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224、25823、30078、30202、30205、30699、37213
、38328號、112年度偵字第661、791、7852號),及移送併案審
理(112年度偵字第142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良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良弘依其成年人使用帳戶之知識及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 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 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 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可預見將金融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或依不詳人士之指示申辦 網路銀行約定帳戶轉帳並交付密碼等行為,常與詐欺等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 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 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認縱如此發 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經其長子陳建中介紹,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阿牛」之人,經「阿牛」提議由陳良弘提供金融帳戶,借予 「合毅食品有限公司」代轉貨款使用,以節省稅金支出,事 成後可獲得分紅,陳良弘聞後遂同意參與。嗣陳良弘依「阿 牛」指示,先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將其 向彰化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之印鑑變更為簽名,再將本案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提款 卡與密碼等資料,交付「阿牛」收受使用。嗣又依「阿牛」 指示,於同年月22日,將王志華(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有期徒
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設於第一商業銀 行(下稱第一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王志華第一銀行帳戶)設為約定轉入帳戶;於同年月31日 又設定約定轉入帳戶共6筆;於同年4月8日將陳威穎(所涉詐 欺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57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設於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設為約定轉入帳戶 。嗣「阿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 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轉帳各該金額至本案帳戶後, 並旋遭「阿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功能轉出 至王志華、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因而幫助「阿牛」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 在。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詐,訴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呂珮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洪福良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林圓苹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 寮分局;何沁汯、簡妤倢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丁淑娟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徐世昌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洪誠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邱麗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美憶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凱偉、陳煌順、陳錦皇、劉心 汝、趙依誠、蔡憶玫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鍾明 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查被告陳良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146、174頁),並有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證據名 稱及卷證出處詳見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綜合上開補 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 有相當可信性,並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 正犯,用以詐取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個 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 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 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 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⒈按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再被告係00年0月0日出生,於本案行為時,業已年滿80 歲,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 3頁),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再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17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 前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自以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查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上開洗錢犯行不諱,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本 案被告有上開3項刑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㈢檢察官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291號案件移送 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以此方 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各告訴人、被害人,助長詐欺集團 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詐欺集團 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 緝,所為殊不足取;復考量被告行為時年歲已高,就自身行 為違法性之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衡情均較常人低弱,併參 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 休、無須扶養他人、目前是靠子女給的生活費及老人年金生
活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患有一些老人疾病之健康情形( 見本院卷第175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 詐欺財物之用,然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任 何之報酬或對價,尚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 收。
㈡未扣案之本案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業經被告交付予「阿牛 」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未經扣案,且衡以該等物品 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倘予沒收,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 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 不妨害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 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光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被害人之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由本案帳戶匯入約定轉入之帳戶、時間、金額 卷證出處 1 呂珮瑄 (111偵22224) 於111年3月27日,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 