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83號
CYDM,112,金訴,58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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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聰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810、1811、1812、2463、2668、2669、2671、3368、37
36、4097、4098、4416、4417、5019、5443、6324、6576、7070
、7071、7766、13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聰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本件認定被 告許聰智有罪之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均未爭執,是就證據能力部分即無庸說明。二、按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 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 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刑 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有罪判決諭知之 刑度符合上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 ,及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如下:
㈠犯罪事實
  許聰智能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極 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 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罪,惟仍基於縱詐欺集團成員以其金融帳戶實施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0年3月初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申辦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件將來銀帳戶)後,再以LINE告知本件將來銀帳戶之帳號 、該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其密碼等資料給予前揭詐欺集團成 員,以此方式將本件將來銀帳戶資料提供前揭詐欺集團成員 以本件將來銀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將來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 示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 帳戶。最後均遭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去向。
㈡證據名稱
 ⒈被告許聰智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訴。
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⒋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或交易明細表:  編號1-甲○○
甲○○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25張(南市警2 8573卷P.45-57)、111年10月9日交易結果擷圖各1份(南市警28 573卷P.61-62、71)
  編號2-乙○○
乙○○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新北警卷P. 41-43)、111年10月9日交易成功擷圖2份(新北警卷P.37-39)   編號3-丙○○
丙○○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36張(含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812卷P.23-59)  編號4-丁○○
丁○○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輸出文字檔1份 (偵2463卷P.16-2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偵2 463卷P.15)
  編號5-戊○○
戊○○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9張(南市警40卷P. 7-9)、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南市警40卷P.19-20)  編號6-己○○
己○○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9張(偵2669號P. 18-20)、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9號P.17反 面)
  編號7-庚○○
庚○○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貝對話紀錄擷圖共4張(偵2671卷P. 20反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11年10月8 日交易結果擷圖(偵2671卷P.12反面至15反面、偵2671卷P.16 反面至17)
  編號8-辛○○
辛○○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貝-LINE對話紀錄輸出文字檔1份 (偵3368卷P.24-34)、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偵3368卷 P.14-18)、「eToro外匯」投資網站、以投資為目的所為轉帳 匯款成功畫面擷圖(偵3368卷P.9-12)、臉書喔稱「嘟嘟林」之 臉書個人網頁、LINE暱稱「林朵茹」個人網頁等照片共10張(



偵3368卷P.13)
  編號9-壬○○
壬○○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13張(偵3736卷P .24-26)、111年10月9日轉帳結果交易成功擷圖共2張及之111 年10月9日轉帳成功擷圖1張(偵3736卷P.13-14)  編號10-癸○○
癸○○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高市警卷P.65 -99)、111年10月9日明細表擷圖1份(高市警卷P.52)  編號11-A○○
A○○提供之111年10月8日、10月9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影本共3張(新北警6258卷P.25反面)  編號12-B○○
B○○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12張(嘉警6176卷 P.16-19)、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嘉警6176卷P.12 )
  編號13-C○○
C○○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IG帳戶個人頁面擷圖1張、LINE對話 紀錄擷圖1張、投資網站TICKMILLWK.XYZ網頁擷圖1張(北市警 卷P.91-92)、111年10月8日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共2張及郵 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北市警卷P.85)
  編號14-D○○
D○○提出之與「台灣客服專員」、「醫美微整-婉婉口Y」之L INE對話紀錄擷圖共89張(北市警卷P.123-168)  編號15-E○○
E○○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共7張(偵5019 號P.19反面至20反面)、111年10月8日非約定帳戶新台幣轉帳 轉帳結果擷圖照片共3張及存摺内頁影本(偵5019號P.15反面至 17)
  編號16-F○○
F○○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5張、詐欺集團成 員提供之虛設網站登入畫面及主頁擷圖共2張(偵5443卷P.29至 30反面)、111年10月9日轉帳紀錄擷圖1張(偵5443卷P.32)  編號17-G○○
G○○提出之與詐欺集圑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36張(偵6324卷P. 47-56)、111年10月9日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共2張(偵6324卷P.62 )
  編號18-H○○
H○○提出之之111年10月9日轉帳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偵6576 卷P.30反面)
  編號20-I○○




