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54號
CTDV,111,司執消債更,54,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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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曾琬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1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 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更生方案不符 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 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本院調查其財產及收 入狀況調查如下:
  ㈠查聲請人目前名下僅有1輛出廠28年之車輛,車齡過舊顯無 殘值,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且聲 請人所投保保險均已停效;另查,因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 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有1筆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其他所得新臺幣(下 同)22萬元,經本院向中華郵政查詢,上開所得為聲請人 以郵政壽險受益人身分,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領取之滿 期金(下稱系爭滿期金),本院雖通知聲請人應將系爭滿期 金餘額提出更生方案中清償,但聲請人主張因其胞姊為其 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借款之 保證人,聲請人胞姊為避免受強制執行,曾於109年11月2 3日為聲請人代位清償新光銀行借款32萬元,故聲請人主 張於領取滿期金同日,即將系爭滿期金以轉帳方式返還胞 姊而無餘額,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 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保單停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保單停效)、 聲請人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 郵政函、聲請人陳報狀、聲請人轉帳資料影本、新光銀行 代位清償證明書影本,本院認聲請人雖於裁定開始更生前 2年內將系爭滿期金偏頗清償其胞姊,然依本條例第20條



第1項第3款規定,縱聲請人胞姊於受償時明知有害他債權 人權利,仍僅能撤銷於裁定開始更生前6個月內所為清償 債務行為,而聲請人偏頗清償行為至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已 超過1年,與上開條文規定不符,顯無法選任管理人撤銷 上開偏頗行為,是認本件確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  ㈡再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98、105年次), 其子女名下均無財產亦無申報所得,2名子女每月共領有 單親生活補助4,310元,尚不足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與 前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南晉 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所載月薪為24,000元,勞工保險投保 薪資自111年1月起調漲為25,250元,每月另領有租金補助 3,6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影本、子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子女領取補助之存摺內頁影本、薪 資證明、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高雄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函、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最 新投保薪資扣除該薪資級距之勞健保費,再加計租金補助 ,即以每月27,834元(25250-607-409+3600),做為計算聲 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汽車無變價實益,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 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0,800元,遠低於112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節約 。
㈢再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12,000元 ,亦低於以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扣除單親補助 後與前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12000<{17303×2-4310}÷2), 應為合理。
㈣綜上,雖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健保 費後,剩餘金額五分四為4,027元({27834-22800}×0.8), 故聲請人所提出每月清償4,000元之更生方案,尚未達本 條例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標準,然差距金額僅27元,且 聲請人所陳報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皆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



,是本院認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 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遂依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規定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1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兆豐銀行 172029 3.48% 139 花旗銀行 233671 4.72% 189 新光銀行 34045 0.69% 27 遠東銀行 185030 3.74% 149 元大銀行 440396 8.9% 356 台新銀行 32239 0.65% 26 三信銀行 1669269 33.72% 1349 台北富邦 460248 9.3% 372 匯豐汽車 483487 9.77% 391 中租迪和 1239766 25.04% 1002 債權總額 4950180 每期清償總額 4000 清償成數 5.82% 還款總額 288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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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