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莉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206號、114年度偵字第10325號、114年度偵字第11631號、11
4年度偵字第11944號、114年度偵字第11945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余莉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金融卡參張、手機壹支及現金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余莉莉於民國114年6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老鷹」、「的士佬 」、「奧米加」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依飛機暱稱「老鷹」、「的 士佬」指示,持人頭金融帳戶金融卡提領並轉交詐欺犯罪所 得。嗣余莉莉即與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 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詐 騙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余莉莉依指示於如附 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提領方式提領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後,再依飛機暱稱「老鷹」、「的士佬」指示 放在該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余莉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 自白。
㈡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扣案之現金10萬8,00 0元、三星手機1支、金融卡3張。
㈢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提 款照片。
㈣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被告手機內飛機對話訊息截圖、 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被告手機內前往各處 ATM提領及埋包地點之地圖照片。
㈤附表「證據列表」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 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 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 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 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 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 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 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 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 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 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 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 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 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 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加入本 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負責擔任車手提領款項,於其脫離或 遭查獲之前,應僅成立參與犯罪組織之單純一罪。而觀諸被 告之前案紀錄,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涉嫌加重詐 欺取財犯行之案件,本案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揆之前 揭說明,本案自應就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併予評價。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本案18次犯行,均是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所示數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法 定刑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就前開犯行,雖與實行詐騙之成員互不相識,然本案犯 罪仍與飛機暱稱「老鷹」、「的士佬」、「奧米加」及所屬 詐騙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係以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遂行犯罪之目的,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㈤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於114年6月21日13時57分許 於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以ATM提款新臺幣(下同)34, 000元、114年6月21日16時24分許於嘉義縣○○市○○路00號1樓 玉山銀行朴子分行以ATM提款10,005元、114年6月23日19時2 9分許於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以ATM提款20 ,000元,並將該提領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手之犯行行為, 惟此部分犯行依被告係於該日持提領該等帳戶詐欺款項之分 工情形,顯係被告本案犯行之一部,且與起訴事實具有事實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補充敘明後一併審 理。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就本案犯行固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其自 承就本案共獲得報酬共計1萬元(本院卷第127頁),並未主動 繳交該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 明文。查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 行,惟其所為係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該罪並無適用上 開減刑規定,惟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減刑規定,併此敘 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 取財物,反為牟取不法報酬,率爾持觀光簽證來台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共同參與詐騙,所為應值 非難;被告取得贓款後,旋即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隱 匿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嚴重影響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所
生危害非輕;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偵查時及本院審 理中均自白,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並與到庭之告訴人 達成調解(本院卷第131至133頁),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則因 調解期日未到庭致未能達成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失之犯後態 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之角色,及被 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其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 院卷第128頁),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考量其各犯行 之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以示懲戒。
㈧不驅逐出境之說明: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 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 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 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 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 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 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 要旨參照)。查被告為香港籍人士,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條第2項規定,在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由內 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處理,尚無刑法第95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併此說明。
