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191號、第192號、第193號、第194號、第195號、第1
96號、111年度偵字第3618號、第3655號、第3990號、第4771號
、第5593號、第6846號、第829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2141號、第20458號、第2045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5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鈺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黃鈺文明知將金融帳戶相關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般的 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掩 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其所 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 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8月初某日,在高雄市苓雅區的85大樓旁,將名 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信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身分不詳之行騙 者使用。嗣行騙者取得中信帳戶、玉山帳戶之資料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對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詳細行騙時間、匯款時間、金額,均 詳附表所示)。迨被害人受騙分別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 行騙者隨即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致警方難以追查前揭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上開帳戶隱匿該犯 罪所得。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檢察官、被告黃鈺文
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73至74頁、204頁),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 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院卷20 5頁、209至210頁),並有中信帳戶、玉山帳戶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偵8242卷121至137頁反 面、警3915卷31至33頁),復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 所示證據為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中信帳戶、玉山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幫助行 騙者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得逞,且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自有新舊法比 較之必要,經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從而,被告於審判中自白 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⑴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⑵從事服務業, 經濟狀況不好;⑶未婚,平常獨居之生活狀況;⑷行為前未有 相同類型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⑸提供帳戶給行騙者做為犯罪工具,造成執法機關不 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 ;⑹所為致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犯罪情節;⑺犯後於 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郭 芳均、李宜安成立調解(見本院卷215至221頁之本院調解筆 錄)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之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指實際管領者 ),始應沒收。查被告否認有因提供中信帳戶、玉山帳戶而 實際獲取報酬(本院卷209頁),且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有因本案獲得相關報酬。是本案查無屬於被告之犯罪 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建州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帳戶)】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吳予瀠 行騙者於110年7月31日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吳予瀠瀏覽上開廣告後與之聯繫,向其佯稱在渠等投資平台儲值後可指導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6時13分 30,000元 中信帳戶 ⒈吳予瀠警詢時之指述(警1671卷3至4頁)。 ⒉吳予瀠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71卷53頁)。 2 廖宇雯 行騙者於110年8月3日10時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經廖宇雯瀏覽上開廣告後與之聯繫後,向其佯稱在渠等投資平台儲值後可指導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3時26分 10,000元 中信帳戶 廖宇雯警詢時之指述(警1671卷5至7頁)。 3 劉韋廷 行騙者於110年8月11日14時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經劉韋廷瀏覽上開廣告後與之聯繫後,向其佯稱在渠等投資平台儲值後可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4時09分 30,000元 中信帳戶 ⒈劉韋廷警詢時之指述(警9853卷5至8頁)。 ⒉劉韋廷提出之台新銀行帳戶轉帳明細(警9853卷9頁)。 3.劉韋廷提出之不實投資廣告截圖(警9853卷10至11頁)。 4.劉韋廷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853卷12至14頁)。 4 張文龍 行騙者於110年5月底前某時,透過LINE向張文龍佯稱可在「飛括金融」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22時11分 30,000元 玉山帳戶 ⒈張文龍警詢時之指述(警6779卷15至18頁)。 ⒉張文龍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警6779卷49頁)。 ⒊張文龍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6779卷53至109頁)。 5 廖奕婷 行騙者於110年8月8日15時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之投資網頁,經廖奕婷瀏覽上開網頁後與之聯繫後,向其佯稱在渠等投資平台儲值後可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8時11分 5,000元 中信帳戶 ⒈廖奕婷警詢時之指述(警0138卷4至5頁)。 ⒉廖奕婷提出之網路銀行存款明細(警0138卷12頁)。 ⒊廖奕婷提出之不實投資廣告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0138卷20至23頁)。 