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31號
CYDV,111,訴,631,202302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范嘉榮

送達地址:新竹縣○○鄉○○○○○○000號信箱
被 告 廖家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
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7,0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明知存款帳戶乃個人財產得喪變更之表徵,可預見將申
辦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有遭利用
作為人頭帳戶,對他人施以詐術匯入款項後,再予提領運用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可能,竟基於縱
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亦不違反
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9年7月8日某時,在不詳處所,同
時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陽郵局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郵局帳戶,109年6月19日所申辦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
國泰世華帳戶,107年3月22日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合作金庫帳戶,109年7
月8日所申辦,下與系爭郵局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合稱系爭
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詳之詐騙人
士作為詐騙他人及隱匿詐騙所得財物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詐
騙人士從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並於109年7月1日起,
詐欺集團透過交友軟體【Cheers】,而以暱稱【思瑤】與原
告加為好友,介紹原告加入外匯投資平台【Z.comTrade】,
佯稱會帶領原告操作操作該平台賺錢,並一直強烈逼迫原告
持續儲值金額,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分別為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匯款,合計共641,000元之損
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院卷第84頁)。
二、被告之答辯:
對刑事判決有罪無意見。但其係證件遺失,並未參與詐騙行



為,倘其發現有遺失之情事,就會去報警,況其根本未有拿 到金錢,又該如何賠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 予詐騙集團,詐騙集團成員並對原告為前揭詐欺行為,致原 告受有641,000元之財產損害,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 屬同一事實之刑事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 上訴字第3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 )之理由與證據,且被告因本件詐欺原告之犯行部分,業經 系爭刑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000元,亦有系爭 刑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7至38頁)。另系爭郵局帳戶 係被告於109年6月19日申辦,該帳戶除了於開戶日存入50元 外,至同案被害人葉豐菘於同年7月8日存入款項(即附表編 號1)止,未見其有任何存提款紀錄;另合作金庫帳戶係其1 09年7月8日申請開戶、國泰世華銀行則於107年3月22日所開 戶,嗣原告及被害人葉豐菘陳立謙張宇超蔡嘉裕等5 人遭人詐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所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 爭帳戶內,旋遭人提領等情,有帳戶個資檢視、顧客資料查 詢、帳戶交易明細、轉帳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 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立 帳申請書、印鑑單、身分證影本、儲匯業務客戶加強盡職審 查紀錄表、風險註記、開戶人照片、提款單、通訊軟體之對 話紀錄截圖可參(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502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4至38、41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58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4 至45、47、71至73、79、91、93至10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少連偵第558號卷㈠《下稱偵三卷》第104、107、1 61至186頁、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31645號卷第65、69、8 5、105至118、249、309至353頁、偵二卷第13至37、55、57 至83頁、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5096號卷㈡第29至39、9 3至105、137頁)。前揭事實均堪信為真實。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時先全盤否認有申請系爭帳戶,並稱: 我之前在台北工作有遺失過證件,我根本不知道有該3個帳 戶,等語(偵一卷第21頁、偵二卷第141至142頁),試圖以 證件遺失為由,營造系爭帳戶係遭人以其遺失之證件冒辦之 假象。嗣經檢察官調取系爭帳戶的開戶資料,被告始改口稱 :這個郵局帳戶是我開立的,我開立後沒多久就在新北市汐 止區那邊遺失了,我把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放在我穿 牛仔褲口袋裡,然後我去做工就遺失了等語(偵一卷第45至



46頁),並稱:郵局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照片裡面的人 都是我,我可能有申辦過,但是遺失了,但我沒去辦遺失等 語(偵二卷第141至142頁、第185至186頁),改稱係其去做 工時將上開物品置於其所穿著之牛仔褲口袋內遺失。後於系 爭刑案一審準備程序時又改辯稱:我一直到在看守所視訊說 我涉犯詐欺罪嫌的時候,我才知道東西不見了等語(本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第49頁)。復於系 爭刑案一審審理時改辯稱:我申請該帳戶後過1個禮拜領到 錢,有6、7千元,我跟老闆請假去郵局存錢,我到郵局前面 ,摸我口袋,發現東西不見了,我發現郵局存摺等物品不見 的時候,是我去郵局存錢當天發現的;我記得我有郵局、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合庫金庫、彰化銀行新光銀行、東勢農 會的帳戶我應該都有等語(刑事一審卷第96頁)。是以,被 告先否認系爭郵局帳戶係由其所申請,後稱系爭郵局帳戶係 去工作時不見,復稱係在看守所經告知涉嫌詐欺才知道不見 ,最後又稱去郵局存錢當日發現不見,其所有的帳戶也都遺 失了等語(刑事一審卷第96頁),前後供述反覆不一,其供 稱系爭帳戶係遺失云云,難予採信。
2、被告於系爭刑案一審審理時供稱:我申辦這個郵局帳戶,是 要存款用的,我當時想要另外存錢給我父母。我申請完後過 1個禮拜,我有從老闆那裡領到錢,有6、7千元,我就跟老 闆請假說要去存錢。我申請的帳戶,都會存摺、印章、提款 卡、密碼隨身攜帶,是因為我租屋處跟別人一起住,怕東西 放在家裡會不見,我不放心,所以每天都會檢查存簿、印章 、證件、提款卡等語(刑事一審卷第49、95頁),並稱:我 到郵局存款前摸褲子,才發現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不 見了。我另外還申請了好幾間銀行的帳戶要存錢,但這些銀 行的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也都不見了,但我都沒有 去掛失或補發。我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也有遺失過,但 我都有去補發,因為這些東西比較要緊等語(刑事一審卷第 95至96、103頁)。被告既係因當時有存款需求,始申請系 爭郵局帳戶,並隨身攜帶系爭郵局帳戶,且時時加以檢查, 則對被告而言,系爭郵局帳戶資料極其重要,若該帳戶資料 遺失,應會報案並掛失止付,再申請補發,且其身分證、健 保卡、駕照曾遺失而辦理補發,而銀行帳戶之重要性並不亞 於個人證件,但其竟未前往報案並掛失止付並辦理補發,顯 有違背情理。
3、被告自110年10月26日回溯5年內,有合作金庫(開戶日期:1 09年7月8日)、彰化銀行(開戶日期:102年12月6日)、國 泰世華銀行(開戶日期:107年3月22日)、新光銀行(開戶