陳冠宇」帳號結識呂珮瑄,並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軟體)與之聯繫後,佯稱可透過太陽城彩券平台(m.700798.com)漏洞賺錢,使呂珮瑄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呂珮瑄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5日中午12時40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許轉入45萬400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呂珮瑄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一卷第15至17頁) ⒉被害人呂珮瑄與暱稱「陳冠宇」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31張(見偵一卷第49至59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紙(見偵一卷第4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共1份(見偵一卷第61至65頁、第71頁、第73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9頁、第204至205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1頁) 2 洪福良 (111偵00000) 000年4月12日,透過LINE軟體暱稱「股票林嘉萱」帳號結識洪福良,佯稱可下載智慧樹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並提供下載資訊,使洪福良信以為真,陸續依指示由洪福良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4日上午9時11分許 30萬元 111年4月14日上午10時31分許轉入29萬865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洪福良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三卷第21至22頁) ⒉被告與暱稱「股票林嘉萱」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14張、交易軟體「智慧樹」網頁擷圖與被害人洪福良之於該交易軟體之儲值紀錄擷圖共3張(見偵三卷第37至45頁) ⒊被告與暱稱「客服(026 )」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22張、暱稱「客服(026)」之人指示匯款帳戶擷圖與轉傳之「智慧樹會員財富投資紅利計畫」擷圖各1張(見偵三卷第45至55頁、第57頁、第61頁) ⒋「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66」連結網頁擷圖1張、群組轉傳公文擷圖共4張(見偵三卷第57至59頁) ⒌被害人洪福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翻拍照片2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1張(見偵三卷第61至6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共1份(見偵三卷第33至36頁、第65至68頁) ⒎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5頁、第203頁、偵二卷第193頁) ⒏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0頁) 3 林圓苹 (111偵30078) 提告 111年3月底以LINE軟體暱稱「投資助教陳亦琳YiLin」結識林圓苹,佯稱可下載智慧樹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並提供應用程式下載資訊,使林圓苹信以為真,陸續依指示由林圓苹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5日上午9時50分許 1萬3400元 111年4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轉入16萬782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圓苹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四卷第51至52頁) ⒉暱稱「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58(396)」LINE群組對話訊息擷圖共2張(見偵四卷第77頁) ⒊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帳戶擷圖1張、告訴人林圓苹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擷圖1張(見偵四卷第7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四卷第57至58頁、第61至65頁、第99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7頁、第204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1頁) 4 何沁汯 (111偵30202) 提告 於110年12月28日,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刊登投資訊息結識何沁汯,陸續透過LINE軟體暱稱「楊栗榮」、「陳亦琳(YiLin)助教」與之聯繫後,佯稱可加入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58」透過智慧樹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並提供應用程式下載資訊,使何沁汯信以為真,陸續依指示由何沁汯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24分許 30萬元 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入300元至王志華第一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轉入71萬853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何沁汯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五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何沁汯與暱稱「楊栗榮」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3張(見偵五卷第31頁) ⒊告訴人何沁汯與暱稱「陳亦琳(YLin)助教」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43張(見偵五卷第31至45頁) ⒋告訴人何沁汯與暱稱「客服(016)」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23張(見偵五卷第45至53頁) ⒌暱稱「客服(016)」之人指示匯款帳戶擷圖1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見偵五卷第55頁、第5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五卷第65至71頁、第93至99頁) ⒎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41頁、第206頁、第209頁、偵二卷第193頁) ⒏王志華第一銀行帳戶、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29頁、第272頁) 5 丁淑娟 (111偵30205) 提告 於111年3月24日,透過臉書結識丁淑娟,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李志豪」與之聯繫後,佯稱可透過太陽城遊戲網站(http://y88656.com)投資,並提供網站網址及客服人員LINE供加入好友,使丁淑娟信以為真,陸續依指示由丁淑娟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13日中午12時36分許轉入4萬990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丁淑娟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六卷第73至74頁) ⒉告訴人丁淑娟與暱稱「李志豪」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共4張(見偵六卷第75至76頁) ⒊「太陽城」網站網頁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丁淑娟與暱稱「太陽城客服」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共8張(見偵六卷第76至78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偵六卷第7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六卷第79至82頁、第85至87頁) ⒍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5頁、第202至203頁、偵二卷第193頁) ⒎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頁) 6 符心怡 (111偵30699) 於111年1月底,透過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結識符心怡,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萱萱」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www.swetfly.com)投資獲利,並提供網站網址及手機應用程式下載資訊,使符心怡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符心怡之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1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42分許轉入28萬568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符心怡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七卷第64至68頁) ⒉被害人符心怡與暱稱「嘉萱」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13張(見偵七卷第118至121頁) ⒊被害人符心怡與暱稱「客服(026)」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及傳送圖片擷圖共45張(見偵七卷第106至117頁) ⒋被害人符心怡富邦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擷圖2張(見偵七卷第102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七卷第85至86頁、第89頁) ⒍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29頁、第43頁、第200頁、第207頁、偵二卷第193頁) ⒎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69頁、第272頁) 111年4月18日中 午12時34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轉入18萬967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7 徐世昌 (111偵30699) 