6 高耘舒(原名高翊芹) 行騙者於110年8月5日13時55分前某時,在臉書刊登不實之線上博弈網頁,經高耘舒瀏覽上開網頁後與之聯繫後,向高耘舒佯稱在其等投資平台儲值後可指導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7時35分 50,000元 中信帳戶 ⒈高耘舒警詢時之指述(警3642卷3至5頁)。 ⒉高耘舒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642卷7至40頁)。 110年8月11日18時8分 20,000元 7 邱敏姿 行騙者於110年7月15日前某時,在網路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經邱敏姿瀏覽上開廣告後與之聯繫後,向其佯稱在渠等投資平台儲值後可指導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15時15分(起訴書載為14時28分,應予更正) 32,000元 中信帳戶 1.邱敏姿警詢時之指述(警1446卷9至18頁)。 2.邱敏姿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警1446卷47至48頁)。 3.邱敏姿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警1446卷51至55頁)。 8 陳秀秀 行騙者於110年7月17日17時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散布不實投資資訊,經陳秀秀與之聯繫後,向其佯稱可以代操投資獲利,惟需支付稅金予投資平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7時40分 10,000元 中信帳戶 1.陳秀秀警詢時之指述(警4900卷1至3頁)。 2.陳秀秀提出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警4900卷73頁)。 9 王羚甄 行騙者於110年6月底某日,以臉書刊登不實工作廣告,經王羚甄與之聯繫後,向其稱可以指導其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20時34分 18,000元 玉山帳戶 1.王羚甄警詢時之指述(警4865卷19至29頁)。 2.王羚甄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865卷37至58頁)。 3.王羚甄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4865卷62頁)。 10 楊嘉沛 行騙者於110年7月20日16時前某時,以網路刊登不實工作招 募廣告,向楊嘉沛佯稱目前有一個疫情紓困活動,每投資5萬元即可獲利40萬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8時29分 50,000元 玉山帳戶 1.楊嘉沛警詢時之指述(警3904卷3至8頁)。 2.楊嘉沛提出之網路轉帳明細、ATM交易明細表(警3904卷17頁)。 3.楊嘉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904卷41至45頁)。 110年8月11日18時31分 50,000元 110年8月11日18時31分 50,000元 110年8月11日18時33分 50,000元 110年8月11日18時36分 30,000元 11 鍾孟鴻 行騙者於110年8月4日14時2分許,以社交軟體與鍾孟鴻聯繫,並向其佯稱得經由線上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15時27分 130,000元 中信帳戶 1.鍾孟鴻警詢時之指述(警3734卷11至18頁)。 2.鍾孟鴻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734卷57至69頁)。 3.鍾孟鴻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3734卷73頁)。 110年8月12日14時04分 100,000元 12 陳莞玥 行騙者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社交軟體與陳莞玥聯繫,並向其佯稱得經由操作某平台之遊戲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17時51分 20,000元 中信帳戶 1.陳莞玥警詢時之指述(警6430卷8至10頁)。 2.陳莞玥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6430卷14頁)。 13 賴英旂 行騙者於110年7月23日15時前某時,以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向賴英旂佯稱得代為操作投資獲利,惟需繳納傭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6時 25,000元 中信帳戶 1.賴英旂警詢時之指述(警7522卷51至54頁)。 2.吳宜柔警詢時之指述(警7522卷55至57頁)。 3.賴英旂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7522卷66頁)。 4.吳宜柔提出之存摺影本(警7522卷69頁)。 14 蔡瓊慧 行騙者於110年6月10日20時45分許,以社交軟體與蔡瓊慧聯繫,並向其佯稱得經由網路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15時9分 30,000元 中信帳戶 1.蔡瓊慧警詢時之指述(警5462卷23至24頁)。 2.蔡瓊慧提出之不實投資廣告截圖(警5462卷29至31、44、58、78頁)。 3.蔡瓊慧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4262卷32至33、64至74頁)。 4.蔡瓊慧提出之財政部書函及紅揚科技用戶支付通服務合約書(警5462卷62至63頁)。 110年8月12日15時10分 24,600元 15 王思妮 行騙者於110年8月3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GOOGLE廣告頁面發布不實投資資訊,經王思妮與之聯繫後,旋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得代為操作彩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13時8分 40,452元 中信帳戶 1.王思妮警詢時之指述(警3500卷1頁正反面)。 2.王思妮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3500卷2頁)。 3.王思妮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500卷4至11頁)。 16 詹鈞惠 於110年8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澳拓客服中心」聯繫詹鈞惠,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後進行投資彩票與期權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2時35分 5,000元 中信帳戶 1.詹鈞惠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47至48頁)。 2.詹鈞惠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61至69頁)。 3.詹鈞惠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3915卷70頁)。 17 熊子萱 行騙者於110年8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Mr.蕭」聯繫熊子萱,佯稱:可透過程式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4時18分許 5,000元 中信帳戶 1.熊子萱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71至72頁)。 2.熊子萱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86至90頁)。 3.熊子萱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3915卷92頁)。 18 簡瑞瑩 行騙者於110年8月1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伊伊」聯繫簡瑞瑩,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後可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5時23分 45,688元 中信帳戶 1.