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義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8187、38192、43776、44112、45280、46179、48734
、49567、49682、50430、51867、52179、54063、55908號)及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9600號、113年度偵字第86、195、44
2、1459、4146、6173、17041號、114年度偵字第305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義員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簡義員可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證件及手持證件照片等資料給身份不詳之人使用,並提供行動電話號碼配合收取驗證碼回報(起訴書誤載簡義員提供後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部分,均應更正,並予補充),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並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犯意(無證據認定簡義員知悉詐欺正犯達三人以上),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1時許,在麥當勞桃園八德店(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自稱「李小姐」之人(下稱「李小姐」),復先後於113年4月10日、同年月12日傳送其證件及手持證件照片給「李小姐」,並以「李小姐」指示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回傳驗證資料,使「李小姐」得以利用該等資料申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前開二帳戶分別稱為遠銀甲帳戶【MaiCoin】、遠銀乙帳戶【MAX】),並分別設為合庫帳戶、中信帳戶(此二帳戶下合稱本案實體帳戶)之約定轉入帳戶,以作為從事財產犯罪、逃避偵查機關查緝之工具。嗣「李小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簡義員前揭所有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所示之陳正隆等二十三人(下稱本案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實體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本案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實體帳戶之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旋持被告所交付本案實體帳戶之提款卡,經由EATM(即網路ATM)介面分別轉出至遠銀甲帳戶、遠銀乙帳戶,簡義員並配合在遠銀乙帳戶交易時,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回傳驗證資料給「李小姐」,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簡義員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本案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證據
資料」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二度修正(以下分別稱行為時
法、中間時法、裁判時法):
⑴第一次修正係於112年6月14日公布,而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
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增
加須「歷次」審判均自白方得減刑之要件限制。故中間時法
顯然未較有利於行為時法。
⑵第二次修正是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至同法第19條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洗錢標的金額區別刑度,未達1億
元者,將有期徒刑下限自2月提高為6月、上限自7年降低為5
年,1億元以上者,其有期徒刑則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另將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並移列至同法第23條
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就自
白減刑規定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
件限制。
⒉本件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其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依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之犯行,依其行為時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上限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最高法定刑)。而若依裁判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因被告不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之規定,而無裁判時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故其量刑框架為6月以上5年以下。新舊法比較結果,二者量刑上限相同,下限則以裁判時法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參照),則顯然裁判時法未較有利於被,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
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59
600號、113年度偵字第86、195、442、1459、4146、6173、
17041號、114年度偵字第305號),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基於
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一併審究
,附此敘明。
㈣被告於密接時間、地點,基於同一目的,經由同一「李小姐
」指示,接續提供本案實體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證件及
手持證件照片等資料給「李小姐」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並提供行動電話號碼配合收取驗證碼回報,皆為接續犯
之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
助洗錢罪。
㈤刑之減輕說明
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惟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合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業如上
述,爰依法遞減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提出本案實體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證件及手持證件照片等資料給「李小姐」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提供行動電話號碼配合收取驗證碼回報,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所用,助長詐欺犯罪之橫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造成本案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雖係基於不確定故意為本案犯罪,然所提供銀行帳戶(含實體及虛擬)數量非少,造成本案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甚鉅(476萬餘元),且其於歷次偵查及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乃因本院經檢察官聲請陸續查出關鍵證據,其遲於審理最後階段才認罪,已造成訴訟資源浪費,難認有真誠悔意,並審酌其前科素行、個人戶籍資料所示之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職業為臨時工、物流業,父母均已退休之勉持家庭經濟狀況、尚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如附表編號⒉、⒗、⒘之告訴人吳青原、蕭世奇、曾玉欣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審金訴字卷第21頁、金訴字卷㈠第33至63、205至207、金訴字卷㈡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自應 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次按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又 本條固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然如有沒收過 苛審核情形,因前揭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並未明文,則 仍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總則性規定。
㈡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前本案犯行而 實際獲有報酬或利益,無從遽認其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自無需就此部分諭知沒收或追徵。
㈢關於洗錢標的部分,被告本案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參 與犯罪之程度顯較正犯為輕,且未實際持有該等詐欺犯罪所 得及洗錢之標的款項,是認對被告就本案洗錢之財物宣告沒 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郝中興、徐明光、劉育瑄移送併辦,檢察官洪福臨、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
