張雅斐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付款云云,致張雅斐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20分許 2萬2,123元 附表一編號4③所示午○○之臺灣企銀帳戶 110年11月30日晚間8時41分許 1萬9,985元 附表一編號4⑤所示午○○之第一銀行帳戶 合計4萬2,108元 21 戊○○ (未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起,冒稱「東森購物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戊○○佯稱:先前寄送商品時,錯誤輸入10幾筆條碼,若未取消將會扣款,且為避免影響個人信用需再為資料設定,需戊○○配合操作網路銀行處理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11月30日晚間6時31分許、32分許 9,987元、 6,123元 附表一編號4⑥所示午○○之郵局帳戶 合計1萬6,110元 22 癸○○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0日晚間6時1分許前某時起,冒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購物設定錯誤,需癸○○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分許、4分許、14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87元、 2萬5,103元 附表一編號4⑥所示午○○之郵局帳戶 合計12萬5,075元
附表三(證據出處及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主文 附表一 1 附表一編號1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934號卷第37至38頁) ⒉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934號卷第53至54頁) ⒊告訴人戌○○、宙○○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39至40、63至64頁) ⑵告訴人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照片(偵字第37934號卷第41頁) ⑶置物箱及其密碼憑條照片(偵字第37934號卷第47頁;同第61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49至51、65至67頁) ⑸告訴人宙○○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照片(偵字第37934號卷第55頁) ⑹「葛其霈」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偵字第37934號卷第55至59頁;同第43至46頁) ⒋告訴人戌○○之: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7至19頁) 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21至23頁) ⑶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7至83頁) ⒌告訴人宙○○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核退卷第13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934號卷第69至72頁) ⒉告訴人乙○○報案之: ⑴「葛其霈」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偵字第37934號卷第73至8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7934號卷第87至89頁) ⒊告訴人乙○○之: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39至141;本院卷73至75頁) 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43至145頁;同第17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核退卷第149至153頁) 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55至157頁) 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核退卷第161至16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附表一編號4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934號卷第91至95頁) ⒉告訴人午○○報案之: ⑴告訴人午○○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照片(偵字第37934號卷第97至100頁) ⑵「Aaron周」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偵字第37934號卷第101至107頁) ⑶反詐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109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7934號卷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午○○之: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375至377頁) ⑵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核退卷第381至385頁)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389至393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395至401頁) 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405至407頁) ⑹中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411至41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934號卷第115至116頁) ⒉告訴人丑○○報案之: ⑴簡訊畫面、「葛其霈」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偵字第37934號卷第117至139頁) ⑵告訴人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偵字第37934號卷第141至14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151至153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155至157頁) ⑸指認放置提款卡地點之GOOGLEMAP街景圖(偵字第37934號卷第159頁) ⒊告訴人丑○○之: 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285至287頁) ⑵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291至295頁) ⑶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核退卷第299至301頁) ⑷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核退卷第305至309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934號卷第161至162頁) ⒉告訴人庚○○報案之: ⑴通聯紀錄、簡訊畫面、「Aaron周」之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偵字第37934號卷第163至167頁) 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7934號卷第169至171頁) ⒊告訴人庚○○之: 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365至367頁) ⑵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371至37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7 附表二編號1 ⒈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25至31頁) ⒉告訴人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7至19頁) ⒊被害人申○○報案之: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33至35、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37至39頁) ⑶被害人申○○之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核退卷第55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2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61至65頁) ⒉告訴人亥○○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67至68頁) ⑵告訴人亥○○之渣打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核退卷第69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核退卷第79頁) ⒊告訴人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7至19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3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81至86頁) ⒉告訴人玄○○報案之: ⑴告訴人玄○○匯款目標帳戶、使用帳戶、時間、金額之明細表(核退卷第87至9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101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102、103至105、111頁) ⒊告訴人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7至19頁) ⒋告訴人戌○○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21至23頁) ⒌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該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7至83頁) ⒍告訴人宙○○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核退卷第13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二編號4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113至114頁) ⒉告訴人己○○報案之: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115至116、1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11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119頁) ⑷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結果畫面照片(核退卷第120頁) ⒊告訴人戌○○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21至2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二編號5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122至125頁) ⒉告訴人卯○○報案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核退卷第121、126至1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128至129頁) 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30頁) ⑷接獲詐騙電話之號碼紀錄(核退卷第131頁) ⒊告訴人戌○○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21至2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二編號6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166至170頁) ⒉告訴人丁○○報案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165、171至172、177至17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173頁) ⒊告訴人乙○○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39至141頁;本院卷第73至75頁) ⒋告訴人乙○○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核退卷第161至163頁) ⒌告訴人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具體帳號詳卷;本院卷第85至94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13 附表二編號7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181至183頁) ⒉證人即協助告訴人巳○○匯款之人王澤生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193至195頁) ⒊告訴人巳○○報案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187、191、20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189至190頁) 