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樹霖
指定辯護人 廖偉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816
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易字第11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樹霖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二「被告 張元圻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徐慶鐘、劉育江、黃千瑜犯詐 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張志剛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 人 宋漢彰、黃立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吳汝 萩以 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劉育江、林佑儒、宋漢彰、 徐振翔 、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黃千瑜等8人犯詐欺取 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張元圻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徐慶鐘、劉育江、江侑聰、 黃千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葉樹霖以一行為幫 助正犯向告訴人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犯詐欺取財罪,觸 犯數罪名;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劉育江、 林佑儒、宋漢彰、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黃千 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⑵ 起訴書附表二「帳戶」欄名稱應更正為「匯入人頭帳戶」; 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詐欺方式」欄「玉山銀行」之記載應 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轉帳、匯款時間」欄「107年6 月30日下午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0日11時許 」;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詐欺方式」欄「玉山銀行」之記 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帳戶」欄「中信銀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彰化銀行」;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轉帳、匯款 時間」欄「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6月26日9時許」;⑹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轉帳、匯款時間 」欄「108年7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6日」。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樹霖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156號卷二第286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葉樹霖,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同一交付門號SIM卡之行為,同 時幫助取得該帳戶之人,向被害人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 詐取財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⑴提供個人行動電話SIM卡供他人犯罪使用,非 惟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更使他人得以隱匿身分, 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 氣,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被害人財產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門號SIM卡帳戶而實際獲取報 酬,被告本身尚無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另供被告犯罪 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並未扣案,且價 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13816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1030號
被 告 張志剛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元圻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7樓(臺北○○○○○○○○○)
居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樹霖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宇軒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0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巷00○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00○00
號1樓B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汝萩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彰化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剛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於105年12月15日確定,並於106年1月1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與張元圻、葉樹霖、鄭宇軒等 4人可預見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信門號撥打電話施用詐術 ,使被詐騙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或使被詐騙人 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騙行為所用,以掩飾其犯行,並藉 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代價,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 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才」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吳汝萩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 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 資料,詐欺集團再反覆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 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 欺之犯意,於107年6月初某時,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與中 清路交岔路口旁,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其所 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 6802號等帳戶,出售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綽號 「阿才」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徐慶鐘、劉育江、林佑 儒、宋漢彰、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黃千瑜等 9人,致徐慶鐘等9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 帳、匯款時間,轉帳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至如附表 二所示之帳戶。嗣徐慶鐘等9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徐慶鐘等9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號 1 被告吳汝萩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汝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雖其事後翻異前詞,辯稱:伊前男友羅宇杰(另簽分偵辦)向伊借用帳戶存錢,伊所述與警詢不同,因為伊遭前男友威脅云云。 108偵13816卷(一)、(三) 2 被告張元圻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張元圻有以1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他人之事實。 108偵緝1030 3 被告張志剛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詢據被告張志剛固供承有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係相同販賣門號案件云云。 108偵13816卷(三) 4 被告葉樹霖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葉樹霖於107年3月初某時,在臺中市某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申辦0000000000等3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鼠」之成年男子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5 被告鄭宇軒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鄭宇軒於107年4月間,瀏覽「辦門號換現金」廣告,於同年5月22日申辦0000000000號等7個行動電話門號,並以1萬1000元之代價,出售該7個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1具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一)、(三) 6 告訴人徐慶鐘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徐慶鐘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遭詐欺83萬元之事實。 107偵33208 7 告訴人劉育江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劉育江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另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崧耀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8 告訴人林佑儒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林佑儒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5萬元至證人周沂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9 告訴人宋漢彰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宋漢彰與使用被告張志剛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0萬元至證人王宏恩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0 告訴人徐振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徐振翔與使用被告葉樹霖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10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1 告訴人張順和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張順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並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俊維提供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2 告訴人江侑聰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江侑聰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被告鄭宇軒提供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0萬元至證人張巧宜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3 告訴人黃千瑜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黃千瑜與使用被告張元圻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4 告訴人黃立婷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黃立婷與使用被告葉樹霖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5 證人陳昱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陳昱豐提供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107偵33208 16 證人陳韻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陳韻帆提供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107偵33208 17 證人徐崧耀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徐崧耀提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8 證人王宏恩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王宏恩提供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19 證人陳俊維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陳俊維提供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0 證人張巧宜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張巧宜提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1 通聯調閱查詢單。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元圻於106年7月13日申辦之事實。 107偵33208、108偵13816卷(三) 22 2017年BMW Sedan(NEW)530i M Sport網頁列印資料、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暨告訴人徐慶鐘匯款、轉帳資料。 上開詐欺集團刊登不實之出售汽車廣告,以被告張元圻提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詐欺告訴人徐慶鐘,告訴人徐慶鐘陷於錯誤,匯款至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107偵33208 23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等帳戶存摺、YAHOO奇摩中古車網站廣告資料(刊登者Z0000000000)、告訴人張順和LINE聊天紀錄。