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婉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648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86號、第287號、第289號、第
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
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
號、第3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壬○○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又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份子經常 利用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 ,而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無故出資 價購或租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供轉、匯或存入來源不明之款項者, 極可能為從事詐欺犯罪者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欺取財 等財產犯罪之贓款,且可預見該等款項經人提領或轉帳後, 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實際去向, 以規避檢警查緝之效果,竟為賺取錢財,仍基於幫助詐欺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9日某時許,在新 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外,以每個帳 戶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一銀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已預先申辦約定轉帳帳號),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女子(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以此方式提供 上開帳戶予該名女子暨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 據證明成員達3人以上或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並容任其等將之作為收受、掩飾詐欺取財款項 使用。俟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國泰世華帳戶及一銀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 間,以該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 示之丁○○等27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 轉帳/匯款/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轉帳/匯款/存款 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轉、匯或存入國泰世華帳戶或一銀帳 戶內(丁○○等27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轉帳、匯款或存款 時間暨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帳而出,以此方式掩飾該等詐欺取 財所得財物之去向。嗣因丁○○等27人分別察覺有異乃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丑○○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辰○○、寅○○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庚○○訴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卯○○、癸○○、丙○○、天○○、未 ○○、宙○○、己○○、地○○、吳瑞德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酉○○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申○○、子○○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 分局、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甲○○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 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壬○○本案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48、254 頁),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偵緝286卷第30至31頁;本院卷第248至251、254、27 4、288至289頁),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 12年1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0113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同行112年1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 007654號函暨所附約定轉出、轉入帳戶異動紀錄、110年4月 8日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登錄單、晶片卡發卡(晶片卡個 人化)翻拍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2年2月3日一幸 福字第00011號函暨所附110年4月9日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 務項目申請書、帳戶掛失暨補發紀錄查詢結果、網路轉帳業 務約定轉出帳號明細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至 164、167至181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及所在卷頁」欄所 示告訴人丁○○等27人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卯 ○○友人林泩翰之證述、各被害人、告訴人所提出與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間傳送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渠等遭詐騙後依 指示轉帳、匯款或存款之單據、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報案 資料等證據存卷可佐,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 提供身分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 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 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等身分及帳戶資料可能作為收受、轉 帳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轉帳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4 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帳戶及一 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各該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均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使本案詐欺集 團得因此輾轉取得該等帳戶資料,並將上開帳戶作為對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後,據以收取詐得 贓款之工具,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而其提供國泰世華帳戶及一銀帳戶資料,乃實 施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認其所為屬幫助 詐欺取財之犯行。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真實身分不詳 之人使用,固非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且無積極
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而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 正犯,然其主觀上既已認識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不法 份子收取、處分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相關詐欺贓款如經由 操作網路銀行功能復行轉出,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 果,致後續難以循線追查詐欺不法犯罪所得之下落,卻仍基 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等資料,顯有協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 去向之行為,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本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幫助 行為提供國泰世華帳戶及一銀帳戶資料予真實身分不詳之女 子,之後該等帳戶資料輾轉為本案詐欺集團所取得、使用, 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共27人遭詐騙後各陸續轉帳 、匯款或存款至上開帳戶內,並旋遭轉帳而出,同時達成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 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另「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此亦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案係幫助他人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等罪,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本院 衡酌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應可知悉現今社會詐欺歪風盛行,造成人心惶惶 ,彼此間之信任感崩解,疏離感則急速加劇,竟為賺取金錢 ,即任意提供國泰世華帳戶及一銀帳戶資料,使本案詐欺集 團得將之挪為收取詐騙贓款之非法用途,不僅助長犯罪風氣 ,且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共27人之財產法益,使 各被害人及告訴人均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失,所為已然影響 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破壞金融秩序,且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其他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其犯罪所 生之危害非輕;又被告前曾因幫助詐欺取財、施用毒品等犯 行迭經法院判決處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5至231頁),而參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年度簡字第7663號刑事簡易判決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94年度偵緝字第14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見 本院卷第51至55頁),可知被告於93年間即曾因出售所申辦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電話語音轉帳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
