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于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213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223號,及移
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14100號、112年度偵字第6682號【下稱
併辦1】、111年度偵字第28520號、第28712號、第28856號、第2
9929號、第3076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9號、第290號、第291
號、第292號、第293號【下稱併辦2】、112年度偵緝字第714號
、第715號、第716號、第717號、第718號、第719號、第720號、
第721號、第722號、第723號【下稱併辦3】),提起上訴,並移
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627號【下稱併辦4】),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于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謝于薇已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後至同年月28日13時53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犯罪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本案帳戶遂行犯罪。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該集團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載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犯罪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
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書面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所作之陳述者,公訴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81頁),本院 斟酌此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 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 違法取得之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金簡上 卷第355頁),並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以及 被告本案中信帳戶基本資料、110年11月1日至111年2月22日 存款交易明細(見偵1-1卷第23至36頁)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 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 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以修正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將本案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遭犯罪 集團成員用以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犯罪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中信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詐欺 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同時掩
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併 辦部分(併辦之被害人及偵查案號之對照,詳如附表所載) ,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聲請簡易判決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 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 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應依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所為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 告交付上開帳戶資料,除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向如附表編號1 至26(即原審判決之範圍)所示之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一般洗錢罪外,亦幫助該集團向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被害 人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此部分乃上訴後,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始移送併辦,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且併予審理,以及未及審酌此部分造成 被害人損害之犯罪情節,量刑亦容有未洽,且被告於本院第 二審審判時坦承犯行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未及審酌上揭有利及不利被告之事由 ,已難謂有當。故檢察官指摘原審判決未認定併辦部分之犯 罪事實致量刑未合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撤銷 改判。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其金融帳戶資料供詐 欺集團行騙財物,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款項 ,並掩飾、隱匿該等贓款不法所得之去向,造成附表所示共 計27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 之猖獗,復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 告終能坦承犯行,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 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兼衡本案附表 所示被害人人數、遭詐款項及洗錢之總金額,及被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簡上卷第397頁),以 及被告前無其他因案受刑之執行紀錄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七、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本 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犯 罪集團成員使用,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 ,即無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不法利 得。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本案並未因而獲利等語(見本 院金簡上卷第397頁),即不能認定被告此部分犯行有獲取 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俊傑、李汶哲、林志祐移送併辦,檢察官邱柏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吳啓賢(聲請意旨書誤載為「吳啟賢」,應予更正)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19時49分許,向吳啓賢佯稱:投資名稱為「穆迪」之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吳啓賢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3日13時11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2時40分許,應予更正) 50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卷第115至123頁) 2. 匯款資料(偵1-1卷第109至113頁) 3.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卷第103至107頁) 4.