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3號
PTDM,114,附民,453,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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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53至456號
原 告 如附表「原告」欄所示之人(住居均詳卷
被 告 周冠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劉欣儒黃志成劉怡辰楊子萩如附表
「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原告4人主張及聲明各如附表「主張及聲明」欄
所示;被告則陳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4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復經指示
匯款至所管領之人頭帳戶內,同屬該集團之被告再持提款卡
提領,被告復將該等款項轉交等情,業據本院以114年度金
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
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確有上開所述行為事實無疑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
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既以上
開詐欺、洗錢犯行,致原告4人遭詐欺而交付款項,並受有
上開財產損害,依上述說明,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
法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認原告4人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金額,當屬有據。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規定甚明。查原告4人所請求上開給付,性質上為因 回復原狀而為金錢給付,原告4人均自得請求加計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卷第5頁 、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卷第5頁、本院114年度附民字 第455號卷第5頁、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卷第5頁)即1 14年4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綜上所述,原告4人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 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不 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末此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應給付金額欄 主張及聲明 備註 1 劉欣儒 4萬9986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章雯清」於112年11月3日13時36分前某時先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原告劉欣儒,佯以有購買嬰兒用品之意願,並請原告加LINE ID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秀萍(美宜媽媽)」、「7-ELEVEn」、「線上客服專員」向原告劉欣儒佯以:要使用賣貨便平台寄送貨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保證金至指定帳戶,才能辦理三大保證跟通過驗證云云,致原告劉欣儒陷於錯誤後,於112年11月3日15時10分許,依指示將4萬998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於112年11月3日15時18分許持提款卡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左列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4年度附民字第453號 2 黃志成 7萬4986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20時35分許先佯裝台灣之星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原告黃志成,佯以台灣之星遭駭客入侵致資料外洩並傳送錯誤優惠訊息,嗣接續佯裝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致電向原告黃志成佯以:要解除帳戶錯誤問題,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黃志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2年11月3日23時27分、11月4日0時2分許,將4萬9988元、2萬4998元匯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於112年11月3日23時32分、23時33分、0時13分許持提款卡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左列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3 劉怡辰 3萬6911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3日22時20分許先佯裝「SOGOOII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原告劉怡辰,佯以因人員操作錯誤致原告劉怡辰之帳戶重複扣款,嗣接續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門號+000000000000致電向原告劉怡辰佯以:要解除重複扣款問題,需依照指示操作新光銀行網路銀行APP云云,致原告劉怡辰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於112年11月3日23時38分許,將3萬6911元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於112年11月4日0時6分許、0時9分許持提款卡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左列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4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4 楊子萩 19萬9972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GM」於112年11月27日16時17分許先以旋轉拍賣賣場私訊原告楊子萩,佯以其旋轉拍賣賣場無法下單,並提供連結請原告與客服聯繫,嗣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lo梁家安」、「Carousell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林家明」向原告佯以:旋轉拍賣遭駭客入侵,需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進行升級云云,致原告楊子萩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於112年11月27日16時56分、59分許,將9萬9987元、9萬9985元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於112年11月27日16時59分、17時2分、17時3分許持提款卡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左列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4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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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