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於本案準備程序中亦供稱:我知 道她(指向被告收取帳戶資料之不詳女子)的男朋友是從事 存簿人頭這一途,那個女性友人要我幫她男朋友的忙去開戶 ,我那時候就大概知道是要去做人頭帳戶…我知道這個很嚴 重,只是後來對方一直要求我,因為對方缺人頭…我就是挺 朋友,笨笨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50頁),由此可知被告於 受前案之科刑判決並執行完畢後,業已知悉不得任意提供具 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陌生人使用,也可預見貿 然提供該等資料涉及詐欺不法財產犯罪之高度可能性,卻未 記取教訓,猶為賺取錢財,即依身分不詳之人指示提供國泰 世華帳戶及一銀帳戶資料並容任他人使用,堪認其行為惡性 非輕,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另 考量被告並非直接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正犯,犯罪情 節較正犯輕微等情;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在檳榔攤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4,000元,目前在外租屋 居住,並獨立扶養1名未成年女兒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8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 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關於犯罪工具之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 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2第2項各定有明 文。查被告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國泰世華帳戶及一 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 ,考量該等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單獨存在並不具刑法上之非 難性,且申辦個人銀行帳戶並非難事,倘予沒收上開帳戶之 存摺及提款卡,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犯罪行 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 對於預防及遏止犯罪之助益不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 院認上開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㈡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被告固有將國泰世華帳戶及一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 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及洗錢等犯行,然否認就此部分有何實際獲得報酬之情 事(見偵緝286卷第30頁;本院卷第248、250頁),而依卷 內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曾獲取任何利益,自無 從逕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 徵價額。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 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 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 )沒收。經查,依卷存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本案詐欺取 財之正犯詐得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告訴人之款項(本案洗 錢標的)後曾分配予被告,或被告曾親自提領、轉帳並支配 、處分各被害人、告訴人轉、匯或存入國泰世華帳戶及一銀 帳戶之詐欺贓款,是難認被告對於本案詐欺取財正犯所掩飾 之財物具有實際管領之共同處分權限,而無從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該洗錢標的,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匯款/存款時間 轉帳/匯款/存款金額(新臺幣) 轉/匯/存入之金融帳戶 證據及所在卷頁 1 告訴人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中午12時前某時許,先偽以丁○○之友人「林玉卿」名義,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優惠訊息,再偽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林玉卿」、通訊軟體Line暱稱「沁」名義,向丁○○佯稱:手機店新開幕,購買手機有優惠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4時23分許 2萬5,000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丁○○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4629卷第7至9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各1紙(偵4629卷第11至12頁) ⑶告訴人丁○○與Facebook Messenger暱稱「林玉卿」、Line暱稱「沁」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4629卷第13至16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4629卷31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2 被害人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8日晚上9時9分許,先後透過電話及偽以Line暱稱「神采飛揚」名義,邀約A○加入Line群組「素人股神-聚富社665」,再偽以Line暱稱「Andy」、「Sunday‧Yang」、「官方助理-Selene」名義,向A○佯稱:在旅遊貨幣投資平臺操作、購買旅遊貨幣YTP,可以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31分許 5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被害人A○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5373卷第115至11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各1份(偵5373卷第245至247、253、275、279、325至327頁) ⑶被害人A○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影本、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偵5373卷第261、295頁) ⑷被害人A○加入之Line群組名稱「素人股神-聚富社665」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Line暱稱「Andy」、「Sunday‧Yang」、「官方助理-Selene」之個人頁面暨對話訊息擷圖各1份、影音平臺Youtube「全球菁英操盤手爭霸賽」頻道首頁擷圖1張(偵5373卷第295至323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3 告訴人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間某日許,先傳送股市投資簡訊給丑○○,再偽以Line暱稱「Eric」、「嘉怡」名義,向丑○○佯稱:在「YTP官網-全球比特幣交易平台1全球數字貨幣交易平台」購買貨幣儲值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晚上7時9分許 3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丑○○110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5976卷第31至33頁) ⑵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丑○○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紙(偵5976卷第35頁、警7200卷第29頁、第30頁反面)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切結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各1份(偵5976卷第436至443、455至456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②110年4月13日下午6時53分許 3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4 告訴人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17日中午12時許,偽以Line暱稱「小情緒」名義,向辰○○佯稱:在「螞蟻」外匯投資平臺操作、購買外幣,可以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下午4時20分許 5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辰○○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偵6268卷第7至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各1份(偵6268卷第21至24、47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臺幣非約定轉帳擷圖2紙(偵6268卷第36至37頁) ⑷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②110年4月12日下午4時21分許 