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187號
TNDM,111,金簡,187,202209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誠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955、381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70、5042
、7115、7127、9216、11008、14045、18486),因被告自白犯
罪(111年度金訴字第19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誠志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誠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 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以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而達到隱 瞞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竟各基於提 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前某時,在臺南市中西區某處,將其所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 代價出售與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容任他 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㈡於110年10月28日前某時,在臺南市北區某處,將其所申設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5,000元之代價出售與 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 取財之工具。
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黃誠志上開2帳戶作為人頭帳戶 使用,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待渠等受騙分別將 款項匯入黃誠志上開2帳戶後,旋即遭詐欺集團轉帳或提領 殆盡(各次詐騙方式、轉帳或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誠志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許瑪莉邱元烱、盧光宇沈文雄林虹岑陳永敏鄭嘉仁林沛誼王春蘭黃茂松田麗苓蕭鈞元、陳 俊槐、徐泳照、黃沁琳謝易積、林輝堂劉建宏吳怡真施武昌及被害人李保忠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告黃誠志上開華南銀行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 相關歷史交易明細。 
 ㈣告訴人許瑪莉提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邱元烱提出之匯款申 請書及存摺影本、告訴人盧光宇提出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及存款憑條、告訴人沈文雄提出之網路轉帳明細 、告訴人林虹岑提出之對話紀錄、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存摺 影本、告訴人陳永敏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鄭嘉仁提出之 轉帳明細、告訴人林沛誼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存摺影本、告訴 人王春蘭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黃茂松提出 之聊天紀錄及轉帳畫面截圖、告訴人田麗苓提出之對話紀錄 及匯款申請書、被害人李保忠提出之傳真資料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告訴人蕭鈞元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 帳畫面截圖、告訴人陳俊槐提出之存摺影本、告訴人徐泳照 提出之轉帳畫面截圖及存摺影本、告訴人黃沁琳提出之對話 紀錄及轉帳畫面截圖、告訴人謝易積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 畫面截圖、告訴人林輝堂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申請書、告 訴人劉建宏提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吳怡真提出之交易結果 通知影本、告訴人施武昌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存摺影本。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四、被告分別提供上揭華南及遠東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各為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本案2次幫助洗錢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六、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七、被告本案2次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 ,應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 告於偵查中自白洗錢犯罪,應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遞減輕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



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 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 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與如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兼衡被告為 高職肄業、從事油漆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九、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販賣本案2金融帳戶皆未取得價金,卷 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有自詐欺集 團成員處獲取利益或對價,故本院無從認定犯罪所得及予以 宣告沒收、追徵,附此說明。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佩容、蔡宗聖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以下本案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5、3811號) 1 許瑪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起,與許瑪莉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再以LINE向其佯稱:有與投信合作可報內線消息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6日17時5分 1萬6,888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2 邱元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王坤德」、「陳昊」結識邱元烱,渠等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原誤載為109年10月間某日】 110年10月29日9時21分 20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以下併辦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70、5042號) 3 盧光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盧光宇互加好友,再向其佯稱:可在股票漲停板時插隊買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存款。 110年10月26日9時47分 3萬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6日9時48分 3萬元 110年10月26日12時15分 20萬元 4 沈文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沈文雄互加好友,再向其佯稱:外資機構專門投資台股,有專人指導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6日19時40分 10萬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5 林虹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日,以LINE暱稱「陳昊」結識林虹岑,並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8日12時37分 5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110年10月30日11時49分 【原誤載為47分】 5萬元 以下併辦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15、7127號) 6 陳永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下旬某日,以LINE暱稱「Hokie」結識陳永敏,渠等向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0時24分 【原誤載為12時20時28分】 60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7 鄭嘉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嘉仁互加好友,再向其佯稱:投資黃金期貨,可免費報牌,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10月26日19時46分 4,000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以下併辦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16號) 8 林沛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思麗」向林沛誼誆稱可以利用PNC 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原誤記為PNP APP;另增補110年8月14日起】 110年10月26日12時16分 2萬5,000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以下併辦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08號) 9 王春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向陽老師」向王春蘭佯稱:加入「倍利特戰隊」專門操作比特幣群組,需儲值美金5萬元云云,致王春蘭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8日10時32分許 10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10 黃茂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7日起,以LINE群組「飆股乾坤王坤德」及「倍利特戰隊」向黃茂松佯稱:需於20分鐘的時效內,匯入款項云云,致黃茂松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9日11時5分許 5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11 田麗苓 (提告) 【原誤載為被害人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起,以LINE群組「黃坤德」分析投資股票、數字貨幣等課程,並指導學員儲值云云,致田麗苓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8日10時50分許 5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51分許 4萬元 110年10月28日12時20分許 【原誤載為12時30分】 4萬8,000元 110年10月29日11時2分許 155萬元 12 李保忠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8日前某日,以LINE群組之暱稱「王坤德」、「陳昊」、「老王」吸引投資比特幣云云,致李保忠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8日12時14分許 5萬元 黃誠志上揭遠東銀行帳戶 13 蕭鈞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起,以LINE暱稱「陳奕涵」向蕭鈞元佯稱:投資比特幣賺很多錢云云,致蕭鈞元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6日16時41分許 3萬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4 陳俊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起,以LINE暱稱「InternationalForex」向陳俊槐佯稱:係國際期貨交易平臺,著重黃金與石油買賣云云,致陳俊槐陷於錯誤。 【原誤載為Fores】 110年10月26日22時30分許 3萬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5 徐泳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下旬某日,以LINE簡訊佯稱有投資機會云云,致徐泳照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6日16時28分許 9,999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6 黃沁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起,以LINE結識黃沁琳並推薦投資云云,致黃沁琳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6日19時15分許 6,666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7 謝易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LINE群組「財富列車」之暱稱「Hong鴻哥」佯裝帶領投資股票,又以私訊指示加入「Bik」之APP操作虛擬貨幣云云,致謝易積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7日0時21分許 2萬8,880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8 林輝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起,以LINE群組之暱稱「婭婷」結識林輝堂,佯裝介紹投資平臺「MT4」與投資網站「greenstans」,惟需先匯款云云,致林輝堂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6日14時40分許 28萬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9 劉建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起,以「帶你去尋找飆股」連結LINE暱稱「信達投資助理-李雅芳」佯裝介紹股票,嗣介紹可百分之一百獲利之黃金與美金云云,致劉建宏陷於錯誤。 110年10月27日1時24分許 3,000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以下併辦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45號) 20 吳怡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前某日,透過網路結識吳怡真,向其誆稱只要成功註冊淘寶會員,儲值一定金額,可領取福利優惠券,轉換為現金,致吳怡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17時53分許 1萬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6日17時54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19時34分許 1萬元 以下併辦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86號) 21 施武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4日起,以臉書社群網站向施武昌佯稱邀約投資虛擬貨幣,致施武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21時53分許 9千元 黃誠志上揭華南銀行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