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53號
TNDM,112,金訴,653,2023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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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軒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4
69號、111年度偵字第17693號、111年度偵字第24596號、111年
度偵字第29767號、112年度偵字第1538號、112年度偵字第57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陳軒瑋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為個人信 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 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使用存摺 、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提領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 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 ,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分別基於幫助他人洗 錢及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由陳軒瑋於 民國111年4月7日,與陳冠瑜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市○○國中見面,復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並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軒瑋中 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陳冠瑜陳冠瑜再 將陳軒瑋載往臺南市安平區之旅館陳軒瑋即以此法提供上 開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使用。嗣陳冠瑜吳國偉、林勁 廷、廖英瑜、蔡承融、林東鈺陳軒瑋、徐翊維遂與侯湘茗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 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2 、5、6-1、7至24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4-2、5、6-1 、7至24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附表編號4-2、5 、6-1、7至24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4-2、5、6-1、7至24所示 帳戶內,吳國偉林勁廷廖英瑜、蔡承融、林東鈺復與侯 湘茗一同操作附表編號4-2、5、6-1、7至24所示帳戶,將款 項轉予虛擬貨幣幣商,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隱匿該 犯罪所得。因認被告陳軒瑋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此即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體現,即實質上或裁判上 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 7條之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 審判,如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 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應予以免訴之 判決,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先例、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陳軒瑋於前案被訴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 成為該人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 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 證據證明陳軒瑋對他人實際之詐欺手法有所認識),於111 年4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 代價,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陳軒瑋之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等金融資料,一併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 暱稱為「徹」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 財產犯罪收取被害人款項及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而該 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前案附表一編號1、2、5至11、14至1 8所示時間,以如前案附表一編號1、2、5至11、14至18所示 方式,詐欺如前案附表一編號1、2、5至11、14至18所示之 康秀梅等14人,致其等各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前案附表 一編號1、2、5至11、14至18所示匯款時間,將如前案附表 一編號1、2、5至11、14至18所示詐騙金額匯至陳軒瑋之中信 銀行帳戶內,旋遭上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 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陳軒瑋涉犯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387、50516、51710、 535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267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3月 29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8898、55137、55138、60880、62186 號、112年度偵字第14270、1427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75號、112年度偵字第634、1199



號併辦審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0 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緩刑貳年 ,已於112年8月1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69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可稽。
㈡其次,觀之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於111年4月7日 ,將其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陳軒瑋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 陳冠瑜等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供詐欺集團向告訴人阮鈺婷 等人施用詐術及作為轉帳使用,並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 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3日 以111年度偵字第15469號、111年度偵字第17693號、111年 度偵字第24596號、111年度偵字第29767號、112年度偵字第 1538號、112年度偵字第5796號向本院提起公訴,而於112年 6月9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南檢和任111偵1 5469字第1129042479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 由被告於前案及本案所提供予詐欺集團之帳戶相同,且本案 告訴人阮鈺婷等人遭詐欺後之匯款時間與前案告訴人之匯款 時間均係在111年4月11日至14日,顯見2案係同一詐欺集團 所為,堪認被告係出於一個提供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行為,使詐欺正犯得以詐欺前案及本案告訴人,屬 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自屬 同一案件,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本案之犯罪事 實,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金額 匯入帳戶 1 邱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邱婉婷佯稱:可參與投資博弈網站獲利等語,邱婉婷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0時31分許 新竹縣○○鎮○○路0號之台灣中小企銀○○分行 42萬元 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 2 鄧氏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日,透過網路向鄧氏釵佯稱:中獎500萬港幣,但需先支付款項等語,鄧氏釵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分行 3萬6000元 3 張瓊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瓊玉佯稱:要將房子過戶,但需先支付仲介費、印花稅、保險費等語,張瓊玉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4日9時34分許㈡111年4月14日9時38分許 雲林縣某處 ㈠5萬元㈡3萬6000元 4-1 阮鈺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阮鈺婷佯稱:因工作需要急需用錢等語,阮鈺婷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9時22分許 新竹縣某處 4萬6000元 4-2 111年4月13日9時43分許 12萬元 陳軒瑋中國信託帳戶 5 莊茗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莊茗嬅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莊茗嬅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4分許 高雄市某處 30萬元 6-1 周普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透過臉書向周普順佯稱:可參與外匯投資網站獲利等語,周普順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4日11時55分許㈡111年4月14日13時23分許 桃園市某處 ㈠5萬元㈡5萬元 6-2 111年4月14日14時50分許 10萬元 方世華中國信託帳戶 7 胡淑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透過臉書向胡淑萍佯稱:可參與賭博網站,但須先繳保證金等語,胡淑萍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42分許 桃園市某處 48萬5662元 陳軒瑋中國信託帳戶 8 許騫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許騫云佯稱:工作內容僅需接訂單,通知廠商發貨,就能賺取10%佣金,但須先墊付貨款等語,許騫云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2時42分許 高雄市某處 3萬元 9 張秀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秀滿佯稱:知道彩券行內幕,可以保證中獎,但須先支付保證金等語,張秀滿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5分許 桃園市某處 2萬元 10 黃品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品元佯稱:需繳交款項才能開戶投資等語,黃品元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21時20分許 臺南市某處 1000元 11 劉宜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宜芬佯稱:可參與數據理財賺錢等語,劉宜芬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2日10時18分許 高雄市某處 3萬元 12 康秀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康秀梅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康秀梅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10時51分許 高雄市某處 2萬元 13 林雅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向林雅媚佯稱:可購買遠東集團上市股票等語,林雅媚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4日12時45分許㈡111年4月14日12時49分許 臺中市某處 ㈠5萬元㈡2萬4000元 14 呂瀚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呂瀚華佯稱:知悉新葡京公司網站漏洞,可藉此賺錢等語,呂瀚華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0時20分許 高雄市某處 50萬元 15 張育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向張育慈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張育慈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 20萬元 16 吳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吳淑芬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吳淑芬因而受騙匯款 ㈠111年4月12日11時17分許㈡111年4月12日11時19分許 桃園市某處 ㈠5萬元㈡5萬元 17 穆瑺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穆瑺燕佯稱:其在香港彩券公司上班,可以知悉下期彩券號碼等語,穆瑺燕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10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 3萬7000元 18 蔡心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蔡心怡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蔡心怡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2日11時19分許 嘉義市某處 2萬元 19 謝智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透過購物網站向謝智盛佯稱:抽中精品包包,網站可以標價退回現金,但須繳關稅等語,謝智盛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9時22分許 新竹市某處 2萬元 20 林欣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欣霓佯稱:簽樂透中獎1億2000萬,需繳交匯款手續費等語,林欣霓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2日13時13分許 新北市某處 13萬元 21 陳科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透過購物網站向陳科逢佯稱:抽中精品包包,網站可以標價退回現金,但須繳稅金等語,陳科逢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1日15時11分許 桃園市某處 3萬5000元 22 許睿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透過臉書向許睿芷佯稱:可參與博弈投資獲利等語,許睿芷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4日11時26分許 臺中市某處 30萬元 23 林秀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秀芝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林秀芝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1日10時35分許 基隆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分行 100萬元 24 李芃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芃諺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等語,李芃諺因而受騙匯款 111年4月13日13時5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分行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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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