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04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宏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1090號、112年度訴字第138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
43、29401、29422、31015: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42
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李宏維無資力且無付款意願,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對附表二所示賣家詐欺取財犯意, 於附表一各買家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被告刊載之商品後,立 即以FACEBOOK暱稱「黃宥承」、「林琝傑」、「Hong Zi」 、「曾佳燕」、「趙昊信」、「劉佳玲」、「genie」及「 呂志達」聯繫附表二所示賣家,致其等均誤信李宏維欲購買 所示商品並提供相關帳戶。李宏維即指示附表一各買家匯款 至附表二所示賣家帳戶,附表二所示賣家誤以為是李宏維依 約付款而將附表二商品郵寄或當面交付李宏維,李宏維因而 詐得該等商品。因認被告李宏維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嫌。
二、檢察官認被告李宏維涉及前述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以被告供 述、附表二所示賣家之指述及附表三所示非供述證據為其論 據。
三、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對於此部分行為事實並不爭執,並有附表三所示各項證 據可證。
(二)被告將其向附表一各買家實行詐欺詐得之金錢,用以支付其 與附表二所示賣家之交易價金,就被告與附表二所示賣家之 交易而言,被告均已付款,缺乏證據足認被告無履約之意思 及能力。
(三)檢察官上訴指稱:若附表二所示賣家知悉附表一各買家匯入 的款項是被告對附表一各買家之詐欺犯罪所得,常理不會出 貨予被告,被告顯然是以不作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賣家故
意隱匿給付價金之來源性質之重要交易資訊,使附表二所示 賣家誤信被告用以給付價金之款額是合法正當權源款項,因 而依約出貨給被告,而使被告獲得附表二所示財物;附表二 所示賣家因誤信被告欲以來源正當之金錢支付價金,而提供 帳戶供被告轉帳匯款支付價金,卻因附表一各買家報案致使 附表二所示賣家之銀行帳戶遭列為詐騙警示帳戶而間接受害 ,足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是法所不容之詐欺犯行。然查: 1、被告此舉動本身尚難認有何刑事不法。出賣人未必關心買受 人用以支付之價金來源。若以買受人支付價金來源涉及不法 卻隱瞞而與出賣人進行交易即論以詐欺罪,將對於取得財產 犯罪既遂之後的不罰後行為之處分行為加以入罪重複處罰。 2、警察機關因受害者報案而依法通報將匯入款項之帳戶予以警 示是正當行政措施;縱使對附表二所示賣家造成不便且其情 形被告可得預見,但非屬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況且,實 務上不乏網路交易民事糾紛,因買受人報案而使得帳戶遭警 示的事例。自難以被告之侵權行為造成附表二所示賣家之帳 戶遭牽連列為警示帳戶,即推論被告具有詐欺附表二所示賣 家之犯意與犯行。
(四)現有證據尚未達於此部分起訴/追加起訴事實確信有罪程度 。原審以不能證明犯罪,判決被告無罪,並敘明扣案附表二 編號1至6、8、9所示商品,既非被告對附表二所示賣家犯詐 欺罪而取得,即非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並無 不當。
(五)檢察官上訴就原判決已經論駁審認之事實重複爭辯,並無新 事證可推翻原審認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表一:(已確定)
編號 買家 詐騙時間及方式 詐騙金額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取得帳號之經過 1 林栢安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4月28日12時1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某賣機車零件社團獲悉林栢安有意購買機車卡鉗、煞車總泵,即使用FACEBOOK暱稱「Boyu Liu」、通訊軟體LINE與林栢安聯繫,佯稱:有意出售前揭零件,請依指示支付價金。 17,000元 111年4月28日 12時1分許,7,000元 12時2分許,10,000元 高承溢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2 賴又銘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4月28日12時47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後來更改名稱為「趙昊信」)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卡鉗、總泵云云,經賴又銘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聯繫,佯請賴又銘依指示支付訂金。 2,000元 111年4月28日 12時47分許,2,000元 高承溢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3 譚智傑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4月28日14時34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在社團「機車 brembo 煞車 二手交流」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煞車總泵云云,經譚智傑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聯繫,佯請譚智傑依指示支付價金。 4,000元 111年4月28日 14時34分許,4,000元 李玧侑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4 蕭哲義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4月28日20時8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與欲購買煞車總磅之蕭哲義聯繫,佯稱:有意出售前揭零件,請依指示支付價金。 9,000元 111年4月28日 20時8分許,9,000元 李玧侑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5 方策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4月29日在FACEBOOK Marketplace刊登佯稱出售機車直推總泵之廣告,經方策瀏覽後向其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社群軟體LINE名稱「ZERO」佯請方策依指示支付價金。 10,000元 ① 111年4月30日 21時52分許,3,800元 陳建甫 富邦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② 111年4月30日 22時14分許,6,200元 孔昱博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 6 吳易宸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5月14日13時43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劉佳玲」在社團「SJ人身部品交流買賣版(安全帽)」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SHOEI X14 安全帽」云云,經吳易宸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及LINE聯繫,佯請吳易宸依指示支付價金。 10,000元 111年5月14日 13時43分許,10,000元 邱奕潔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6所示。 7 林育賢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5月14日11時50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hsin」在某安全帽買賣交流社團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SHOEI 安全帽」云云,經林育賢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及LINE暱稱「hsin」聯繫,佯請林育賢依指示支付訂金。 3,060元 111年5月15日 14時49分許,3,060元 李柏宏 台新銀行(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8 潘奕仲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5月14日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劉佳玲」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SHOEI X14 安全帽」云云,經潘奕仲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及LINE聯繫,佯請潘奕仲依指示支付價金。 