提告 於111年2月25日,透過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9005」結識徐世昌,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林萱萱(助教)」、「策略交易員(股票買賣)」、「客服(管帳進出)」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投資獲利,使徐世昌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徐世昌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19分許 30萬元 111年4月18日上午10時34分許轉入300元至王志華第一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轉入71萬853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徐世昌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七卷第188至18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共1份(見偵七卷第193至194頁、第198至199頁、第204至205頁) 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41頁、第206頁、第209頁、偵二卷第193頁) ⒋王志華第一銀行帳戶、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29頁、第272頁) 8 簡妤倢 (111偵37213) 提告 於110年11月底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楊老師」結識簡妤倢,佯稱可透過智慧樹手機應用程式投資獲利,並提供應用程式下載資訊,使簡妤倢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簡妤倢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1日上午12時48分許 3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許轉入37萬852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簡妤倢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八卷第9至21頁) ⒉告訴人簡妤倢與暱稱「客服(026)」、「萱萱」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及傳送圖片擷圖共10張(見偵八卷第79至83頁) 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張(見偵八卷第4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八卷第41至45頁、第51至57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1頁、第201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69頁) 9 洪誠易 (111偵38328) 提告 於000年0月間,透過臉書暱稱「林曼」結識洪誠易,佯稱可投資網路商店獲利,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Spopify客服經理阿維」與之聯繫,使洪誠易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洪誠易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8日中午12時18分許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轉入18萬967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洪誠易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九卷第9至10頁) ⒉告訴人洪誠易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偵九卷第29至35頁、第5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九卷第23至27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43頁、第207頁、偵二卷第193頁) ⒌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2頁) 10 邱麗梅 (112偵661)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透過LINE軟體群組結識邱麗梅,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楊栗榮分析師」、「林顏」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www.swetfly.com)投資獲利,使邱麗梅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邱麗梅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操作、匯款100萬元、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 100萬元 111年4月11日上午11時55分許轉入29萬785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邱麗梅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卷第93至94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各1紙(見偵十卷第98頁) ⒊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1份(見偵十卷第95至96頁、第100至101頁、第104至105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1頁、第35頁、第200至201頁、第203頁、偵二卷第193頁) ⒌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69頁、第271頁) 111年4月14日上午11時44分許 1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許轉入31萬980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11 陳美憶 (112偵791) 提告 於111年2月20日,透過LEMO交友軟體結識陳美憶,佯稱可下載葡京娛樂客服手機應用程式投資獲利,並提供應用程式下載資訊,使陳美憶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陳美憶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7分許 2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許轉入31萬980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美憶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一卷第9至11頁、第13至15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見偵十一卷第5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共1份(見偵十一卷第43至45頁、第91至93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5頁、第203頁、偵二卷第193頁) ⒌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1頁) 12 林凱偉 (112偵7852) 提告 於111年1月10日,透過LINE軟體暱稱「楊栗榮Alfonso」結識林凱偉,提供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66」連結,並陸續透過LINE軟體暱稱「萱萱」、「策略交易員」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www.swetfly.com)投資獲利,使林凱偉信以為真,陸續依指示由林凱偉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5日上午9時54分許 22萬元 111年4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同日上午10時9分許,分別轉入16萬7820元、12萬218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凱偉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二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林凱偉台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見偵十二卷第109至11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共1份(見偵十二卷第51至53頁、第61至63頁、第71至73頁、第115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7頁、第204頁、偵二卷第193頁) ⒌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1頁) 13 陳煌順 (112偵7852) 提告 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66」結識陳煌順,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宣宣」、「客服(26)」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使陳煌順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陳煌順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1日上午12時35分許 14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許轉入37萬852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煌順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二卷第123至125頁) ⒉LINE群組名稱「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66(377)」對話訊息擷圖共5張、告訴人陳煌順與暱稱「萱萱」之人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4張(見偵十二卷第201至205頁) ⒊告訴人陳煌順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與第一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共1 