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345號
TCDM,112,金簡,345,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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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冠凱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蔡豐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9746號、112年度偵字第4393、7424、7782、8503、12
098、1513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512號,112年度
偵字第17977、21384、21389號,112年度偵字第24587號,112年
度偵字第22894、2803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
第5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
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冠凱犯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及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豐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廖冠凱可預見將其申設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之帳 號、密碼及一般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給他人使 用,極可能遭他人供作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贓款去向 等不法犯行所使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下列行為: ⒈為賺取帳戶內每筆交易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不法租金報酬 (依廖冠凱於偵查中供述【見偵39746卷P178】,此係帳戶租 金報酬),先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依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怡蓉HR」之人指 示,以提供自己之證件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資料



方式,經由不詳之人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 富公司)申設虛擬貨幣帳戶,並將其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廖 冠凱台新帳戶)設為綁定帳戶後,即將該等帳戶(包括虛擬 貨幣帳戶)資料提供「怡蓉HR」,而容任他人以該帳戶資料 從事詐欺及洗錢犯罪。嗣「怡蓉HR」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致使林盛豐受騙,將附表一所示 款項匯至上開虛擬貨幣帳戶,並旋遭作為買受虛擬貨幣所使 用,而造成金流斷點,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⒉為牟取每月5萬元或每日500元至3,000元之不法租金報酬,將 其於111年8月26日22時15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橘子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行動公司)認證申 設之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橘子 電支帳戶),及於110年5月4日4時27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向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金卡公司)認 證申設之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愛金卡電支帳戶,上開2電支帳戶均綁定廖冠凱名下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廖冠凱台新帳 戶)之帳號、會員帳號、密碼、支付密碼及個人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門號等資料,於111年9月5日前某時點,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lexL」之人,而容任他人以該 帳戶資料從事詐欺及洗錢犯罪。嗣「AlexL」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二所示詐術,致使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受騙,分別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上開電支帳戶,並旋遭轉 帳支出一空,而造成金流斷點,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 ⒊為牟取每日2,000元之不法租金報酬,先於111年9月2日起, 在不詳地點,依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澔 澔」之人介紹,自行下載虛擬貨幣平台Huobi(中文名稱: 火幣)及申設虛擬貨幣帳戶(下稱火幣帳戶)後,即與「澔 澔」發送之LINE暱稱「Lin」之人聯繫,再依「Lin」指示將 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小企銀帳戶)設為綁定帳戶,且設定數個約定帳戶 ,並旋將火幣帳戶及中小企銀帳戶之帳號、密碼及個人資料 ,提供予「Lin」,而容任他人以該帳戶資料從事詐欺及洗 錢犯罪,並因此以上開台新帳戶收取對方匯入之租金報酬2, 000元共3次(合計6,000元)。嗣「Lin」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即以附表三編號1、2、8、11至15所示詐術,致使該 編號所示被害人受騙,分別將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上開中小 企銀帳戶,並旋遭轉帳一空,而造成金流斷點,隱匿詐欺贓 款之去向。




蔡豐州可預見將其申設之虛擬貨幣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之帳 號、密碼及一般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給他人使 用,極可能遭他人供作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贓款去向 所等不法犯行所使用,為牟取每日2,500元之不法租金報酬 ,即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11年8月28日,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住處,依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Ire ne Cabe」、通訊軟體LINE暱稱「志傑」之人指示,傳送其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布袋新塭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豐州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金 融卡及身分證等照片,並提供手持身分證之個人自拍照片交 予對方,同意由對方在虛擬貨幣平台Huobi(中文名稱:火 幣)以其名義申設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並將平台帳號綁定其 上開郵局帳戶,再依指示至郵局開通網路銀行、設定約定帳 戶,並於火幣帳戶申設完成後,將火幣帳戶之帳號、密碼及 上開郵局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志傑 」,而容任他人以該帳戶資料從事詐欺及洗錢犯罪,並因此 取得9,500元之租金報酬。嗣「志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即以附表三編號1、3至7、9至10、13所示詐術,致使 該編號所示被害人受騙,分別將該編號所示款項匯至上開郵 局帳戶,並旋遭轉帳一空,而造成金流斷點,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