證人即告訴人吳啓賢111年1月15日警詢筆錄(偵1-1卷第97至101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2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2 黃淑鈴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6日16時20分許,向黃淑鈴佯稱:下載投資APP「Moodyswords」,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黃淑鈴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10日11時20分許 8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卷第65至93頁) 2. 轉帳資料(偵1-1卷第59頁) 3.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1卷第60至64頁) 4.證人即告訴人黃淑鈴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1-1卷第57至58頁) 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3 陳永輝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9時4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及「Jeanie」,向陳永輝佯稱:可加入「穆迪外資獲利VIP社群」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永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3日11時4分 ⑵111年1月7日12時10分 ⑴50萬元 ⑵150萬元 1.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3-2卷第71頁) 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1卷第91至93頁) 3. 匯款資料(他3-2卷第44、53頁) 4. 對話紀錄(他3-2卷第19至36、39至43、47至52、63至68、73至77頁) 5. 通聯紀錄(他3-2卷第17頁) 6. APP餘額(他3-2卷第61頁) 7. 證人即告訴人陳永輝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1卷第5至8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100號、112年度偵字第6682號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偵緝字第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3)附表編號8 4 陳彤維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以LINE暱稱「李羽彤」,向陳彤維佯稱,在其所提供之穆迪APP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彤維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12月28日14時54分 7萬元 1. 匯款資料(警2卷第29頁) 2. 對話紀錄(警2卷第77至105頁) 3.證人即告訴人陳彤維111年2月21日、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卷第5至17頁、第21至25頁) 併辦1 5 史施志傑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LINE暱稱「羽彤」與史施志傑互加好友,並邀請史施志傑加入名稱為「鑽石VIP C1」之群組,佯稱可依該組內之老師之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史施志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12月28日13時59分 5萬元 1.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4卷第63至65、75至88、93至124頁) 2. 史施志傑之存簿封面及內頁(警4卷第66至71頁) 3.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4卷第72至74頁) 4. 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卷第125至130頁) 5.證人即告訴人史施志傑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9號、111年偵字第28520、28712、28856、29929、3768號 、112偵緝字第290、291、292、293號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2)附表編號1 6 林家慶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透過LINE暱稱「彤彤」與林家慶互加好友,並慫恿林家慶加入名稱為「穆迪」之不詳投資平台後,佯稱伊負責台灣地區投資業務,須將營業額衝高,而將林家慶拉入投資云云,致林家慶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4日12時40分 ⑵111年1月4日12時49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1.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0卷第87至97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65頁) 3. 林家慶之手機內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警10卷第67至81頁) 4. 證人即告訴人林家慶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警10卷第59至63頁) 併辦2附表編號2 7 何為季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5日發送投資簡訊予何為季,佯稱加入不詳名稱投資群組並加入會員操作股票投資云云,致何為季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12月28日13時53分 200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105至109、113頁) 2. 何為季之存簿封面、匯款憑條(警10卷第111至112頁) 3. 證人即告訴人何為季111年2月18日警詢筆錄(警10卷第101至103頁) 併辦2附表編號3 8 張隆翔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電話與張隆翔聯繫,佯稱其係投資顧問,慫恿張隆翔加入名稱為「穆迪高級」版之APP之投資群組;並與名稱為「李羽彤」互加LINE好友後,在該群組製造內有多人獲利之假象云云,致張隆翔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12月28日14時48分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50分,應予更正) 1萬8000元 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0卷第125至159、173頁) 2. 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警10卷第161至169頁) 3. 證人即告訴人張隆翔111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10卷第119至123頁) 併辦2附表編號4 9 周錦慧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電話與周錦慧聯繫,佯稱可讓其獲利,慫恿周錦慧加入名稱為「穆迪外資」之LINE投資群組,並與暱稱為「MOODY'S 8801」互加LINE好友,下載名稱為「穆迪標準」版之APP參與投資並匯款云云,致周錦慧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0年12月30日11時11分、同日11時12分(併辦意旨誤載為11時15分,應予更正) ⑵111年1月10日9時29分、同日9時30分(併辦意旨誤載為9時31分,應予更正) ⑴5萬元 5萬元 (共10萬) ⑵5萬元 5萬元 (共10萬)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13卷第47至81、109至111頁) 2. 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警13卷第87至107頁) 3. 證人即告訴人周錦慧111年3月18日警詢筆錄(警13卷第45至46頁) 併辦2附表編號5 10 楊瀞卉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電話自稱係「穆迪公司」與楊瀞卉聯繫,佯稱可介紹認購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楊瀞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10日10時39分 ⑵111年1月10日10時41分 ⑴4萬元 ⑵4萬元 1.