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共2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見偵十二卷第189頁、第193頁、第197頁、第1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十二卷第127至129頁、第147至149頁、第171頁、第207至208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1至33頁、第201至202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69至270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0分許 7萬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轉入25萬289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3時31分許 16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分許轉入15萬996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14 陳錦皇 (112偵7852) 提告 於111年3月5日,透過陳煌順結識陳錦皇,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萱萱」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使陳錦皇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陳錦皇之日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0分許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轉入18萬967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錦皇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二卷第213至218頁) ⒉告訴人陳錦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歷史交易表各1 紙、告訴人陳錦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臺幣帳戶詳細交易資料與交易狀況查詢資料共4紙(見偵十二卷第295頁、第299頁、第311至3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共1份(見偵十二卷第219至220頁、第277至281頁、第323至325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43頁、第207頁、偵二卷第193頁) ⒌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2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4分許 5萬元 15 劉心汝 (112偵7852) 提告 於110年12月17日,透過LINE軟體暱稱「陳亦琳(YiLin)」結識劉心汝,提供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58」連結並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投資獲利,使劉心汝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劉心汝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轉入13萬120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劉心汝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二卷第329至331頁) ⒉告訴人劉心汝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共16張(見偵十二卷第417至423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見偵十二卷第40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十二卷第333至337頁、第351至352頁、第355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7頁、第204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1頁) 16 趙依誠 (112偵7852) 提告 於000年00月間,透過LINE軟體暱稱「智慧樹-楊栗榮Alfonso」結識趙依誠,提供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連結並透過「智慧樹-萱萱助教」、「智慧樹-策略交易員」、「智慧樹-客服」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www.swetfly.com)投資獲利,使趙依誠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趙依誠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2日上午10時21分許 30萬元 111年4月12日上午10時51分許轉入29萬852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趙依誠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二卷第427至431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見偵十二卷第477頁) ⒊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1份(見偵十二卷第433至438頁、第457至459頁) 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33頁、第201至202頁、偵二卷第193頁) ⒌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0頁) 17 蔡憶玫 (112偵7852) 提告 於000年0月00日間,透過LINE軟體暱稱「林顏」、「楊栗榮」結識蔡憶玫,提供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團76」連結並佯稱可透過智慧樹機構投資獲利,使蔡憶玫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蔡憶玫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12分許 50萬元 111年4月11日上午10時42分許、同日上午10時43分許,轉入28萬5680元、23萬432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蔡憶玟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二卷第487至488頁) ⒉告訴人蔡憶玫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與傳送圖片擷圖共14張(見偵十二卷第519至53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見偵十二卷第5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共1份(見偵十二卷第489至492頁、第501至502頁、第507頁、第535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29至31頁、第200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69頁) 18 鍾明和 (112偵14291) 提告 於110年底間,透過LINE軟體暱稱「穆迪公司講師林文翰」、「劉偉」名義結識鍾明和,佯稱可透過太陽城網站代操投資股票獲利,使鍾明和信以為真,陸續依對方指示由鍾明和臨櫃操作、匯款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轉入18萬9670元至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鍾明和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十三卷第9至13頁、第15至17頁) ⒉告訴人鍾明和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1份(見偵十三卷第72至73頁、第76頁、第93至96頁、第100至108頁、第110頁、第113至118頁、第122至124頁) 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1張(見偵十三卷第7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1份(見偵十三卷第23至29頁) ⒌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見偵一卷第43頁、第207頁、偵二卷第193頁) ⒍陳威穎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272頁) 附件:卷宗代碼表
偵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24號卷一 偵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24號卷二 偵三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23號卷 偵四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078號卷 偵五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02號卷 偵六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205號卷 偵七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699號卷 偵八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213號卷 偵九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28號卷 偵十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1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1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52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91號卷 審訴卷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29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