四、沒收: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自被告扣案之金融卡3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各1張)及SAMSUNG Gala xy S22手機1支(詳扣押物品目錄表,警8200卷第37頁),係 供本案詐欺犯行所使用乙節,為被告所供認(本院卷第122頁 ),是該等扣案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10萬8,000元係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 錢罪之犯罪標的即洗錢之財物,依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之。另被告因犯罪而 獲得之報酬1萬元既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方式/金額/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方式/提領金額 證據列表 主文 1 林佳慶 於通訊軟體臉書遭詐騙集團以假交易手法詐騙。 114年6月23日13時10分許/ATM轉帳/10,000元/張瑞德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3時25分許/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鹿草福祿/ ATM提款/18,000元 ①被害人林佳慶於警詢中之指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陳姿伶 於通訊軟體Thread遭詐騙集團以假交易手法詐騙。 114年6月23日14時32分許/ATM轉帳/5,000元/張瑞德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4時37分許/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統一超商鹿草門市/ ATM提款/16,000元 ①告訴人陳姿伶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藍勁鎧 詐騙集團以假色情網站方式詐騙。 114年6月23日13時32分許/ATM轉帳/32,000元/蔡珺瓴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3時51分、52分許/嘉義縣○○鄉○○村○○路000號鹿草鄉農會/ ATM提款/20,000元、13,000元 ①告訴人藍勁鎧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莊家豪 詐騙集團於通訊軟體Threads發送台灣彩券廣告,假冒台灣彩券工作人員詐騙被害人。 114年6月23日14時01分許/ATM轉帳/10,000元/蔡珺瓴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4時12分許/嘉義縣○○鄉○○村○○路000號鹿草郵局/ ATM提款/10,000元 ①告訴人莊家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和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韓孟禎 詐騙集團於通訊軟體臉書以假交易方式詐騙。 114年6月23日14時22分許/ATM轉帳/15,000元/蔡珺瓴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4時25分許/嘉義縣○○鄉○○村○○路000號鹿草鄉農會/ ATM提款/15,000元 ①告訴人韓孟禎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陳于柔 詐騙集團於通訊軟體臉書發送假租屋廣告詐騙被害人。 114年6月23日15時12分許/ATM轉帳/14,000元/蔡珺瓴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5時39分許/嘉義縣○○鄉○○村○○路000號鹿草郵局/ ATM提款/14,000元 ①告訴人陳于柔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邱欣怡 假租屋詐騙。 114年6月23日19時09分許/ATM轉帳/16,000元/田凱文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3日19時29分、30分、31分、32分許/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ATM提款/20,000元、20,000元、20,000元、9,000元 ①告訴人邱欣怡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田育瑋 假援交詐騙。 114年6月23日19時13分許/ATM轉帳/40,000元/田凱文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告訴人田育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邱玉嬌 假租屋詐騙。 114年6月23日19時16分許/ATM轉帳/13,000元/田凱文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告訴人邱玉嬌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黃柏頤 以色情應召詐財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1日13時30分許/網路轉帳/50,000元/張錦妹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3時31分許/網路轉帳/23,000元/張錦妹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3時35分許/網路轉帳/16,000元/張錦妹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1日13時40分、41分許/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ATM提款/60,000元、29,000元 ①告訴人黃柏頤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網站畫面截圖、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鍾福恩 以盜(冒)用LINE帳號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1日23時14分許/網路轉帳/30,000元/張錦妹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2日0時24分、31分許/嘉義縣○○市○○○路○段0號祥和郵局/ATM提款/50,000元18,000元 ①告訴人鍾福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駱俊瑋 以盜(冒)用LINE帳號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2日 0時9分許/網路轉帳/30,000元/張錦妹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告訴人駱俊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羅錦源 以盜(冒)用LINE帳號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2日 0時11分許/網路轉帳/8,000元/張錦妹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告訴人羅錦源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蔡志星 以假投資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1日13時46分許/網路轉帳/5,000元/洪張碧鸞之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1日13時56分、57分許/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ATM提款/60,000元、34,000元 ①被害人蔡志星於警詢中之指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林軒緯 以盜(冒)用帳號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1日23時46分許/網路轉帳/25,000元/洪張碧鸞之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2日0時26分許/嘉義縣○○市○○○路○段0號祥和郵局/ATM提款/60,000元 ①告訴人林軒緯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李哲遠 以假網拍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1日23時57分許/網路轉帳/36,000元/洪張碧鸞之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2日0時28分許/嘉義縣○○市○○○路○段0號祥和郵局/ ATM提款/1,000元 ①被害人李哲遠於警詢中之指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陳文棋 以色情應召詐財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1日15時51分許/網路轉帳/30,000元/周士桀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1日16時18分、23分、24分許/嘉義縣○○市○○路00號1樓玉山銀行朴子分行/ATM提款/11,005元、20,005元、10,005元 ①告訴人陳文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駱彥嘉 以色情應召詐財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6月22日0時23分許/網路轉帳/23,000元/周士桀之中華郵政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6月22日0時35分許/嘉義縣○○市○○○路○段0號祥和郵局/ATM提款/23,000元 ①告訴人駱彥嘉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余莉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