日期:99年8月27日)、雲林縣東勢鄉農會(開戶日期:98 年4月9日)、郵局(開戶日期:109年6月19日)之帳戶乙情 ,有銀行回應明細資料、新光銀行集中作業部110年10月28 日函及附件、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8日 函、中華郵政東勢鄉農會110年10月29日函及附件、彰化 銀行110年11月1日函、合作金庫館前分行110年11月2日函及 附件各1份附卷可查(刑事一審卷第61、67、69、71、73、7 5、77、79、81、83、85、87頁)。被告大費周章陸續跑至 數間銀行、郵局、農會辦理開戶手續,可見申辦帳戶對被告 而言,顯是重要之事情,苟該帳戶資料有遺失,何以其卻反 於常情未於當下報警或掛失,其消極舉措顯屬可疑。4、依上所述,被告於108年之前已有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新光銀行雲林縣東勢鄉農會等4個帳戶可資使用,自無大 費周章再辦理其他帳戶之必要,然其竟於109年6月19日、7 月8日再申辦系爭郵局帳戶及系爭合作金庫帳戶,其動機確 屬可疑,況其申辦此2個帳戶後,從未供己存提款之用,亦 違反常情;抑有進者,系爭合作金庫帳戶於109年7月8日申 辦成功,於次日(7月9日),即有原告將款項匯入其中(即 附表編號7至10),二者關係緊密,益證被告於辦得系爭合 作金庫帳戶後,立刻將之交給詐騙人士使用無訛,被告空言 辯稱其系爭帳戶資料遺失以致遭人冒用云云,自屬無據。5、目前社會上一般人防詐之意識高漲,欲為詐騙之人必使出相 當之詐術,方能有所得,而財產犯罪之主要目的在取得財物 ,詐騙人士於對不特定多數人詐欺取財時,須確保能夠順利 提領詐得之贓款,故衡情當使用已經帳戶所有人同意提供之 人頭帳戶,斷無冒著詐欺取得贓款,卻因帳戶所有人掛失存 摺或提款卡而無法提領、付出勞費卻無法實現犯罪利益之風 險,使用他人非基於己意脫離持有(如遺失、被竊等)帳戶 之必要。觀諸系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詐騙人士於109年7月 8日10時46分存入100元至系爭郵局帳戶後,旋於同日10時51 分提領,顯係在測試系爭郵局帳戶能否正常存提款項。而於 原告於109年7月8日11時4分許2次、11時9分、11時12分許, 各匯入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至系爭郵局帳戶後, 旋於當日11時22分、11時24分許,經人接續以提款卡提領各 6萬元,於同日11時32分許,臨櫃提款18萬元;同案被害人 葉豐菘於同日13時21分許匯入6萬元後,該筆款項旋於同日1 4時許遭臨櫃提款;同案被害人張宇超於同年月10日15時50 分許匯入35萬元,旋於同日16時50分許,遭人臨櫃提款29萬 元、同日16時56分許,以提款卡提領6萬元。另系爭國泰世 華帳戶及系爭合作金庫帳戶之金額進出,亦與系爭郵局帳戶



之情形相同,即被害人被詐騙而匯入款項後,旋遭提領,此 亦有系爭國泰世華帳戶及系爭合作金庫帳戶之交易明細可稽 (偵三卷第104、107頁)。由上開提領贓款之歷程,足見詐 騙人士對於該提款卡、印章、存摺可順利提領贓款一情,已 有相當之確保,換言之,詐騙人士顯與帳戶提供者達成共識 ,而由該詐騙人士管領該帳戶,否則不可能令原告及同案被 害人葉豐菘等5人將金額匯入該等帳戶中,足見該帳戶應係 經由被告直接或間接同意而交由詐騙人士使用乙節,自屬無 疑。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 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 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既 與詐騙集團對原告實施詐術行為,依前開民法第185條規定 ,被告與實施詐騙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係共同不法侵害原 告之財產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 賠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4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6日(本院卷第4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轉出帳號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葉豐菘 109年7月8日13時21分 提領現金後臨櫃匯款 6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 甲○○ 109年7月8日11時04分 甲○○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 109年7月8日11時04分 甲○○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4 109年7月8日11時09分 甲○○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 109年7月8日11時12分 甲○○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6 109年7月8日12時47分 甲○○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9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7 109年7月9日10時46分 甲○○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8 109年7月9日10時46分 甲○○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9 109年7月9日10時49分 甲○○所申設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 109年7月9日10時59分 甲○○所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 陳立謙 109年7月8日14時06分 陳立謙所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9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2 張宇超 109年7月10日15時50分 提領現金後臨櫃存款 3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3 蔡嘉裕 109年7月10日12時48分 兆豐00000000000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4 109年7月10日12時49分 兆豐00000000000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