9,000元 111年5月16日 3時16分許,9,000元 陳紹宸 台新銀行(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9 王俊傑 李宏維於111年6月5日21時42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張美華」在社團「SJ人身部品交流買賣版(安全帽)」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安全帽2頂云云,經王俊傑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及LINE聯繫,佯請王俊傑依指示支付價金。 9,060元 111年6月6日 9時42分許,9,060元 林佳靜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10 陳健文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1時30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呂志達」在社團「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經陳健文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聯繫,佯請陳健文依指示支付價金。 15,000元 111年8月12日 12時29分許,15,000元 許文靖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11 周映彤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2時46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呂志達」在社團「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DPR演唱會門票云云,經周映彤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聯繫,佯請周映彤依指示支付價金。 12,000元 111年8月12日 12時46分許,12,000元 楊政諭 玉山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 12 許敏慈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4時47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與欲購買演唱會票券之許敏慈聯繫,佯稱:有意出售前揭票券,請依指示支付價金。 9,600元 111年8月12日 14時47分許,9,600元 (由許敏慈友人鳳婉清匯付) 王俐婷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13 趙崎均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2時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呂志達」在社團「演唱會票券交流區」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DPR演唱會門票云云,經趙崎均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聯繫,佯請趙崎均依指示支付價金。 6,060元 111年8月12日 15時14分許,6,060元 張市芯 玉山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14 李亞軒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4時30分前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呂志達」在某演唱會售票社團發表貼文,佯稱:欲出售DPR演唱會門票云云,經李亞軒瀏覽表達購買意願,李宏維遂以前述帳號聯繫,佯請李亞軒依指示支付價金。 4,800元 111年8月12日 16時9分許,4,800元 王俐婷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備註: 1.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2.起訴、追加起訴、併辦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更正如上。 附表二:交易事實
編號 賣家 交易時間及經過 商 品 1 高承溢 李宏維於111年4月26日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Hong Zi」向高承溢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高承溢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如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及另筆1,000元款項後,於同年月29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將右列商品當面交付予李宏維。 電腦1台 (扣案) 2 李玧侑 李宏維於111年4月28日14時34分前同日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向李玧侑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李玧侑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右列商品郵寄予李宏維。 機車排氣管零件1支(扣案) 3 陳建甫 李宏維於111年4月30日21時52分前同日某時,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向陳建甫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陳建甫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5-①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於同年5月1日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光仁門市)前將右列商品當面交付予李宏維。 電腦鍵盤1副 (品牌:雷蛇) (扣案) 4 孔昱博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4月30日0時31分許,使用FACEBOOK暱稱「林琝傑」向孔昱博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孔昱博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5-②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右列商品郵寄予李宏維。孔昱博另因李宏維表示轉帳金額有誤,依李宏維之指示將2,000元轉入張凱翔(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 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電腦螢幕1台 (扣案) 5 張凱翔 李宏維於111年4月30日0時31分許,使用FACEBOOK暱稱「黃宥承」、「林琝傑」向孔昱博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張凱翔遂提供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商品郵寄予李宏維。 耳機1副 (扣案) 6 范博翔 李宏維於111年5月12日15時12分許,以FACEBOOK暱稱「趙旻信」、「劉佳玲」、LINE暱稱「hsin」向范博翔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范博翔遂提供其女友邱奕潔申登、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於收到同編號之款項及另3筆合計13,000元之款項後,於同年月15日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前將商品當面交付予李宏維。 機車避震器零件1組(扣案) 7 李柏宏 李宏維於111年5月15日14時20分許,以FACEBOOK暱稱「曾佳燕」、「張俊男」向李柏宏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李柏宏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商品郵寄予李宏維。 機車X2E調整棒1支 8 陳紹宸 李宏維於111年5月15日14至15時許,以FACEBOOK暱稱「曾佳燕」、LINE向陳紹宸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陳紹宸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商品郵寄予李宏維。 機車剎車零件1組 (扣案) 9 林佳靜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6月6日1時25分許,以LINE暱稱「genie」向林佳靜表示欲購買右列商品,林佳靜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商品郵寄予李宏維。 機車X2避震器零件1組(扣案) 10 許文靖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2時3分許,以FACEBOOK暱稱「呂志達」向許文靖表示購買右列商品,許文靖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於同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山市場前)將商品當面交付李宏維。 