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528號、110年度偵字第35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被告辛○○因缺錢花用,在預見其將帳戶出售予他人使用,足 供做為他人犯罪之工具,用以供匯款及逃避警方查緝之用, 仍不違背其本意之認識下,貪圖利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109年7月起至10月間,被告辛○○以 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代價,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提款卡印章及證件,在臺中 市○○街○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交與同案被告癸○○,而容認 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嗣同案被告癸○○、丁○○、甲○○、 己○○、戊○○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利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 等犯意聯絡,同案被告癸○○係集團車手頭、車手,其雇用同 案被告丁○○、己○○擔任記帳、轉帳、收簿手及車手之工作, 同案被告甲○○擔任收簿手,同案被告戊○○擔任收簿手及車手 ,同案被告癸○○或其他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匯入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由該集團之姓名年 籍資料不詳之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被害人壬 ○○實施詐術,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 之轉帳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或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由附表一所示之人提領,而掩 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因認被告辛○○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
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 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 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度 台非字第17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同一案件」係指所 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辛○○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 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 犯罪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 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 料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 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 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 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被告辛○○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 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實行詐欺犯罪、作為隱匿詐欺 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為洗錢,均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7至8月間某日 ,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提 款卡及密碼,在臺中市南區大慶街某超商,交予自稱「馬若 (英文)」之成年人(並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作為提款、 轉帳及匯款之用,並約定以出租每個帳戶每半年1萬2000元 之代價,由「馬若(英文)」交付2萬4000元予被告辛○○,被 告辛○○即以上開方式幫助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嗣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輾轉收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 方法,詐騙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呂卓軒等人,致其等被 害民眾陷於錯誤,而將受騙款項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由 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轉匯至被告辛○○名下國泰世華帳戶、中國 信託帳戶後,伺機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於112年2月21日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37號判決 被告辛○○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8187號移 送併辦),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3萬元,並於112年3月29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此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卷二第127至148頁 )。
㈡而本案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8號、110年度偵字第 35155號追加起訴,並於111年6月16日繫屬本院,此有前開 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見1 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卷一第9至16頁;111年度金訴字第10 82號卷二第127至130頁)。觀諸被告辛○○前案判決之犯罪事 實及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可知被告辛○○係於同一時間交付 同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又前案(即附 表二編號27)與本案遭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 金額均屬相同,且詐欺所得款項均輾轉匯入同一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戶,堪認前案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從而,被 告辛○○本案被訴部分,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746號移送併辦 意旨以被告辛○○提供其同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予詐欺集 團使用,而幫助對被害人丙○○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事實, 與本案之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辛○○被訴本案犯行,業經本院諭知免 訴,則與移送併辦部分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同一案件之關係 存在,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一:
匯款時間 詐騙手法 第一層帳戶 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金額 提領車手 109/10/08 13:09 假交友、 假投資 庚○○000-00000000000 00萬元 吳○星(另為不起訴)000-00000000000000 00萬9985元 甲○○000-0000000000000000 00萬3270元 不詳 呂○澂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不詳 109/10/14 14:07 假交友、 假投資 林○龍(另併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000-000000000000 000萬 ﹝+30萬(另被害人)+帳戶餘額14萬1857﹞ 24萬元 林○龍 林易龍000-0000000000000000 00萬0060元 30萬元 林○龍 109/10/19 11:23 假交友、 假投資 林泳禎000-000000000000 000萬元 乙○○000-0000000000000000 00萬8030元 梁耀德(另併案審理)000-00000000000000000 00萬 戊○○ 辛○○000-00000000000000000 00萬 不詳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流狀況(新臺幣) 1. 呂○軒 109年09月21日 派愛交友平台認識自稱「陳雅惠」之人,佯稱投資購買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13時51分許 呂○軒依指示匯出321萬2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其中17萬0015元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2. 張○瑄 000年00月間 Paktor交友平台認識自稱「張明俊」之人,佯稱投資博弈網站遊玩,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3時35分(起訴書及原判決誤為14時44分許) 張○瑄依照指示匯出4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3. 