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5 告訴人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先偽以Line暱稱「Tonny」名義將戌○○加入Line群組「【全球菁英】操盤手粉絲群組」,再先後偽以Line暱稱「殷江南」、「Eric a16」名義,向戌○○佯稱:使用YTP的App從事專屬虛擬法幣交易,可以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43分許 2萬2,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戌○○110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偵6553卷第23至25頁) ⑵Line群組名稱「【全球菁英】操盤手粉絲群組」檔案頁面擷圖1紙、Line暱稱「Tonny」、「Eric a16」、「殷江南」之個人頁面擷圖各1紙、告訴人戌○○與Line暱稱「殷江南」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詐騙新聞擷圖1張(偵6553卷第27至45、59頁) ⑶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行動網路銀行活存交易明細擷圖、告訴人戌○○之凱基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各1紙(偵6553卷第49、56頁、第57頁反面)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6553卷第61至65、77至79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6 告訴人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許,先後偽以Line暱稱「蔡明憲」、「Belle」名義,向乙○○佯稱:使用YTP exchange軟體操作、購買法幣,可以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淡水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中午12時46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中午12時47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乙○○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偵6901卷第33至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6901卷第37至38、40、43、4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紙(偵6901卷第47頁) ⑷告訴人乙○○與Line暱稱「Belle葉小姐」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6901卷第49至55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7 告訴人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先以電話向寅○○介紹投資事宜,再偽以Line暱稱「Andy」名義,向寅○○佯稱:在YTP(全球比特幣交易平台)操作、交易,可以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晚上9時45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晚上9時43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寅○○110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6918卷第15至17頁) ⑵告訴人寅○○與Line暱稱「Andy」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6918卷第21頁) ⑶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1紙(偵6918卷第2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6918卷第49至50、69至73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8 告訴人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1日中午12時45分許,先傳送元大證券操盤投資簡訊給亥○○,再偽以Line暱稱「Andy」、「【全球菁英操盤手大賽】官方助理:Monica」、「Sunday」名義,向亥○○佯稱:加入YTP交易平臺從事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38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亥○○110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偵6709卷第6頁正、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6709卷第9頁正反面、29、31至32頁) ⑶告訴人亥○○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行動網路銀行臺幣轉帳結果擷圖、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各1紙(偵6709卷第15至16、19頁) ⑷告訴人亥○○與Line暱稱「Andy」、「【全球菁英操盤手大賽】官方助理:Monica」、「Sunday」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各1份、手機簡訊擷圖1紙(偵6709卷第18、20至27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9 被害人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中午12時42分許,先傳送元大證券投資理財簡訊給黃○○,邀其加入Line群組「全球菁英操盤手大賽」,再偽以Line暱稱「官方助理-媛媛」名義,向黃○○佯稱:在「YTP全球數字資產交易所」認購旅遊生幣,可以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元大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3日上午9時56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萬元 ★不含手續費3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被害人黃○○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8544卷第5至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544卷第9至12頁;警7200卷第74頁反面至75頁正面) ⑶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偵8544卷第13頁) ⑷交易平臺合約擷圖4紙、被害人黃○○與Line暱稱「官方助理-媛媛」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8544卷第14至17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10 告訴人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日下午1時23分前某時許,偽以Line暱稱「陳嘉怡」名義,向宇○○佯稱:在虛擬貨幣網站「飆股投資交流群A86(YTP,ECEC)」從事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4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宇○○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8544卷第18至2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544卷第24至28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擷圖4紙(偵8544卷第29至31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②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6分許 10萬元 ③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7分許 10萬元 ④110年4月13日中午12時42分許 10萬元 11 告訴人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許,先偽以臉書暱稱「陳婉婷」之人結識庚○○後,再偽以Line暱稱「陳婉婷」、「高鼎WDT客服」名義,向庚○○佯稱:在「萬鼎金牛WDT」外匯投資平臺進行外匯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3時39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下午3時37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萬5,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庚○○110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9182卷第18至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0○○○0000○○00○00○00○00○00○○ ○○○○○○○○○○鄉○○○○○○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南庄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紙(偵9182卷第40至42、44頁) ⑷告訴人庚○○與Line暱稱「高鼎WDT客服」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9182卷第49至54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12 告訴人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40分前某時許,先偽以卯○○大學同學「許寰宇」名義,在臉書上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優惠訊息,再偽以Facebook Messenger暱稱「Nick Hsu」、Line暱稱「黃珮嘉」名義,向卯○○佯稱:通訊行新開幕,購買手機有優惠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57分許 4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卯○○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證人林泩翰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21至2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313卷第26至27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4紙(偵9313卷第28至31頁) ⑷告訴人卯○○與Line暱稱「黃珮嘉」傳送之對話訊息文字版暨其個人檔案擷圖、Facebook