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劉奇兵」對話紀錄擷圖共36張(苗 警卷P.155-190)
  編號21-J○○
J○○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ucky」對話紀錄擷圖共7張(南 市警8914卷P.67-73)、台新銀行存摺及内頁影本(南市警8914 卷P.49-57)
  編號22-K○○
K○○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共26張(嘉警12 871卷P.41-45)
  編號23-L○○
L○○提出之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之「小小佳〜」個人頁面擷圖1 張(嘉警12871卷P.67)、111年10月9日交易成功擷圖照片1張( 嘉警12871卷P.65)
  編號24-M○○
M○○提出之與詐欺集團「陳哲鑫」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供46張( 嘉警12871卷P.81-87)
  編號25-N○○
N○○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52張(嘉警12871 卷P.125-135)、111年10月9日電子轉出擷圖1張(嘉警12871卷P .121)
編號26-O○○
O○○提出之「OKX」、「WEB3」等網頁擷圖照片共6張(嘉警12 871卷P.157-161)、111年10月9日交易成功擷圖照片1張(嘉警1 2871卷P.173)
編號27-P○○
P○○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共18張、「樂尚潮購」網站買售商品及提領紀錄擷圖共4張(嘉警12871卷P.201、205-209、215-217)、111年10月9日轉帳成功擷圖1張、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嘉警12871卷P.183-185、211) 編號28-Q○○
Q○○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30張(桃警卷P.27-36)、111年10月9日新臺幣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張(桃警卷P.39)     ㈢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並於本院審理 中辯稱:我否認犯罪,我也是被害人。剛開始對方也是叫我 拿錢出來投資,但我說我沒有錢,對方就說不然我就當兼職 的員工,如果有客戶要網路投資,我可以幫公司跟客戶談價 錢,我可以從中抽取利潤。如果我有錢,我也會變成被害人 。對方說我是公司的員工,如果公司要給我薪水及獎金,要 有我的帳戶,對方說要有我的密碼,對方才有辦法轉帳成功 ,才有辦法給我薪水及獎金。不知道會被騙,想說只是單純



接單子等語。經查: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剛開始對方也是叫我拿 錢出來投資,但我說我沒有錢,對方就說不然我就當兼職的 員工,如果有客戶要網路投資,我可以幫公司跟客戶談價錢 ,我可以從中抽取利潤。詐騙集團說我的日薪新臺幣(下同 )2000元,每個月獎金10萬元,工作內容是幫公司跟客戶談 生意,如果做成就有獎金,不用到公司接受訓練,因為我是 業務基層出身的。一件商品的售價跟折扣,公司都會給我們 業務員一個區間,讓我們跟客戶去談。有使用其他帳戶,都 是110年以前就有的帳戶,公司叫我去辦網路銀行帳戶等語 (見本院卷第131、161至163頁)。被告上開供述,並無提 出任何與詐騙集團聯繫之相關對話紀錄查核,是否屬實,已 無可考。再者,縱使上開被告供述內容屬實,然被告係屬智 慮正常之人,且其有一定工作經歷,應知悉找工作之相關正 常程序,豈可能於網路上無任何面試、審核、留存個人資料 、提供保證或信任基礎下,即由他人雇用擔任業務員之理? 況且擔任業務工作,理應對公司產品、規章、獎金制度有所 瞭解,自無僅於網路點擊廣告訊息連結後,透過網路聯繫, 無須參加任何訓練,即可擔任電子商務公司之業務員。是被 告係透過網路對談之方式完成工作應徵程序,無須提供被告 之學經歷等應徵求職時所需之必要資料,亦未要求被告先行 至公司進行訓練,凡此均與一般求職應徵程序有極大差異。 ⒉依被告上開所述,所欲從事者乃業務工作,然其亦稱日薪200 0元等語。設若被告上開供述為真,則非屬獎金性質之固定 薪資,每月如以30日計算,月薪即高達6萬元,於目前社會 經濟生活中,實難以想像有何無任何業績之情形下,即可獲 取固定薪資月薪達6萬元之不合常理之高薪工作。再者,被 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對方說我是公司的員工,如果 公司要給我薪水及獎金,要有我的帳戶,對方說要有我的密 碼,對方才有辦法轉帳成功,才有辦法給我薪水及獎金。我 的工作經驗是老闆如果要匯款給我薪水,只要我的帳戶就可 以,不用我的密碼,這是我的疏失。我有使用其他帳戶等語 。自常情觀之,倘如公司要發交薪資予員工,僅須員工提供 匯款帳戶即可,並無必須一併提供帳戶密碼之理。本件卻係 公司要求被告申辦網路銀行帳戶,電匯薪資予被告,被告卻 又須提供上開網路銀行之密碼,則公司即有再將薪資自被告 上開網路銀行帳戶中轉回之風險。如此,被告所申辦上開網 路銀行帳戶之私密性,將蕩然無存。而被告並無毫無工作經 驗之人,對於此節,自不可能毫不知悉。
 ⒊是依據被告智識程度、工作經歷,對於本案求職應徵之過程



、工作內容與固定薪資、申辦網路銀行帳戶並提供密碼以取 得薪資等節,均有顯然違背常理與社會生活經驗之處,被告 均能有所知悉。其對於上開工作內容應能有所疑慮,兼以目 前詐欺集團猖獗,其應可預見本案轉匯款項係屬攸關財產詐 欺犯罪之不法所得,卻仍於經濟困窘之情形下,鋌而走險, 提供帳戶供作詐欺集團詐騙帳戶,並為詐騙集團轉匯款項, 進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去向。 被告上開辯稱,應非可採。
三、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所施用之詐術 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元) 被害人匯入帳戶 備註 1 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8日利用INSTAGRAM(簡稱IG)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佯稱要教左揭告訴人如何投資賺外幣以獲利,復以LINE暱稱「芬芬」、「7號客服專線」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誘使左揭告訴人進行儲值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為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8日9時22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810號案 111年10月9日13時1分許轉帳匯款1萬元 2 乙○○(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8日10時22分許,以LINE暱稱「Gao JIAXIN高佳信」與左揭被害人互加為LINE好友,並誘使左揭被害人投資比特幣以獲利,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0時20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811號案 111年10月9日10時21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3 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17時30分許,透過虛設之三越商城網站,誘使左揭告訴人申辦成為會員,並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投資金額之10%,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8日12時22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812號案 4 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電商投資廣告,於111年9月26日誘使左揭告訴人連結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樂尚潮購物網站,並註冊成為會員,佯稱以先存放一定金額至該平臺指定之金融帳戶後,再於該平臺從事進貨及賣出行為,以賺取買賣商品之價差作為獲利,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在該平臺進行投資,而為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111年10月8日9時50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463號案 5 戊○○(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微薄暱稱「黃頌賢」與左揭被害人互加為好友,並推介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NGDF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復誘使左揭被害人進行基金購買操作以為投資獲利,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0時6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案 6 己○○(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與左揭被害人在網路上認識,並介紹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投資平臺「BG賓果」註冊成為會員,利用該平臺從事投資藉以獲利,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0時15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69號案 7 庚○○(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以「探探」暱稱「娜娜33」、LINE「張妮娜」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好友,並誘使左揭告訴人下載並註冊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寶佳優選」APP以進行貨品買賣藉以投資獲利,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儲值而為投資。 