廖○權 109年7月12日19時40分許 SweetRing交友平台認識自稱「陳可欣」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 廖○權依照指示匯出57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其中15萬元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4. 徐○彤 109年10月12日 Tinder交友平台認識自稱「Kim」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 徐○彤依照指示匯出646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5. 施○豪(未提告) 109年11月20日(起訴書及原判決誤為10月20日) Horent交友平台認識詐騙集團假冒之網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5時25分許 施○豪依照指示匯出3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6. 洪○菱 000年0月間 收到簡訊認識詐騙集團假冒自稱「琳琳」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6時25分許 洪○菱依照指示匯出4萬5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7. 張○琦 109年8月中至9月初 網路上見投資廣告,認識詐騙集團假冒自稱陳小姐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 張龍琦依照指示匯出9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8. 簡○陞 109年9月底 朋友介紹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USDT JO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6時31分許 簡○陞依照指示匯出1萬5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9. 楊○君 000年0月間 朋友介紹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USDT JO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9時20分許 楊○君依照指示匯出1萬9000元(起訴及原判決誤為1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0. 鍾○芬 109年9月22日 同事介紹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USDT JO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7時19分許 鍾○芬依照指示匯出1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 陳○裕 109年11月14日 朋友介紹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USDT JO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7時22分許 陳○裕依照指示匯出2萬9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2. 鄭○誕 109年11月5日 網路上見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USDT JO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7時22分許 鄭○誕依照指示匯出2萬9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3. 許○寧 109年8月2日 收到簡訊認識詐騙集團假冒自稱張小姐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7時31分許 許○寧依照指示匯出1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4. 蔡○芸 000年0月間 朋友介紹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USDT JO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8時45分許 蔡○芸依照指示匯出3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5. 陳○宇 109年8月26日 收到簡訊認識詐騙集團假冒自稱「嘉怡」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9時32分許(起訴書及原判決誤為31分) 陳○宇依照指示匯出4萬4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6. 范○雯 109年11月26日 社群軟體Instagram認識詐騙集團自稱「楊佳峰」之網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4日15時21分許 范○雯依照指示匯出5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09年12月10日15時46分許、109年12月11日14時21分許 范○雯依照指示匯出5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又依照指示匯出4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7. 王○蓁 000年00月間(起訴書及原判決誤為11月間) 交友軟體Badoo認識詐騙集團自稱「李小明」之網友,佯稱投資外匯,致陷於錯誤而欸款 109年12月4日15時25分許 王○蓁依照指示匯出28萬3374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8. 邦○穆 109年11月23日 社群軟體抖音認識詐騙集團自稱「林齊」之網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4日15時29分許 邦○穆依照指示匯出1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19. 毛○茜(未親自提告) 109年11月22日 通訊軟體LINE認識詐騙集團自稱「林志傑」之網友,佯稱投資,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0日15時35分許 毛○茜依照指示匯出200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其中100萬元分別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0. 游○婷 109年11月13日 SweetRing交友平台認識自稱「阿南」之人,佯稱投資破解平台,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7日22時6分許 游○婷依照指示匯出1萬5000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該筆金額再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1. 鄭○嬪 109年11月中 SweetRing交友平台認識自稱「阿澤」之人,佯稱投資購買伺服器,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1日14時18分許、109年12月11日14時19分許 鄭○嬪依照指示分別匯出5萬元、5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22. 黃○萱 109年11月26日 SKOUT交友平台認識自稱「高宇科」之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1日15時31分許 黃○萱依照指示匯出36萬3636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09年12月14日12時40分許、109年12月14日12時41分許 黃○萱依照指示分別匯出5萬元、4萬909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3. 林○萱 109年10月19日 社群軟體Instagram認識詐騙集團自稱「義彥」之網友,佯稱投資黃金期貨,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9日15時50分許 林○萱依照指示匯出3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24. 吳○琦 109年10月30日 交友軟體認識詐騙集團自稱「張超」之網友,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1日14時15分許 吳○琦依照指示匯出20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25. 王○君 109年11月20日 網友介紹投資管道,安裝詐騙集團設計虛假之BlockChain軟體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4日13時47分許、109年12月14日13時49分許 王○君依照指示分別匯出10萬15元、4萬15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6. 李○(未提告) 109年11月6日 通訊軟體LINE認識自稱「張姚偉」之人,佯稱投資香港大樂透,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4日14時30分許 李○依照指示匯出20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中,另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7. 壬○○ (併辦部分) 109年9月3日 交友軟體Badoo認識暱稱「銘」之網友,佯稱可協助操作博弈軟體獲利,致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0月19日11時23分許 壬○○依照指示匯出100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其中40萬30元輾轉匯入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