DPR演唱會門票2張 11 楊政諭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2時46分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呂志達」向楊政諭表示購買右列商品,楊政諭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右列商品之領票序號發送予李宏維。李宏維於同日13時11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新興義門市)取票成功。 DPR演唱會門票2張 12 王俐婷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4時47分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呂志達」向王俐婷表示購買右列商品,王俐婷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之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右列商品之領票序號發送予李宏維。李宏維於同日15時38分、16時50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寶元門市)取票成功。 DPR演唱會門票3張 13 張市芯 (提告) 李宏維於111年8月12日12時許,以FACEBOOK暱稱「呂志達」向張市芯表示購買右列商品,張市芯遂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戶供匯入價金,並於收到同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將商品郵寄予李宏維,惟因物流業者無法聯繫李宏維而將包裹退回。 DPR演唱會門票2張 備註: 1.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2.起訴、追加起訴如有記載不符者均更正如上。 附表三:(已確定)
編號 犯罪事實 證 據 原判決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1、證人即告訴人林栢安警詢之證述(E卷第11至12頁) 2、證人即被害人高承溢警詢之證述(E卷第7至9頁) 3、告訴人林栢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Boyu Liu」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E卷第45至75頁) 4、被害人高承溢與暱稱「Hong Zi」、「黃宥承」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高承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E卷第17至41頁、83至9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1、證人即告訴人賴又銘警詢之證述(A卷第211至212、223至224頁) 2、證人即被害人高承溢警詢之證述(A卷第225至230頁) 3、告訴人賴又銘與暱稱「黃宥承」(即「趙昊信」)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聯邦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卷第216至217、225至227頁) 4、被害人高承溢與暱稱「Hong Zi」、「黃宥承」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高承溢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卷第239至242、359至361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 1、證人即告訴人譚智傑警詢之證述(A卷第183至185頁) 2、證人即被害人李玧侑警詢之證述(A卷第189至194頁) 3、被害人李玧侑之統一超商郵遞紀錄、與暱稱「黃宥承」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李玧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卷第195至209、355至358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1、證人即告訴人蕭哲義警詢之證述(A卷第167至170頁) 2、證人即被害人李玧侑警詢之證述(A卷第189至194頁) 3、告訴人蕭哲義與暱稱「黃宥承」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全家超商寄件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A卷第173至179頁) 4、被害人李玧侑之統一超商郵遞紀錄、與暱稱「黃宥承」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李玧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卷第195至209、355至358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1、證人即告訴人方策警詢之證述(A卷第97至100頁) 2、證人即告訴人陳建甫警詢之證述(A卷第105至114頁) 3、證人即告訴人孔昱博警詢之證述(A卷第141至150頁) 4、證人即被害人張凱翔警詢之證述(A卷第159至163頁) 5、告訴人陳建甫與暱稱「黃宥承」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林琝傑」間FACEBOOK通聯記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A卷第127、131至139、347至349頁) 6、告訴人陳建甫面交之統一超商光仁門市、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與懷仁街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A卷第122至126頁) 7、告訴人孔昱博與暱稱「林琝傑」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LALAMOVE寄件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A卷第151至158、349至351頁) 8、被害人張凱翔與暱稱「Hong Zi」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寄件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A卷第165至167、353至354頁) 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10、被告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記錄及申請資料(A卷第389至393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 1、證人即告訴人吳易宸警詢之證述(A卷第293至295頁) 2、證人即被害人范博翔警詢之證述(A卷第311至315頁) 3、證人即收款帳戶申登人邱奕潔之證述(A卷第305至309頁) 4、告訴人吳易宸郵局帳戶轉帳交易明細、與暱稱「劉佳玲」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A卷第299至301頁) 5、被害人范博翔面交之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320巷36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A卷第321至323、369頁) 6、證人邱奕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A卷第367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 1、證人即告訴人林育賢警詢之證述(A卷第243至244頁) 2、證人即被害人李柏宏警詢之證述(A卷第251至256頁) 3、告訴人林育賢與暱稱「hsin」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林育賢玉山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A卷第249至250頁) 4、被害人李柏宏台新銀行帳戶轉收款交易明細、統一超商寄件單據、與暱稱「曾佳燕」、「黃宥承」、「張俊男」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A卷第259至263頁) 5、被害人李柏宏寄送包裹取件之統一超商新翠華門市、取件人駕駛之車牌號碼「CX2-171」、「660-KTK」號普通重型機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A卷第285至291頁) 6、被害人李柏宏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A卷第363至364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8 1、證人即告訴人潘奕仲警詢之證述(A卷第265至266頁) 2、證人即告訴人陳紹宸警詢之證述(A卷第273至280頁) 3、告訴人潘奕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與暱稱「劉佳玲」、「hsin」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A卷第269至270頁) 