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114號
TNDM,112,金簡上,11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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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立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112年度金簡字第2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146號、第5396號、第15932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17929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3367號
、第235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徐立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立惠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 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前某日,在 臺南市中西區頂美一街某處,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 價,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及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將來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 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作財 產犯罪使用。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 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均遭轉匯一空, 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及雲林 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立惠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 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金簡上卷第113 頁),經審判長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意見後,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 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金簡上字卷 第67、113頁),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相 符,並有:㈠徐立惠之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份;徐立惠之將來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份 【警一卷P4-10(同警二卷P17-22、警三卷P125-128、併一偵 卷P89-91、併二警1卷P7-11)、併二警2卷P14-15】、㈡告訴 人葉行健提供其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 玉山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張、其與LINE暱稱「許惠媛 」、「Ally國際客服-小彤」、「楊志翔」、「Angel依雅」 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P21-27】、㈢被害人楊富美提供其 與LINE暱稱「ally國際客服」、「助理-王思雨」、「陳婉 瑤」對話紀錄截圖1份、楊富美提供其彰化銀行兆豐銀行 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張【警一卷P69-88、P92-94、P90 -91】、㈣被害人黃怡仁提供其與LINE暱稱「Ally國際客服- 美琪」、「玲玲」、「富蘭克林院長-楊志翔」對話紀錄截 圖1份、其於111年8月16日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至被告 華南銀行帳戶之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警一卷P119-124、P 127】、㈤告訴人許國璋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轉帳交易明 細截圖、APP轉帳通知截圖各1張【警一卷P163-165】、㈥被 害人申金海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轉帳交易紀錄截圖2張 、111年8月1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紙、 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各1張、其投資APP「AllySec」頁面截圖、與LINE暱稱「Bet ty」、「客服」、「院長-楊志翔」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三 卷P151、155、P159-160、P161-163】、㈦告訴人蘇佳聖提供 投資網站「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頁面暨入金紀錄截圖1份 、其新光銀行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截圖1張、其與LINE暱 稱「ally法人客服~Carlin」、「美商高盛客服~張曦然」對 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P201-227、P259-262、P214】、㈧告 訴人邱予希台新銀行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其台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張、其與LIN E暱稱「美商高盛客服~張曦然」、「王思雨」、「富蘭克林 院長-楊志翔」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二卷P11、P13-16】、㈨ 被害人陳麗卿111年8月15日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第一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份【 併一偵卷P51、P57-83】、㈩告訴人許崇宜臺灣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其與LINE暱稱 「ally國際客服-Carlin(卡琳)」、「助教王思雨_富蘭克」 、「富蘭克林學院-楊志翔」、「(版主)陳雲鶴」、「歐 陽-金牌管理-嘉文」、「卓義智_franklin」、「富蘭克林 價值商學院群組」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頁面截圖1份【 併二警1卷P23-24、P25-41】、被害人洪群霖其與LINE暱稱 「助理王思雨」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頁面截圖1份、其 於111年8月16日郵政跨行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匯款申 請書翻拍照片1張【併二警1卷P52-54】、告訴人蘇保吉於1 11/08/16 12:50匯入490,000元至邱志銘中信銀行帳戶,於 同日12:52由邱志銘中信銀行帳戶轉匯490,013元至被告將來 銀行帳戶之邱志銘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蘇保吉於111/08/18 12:50匯 入490,000元至另案邱志銘中信銀行帳戶之芳苑鄉農會匯款 回條影本1紙、蘇保吉提供其與LINE暱稱「寶來證券」、「 林林欣欣」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二警2卷P6-13反、P62之1 、P65-70反】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行犯應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行為人提供 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 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 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 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被告已預見其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及將來銀行 帳戶資料予無信賴基礎之他人,極可能被利用作為收受詐欺 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且他人自帳戶提領款項後,即無從追 查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流向,仍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容任此 等結果發生,助益輾轉取得其上開帳戶資料之不法人士對被



害人等11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過程中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意思為之,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依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 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同時 交付華南銀行帳戶及將來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之幫助洗錢、 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其所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之 構成要件部分重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 錢罪論罪。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 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就附表編號8-11所示犯罪事實移送併 辦,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然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施行,並自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 錢犯罪,依首揭說明,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因有裁判上一 罪關係之如附表編號9-11所示犯罪事實移送至上訴審併案審 理,與原審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併予審 理,容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㈤爰審酌近年來國內各種詐欺案件頻傳,均係使用人頭帳戶以 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並藉以逃避查緝。