 ㈠附表一所示機關報告,及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被害人訴由該 編號所示機關報告,以及附表三編號1至6、8所示被害人訴 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附表三編號7所示機關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附表三編號9所示被害人訴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㈢附表三編號10所示被害人訴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㈣附表三編號11至13所示被害人訴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㈤附表三編號14所示被害人訴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㈥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害人訴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及附表三 編號15所示被害人訴由該編號所示機關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三、證據
 ㈠被告廖冠凱於警詢、偵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被告蔡豐州於警詢、偵詢之自白。
 ㈢被害人林盛豐蔡岳宗、告訴人陳宥忠、陳碧虹謝汝婷林韋町許忠賢林蕙萱、馮炳琪、黃姿亭謝雅淳、金蓓 如、郭怡蘭袁君甯潘珉心、杜瑞姷、巫欣諭、楊聰明、 陳龍舜於警詢之指訴。
 ㈣非供述證據(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罪名與罪數
 ⒈核被告廖冠凱就犯罪事實一㈠⒈至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一㈠⒈部分,雖敘及被告廖冠凱有按指示 買賣虛擬貨幣行為,惟被告廖冠凱此部分行為,除其自白外 ,並無他事證補強佐證,是尚難單憑其自白,即為其有此行 為之不利認定,再者,起訴書亦認被告廖冠凱此行為,仍係 成立幫助罪名,是依本案事證情形及公訴意旨之罪名評價, 就犯罪事實一㈠⒈之被告廖冠凱此部分行為,應予更正刪除, 並仍應認其就犯罪事實一㈠⒈所為,係成立上開幫助罪名,附 此敘明。
⒉核被告蔡豐州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⒊被告廖冠凱就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助使詐欺集團分別詐 取犯罪事實一㈠⒈至⒊所載之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匯款,並掩飾 、隱匿所得贓款去向,而同時觸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一般洗錢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蔡豐州就上開犯行 ,亦係以一行為助使詐欺集團詐取犯罪事實一㈡所載之被害 人或告訴人之匯款,並掩飾、隱匿所得贓款去向,而同時觸 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
 ⒋被告廖冠凱就犯罪事實㈠⒈至⒊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⒌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594號 併辦意旨書之告訴人金蓓如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8512號併 辦意旨書之告訴人郭怡蘭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7977、2138 4、21389號併辦意旨書之告訴人袁君甯潘珉心、杜瑞姷  ,112年度偵字第24587號併辦意旨書之告訴人巫欣諭,112 年度偵字第22894、28035號併辦意旨書之告訴人楊聰明、陳



龍舜),分別與起訴之附表二編號1至2部分或附表三編號1至 8部分,具有裁判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㈡刑之減輕或加重
 ⒈被告2人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2人於偵查中或審理中自白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較為不利被 告,故仍適用俢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 定,就上開減刑規定,遞減之。
⒊被告廖冠凱本案犯行,經依上開減刑規定減輕後,核與其本 案犯行情節之罪責已屬相當,並無情輕法重情形,而其坦承 犯行,雙親為肢體障礙(見金簡卷附刑事辯護二狀)情事,則 不足推認本案具有情輕法重情形,是辯護人以該等情事為據 ,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
⒋被告廖冠凱於107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 字第16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確定(下稱第1案);又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 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67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615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下稱第2案)、2月(下稱第3案)確定;復又 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4案);再於10 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600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5案),上開1至5案,經法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豐簡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於110年4月8日 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0年7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其所犯上開案件與 本案犯行之罪質迥異,是難認其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 案,有何特別惡性情形,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㈢量刑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2人提供帳戶資料並 容任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所為顯有 不該。2.被告2人坦承犯行,被告廖冠凱並與附表三編號2所