111年10月8日9時49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71號案 111年10月8日12時38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8 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日23時17分許,以臉書暱稱「嘟嘟林」、LINE暱稱「林朵茹」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並互加好友,並誘使左揭告訴人至名為「eToro外匯」投資網站註冊成為會員進行投資,並謊稱投資穩賺不賠,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0時38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368號案 9 壬○○(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透過交友平臺「交友cheers」認識左揭告訴人,並以LINE ID:Kimmy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復推介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美廉優品」網站予左揭告訴人且邀左揭告訴人註冊成為會員以進行投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為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111年10月9日9時30分許轉帳匯款7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736號案 111年10月9日9時32分許轉帳匯款7萬元 111年10月9日9時34分許轉帳匯款4萬元 10 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簡稱「琪」之人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並誘使左揭告訴人從事網拍業務,要求左揭告訴人先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三越百貨」進行儲值,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111年10月9日10時25分許轉帳匯款7萬1000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097號案 11 A○○(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左揭被害人,誘使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百雅優品」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從事「墊付商品成本,以供電商平臺販售」之投資行為,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8日10時29分許轉帳匯款2萬9000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098號案 111年10月8日10時31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111年10月9日10時50分許轉帳匯款1萬5000元 12 B○○(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認識左揭被害人,並以LINE暱稱「葉婉青」與左揭被害人互加為LINE好友,復誘使左揭被害人下載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TRADAYS」 APP註冊成員會員,再與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之LINE暱稱「METAQUOTE在線客服」互加為好友,以進行黃金投資,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7日13時51分許臨櫃匯款120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416號案 13 C○○(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以IG加左揭被害人為好友,並再互加為LINE之好友,又誘使左揭被害人投資外匯藉以獲利,復推介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投資網站「TICKMILLWK.XYZ」註冊成為會員以從事外匯投資,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8日12時36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417號案 111年10月8日12時37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14 D○○(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3日透過臉書以「陳億婉」之人與左揭告訴人互動聊天,再以LINE暱稱「醫美微整-婉婉口Y」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之好友,再誘使告訴人進行外幣投資,復推介左揭告訴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亨利國際資本」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另與該網站客服人員LINE暱稱「台灣客服專員」互加為LINE好友,「醫美微整-婉婉口Y」帶領左揭告訴人至前揭網站操作外幣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為投資。 111年10月9日10時28分許轉帳匯款1萬8000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417號案 15 E○○(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韓國虛擬貨幣投資團隊成員,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並誘使左揭告訴人投資虛擬貨幣且下載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MBTC」網站註冊成為會員,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開始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8日15時16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019號案 111年10月8日15時28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111年10月8日15時44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111年10月8日15時47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16 F○○(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12時41分許在臉書私訊左左告訴人,並以LINE暱稱「陳雅芝」之人與左揭告訴人互加好友,復推介左揭告訴人下載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網站,誘使左揭告訴人註冊該網站並輸入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帳號,進行接單任務工作,並要求左揭告訴人儲值足夠金錢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始能繼續從事接單任務工作,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111年10月9日12時25分許轉帳匯款2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443號案 