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網路銀行已登摺明細查詢結果(核退卷第201、213至214頁) ⒋告訴人乙○○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43至145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二編號8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215至225頁) ⒉告訴人壬○○報案之: ⑴通話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227至231頁) ⑵告訴人壬○○之台新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其配偶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核退卷第233至23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239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241至243頁) ⒊告訴人乙○○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核退卷第149至153頁) ⒋告訴人乙○○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55至15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15 附表二編號9 ⒈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255至258、267至268頁) ⒉被害人甲○○報案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核退卷第259至261頁) ⑵通話紀錄畫面照片(核退卷第262至263頁) ⒊告訴人乙○○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55至15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二編號10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275至277頁) ⒉告訴人天○○報案之: ⑴告訴人天○○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核退卷第279至28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281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282至283頁) ⑷通話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284頁) ⒊告訴人乙○○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55至15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二編號11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314至316頁) ⒉告訴人酉○○報案之: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311至3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319至320頁) ⑶告訴人酉○○之臺灣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325至326頁) ⒊告訴人丑○○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285至28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18 附表二編號12 ⒈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329至330頁) ⒉被害人丙○○報案之: ⑴被害人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核退卷第33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339頁) ⒊告訴人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291至295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二編號13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343至345頁) ⒉告訴人宇○○報案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3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34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351頁) ⒊告訴人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291至295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二編號14 ⒈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353至354頁) ⒉被害人未○○報案之: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355至356、359至3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357頁) ⑶通話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361頁) ⑷被害人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查詢明細截圖(核退卷第361頁) ⒊告訴人丑○○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核退卷第299至301頁) ⒋告訴人丑○○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核退卷第305至309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21 附表二編號15 ⒈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415至419頁) ⒉告訴人A○○報案之: ⑴告訴人A○○提出之匯款時間、金額、轉入帳戶明細表(核退卷第4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423頁) ⑶告訴人A○○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截圖(核退卷第425至429頁) ⑷通聯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437頁) 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439、447至449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457頁) ⒊告訴人午○○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核退卷第375至377頁) ⒋告訴人午○○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核退卷第381至385頁) ⒌告訴人午○○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405至40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22 附表二編號16 ⒈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459至460頁) ⒉被害人地○○報案之: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463至465、46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467至468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471頁) ⑷被害人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之臺幣活存明細畫面、交易結果通知截圖(核退卷第473至476頁) ⑸通話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476頁) ⒊告訴人午○○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核退卷第381至385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17 ⒈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477至481頁) ⒉告訴人黃○○報案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483至485、4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487至488頁) ⑶告訴人黃○○之中華郵政帳戶之網路銀行已登摺明細、操作介面畫面截圖、存摺封面照片(核退卷第493至495頁) ⑷通話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494至495頁) ⒊告訴人午○○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核退卷第381至385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附表二編號18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497至498頁) ⒉告訴人辛○○報案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499、50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500至50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503頁) ⑷通聯紀錄畫面截圖(核退卷第504頁) ⑸告訴人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之臺幣活存明細、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核退卷第504至505頁) ⒊告訴人午○○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389至39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二編號19 ⒈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509至511頁) ⒉告訴人午○○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389至39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二編號20 ⒈告訴人張雅斐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517至520頁) ⒉告訴人張雅斐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507至508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525至527、531至53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529頁) ⑷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核退卷第535頁) ⒊告訴人午○○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389至393頁) ⒋告訴人午○○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405至407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二編號21 ⒈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541至542頁) ⒉被害人戊○○報案之: ⑴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卷第543至544、54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545至546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核退卷第548頁) ⑷被害人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之臺幣活存明細畫面照片(核退卷第549至552頁) ⑸通聯紀錄畫面照片(核退卷第552頁) ⒊告訴人午○○之中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411至41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附表二編號22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核退卷第557至558頁;偵字第3026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癸○○報案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卷第559至560頁) ⑵被害人癸○○之台新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帳戶明細畫面照片(核退卷第561至563頁) ⑶通聯紀錄畫面照片(核退卷第564頁) ⒊告訴人癸○○112年5月9日請求更正起訴書內容狀(偵字第30266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午○○之中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核退卷第411至413頁) 張雅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