Messenger暱稱「Nick Hsu」在臉書上之貼文、告訴人卯○○與「Nick Hsu」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各1份(偵9313卷第32至46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②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18分許 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③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28分許 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④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54分許 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13 告訴人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下午3時35分許,先偽以癸○○友人丘昕平「AMY CHIU」名義,在臉書上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優惠訊息,再偽以Line暱稱「曉晴」名義,向癸○○佯稱:手機店新開幕,購買手機有優惠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下午3時59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萬8,000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癸○○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48至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313卷第50至53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圖2紙(偵9313卷第54至55頁) ⑷告訴人癸○○所提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2紙(偵9313卷第55至56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②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11分許 2萬元 14 告訴人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先偽以丙○○友人「Ya Ling Lin」名義在臉書上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優惠訊息,再偽以Facebook Messenger暱稱「Ya Ling Lin」、Line暱稱「黃珮嘉」名義,向丙○○佯稱:手機店新開幕,購買手機有優惠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46分許 3萬5,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丙○○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58至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313卷第61至62頁) ⑶告訴人丙○○與Facebook Messenger暱稱「Ya Ling Lin」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與Line暱稱「黃珮嘉」傳送之對話訊息暨「黃珮嘉」個人檔案擷圖1份、臉書暱稱「Ya Ling Lin」、「王民雄」在臉書上之貼文擷圖各1紙(偵9313卷第63至67頁) ⑷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3紙(偵9313卷第66至67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②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3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2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萬5,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③110年4月12日下午6時15分許 1萬5,0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15 告訴人 天○○ 癸○○於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3所示詐欺方式實施詐騙後,向友人天○○稱:一起購買iPhone手機,將享有加送耳機之優惠等語,天○○因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假冒之Line暱稱「Alice」、「曉晴」、Facebook Messenger暱稱「Amy Chiu」等人聯繫,進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4時21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下午4時20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萬8,000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天○○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70至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313卷第72至74頁) ⑶告訴人天○○與Line暱稱「Alice」、「曉晴」、Facebook Messenger暱稱「Amy Chiu」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各1份(偵9313卷第75至77頁) ⑷行動網路銀行非約定戶新臺幣轉帳結果擷圖1紙(偵9313卷第77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16 告訴人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40分前某時許,先偽以未○○姑姑「呂豐真」名義,在臉書上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優惠訊息,再偽以Line暱稱「李沁嬣」名義,向未○○佯稱:公司做優惠限量活動,購買手機有優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萬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未○○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79至8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313卷第81至84頁) ⑶告訴人未○○與Line暱稱「李沁嬣」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李沁嬣」之身分證照片、個人檔案擷圖各1份、臉書暱稱「呂豐真」在臉書上之貼文擷圖1紙(偵9313卷第85至87、89至92頁) ⑷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1紙(偵9313卷第88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17 告訴人 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6日某時許,先設立標榜賺錢翻倍之網頁,吸引宙○○加入Line群組「Andy-内部操作群」後,再偽以Line暱稱「Sunday yang」、「Andy」、「【官方助理-沈紫依Julie】」名義,向宙○○佯稱:在YTP平臺上依指示匯款,以新臺幣換購美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3日上午11時7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宙○○110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94至94-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313卷第95、97頁) ⑶告訴人宙○○所提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暨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法幣交易擷圖各1份(偵9313卷第98至104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紙(偵9313卷第104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18 告訴人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先後偽以在香港匯豐銀行九龍分行工作之網友、Line暱稱「AvaTrade 國際專線」名義,向己○○佯稱:在AVA TRADE平臺操作歐美短線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晚上7時43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己○○110年5月2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106至108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313卷第109至110頁) ⑶告訴人己○○與Line暱稱「AvaTrade國際專線」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告訴人己○○之開戶網頁資料擷圖各1份(偵9313卷第114至120頁反面) ⑷行動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結果擷圖1紙(偵9313卷第121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19 告訴人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某時許,偽以Line暱稱「Belle」名義,向地○○佯稱:在YTP平臺購買YTP、ECEC等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晚上11時38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晚上11時27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萬8,5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地○○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124至125頁) ⑵告訴人地○○之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1紙、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1紙(偵9313卷第129至130、140至14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313卷第131頁正、反面、134至135頁) ⑷告訴人地○○與Line暱稱「Belle」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9313卷第142至146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20 