為遏止此 種情形,政府以各種方式宣導,請民眾勿將私人帳戶供他人 使用,被告為成年人,且生活於台灣社會中,應無不知之理 。惟被告仍輕率提供其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及將來銀行帳 戶資料幫助他人為詐欺、洗錢之犯行,其行為足以助長詐騙 者之惡行,而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實際上亦已使本 件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詐騙並受有損害;考量被告係基於 不確定故意而為本案犯行,主觀惡性較為輕微,且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犯行,及其於本院時自述為高職畢業,已婚,無子 女、輕度智能不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偵查中供承其將本案的帳戶資料在臺南市安平區頂美一 街的「楊貴琴」車上交付,「楊貴琴」說被告可以獲得報酬 5萬元,但「楊貴琴」並未給付(偵一卷第106頁)。除此之 外,卷內並無其他被告因交付本件之銀行帳戶資料獲有報酬 之證據,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本件被告既無犯罪所得,依法即 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起訴、檢察官周盟翔移送併辦;檢察官粟威穆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第一層金流) 匯款帳戶(第一層金流) 匯款時間及金額(第二層金流) 匯款帳戶(第二層金流) 1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㈠】 葉行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4日14時31分許,使用交友軟體結識葉行健,向葉行健佯稱可透過「ALLY」軟體買賣美股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匯款至右揭帳戶。 ㈠111年8月15日10時02分許匯款5萬元 ㈡111年8月15日10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㈢111年8月15日10時5分許匯款5萬元 ㈣111年8月15日11時00分許匯款5萬元 ㈤111年8月15日13時01分許匯款5萬元 ㈥111年8月15日13時05分許匯款5萬元 ㈦111年8月16日10時48分許匯款5萬元 ㈧111年8月16日10時52分許匯款5萬元 ㈨111年8月16日10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㈩111年8月16日11時09分許匯款5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2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㈡】 楊富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某日某時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富美,向楊富美佯稱可透過「ALLY」軟體投資未上市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匯款至右揭帳戶。 ㈠111年8月15日09時01分許匯款5萬元 ㈡111年8月15日09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3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㈢】 黃怡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5日11時44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怡仁,向黃怡仁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6日10時34分許匯款80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4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㈣】 許國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國璋,向許國璋佯稱可透過「ALLY Stock」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5日14時15分許匯款3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5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㈤】 申金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申金海,向申金海佯稱可透過「ALLY SEC」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匯款至右揭帳戶。 ㈠111年8月16日12時11分許匯款35萬元 ㈡111年8月16日12時45分許匯款15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㈥】 蘇佳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某時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蘇佳聖,向蘇佳聖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5日11時09分許匯款3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7 【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㈦】 邱予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4日14時10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邱予希,向邱予希佯稱可透過「ALLY」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匯款至右揭帳戶。 ㈠111年8月15日9時44分許匯款5萬元 ㈡111年8月15日9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112年度偵字第17929號併辦意旨書】 陳麗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LINE結識陳麗卿,向陳麗卿佯稱可透過「ALLY」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匯款21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9 【112年度偵字第23367、23558號併辦意旨書】 許崇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透過Youtube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許崇宜,向許崇宜佯稱可透過「ALLY」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5日上午10時05分許匯款8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 【112年度偵字第23367、23558號併辦意旨書】 洪群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前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洪群霖,向洪群霖佯稱可透過「ALLY」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6日中午12時06分許匯款3萬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 【112年度偵字第23367、23558號併辦意旨書】 蘇保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1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LINE結識蘇保吉,向蘇保吉佯稱可透過「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8日中午12時50分許匯款49萬元 另案被告邱志銘(所涉詐欺罪嫌,為警另案偵辦中)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8月18日中午12時52分許匯款49萬013元 徐立惠所申設之將來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卷 證: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南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3331800號 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10512967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二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10502020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三卷)
4.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南警偵字第1120037518號刑案偵查卷宗(併二警1卷)
5.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21003423號刑案偵查卷 宗(併二警2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6號偵查卷宗(偵一卷)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96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
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32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
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929號偵查卷宗(併一偵 卷)
1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67號偵查卷宗(併二 偵1卷)
1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58號偵查卷宗(併二 偵2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上字第320號偵查卷宗(上字卷 )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2號刑事卷宗(金訴卷 )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3號刑事卷宗(金簡卷 )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卷宗(簡上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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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