簡瑞瑩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96至98頁)。 2.簡瑞瑩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3915卷103頁)。 3.簡瑞瑩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109至113頁)。 19 林塏勝 行騙者於110年8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塏勝,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後進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8時18分 50,000元 中信帳戶 1.林塏勝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114至118頁)。 2.林塏勝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3915卷130、132頁)。 3.林塏勝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132至144頁)。 110年8月11日18時19分 26,000元 20 李侑勳 行騙者於110年8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李侑勳,佯稱:加入網站後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8時45分 25,000元 玉山帳戶 1.李侑勳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145至147頁)。 2.李侑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915卷149頁)。 3.李侑勳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154至160頁)。 21 徐銘陞 行騙者於110年8月1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銘陞,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後進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20時25分 10,000元 玉山帳戶 1.徐銘陞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164至166頁)。 2.徐銘陞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915卷168頁)。 3.徐銘陞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183至187頁)。 22 李孟璟 行騙者於110年8月11日15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孟璟,佯稱:加入slf投資平台註冊後進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22時48分 10,972元 玉山帳戶 1.李孟璟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189至190頁)。 2.李孟璟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3915卷194至196頁)。 23 陳啟盛 行騙者於110年8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啟盛,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後進行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12時18分 10,000元 中信帳戶 1.陳啟盛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202至205頁)。 2.陳啟盛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內含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915卷212、217至225頁)。 24 鄭堯齊 行騙者於110年8月12日15時6分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vovo線上客服」聯繫鄭堯齊,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後進行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15時14分 22,000元 中信帳戶 1.鄭堯齊警詢時之指述(警3915卷234至236頁)。 2.鄭堯齊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3915卷250頁)。 3.鄭堯齊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警3915卷252至259頁)。 25 郭芳均 行騙者於110年5月初,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郭芳均瀏覽後與之聯繫,行騙者透過LINE對其佯稱:加入ECDH投資平台後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12時44分 82,000元 中信帳戶 1.郭芳均警詢時之指述(偵2141卷25至26頁)。 2.郭芳均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偵2141卷63至64頁)。 3.郭芳均提出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偵2141卷67至68頁)。 26 張育齡 行騙者於110年8月10日前某時,假冒張育齡之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並佯稱:加入BIT交易所投資平台後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7時21分 50,000元 中信帳戶 1.張育齡警詢時之指述(偵2775卷15至16頁)。 2.張育齡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偵2775卷37至60頁)。 110年8月11日17時22分 30,000元 27 何松霖 行騙者於110年8月9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刊登不實廣告,何松霖之友人魏啟倫瀏覽後與之聯繫,行騙者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Marco」對魏啟倫、何松霖佯稱:加入MFC安碩全球投資機構之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何松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20時14分 68,000元 中信帳戶 1.何松霖警詢時之指述(偵8242卷19至21頁)。 2.何松霖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偵8242卷33至67頁)。 3.何松霖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偵8242卷79頁)。 28 李宜安 行騙者於110年8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MR.蕭」聯繫李宜安,佯稱:加入「快速網賺關鍵」之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1日14時14分 37,000元 中信帳戶 1.李宜安警詢時之指述(偵8242卷87至89頁)。 2.李宜安提出之與行騙者對話紀錄截圖(偵8242卷105至117頁)。 3.李宜安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偵8242卷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