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33
3號、第117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聿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品聿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 罪(共26罪)。
(二)被告與「小七」、「穎兒」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 表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被告就附表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 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 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有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供參考。經
查,檢察官於起訴書並無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亦未就被告是 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上 開意旨,本院自毋庸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並列為 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 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 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身心健全,卻不思以己力工作賺取財 物,反以非法方法謀取不法暴利,與所屬詐騙集團共同行騙 ,所為破壞社會秩序以及人與人間之根本信賴,本應予以相 當非難,但念及被告非該詐欺集團主要核心成員,復考量被 告始終自白犯罪(包含自白肯認洗錢犯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然此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僅得由本院於量刑時一 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屬評價完足),兼衡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及被告 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做油漆工作、月收入約新 臺幣(下同)3、4萬元、需扶養母親及弟弟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審訴卷第1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 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 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 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 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 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實際獲得約1萬多等語(見偵117 45號卷第26頁),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之犯罪所 得為1萬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 狀敘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 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一 告訴人 歐姵妤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歐姵妤,假冒為西堤餐廳王品集團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歐姵妤佯稱因其先前到店使用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即可處理等語,致告訴人歐姵妤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8分許 29,987元 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5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6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9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9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41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4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直分行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明水店 ④同編號③ ⑤同編號③ ⑥同編號① ⑦同編號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⑥20,005元 ⑦10,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 告訴人 高瑛珠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38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高瑛珠,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向告訴人高瑛珠佯稱先前購物時於簽收單誤植為長期訂購,需配合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高瑛珠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6時52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分許(入帳之時間) ①29,999元 ②30,000元(現金存款)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3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4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9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欣旺門市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00號中信銀行大直分行 ①1,000元 ②69,000元 ③49,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三 告訴人 林珈卉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9日間,陸續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林珈卉,假冒為購物平台業者,向告訴人林珈卉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為大客戶將自動扣款,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扣款等語,致告訴人林珈卉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8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8分許 ①6,010元 ②18,960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四 告訴人 童聖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童聖哲,假冒為王品餐廳人員,向告訴人童聖哲佯稱因其誤買餐券,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將款項轉至金管會帳號進行監管等語,致告訴人童聖哲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6時57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許 ①29,986元 ②10,202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5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6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6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0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1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505元 ⑥20,005元 ⑦1,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五 告訴人 張子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48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子育,假冒為王品西堤餐廳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張子育佯稱因系統錯誤將扣款信用卡,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註銷扣款等語,致告訴人張子育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分許 29,985元(現金存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六 告訴人 葉麗婷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葉麗婷,假冒為海洋芒果潛水設備店家人員,向告訴人葉麗婷佯稱誤將告訴人葉麗婷設為批發商,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設定分期付款等語,致告訴人葉麗婷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1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8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9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2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3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4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7分許 ①29,989元 ②50,000元 ③40,090元 ④24,985元(跨行存款,不含手續費15元) ⑤50,000元 ⑥50,000元 ⑦9,080元 ①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同編號① ⑤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⑥同編號⑤ ⑦同編號⑤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7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8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8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0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1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2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2分許 ⑧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3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永安店 ⑤同編號④ ⑥同編號④ ⑦同編號④ ⑧同編號④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5,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七 告訴人 張庭瑄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庭瑄,假冒為網路服務店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張庭瑄佯稱先前所取消之訂單因故多扣款,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退款等語,致告訴人張庭瑄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10分許 11,123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11,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八 告訴人 蔡侑恬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蔡侑恬,假冒為婕洛妮絲公司人員,向告訴人蔡侑恬佯稱因網路問題將自帳戶扣款,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避免遭扣款等語,致告訴人蔡侑恬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35分許 23,123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31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39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分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①59,000元 ②23,000元 ③40,000元 ④15,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九 告訴人 張佳馨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54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佳馨,假冒為VS購貨之店員,向告訴人張佳馨佯稱因作業員貼錯條碼導致告訴人張佳馨變為批發商,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處理等語,致告訴人張佳馨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47分許 