4、告訴人陳紹宸與暱稱「hsin」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20843卷第283、365至366頁) 5、告訴人陳紹宸寄送包裹取件之統一超商新翠華門市、取件人駕駛之車牌號碼「CX2-171」、「660-KTK」號普通重型機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A卷第285至291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1、證人即被害人王俊傑警詢之證述(D卷第58至60頁) 2、證人即告訴人林佳靜警詢之證述(D卷第31至35頁) 3、被害人王俊傑台新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與暱稱「genie」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D卷第61至65頁) 4、告訴人林佳靜與暱稱「genie」、「紐特」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統一超商寄件紀錄(D卷第24至29、37至47頁、C卷467至468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20張(A卷第59至89、375至38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非供述證據偵查報告(數位證物)暨附件之李宏維與暱稱「買賣帳號」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IP地址紀錄、IP地址查詢資料(A卷第575至622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7月13日、111年8月30日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2份(A卷第623至643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1、證人即被害人陳健文警詢之證述(C卷第135至136頁) 2、證人即告訴人許文靖警詢之證述(C卷第107至112、411至412頁) 3、被害人陳健文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C卷第139至143頁) 4、被告與告訴人許文靖面交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3張(C卷第65至67頁) 5、告訴人許文靖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許文靖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暱稱「呂志達」提供之被害人陳健文第一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C卷第119至125、461至462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翻拍照片(C卷第71至79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1、證人即告訴人周映彤警詢之證述(C卷第189至190頁) 2、證人即告訴人楊政諭警詢之證述(C卷第155至158頁) 3、告訴人周映彤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玉山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C卷第195至208頁) 4、告訴人楊政諭之演唱會門票經取票之全家新興義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4張(C卷第55至57頁) 5、告訴人楊政諭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KKTIX取票紀錄、玉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暱稱「呂志達」於FACEBOOK上發表之購票文章(C卷第165至179、463至464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翻拍照片(C卷第71至79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1、證人即代被害人許敏慈匯款友人鳳婉清警詢之證述(C卷第245至246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王俐婷警詢之證述(C卷第215至223頁) 3、被害人許敏慈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C卷第249至251、276至279頁) 4、告訴人王俐婷之演唱會門票經取票之全家寶元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7張及被告於前述門市交易時錄音譯文(C卷第57至65、67頁) 5、告訴人王俐婷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KKTIX取票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C卷第229、233至238、465至466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翻拍照片(C卷第71至79頁) 李宏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1、證人即告訴人趙崎均警詢之證述(B卷第165至167頁) 2、證人即告訴人張市芯警詢之證述(B卷第143至14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1至15頁) 3、告訴人趙崎均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暱稱「呂志達」於FACEBOOK」上發表之轉賣票券文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卷宗第43至71頁) 4、告訴人張市芯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暱稱「呂志達」提供之告訴人趙崎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暱稱「呂志達」於FACEBOOK上發表之轉賣票券文章(B卷第149至162頁) 5、告訴人張市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退款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卷宗第41頁、75至78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翻拍照片(C卷第71至79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1、證人即告訴人李亞軒警詢之證述(C卷第265至267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王俐婷警詢之證述(C卷第215至223頁) 3、告訴人李亞軒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暱稱「呂志達」於FACEBOOK上販售票券之文章(C卷第273至275頁) 4、告訴人王俐婷之演唱會門票經取票之全家寶元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7張及被告於前述門市交易時錄音譯文(C卷第57至65、67頁) 5、告訴人王俐婷與暱稱「呂志達」間FACEBOOK對話紀錄截圖、KKTIX取票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C卷第229、233至238、465至466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翻拍照片(C卷第71至79頁) 李宏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廠牌 型號 IMEI碼 備 註 1 APPLE iPhone XZ 000000000000000 A卷第7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2 APPLE iPhone 7 PlZZ 000000000000000 A卷第7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3 APPLE iPhone XS MaZ 000000000000000 C卷第49頁 附表五:卷宗對照表
案 號 簡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43號卷 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01號卷 B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22號卷 C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15號卷 D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2號卷 E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07號卷 F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0號卷 G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號卷 H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