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3卷第137至149頁) 2. 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含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警13卷第121至135頁) 3. 楊瀞卉之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警13卷第151至153頁) 4. 詐騙網頁資料(警13卷第119頁) 5. 證人即告訴人楊瀞卉111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13卷第115至117頁) 併辦2附表編號6 11 林淨業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初,以LINE與林淨業聯繫,佯稱加入名稱為「VIP82-穆迪策略交易」之LINE群組,並下載名稱為「穆迪」之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淨業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10日10時29分 50萬元 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1卷第81至99頁) 2. 手機轉帳之手機畫面截圖、匯款資料、林淨業之存簿封面(偵11-1卷第29至45、77頁) 3. 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1-1卷第27、47至75頁) 4. 證人即告訴人林淨業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偵11-1卷第23至24頁) 併辦2附表編號7 12 洪文愉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11時48分前某時許,透過LINE,與暱稱為「股市-文翰-彤(私人帳號)」與「文翰-策略交易員-陳正豪」互加好友,並向洪文愉推銷名稱為「穆迪專業版」之APP,佯稱可透過儲值3000元,可獲得5萬7000元之投資體驗金,若有獲利全歸告訴人所有云云,致洪文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4日9時42分 5萬元 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1卷第16至52、68至70頁) 2. 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轉帳之手機畫面)(偵12-1卷第53至67頁) 3. 證人即告訴人洪文愉111年7月9日警詢筆錄(偵12-1卷第11至14頁) 併辦2附表編號8 13 吳慶明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間在不詳網站張貼名稱為穆迪投資之訊息,經吳慶明點擊進入,進而依指示與暱稱「羽彤」互加好友,佯稱繳費加入會員後,可透過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吳慶明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3日10時12分 ⑵111年1月3日10時20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卷第5至頁) 2. 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警5卷第48頁) 3. 證人即告訴人吳慶明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警5卷第1至4頁) 併辦2附表編號9 14 賀珍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間在不詳網站張貼名稱為穆迪投資之訊息,經賀珍點擊加入後,以暱稱「彤彤」佯稱可透過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賀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3日12時29分 3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6卷第7至41頁) 2. 國泰銀行轉帳交易單據(警6卷第47頁) 3. 賀珍之存摺內頁明細(警6卷第55至59頁) 4. 證人即告訴人賀珍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警6卷第3至5頁) 併辦2附表編號10 15 于為崧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中旬,以不明號碼發送內容包含有某LINE投資群組(名稱為「Moodys VIP」連結之訊息予于為崧,于為崧點擊加入後,又與一暱稱「Bess」及「Moodys708」、「林文翰」老師互加好友,佯稱可透過投資以獲利云云,致于為崧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3日10時39分 ⑵111年1月3日10時41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卷第33至41頁) 2. 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偵7卷第11至15頁) 3. 證人即告訴人于為崧111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偵7卷第7至8頁) 併辦2附表編號11 16 曾雯婉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6日某時以0000000000號電話致電曾雯婉,邀請其加入不詳投資理財討論群組,又發送不明簡訊予曾雯婉,以LINE暱稱「李羽彤」互加LINE好友;再傳送名稱為「文翰飆股在線上L060」及「Moody's 客服NO.62」等群組,佯稱加入會員可透過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曾雯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5日12時03分 5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9卷第45至88、99至100頁) 2. 曾雯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明細(警9卷第91至93頁) 3. 證人即告訴人曾雯婉111年3月8日警詢筆錄(警9卷第41至43頁) 併辦2附表編號12 17 林樹貞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YAHOO散布含有某LINE投資群組(名稱為「VIP89穆迪策略交易」)連結之訊息,林樹貞點擊加入後,與暱稱「陳文華」互加好友,之後該自稱「陳文華」老師佯稱可透過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林樹貞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10日11時27分 50萬元 1. 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卷第61、77至119頁) 2.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偵8卷第127頁) 3. 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8卷第147至159頁) 4. 證人即告訴人林樹貞111年3月9日、同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8卷第67至74頁) 併辦2附表編號13 18 沈駿宏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陳志雄」與沈駿宏聯繫,佯稱:可下載Moody's Professional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沈駿宏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3日14時3分許 ⑵111年1月3日14時4分許 ⑶111年1月3日14時6分許 ⑷111年1月4日12時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1. 沈駿宏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15-1卷第9至15頁) 2. MOODY’S軟體登入畫面(偵15-1卷第17頁) 3. LINE帳號名稱畫面(偵15-1卷第18至19頁) 4. 證人即告訴人沈駿宏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偵15-1卷第5至8頁) 併辦3附表編號1 19 李晶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穆迪投資」群組與李晶聯繫,佯稱:可下載穆迪投資股票操作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晶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4日13時51分許 20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卷第23至47、55頁) 2. 