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23號
PCDV,112,訴,272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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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李奕臻
被 告 李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萬柒仟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 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 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369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透過通訊軟體Line遭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分別於永豐銀行泰山分行元大銀行蘆洲分行 網路銀行轉帳,及於合作金庫新樹分行元大銀行新莊分行 臨櫃匯款至附表被告所有之「受款帳戶」,有轉帳交易截圖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元大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則原告喪失財產之 侵權行為結果地,均屬本院管轄區域,依前述說明,本院自 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Line群組引誘他人買賣股票,趁股市 低迷,轉換架設虛擬貨幣網站,以購買虛擬貨幣為由,原告 陸續於附表「轉匯時間」欄所示時間分別以附表「轉匯方式 」欄所示之方式交付附表「轉匯金額」欄所示款項合計607, 004元至附表被告所有之「受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嗣原 告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7,00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轉帳交易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附件足參( 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1月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08773號函暨附件公 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明細表、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 明細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6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607,004元,應有理 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 12年12月4日送達被告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67頁)。則原告請求607,00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607,004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轉匯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受款帳戶 網路轉帳 111年4月22日 35,692元 000-000000000000 網路轉帳 111年4月22日 49,980元 同上 臨櫃匯款 111年4月26日 201,280元 同上 臨櫃匯款 111年4月27日 320,052元 同上 合計金額:607,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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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