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中古車網站刊登不實之出售車輛廣告,告訴人張順和誤信該廣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俊維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4 委託書、告訴人江侑聰LINE聊天紀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人張巧宜所有帳戶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江侑聰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0萬元至證人張巧宜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5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告訴人黃千瑜LINE聊天紀錄。 告訴人黃千瑜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6 告訴人劉育江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編號0000000汽車廣告網頁資料、證人徐崧耀所有新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照片、告訴人劉育江LINE聊天紀錄、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之出售車輛廣告,告訴人劉育江誤信該廣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崧耀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7 證人周沂儒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告訴人林佑儒所有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等影本。 告訴人林佑儒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5萬元至證人周沂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8 告訴人宋漢彰LINE聊天紀錄、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照片。 告訴人宋漢彰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0萬元至證人王宏恩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一) 29 告訴人徐振翔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徐振翔LINE聊天紀錄。 告訴人徐振翔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先後轉帳3萬元、10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0 告訴人黃立婷LINE聊天紀錄。 告訴人黃立婷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1 證人徐崧耀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劉育江,告訴人劉育江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崧耀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2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被告吳汝萩將其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告訴人劉育江、宋漢彰、張順和、江侑聰、黃千瑜、黃立婷各轉帳、匯款3萬元至此中信銀行帳戶,告訴人徐振翔轉帳、匯款共計13萬元至此中信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3 證人周沂儒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林佑儒,告訴人林佑儒匯款85萬元至證人周沂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4 證人陳俊維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張順和,告訴人張順和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俊維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5 證人張巧宜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江侑聰,告訴人江侑聰匯款80萬元至證人張巧宜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5 被告鄭宇軒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鄭宇軒於107年5月23日申辦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7 證人王宏恩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及交易明細查詢。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宋漢彰,告訴人宋漢彰匯款80萬元至證人王宏恩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等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8 被告張元圻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4G行動寬頻業務租用申請書及附件。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元圻先後於106年6月9日、7月13日申辦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39 被告葉樹霖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葉樹霖於107年3月20日申辦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40 被告鄭宇軒行動電話申請書。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鄭宇軒於107年5月22日申辦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二) 41 被告張志剛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志剛於106年8月8日申辦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三) 42 行動電話門號查詢。 被告張元圻、張志剛2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與渠等其他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不同之事實。 108偵13816卷(三)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志剛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張元圻提供2行動電話門號予上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 同一之法益,為接續犯。被告張元圻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 徐慶鐘、劉育江、黃千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被告 張志剛以一幫助行為向告訴人宋漢彰、黃立婷犯詐欺取財罪 ,觸犯數罪名;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告訴人劉育 江、林佑儒、宋漢彰、徐振翔、張順和、黃立婷、江侑聰及 黃千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吳汝萩提 供其所有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予前揭詐欺集團, 被告張元圻、張志剛、葉樹霖、鄭宇軒等4人提供行動電話 門號,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均係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請酌量是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報 告意旨認被告5人所為,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檢 察 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賴 嘉 信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時間 代價 門號 1 張志剛 106年8月8日 不詳 0000000000 2 張元圻 106年2月17日 300元 0000000000 106年6月9日 300元 0000000000 3 葉樹霖 107年3月間某日 不詳 0000000000 4 鄭宇軒 107年5月22日 1萬1000元 0000000000等7門號及行動電話1具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帳戶 1 徐慶鐘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4月28日前某時,在YAHOO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BMW530I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徐慶鐘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該部自用小客車之市價達240萬元,應匯款3次,製作交易紀錄,並寄送證人陳韻帆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徐慶鐘,取信告訴人徐慶鐘。 107年5月1日中午12時6分許 3萬元 證人陳昱豐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107年5月15日上午11時12分許 80萬元 證人陳韻帆所有上海銀行帳戶 2 劉育江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間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賓士GLC250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劉育江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該部自用小客車係權利車,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分2次匯款車價190萬元,並寄送證人徐崧耀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寄件人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告訴人劉育江,取信告訴人劉育江。 107年6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 90萬元 證人徐崧耀所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3 林佑儒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3日前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Jaguar F-PACE25T RSPORT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林佑儒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佯稱可換購BMW530I M-SPORT自用小客車,應先匯款85萬元,並寄送證人周沂儒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林佑儒,取信告訴人林佑儒。 107年6月9日下午5時6分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107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 85萬元 證人周沂儒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 宋漢彰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8日前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賓士GLC300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宋漢彰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匯款總價80萬元,並寄送證人王宏恩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宋漢彰,取信告訴人宋漢彰。 107年6月8日上午11時58分許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107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 80萬元 證人王宏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5 徐振翔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間某時,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賓士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徐振翔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10萬元,致告訴人徐振翔陷於錯誤。 107年6月15日上午11時1分許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107年6月28日下午3時1分許 10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6 張順和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初某時,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福特F150猛禽皮卡自用小客貨車之訊息;告訴人張順和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匯款訂金3萬元、價款90萬元,並寄送證人陳俊維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張順和,取信告訴人張順和。 107年6月11日上午10時許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 90萬元 證人陳俊維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7 黃立婷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間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黃立婷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致告訴人黃立婷陷於錯誤。 107年6月11日下午3時36分許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8 江侑聰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間某時,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江侑聰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再匯款總價80萬元,並寄送證人張巧宜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使用帳戶委託書予告訴人江侑聰,取信告訴人江侑聰。 107年7月5日下午3時48分許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108年7月26日 80萬元 證人張巧宜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9 黃千瑜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7月4日前某時,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出售奧迪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訊息;告訴人黃千瑜瀏覽該篇訊息,並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持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應先匯款訂金3萬元。 107年7月5日 3萬元 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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