◆本案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本附表之款項分別匯入簡義員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⒈ 陳正隆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3月,在臺灣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結識陳正隆,向其佯稱:可透過「遠東」APP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19日上午8時54分許,11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正隆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陳正隆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1 (112偵38187) ⒉ 吳青原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在臺灣不詳地點,以影音分享網站YouTube(下稱YouTube)結識吳青原,向其佯稱:可透過「遠東」APP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43分許,3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吳青原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吳青原提供之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含LINE對話紀錄、網銀APP、匯款資料)。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2 (112偵38192) ⒊ 李若函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前不久,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李若函,向其佯稱:可透過「TFH FINANC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 ⑴下午1時3分許,5萬元。 ⑵下午1時4分許,3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被害人李若函於警詢之證述。 ⑶刑案照片(含證人李若函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3 (112偵43776) ⒋ 林庭緯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7日前不久,在臺灣不詳地點,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LINE結識林庭緯,向其佯稱:可協助代操投資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2年4月22日 ⑴下午1時15分許,10萬元。 ⑵下午1時16分許,10萬元。 ⑶下午1時41分許,3萬元。 ⑷下午1時48分許,875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被害人林庭緯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林庭瑋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線上錢包、APP、網銀交易明細)。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4 (112偵44112) ⒌ 陳志勳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下午4時47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網路結識陳志勳,向其佯稱:可透過「ETORO」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中午12時3分許,3萬4,100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被害人陳志勳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陳志勳提供之網銀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5 (112偵45280) ⒍ 潘人豪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8日某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交友軟體、LINE結識潘人豪,向其佯稱:可透過「樂天全球購電子商務平臺」網站買賣商品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14分許,3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潘人豪於警詢之證述。 ⑶112年04月23日證人潘人豪所報詐欺案相關資料截圖、中信銀行112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78736號函及所附提款資料(含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6 (112偵46179) ⒎ 何愛惠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何愛惠,向其佯稱:可透過「遠東」APP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28分許,10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何愛惠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何愛惠提供之台新、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查詢「林孝恩」搜索紀錄、「Eileen佳雯」LINE個人介面)。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7 (112偵48734) ⒏ 李釗銘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交友軟體「乾杯」(下稱「乾杯」)、LINE結識李釗銘,向其佯稱:可透過「樂天全球購電子商務平臺」網站買賣商品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26分許,8萬9,700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李釗銘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李釗銘提供之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含網銀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8 (112偵49567) ⒐ 陳佩雯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1日下午1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陳佩雯,向其佯稱:可出租房屋但要先支付押金等語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許,3萬8,000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佩雯於警詢之證述。 ⑶刑案現場照片(含證人陳佩雯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等擷取照片)。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9 (112偵49682) ⒑ 邱瑞和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34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邱瑞和,向其佯稱:可透過「遠東」APP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上午11時9分許,2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邱瑞和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邱瑞和提供之虛擬通貨交易免責證明、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手寫匯款資訊、照片(含匯款資料之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證人邱瑞和與「林佳雯」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10 (112偵50430) ⒒ 柯汶宏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7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乾杯」結識柯汶宏,向其佯稱:可透過「樂天全球購電子商務平臺」網站買賣商品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3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被害人柯汶宏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柯汶宏提供之擷取照片(含網銀交易明細、樂天APP介面、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11 (112偵51867) ⒓ 田釗吉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在臺灣不詳地點,以YouTube、LINE結識田釗吉,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⑴112年4月21日下午2時12分許,10萬元。 ⑵112年4月22日下午1時55分許,4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田釗吉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田釗吉提供之契約協議、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文宣、網銀交易明細)。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12 (112偵52179) ⒔ 朱珮儀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朱珮儀,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上午11時34分許,2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朱珮儀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朱珮儀提供之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遠東」LINE對話紀錄、APP介面)。