新臺幣匯款申請單(偵20-1卷第49頁) 3. 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20-1卷第51至53頁) 4. 證人即被害人李晶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0-1卷第9至15頁) 併辦3附表編號2 20 陳明通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林文翰」與陳明通聯繫,佯稱:可加入「穆迪投資」會員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陳明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10日11時16分 50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1卷第11至31頁) 2. 匯款申請書(偵19-1卷第33至35頁) 3. 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19-1卷第37至42頁) 4. 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通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19-1卷第7至10頁) 併辦3附表編號3 21 王鴻聰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林文翰」與王鴻聰聯繫,佯稱:可加入「穆迪投資」會員儲值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王鴻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10日11時18分許 (併辦意旨僅載「某時許」,應予更正) 15萬元 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偵18-1卷第53至63、75至89頁) 2. 匯款回條聯(偵18-1卷第51頁) 3. 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8-1卷第67至73頁) 4. 證人即告訴人王鴻聰111年2月17日、同年月20日警詢筆錄(偵18-1卷第41至47頁) 併辦3附表編號4 22 姚春鶯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穆迪投資」群組與姚春鶯聯繫,佯稱:可加入一同體驗飆股的樂趣、獲利很好云云,致姚春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6日15時6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4時30分許 ,應予更正) 40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1卷第21至27頁) 2. 姚春鶯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申請書(偵17-1卷第51至63頁) 3. 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17-1卷第65至71頁) 4. 證人即告訴人姚春鶯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偵17-1卷第15至17頁) 併辦3附表編號5 23 阮清安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14時5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林文翰」與阮清安聯繫,佯稱:可下載穆迪標準版軟體加入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阮清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4日12時11分許 ⑵111年1月5日13時13分許 ⑴2萬元 ⑵3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阮清安之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16-1卷第5至11頁) 併辦3附表編號6 24 張珮慈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張佩慈」,應予更正)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及「MooDY'S客服」,向張珮慈佯稱:可下載軟體「MooDY'S穆迪」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珮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⑴111年1月5日12時19分許 ⑵111年1月5日12時20分許 ⑶111年1月6日12時7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月5日,應予更正) ⑷111年1月6日12時7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月5日,應予更正)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2卷第71至125、279至283頁) 2. 網路銀行轉帳載圖(警22卷第133至153頁) 3. 張珮慈之存簿封面及內頁(警22卷第127至131頁) 4. 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2卷第185至275頁) 5. 軟體頁面截圖(警22卷第155至183頁) 6. 證人即告訴人張珮慈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警22卷第59至67頁) 併辦3附表編號7 25 張晁森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抹晨曦」及群組暱稱「MooDY'S雙贏聯盟VIP社團」群組與張晁森聯繫,佯稱:穆迪標準版軟體加入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晁森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0年12月30日13時18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3時45分許,應予更正) 6萬元 1. 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偵23-1卷第99至147頁) 2. 證人即告訴人張晁森111年3月15日警詢筆錄(偵23-1卷第13至17頁) 併辦3附表編號9 26 吳國泰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羽彤」與吳國泰聯繫,佯稱:可下載穆迪投顧軟體加入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國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4日9時48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9時28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1. 職務報告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卷第7至21頁) 2. 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1-1卷第25頁) 3. LINE對話紀錄、APP頁面截圖(偵21-1卷第27至63頁) 4. 證人即告訴人吳國泰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偵21-1卷第5至6頁) 併辦3附表編號10 27 蕭雅之 (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初,撥打電話邀請蕭雅之投資股票,並以LINE暱稱「李羽彤」佯稱在「Moody’s (穆迪)」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蕭雅之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月5日10時58分許 5萬元 1.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警24卷第749至813、889頁) 2. 轉帳畫面截圖、國內匯款申請書(警24卷第815至839頁) 3. 證人即告訴人蕭雅之111年3月7日警詢筆錄(警24卷第135至13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627號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4) 111年1月5日11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7日14時1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3分許,應予更正) 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