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舒國綱
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191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
度金訴字第86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
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舒國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舒國綱在通訊軟體LINE之「A.M.G」群組平台接 單提供代收、送包裹、貨物及提供載客服務,於民國110年8 月21日上午11時29分,依A.M.G群組指示,前往新北市○○區○ ○路0號2樓臺鐵汐止車站2樓置物櫃領取包裹,並送至臺北市 ○○區○○街0段00號臺灣省城隍廟前交予邱瑞祥(涉犯詐欺等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因邱瑞祥未到, 被告透過A.M.G群組得知邱瑞祥更改交貨時間,因覺有異, 遂查看包裹內容物,發現為金融帳戶提款卡(內有李品鋐【 原名李秦緯】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提款卡各1張,以下合稱本案提款卡),其明知現今社會 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常利用民眾所提供之金融帳 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造成金流斷點,以此達到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之目的,若協助轉交金融帳戶提款卡,即有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可能,竟仍基於縱使幫助他人犯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48分,在臺北市○○區○○ 街0段00號臺灣省城隍廟前,將上開含有本案提款卡之包裹 交予邱瑞祥。嗣邱瑞祥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舒國綱轉交之本案提款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因 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 向。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起訴書記載之證據外,並補充:被告舒國 綱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86號卷【下稱金訴卷】第98頁)、南港昆陽郵局 111年3月4日111字第25號查詢回復簡函暨所附查詢交易明細 、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1年3月7日一恆春字第79號函暨 所附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111年3月9日和平 字第1110000652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營清字第1110009120號函 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暨活支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 1年3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6892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臺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莊分行111年3月18日北富 銀北新莊字第1110000031號函暨所附對帳單細項、聯邦銀行 111年3月9日聯業管(集)字第1111011809號函暨所附存摺 存款明細表、彰化銀行111年8月3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9936 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 145135號函(金訴卷第51至65、79至81、85至91、103至105 頁,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1號卷【下稱金簡卷】第15至18 、27至2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 人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 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始克當之。查被告受LINE之A.M.G群組指示 ,前往臺鐵汐止車站置物櫃領取內有本案提款卡之包裹, 再交給「A.M.G群組」指定之收貨人邱瑞祥,致本案提款 卡遭邱瑞祥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之用,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 或隱匿犯罪所得等犯行資以助力,且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 被告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集團成員共同謀劃犯罪並在 犯罪計畫中擔任取簿手,或有何利用對方行為為自己實現 犯罪之合同犯罪之意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 告以1個收取、交付本案提款卡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是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 助洗錢罪。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三)爰審酌被告輕率為他人收取、交付提款卡予他人使用,容 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進而幫助犯罪集團得以從事詐財、 洗錢行為,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有金錢損失,亦助長 詐欺犯罪之氣焰,致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人心不 安、社會互信受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增 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實有不該;併審酌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之數額,及被告犯後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惟未能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學、經歷、經濟家 庭生活狀況(金訴卷第9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 罪手段、幫助詐欺之對象人數及其被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就本案犯行不法獲取之財產上利益即得到車資新臺幣 (下同)800元,内含有車資480元、空趟費100元、下車 代拿費100元及置物櫃儲物費120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1916號卷【下稱偵卷】第15、171頁), 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前項不法所得仍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 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自無上開條文之 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1 告訴人賴采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恐遭額外扣款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29分許 4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35分許 49,972元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49分許 39,023元 2 告訴人王意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2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恐遭重複扣款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分許 49,989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34分許 49,123元 3 告訴人許濬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恐遭重複扣款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53分許 45,987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32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36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54分許 29,987元 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56分許 30,123元 4 告訴人吳郁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2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使左列告訴人遭多扣款項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下午3時58分許 4,99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 被害人高寀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左列被害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郵局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恐遭額外扣款云云,致受話之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28分許 13,01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告訴人沈文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台糖、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資料庫遭駭客入侵,使左列告訴人信用卡遭盜刷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晚上6時18分許 9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晚上6時20分許 99,985元 7 告訴人張月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下午5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恐遭自動扣款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晚上6時39分許 29,987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晚上7時19分許 29,989元 110年8月21日晚上7時52分許 30,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告訴人張宸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1日晚上7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左列告訴人,先後假冒網路商家、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作業有誤,恐遭銀行扣款云云,致受話之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2分許 49,987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10分許 49,988元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13分許 7,012元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14分許 3,012元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19分許 35,987元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36分許 89,98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1日晚上8時48分許 9,987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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