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13 (112偵54063) ⒕ 李韋懋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不久,在臺灣不詳地點,以網路結識李韋懋,向其佯稱:可透過「wish08」網站買賣商品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 ⑴上午9時40分許,3萬元。 ⑵上午9時44分許,3萬元。 ⑶上午9時50分許,1萬2,000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李韋懋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李韋懋提供之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表(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APP介面擷取照片)。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起訴書 附表編號14 (113偵55908) ⒖ 彭筱涵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臉書結識彭筱涵,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2日 ⑴中午12時30分許,10萬元。 ⑵中午12時31分許,4,000元。 ⑶中午12時43分許,3萬6,000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彭筱涵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彭筱涵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頁介面、契約協議、網銀交易明細)。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附表編號1 (112偵59600) ⒗ 蕭世奇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晚間10時3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蕭世奇,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中午12時15分許,15萬8,000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蕭世奇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蕭世奇提供其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文字檔)、玉山銀行帳戶資訊(含存戶交易明細、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照片(含自動櫃員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銀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附表編號2 (113偵86) ⒘ 曾玉欣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曾玉欣,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期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下午1時29分許,2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曾玉欣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曾玉欣提供之網銀交易明細之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擷取照片(含IG個人介面、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投資交易網站介面)。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附表編號3 (113偵195) ⒙ 陳俊峰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2日下午1時44分許不久,在臺灣不詳地點,以臉書、LINE結識陳俊峰,向其佯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2日下午1時44分許,2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峰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陳俊峰提供之廣告文宣、擷取照片(含網銀交易明細、LINE社群及個人介面、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附表編號4 (113偵442) ⒚ 陳玉玲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臉書結識陳玉玲,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2日 ⑴中午12時許,5萬元。 ⑵中午12時1分許,5萬元。 ⑶下午1時27分許,1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玲於警詢之證述。 ⑶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⑷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⑸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附表編號5 (113偵4146) ⒛ 江碧霞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江碧霞,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合庫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下午1時13分許,2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江碧霞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江碧霞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台幣存款存摺封面、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含虛擬貨幣交易明細)。 ⑷合庫帳戶資訊(含合庫銀行函文、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綜合印鑑卡、9D4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客戶基本資料、開戶時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iCoin帳戶資料、交易紀錄【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簡訊紀錄)。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附表編號6 (113偵4146)、移送併辦(114偵305) 吳睿騰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下旬,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吳睿騰,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取利益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19日上午9時6分許,70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吳睿騰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吳睿騰提供之匯款單據影本、翻拍照片(含手寫匯款說明、存摺封面、虛擬貨幣交易)、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7 (113偵6173) 馬文玲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晚間9時27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YouTube結識馬文玲,向其佯稱:可代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 ⑴上午9時29分許,3萬元。 ⑵上午9時39分許,3萬元。 ⑶上午9時43分許,3萬元。 ⑷上午9時46分許,1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馬文玲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馬文玲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匯款單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113偵1459) 王莉祺 (提告)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0日某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結識王莉祺,向其佯稱:透過指定網站掛賣商品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中信帳戶內。 112年4月22日上午10時27分許,5萬元。 ⑴被告簡義員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王莉祺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王莉祺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該證人與「商家客服中心」LINE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 ⑷中信帳戶資訊(含中信銀行函文、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交易內容及登入IP、自動化交易LOG資料、掛失、更換/補發)。 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11月2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110209號函及附件(含MAX及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簡訊紀錄、交易明細【入金地址、幣別、支付地址等】)。 ⑹合庫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EATM使用方式)、中信銀行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關於網路ATM使用方式)。 移送併辦 (113偵17041)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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