9,985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 告訴人 李旻雅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9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李旻雅,假冒為竹漾寢具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李旻雅佯稱先前網路購物時誤加入為高級會員,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李旻雅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55分許 29,985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一 被害人 吳婧絹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吳婧絹,假冒為東森得意購之行政主管,向被害人吳婧絹佯稱因系統出錯導致誤設為經銷商之編號,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吳婧絹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 5,102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二 被害人 王萱耘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王萱耘,假冒為婕洛妮絲電商業者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王萱耘佯稱因工程師設定錯誤而使被害人王萱耘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需配合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王萱耘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3分許 9,987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三 告訴人 林柏宏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林柏宏,假冒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釣之夢客服人員,佯稱因告訴人林柏宏前購買物品,因作業員操作錯誤,誤設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需配合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林柏宏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59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4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1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2分許 (上列時間均為監視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北權店 ④同編號③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0,005元 ④19,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四 告訴人 張國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國雲,假冒為臺灣企銀服務員,向告訴人張國雲佯稱要凍結帳戶停止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等語,致告訴人張國雲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0分許 ①29,989元 ②2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於111年2月28日死亡)】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3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4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46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56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民權分行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民生分行 ④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錦龍門市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18,000元 ④12,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五 告訴人 簡國恩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簡國恩,假冒為西堤牛排之員工,向告訴人簡國恩佯稱因機器問題誤刷告訴人簡國恩之信用卡,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簡國恩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5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6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8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9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8元 ③49,987元 ④49,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於111年2月28日死亡)】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16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①100,000元 ②50,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六 告訴人 連靜雅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6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連靜雅,假冒為JS婕洛妮絲網站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連靜雅佯稱有被駭下單資料,需依指示操作止付等語,致告訴人連靜雅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9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24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1分許 ⑤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2分許 ⑥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5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6元 ③49,985元 ④49,984元 ⑤49,983元 ⑥49,982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於111年2月28日死亡)】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1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2分許 (均為監視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7號玉山銀行營業部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七 告訴人 廖昱翔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廖昱翔,假冒為和逸飯店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廖昱翔佯稱因購買之票券多刷卡,需配合銀行人員指示及操作方可刷退等語,致告訴人廖昱翔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47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5分許 ①50,004元(含手續費15元) ②4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8時2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8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京鑽店 ①100,000元 ②89,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八 告訴人 葉凱翔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葉凱翔,向告訴人葉凱翔佯稱前購買之旅遊券因遭駭客入侵而成為團體活動名單,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葉凱翔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以現金跨行存入款項)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九 告訴人 陳伶瑄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陳伶瑄,假冒為ADOPT香水店家之人員,向告訴人陳伶瑄佯稱其前購買香水因操作錯誤升為會員,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陳伶瑄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8分許 ①9,989元 ②49,989元 ③3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7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8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9分許 ④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1分許 ⑤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2分許 ⑥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 ⑦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 ⑧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3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新大吉店 ⑤同編號④ 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超商,下稱OK超商)富盛門市 ⑦同編號⑥ ⑧同編號⑥ ①20,005元 ②19,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2,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 被害人 黃瀞慧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黃瀞慧,假冒為HALLMARK電商業者,向被害人黃瀞慧佯稱因系統錯誤誤刷,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黃瀞慧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0分許 24,756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一 告訴人 黃思尹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黃思尹,向告訴人黃思尹佯稱因前網路購買物品,遭誤升為高級會員,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黃思尹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4分許 16,98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二 被害人 黃浩修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5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黃浩修,向被害人黃浩修佯稱其先前透過臉書購買之商品遭誤設為20餘筆,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黃浩修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1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4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5分許 ①29,924元 ②29,939元(含手續費15元) ③29,924元 臺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5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7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8分許 ④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4分許 ⑤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5分許 ⑥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4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西松郵局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通盈門市 ④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松清店 ⑤同編號④ ⑥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①60,000元 ②28,000元 ③1,005元 ④19,005元 ⑤20,005元 ⑥19,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三 被害人 李文男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李文男,向被害人李文男佯稱前購買之冰箱因刷錯條碼將重複扣款,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被害人李文男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9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1分許 ①29,924元 ②28,024元 臺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四 被害人 王士奎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王士奎,向被害人王士奎佯稱其前購買之湛盧咖啡機因信用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等語,致被害人王士奎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4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7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7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1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1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2分許 ④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7分許 ⑤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7分許 ⑥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8分許 ⑦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20分許 ⑧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23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富盛門市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新大吉店 ⑤同編號④ ⑥同編號④ ⑦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⑧同編號⑦ ①20,005元 ②19,9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10,005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五 告訴人 林瑋晟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林瑋晟,向告訴人林瑋晟佯稱其前透過欣欣票券寰安旅遊網站購買之餐券數量有誤,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請款等語,致告訴人林瑋晟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9分許 49,985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十六 被害人 林竺瑩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林竺瑩,假冒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午茶夫人」,向被害人林竺瑩佯稱因之前購物員工出貨作業疏失,誤設為每月將自動帳戶扣款,需配合操作方可解除等語,致被害人林竺瑩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1年1月14日晚間6時58分許 ②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8分許 ③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13分許 ①29,122元 ②12,000元(含手續費15元) ③6,95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柏霏即吳芊莉) ①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21分許 ②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1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北權店 ②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新北大店 ①99,000元 ②30,000元 陳品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被 告 陳品聿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癸股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品聿(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精靈」)自民國110年1 1月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七」、「穎兒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所 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另案起訴,不在本件追加起訴範圍),並擔任提領車手 之工作,與上開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 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 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組織某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 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 將款項匯入各該人頭帳戶內,經集團成員「穎兒」通報款項 入帳後,即由「小七」指示陳品聿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 之前、前往提領地點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同集團收 水人員拿取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陳品聿即於如附表二 所示時、地提領款項,該收水人員則在附近把風、監視,陳 品聿領款完畢後,再將現金及提款卡交與該收水人員,以此 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陳品 聿可得每1張提款卡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因而查 獲。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松 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品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陳品聿於110年11月間起,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依飛機暱稱「小七」之指示,向上手身分不詳之人拿取提款卡、提款密碼,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該等款項,每1張提款卡可得報酬2,000元,領得現金及提款卡均交給上手身分不詳之收水人之事實。 2 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匯款明細、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表、通話對話紀錄等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施用詐術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後,款項旋遭提領之事實。 4 被告陳品聿提領款項之金融機構、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等資料 證明被告陳品聿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方式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論以同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與「小七」、「穎兒」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 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就相同被害人所為
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 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係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復查本案被害人有數名, 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共26罪),應數罪併罰之。末就犯罪 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同法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涉詐欺 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791號等案件提起 公訴,現由貴院(癸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案件審 理中,與本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 連案件,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晉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淑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交 易 時 間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 易 帳 戶 備 註 1 告訴人 歐姵妤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歐姵妤,假冒為西堤餐廳王品集團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歐姵妤佯稱因其先前到店使用之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即可處理等語,致告訴人歐姵妤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8分許 29,987元 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2 告訴人 高瑛珠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38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高瑛珠,假冒為購物網站客服,向告訴人高瑛珠佯稱先前購物時於簽收單誤植為長期訂購,需配合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高瑛珠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6時52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分許(入帳之時間) ①29,999元 ②30,000元(現金存款)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3 告訴人 童聖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童聖哲,假冒為王品餐廳人員,向告訴人童聖哲佯稱因其誤買餐券,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將款項轉至金管會帳號進行監管等語,致告訴人童聖哲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6時57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許 ①29,986元 ②10,202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4 告訴人 張子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48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子育,假冒為王品西堤餐廳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張子育佯稱因系統錯誤將扣款信用卡,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註銷扣款等語,致告訴人張子育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分許 29,985元(現金存款)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5 告訴人 林珈卉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9日間,陸續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林珈卉,假冒為購物平台業者,向告訴人林珈卉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為大客戶將自動扣款,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扣款等語,致告訴人林珈卉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8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8分許 ①6,010元 ②18,960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6 告訴人 葉麗婷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葉麗婷,假冒為海洋芒果潛水設備店家人員,向告訴人葉麗婷佯稱誤將告訴人葉麗婷設為批發商,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設定分期付款等語,致告訴人葉麗婷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1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8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9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2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3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4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7分許 ①29,989元 ②50,000元 ③40,090元 ④24,985元(跨行存款,不含手續費15元) ⑤50,000元 ⑥50,000元 ⑦9,080元 ①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同編號① ⑤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⑥同編號⑤ ⑦同編號⑤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7 告訴人 張庭瑄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庭瑄,假冒為網路服務店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張庭瑄佯稱先前所取消之訂單因故多扣款,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退款等語,致告訴人張庭瑄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10分許 11,123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8 告訴人 蔡侑恬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下午,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蔡侑恬,假冒為婕洛妮絲公司人員,向告訴人蔡侑恬佯稱因網路問題將自帳戶扣款,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避免遭扣款等語,致告訴人蔡侑恬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35分許 23,123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9 告訴人 張佳馨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54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佳馨,假冒為VS購貨之店員,向告訴人張佳馨佯稱因作業員貼錯條碼導致告訴人張佳馨變為批發商,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處理等語,致告訴人張佳馨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47分許 9,985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0 告訴人 李旻雅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9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李旻雅,假冒為竹漾寢具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李旻雅佯稱先前網路購物時誤加入為高級會員,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李旻雅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 29,985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1 被害人 吳婧絹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吳婧絹,假冒為東森得意購之行政主管,向被害人吳婧絹佯稱因系統出錯導致誤設為經銷商之編號,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吳婧絹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 5,102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2 被害人 王萱耘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王萱耘,假冒為婕洛妮絲電商業者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王萱耘佯稱因工程師設定錯誤而使被害人王萱耘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需配合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王萱耘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3分許 9,987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3 告訴人 林柏宏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34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林柏宏,假冒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釣之夢客服人員,佯稱因告訴人林柏宏前購買物品,因作業員操作錯誤,誤設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需配合操作等語,致告訴人林柏宏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59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4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4 告訴人 張國雲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國雲,假冒為臺灣企銀服務員,向告訴人張國雲佯稱要凍結帳戶停止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等語,致告訴人張國雲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①29,989元 ②2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於111年2月28日死亡)】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5 告訴人 簡國恩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簡國恩,假冒為西堤牛排之員工,向告訴人簡國恩佯稱因機器問題誤刷告訴人簡國恩之信用卡,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告訴人簡國恩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5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6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8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9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8元 ③49,987元 ④49,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於111年2月28日死亡)】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6 告訴人 連靜雅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6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連靜雅,假冒為JS婕洛妮絲網站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連靜雅佯稱有被駭下單資料,需依指示操作止付等語,致告訴人連靜雅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9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24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1分許 ⑤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2分許 ⑥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5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6元 ③49,985元 ④49,984元 ⑤49,983元 ⑥49,982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於111年2月28日死亡)】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7 告訴人 廖昱翔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廖昱翔,假冒為和逸飯店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廖昱翔佯稱因購買之票券多刷卡,需配合銀行人員指示及操作方可刷退等語,致告訴人廖昱翔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47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5分許 ①50,004元(含手續費15元) ②4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8 告訴人 葉凱翔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葉凱翔,向告訴人葉凱翔佯稱前購買之旅遊券因遭駭客入侵而成為團體活動名單,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葉凱翔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以現金跨行存入款項)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9 告訴人 陳伶瑄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陳伶瑄,假冒為ADOPT香水店家之人員,向告訴人陳伶瑄佯稱其前購買香水因操作錯誤升為會員,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陳伶瑄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8分許 ①9,989元 ②49,989元 ③3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0 被害人 黃瀞慧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黃瀞慧,假冒為HALLMARK電商業者,向被害人黃瀞慧佯稱因系統錯誤誤刷,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黃瀞慧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0分許 24,756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1 告訴人 黃思尹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黃思尹,向告訴人黃思尹佯稱因前網路購買物品,遭誤升為高級會員,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黃思尹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4分許 16,98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2 被害人 黃浩修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5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黃浩修,向被害人黃浩修佯稱其先前透過臉書購買之商品遭誤設為20餘筆,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被害人黃浩修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3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4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7分許 ①29,924元 ②29,939元(含手續費15元) ③29,924元 臺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3 被害人 李文男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李文男,向被害人李文男佯稱前購買之冰箱因刷錯條碼將重複扣款,需配合金融機構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等語,致被害人李文男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9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1分許 ①29,924元 ②28,024元 臺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4 被害人 王士奎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王士奎,向被害人王士奎佯稱其前購買之湛盧咖啡機因信用卡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解除等語,致被害人王士奎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4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7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7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5 告訴人 林瑋晟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林瑋晟,向告訴人林瑋晟佯稱其前透過欣欣票券寰安旅遊網站購買之餐券數量有誤,需配合銀行人員及依指示操作方可取消請款等語,致告訴人林瑋晟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59分許 49,985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6 被害人 林竺瑩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月14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林竺瑩,假冒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午茶夫人」,向被害人林竺瑩佯稱因之前購物員工出貨作業疏失,誤設為每月將自動帳戶扣款,需配合操作方可解除等語,致被害人林竺瑩陷於錯誤而轉帳匯出款項。 ①111年1月14日晚間6時58分許 ②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9分許 ③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15分許 ①29,122元 ②12,000元(含手續費15元) ③6,95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柏霏即吳芊莉)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提款者 第一層收水者 第二層收水者 提 款 時 間 提 款 地 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領 款 帳 戶 備 註 1 告訴人歐姵妤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5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6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9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9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41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4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直分行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明水店 ④同編號③ ⑤同編號③ ⑥同編號① ⑦同編號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⑥20,005元 ⑦10,005元 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另有提領陳慧娟匯入款項,陳慧娟被害部分另函請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 2 告訴人高瑛珠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3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24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9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欣旺門市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00號中信銀行大直分行 ①1,000元 ②69,000元 ③49,000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3 告訴人林珈卉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4 告訴人童聖哲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5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6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6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0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1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505元 ⑥20,005元 ⑦1,00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家齡)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提領金額包含呂紹宇匯入之款項,呂紹宇部分另函請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 5 告訴人張子育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6 告訴人葉麗婷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7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8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38分許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0分許 ⑤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1分許 ⑥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2分許 ⑦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2分許 ⑧110年11月9日晚間7時43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永安店 ⑤同編號④ ⑥同編號④ ⑦同編號④ ⑧同編號④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5,00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7 告訴人張庭瑄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11,00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惠珊)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8 告訴人蔡侑恬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31分許 ②110年11月9日晚間9時39分許 ③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分 ④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北安郵局 ①59,000元 ②23,000元 ③40,000元 ④15,000元 龍井新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儀寬)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9 告訴人張佳馨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0 告訴人李旻雅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1 被害人吳婧絹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2 被害人王萱耘 111年度偵字第11333號 13 告訴人林柏宏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0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1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2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6時33分許 (上列時間均為監視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北權店 ④同編號③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20,005元 ④19,00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4 告訴人張國雲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3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4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46分許 ④110年11月8日晚間7時56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民權分行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民生分行 ④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錦龍門市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18,000元 ④1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領部分尚包含陳信志所匯入之款項,陳信志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16248號案件(即前案)提起公訴 15 告訴人簡國恩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16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①100,000元 ②5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6 告訴人連靜雅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 ②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1分許 ③110年11月8日晚間8時32分許 (均為監視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7號玉山銀行營業部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俊宏)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7 告訴人廖昱翔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8時2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8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京鑽店 ①100,000元 ②89,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8 告訴人葉凱翔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19 告訴人陳伶瑄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7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8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9分許 ④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1分許 ⑤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12分許 ⑥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 ⑦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 ⑧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3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新大吉店 ⑤同編號④ 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超商,下稱OK超商)富盛門市 ⑦同編號⑥ ⑧同編號⑥ ①20,005元 ②19,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2,00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0 被害人黃瀞慧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1 告訴人黃恩尹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2 被害人黃浩修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5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7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28分許 ④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4分許 ⑤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35分許 ⑥110年11月17日晚間6時4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西松郵局 ②同編號① 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通盈門市 ④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松清店 ⑤同編號④ ⑥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 ①60,000元 ②28,000元 ③1,005元 ④19,005元 ⑤20,005元 ⑥19,005元 臺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關効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3 被害人李文男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4 被害人王士奎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1分許 ②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1分許 ③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2分許 ④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7分許 ⑤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7分許 ⑥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18分許 ⑦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20分許 ⑧110年11月17日晚間7時23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富盛門市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新大吉店 ⑤同編號④ ⑥同編號④ ⑦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⑧同編號⑦ ①20,005元 ②19,9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10,005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5 告訴人林瑋晟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 26 被害人林竺瑩 被告陳品聿 身分不詳成年男子 不詳 ①111年1月14日晚間7時21分許 ②111年1月14日晚間8時11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北權店 ②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新北大店 ①99,000元 ②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柏霏即吳芊莉) 111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領金額包含林加娸匯入之款項,林加娸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16506號案件(即前案)提起公訴,另函請貴院併案審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