告訴人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日某時許,先後偽以Line暱稱「助理-佩琪」、「K」名義,向午○○佯稱:在「YTP交易所買賣平臺」投資、買賣外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及至凱基銀行桃園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下午1時29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午○○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偵9313卷第148至149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313卷第151至154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即時/預約轉帳結果擷圖3紙、凱基銀行共用認證單1紙(偵9313卷第155至158頁) ⑷告訴人午○○與Line暱稱「助理-佩琪」、「K」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交易平臺操作頁面暨訂單詳情擷圖各1份(偵9313卷第159至172頁反面)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②110年4月12日下午2時24分許 4萬元 ③110年4月12日下午3時32分許 5萬元 ④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36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0萬元 21 告訴人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晚上8時6分前之某時許,先創立Line群組「A09股市雷達分享群」,待玄○○經由友人介紹加入後,再偽以Line暱稱「Nina」名義,向玄○○佯稱:在「YTP個股投資平臺」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3日下午6時4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3日下午6時5分許,應予更正) 12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玄○○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偵7781卷第6至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781卷第17至19頁反面、22、26至31頁) ⑶告訴人玄○○所提之Line群組「A09股市雷達分享群」擷圖1紙、告訴人玄○○與Line暱稱「Nina」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7781卷第32至37頁) ⑷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1紙(偵7781卷第42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22 告訴人 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1日某時許,先後偽以Line暱稱「陳嘉怡」、「Eric」名義,邀約酉○○加入Line群組「A飆股投資交流群A82群組」,再向酉○○佯稱:在「YTPEX投資網站」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2時24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酉○○110年4月27日、110年8月1日警詢筆錄各1份(偵7915卷第5至7頁反面)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7915卷第14至16頁、警7200卷第63頁反面至64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帳戶明細擷圖1紙(偵7915卷第19頁) ⑷告訴人酉○○與Line暱稱「陳嘉怡」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交易平臺個人中心擷圖1紙(偵7915卷第20至21頁反面)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23 告訴人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偽以Line投資股票群組某群友名義,向申○○佯稱:在YTP平臺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寶強分行臨櫃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50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3日下午1時30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9萬8,800元 ★不含手續費3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申○○110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偵8024卷第6至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024卷第10至1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8024卷第22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24 告訴人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日上午10時49分許,偽以Line暱稱「Belle」名義,向子○○佯稱:在YTP平臺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晚上11時16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子○○110年5月19日警詢筆錄(偵753卷第5至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753卷第9至10頁) ⑶行動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紙(偵753卷第26頁) ⑷告訴人子○○所提之Line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753卷第27至30頁反面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25 告訴人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7日某時許,先傳送領取飆股之簡訊給戊○○,再偽以Line暱稱「Belle」名義,向戊○○佯稱:在YTP平臺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欄時間,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①110年4月12日上午9時45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戊○○110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54卷第5至9頁) ⑵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紙、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2紙、交易平臺訂單詳情擷圖1紙(偵3054卷第13、15至16頁) ⑶告訴人戊○○與Line暱稱「Belle」傳送之對話訊息暨「Belle」個人檔案、大頭貼擷圖各1份(偵3054卷第13至14、16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54卷第22至23頁)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 ②110年4月12日上午9時46分許 2萬3,000元 26 告訴人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3日晚上8時前某時許,在網路上刊登天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購人員之招聘訊息,待甲○○有意應聘時,再偽以Line暱稱「天貓國際在線客服9」名義,向甲○○佯稱:工作內容是客戶向甲○○下訂單後,由甲○○先代墊一半訂金款項給公司,公司收到款項後會出貨給客戶,客戶收到貨物之後,會將款項匯給公司,公司再將本金及利潤付給甲○○賺差價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6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17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一銀帳戶 ⑴告訴人甲○○110年4月18日警詢筆錄(偵3148卷第30至31頁) ⑵告訴人甲○○與Line暱稱「天貓國際在線客服9」傳送之對話訊息擷圖1份(偵3148卷第32至36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148卷第39、43至44、55、59至60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偵3148卷第52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10年9月2日一幸福字第0005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一銀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交易明細各1份、同分行110年7月28日一幸福字第00044號函暨所附網路跨行轉帳交易IP位置表1份(偵9182卷第56至67頁;偵3148卷第74頁正、反面) 27 告訴人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某時許,先後偽以Line暱稱「Andy」、「Sunday.Yung」、「Fiffe」名義,向辛○○佯稱:在YTP平臺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提領現金後,再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而出。 110年4月12日上午10時16分許 (起訴書誤載轉帳時間為110年4月12日上午7時5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4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⑴告訴人辛○○110年5月3日、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各1份(警7200卷第35至39頁正面)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7200卷第44頁正、反面、第49至50頁反面)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87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6918卷第25至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