17 G○○(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日3時39分許,以LINE暱稱「ROSEN」之人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並推介左揭告訴人註冊詐欺集團成虛設之「VICTORIA CAPITAL FINANCIAL TRADING PTY LDT」網站成為會員,誘使左揭告訴人進行黃金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111年10月9日10時31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324號案 111年10月9日11時11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18 H○○(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後,以LINE暱稱「露露」之人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並推介左揭告訴人註冊詐欺集團成虛設之「DBG」投資網站成為會員以從事外匯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 111年10月9日11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576號案 19 S○○(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利用網路加左揭告訴人為好友,並推介左揭告訴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網站進行外匯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0時33分許轉帳匯款1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070號案 20 I○○(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日以臉書暱稱「劉奇兵」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並以LINE暱稱「劉奇兵」之人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並誘使左揭告訴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英國倫敦證券平臺」網站進行外匯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3時19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070號案 111年10月9日13時21分許轉帳匯款10萬元 21 J○○(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23時28分許,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lucky」與左揭被害人認識,復以LINE暱稱「lucky」之人與左揭被害人互加為LINE好友,「lucky」佯裝係科興(香港地區)製藥廠員工,佯稱該公司有在從事私募基金,誘使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投資網站進行私募基金投資,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3時2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071號案 22 K○○(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利用某APP刊登可協助匯款至國外廣告,左揭被害人遂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透過其協助匯款至國外可節省匯差,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匯款至模里西斯的左揭被害人配偶。 111年10月9日11時11分許轉帳匯款2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案 23 L○○(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透過軟體「Wedate」與左揭被害人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佳佳」與左揭被害人互加為LINE好友,再誘使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抽獎網站「GLOBAL MALL 海外全球購」,嗣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之人佯稱左揭被害人在前揭網站抽到2隻手錶,如要換成現金應繳納關稅始能提領,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繳納稅金。 111年10月9日13時17分許轉帳匯款6000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案 24 M○○(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4日,透過交友網站「牽手50」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哲鑫」之人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復佯裝係投資經理人,推介左揭告訴人下載並註冊「幣安」、「TestFlight」、「DeutschBahn」、「MAX」等APP以進行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2時47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15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案 25 N○○(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林美佳」名義與左揭告訴人認識,並以LINE暱稱「昭和時代~林美佳」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好友,並推介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寶佳優選」拍賣網站予左揭告訴人,使其註冊成為會員,並與該網站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之客服人員互佳LINE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所佯裝之前揭客服佯稱欲在該網站販售商品便須先儲值,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儲值。 111年10月9日10時41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案 111年10月9日10時42分許轉帳匯款5萬元 26 O○○(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底,透過社交軟體「IG」與左揭被害人認識,並推介左揭被害人至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投資網站「OKX」註冊成為會員以從事黃金投資,致左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3時17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案 27 P○○(提告) 左揭告訴人於111年11月18日20時透過「樂尚潮購」網站購買商品,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該網站客服人員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佯稱須先儲值一定款項始能領取所購買之商品,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儲值。 111年10月9日10時29分許轉帳匯款2萬2000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66號案 28 Q○○(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透過臉書以暱稱「Ella Wang」之人加左揭告訴人為好友後,復以LINE暱稱「琪琪」與左揭告訴人互加為LINE好友,並誘使左揭告訴人下載詐欺集團成員虛設之美金投資平臺,且註冊成為會員,左揭告訴人再與前揭平臺LINE暱稱「台灣客服專員」之人互加為LINE好友,開始進行美金匯兌投資,致左揭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以進行投資。 111年10月9日11時54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 本件將來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149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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