示告訴人林韋町調解成立(見金簡卷附本院調解序筆錄)之犯 後態度。3.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3 9746卷P51、營偵594卷P7)及被告廖冠凱雙親為重度或中度 股體障礙情形(見金簡卷附刑事辯護二狀)暨各該犯行所生實 害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廖冠凱部分,考量 其先後3次犯行罪質同一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 刑及就應執行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案 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 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 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 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 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五、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廖冠 凱因犯罪事實一㈠⒊犯行而獲取6,000元帳戶租金報酬乙節, 為被告廖冠凱所供認(偵15136卷P51),是被告廖冠凱此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於其此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依蔡豐州郵局帳戶明細(見偵12098卷P35至37),係顯示 被告蔡豐州因犯罪事實一㈡犯行,而分別於111年8月30日0時 42分許、同日13時4分許、同年月31日18時56分許,自該帳 戶提領租金報酬各1,000元、6,000元、2,500元(均不含手 續費,合計取得9,500元),且被告蔡豐州亦供認因犯罪事實 一㈡犯行而取得11,000元之帳戶租金報酬(參見營偵594卷P11 之被告蔡豐州警詢筆錄),足見被告蔡豐州因犯罪事實一㈡犯 行而至少取得9,500元之帳戶租金報酬,是被告蔡豐州此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亦應依上開規定,於其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⒉另被告廖冠凱嗣後如依調解條件償付告訴人林韋町或因故賠 償犯罪事實一㈠⒊之相關被害人(告訴人),則於其實際償還金 額之同一範圍內,因此部分犯罪利得已遭剝奪,自應將該已 償付部分扣除之,而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乃 屬當然,對其之權益亦無影響,尤無雙重執行或對其重複剝 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⒈ 廖冠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㈠⒉ 廖冠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㈠⒊ 廖冠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行為 匯(繳)款時間 金額 匯入之帳號 偵查案號/報告機關 1 林盛豐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1年3月11日,佯稱可協助被害人林盛豐辦理貸款,然需繳納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超商代碼繳納費用,合計遭詐騙2萬元,其中9,975元轉入右列虛擬貨幣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20時52分許(以超商代碼繳款,第二段條碼020311Z000000000) 9975元(已購虛擬貨幣USDT,未進入廖冠凱台新帳戶) 廖冠凱之現代財富公司虛擬貨幣帳戶(綁定廖冠凱台新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974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行為 匯(繳)款時間 金額 匯入之帳號 偵查案號/報告機關 1 陳宥忠 詐欺集團於111年9月5日18時許,佯稱可協助告訴人陳宥忠辦理貸款,然需繳納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金融帳戶,合計遭詐騙6萬元,並轉入右列電支帳戶內。 1.111年9月5日18時37分許 2.111年9月5日18時39分許 1.3萬元 2.3萬元 廖冠凱橘子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393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2 陳碧虹 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24日19時26分許起,佯稱可協助告訴人陳碧虹辦理貸款,然需繳納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金融帳戶,合計遭詐騙325,541元,其中3萬元轉入右列電支帳戶內。 111年9月5日17時7分許 (入戶時間) 3萬元 廖冠凱橘子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3 楊聰明 詐欺集團於111年9月5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允諾」向告訴人楊聰明佯稱可透過「樂天」購物平台儲值、操作購物即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24,045元,其中5,000元轉入右列電支帳戶內。 111年9月5日16時35分許 5,000元 廖冠凱之愛金卡電支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894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行為 匯(繳)款時間 金額 匯入之帳號 偵查案號/報告機關 1 謝汝婷 詐欺集團自111年7月間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謝汝婷後,佯稱可投資香港「檸萌影視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129萬元,其中3萬元、4萬元分別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31日10時41分許 3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2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111年9月6日13時40分許(入戶時間) 4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2 林韋町 詐欺集團自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交友軟體自稱「鄭澤峻」結識告訴人林韋町後,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43萬元,其中10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23分許 10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503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3 許忠賢 詐欺集團自111年7月22日起至同年9月中旬期間,向告訴人許忠賢佯稱透過「玖方億購」購物網站註冊為商家,買賣商品賺取價差可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67,000元,其中27,000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30日15時9分許 27,000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4 林蕙萱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下旬起,透過網路自稱「江文傑」結識告訴人林蕙萱後,佯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30萬元,其中5萬元、5萬元、5萬元、1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1年8月30日14時14分許 2.111年8月30日14時17分許 3.111年8月30日14時20分許 4.111年8月30日14時22分許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1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5 馮炳琪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下旬起,透過交友平台自稱「李旭升」結識告訴人馮炳琪後,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內線交易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16萬元,其中1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31日10時13分許 1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6 黃姿亭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下旬起,透過臉書自稱「陳偉杰」結識告訴人黃姿亭後,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新上市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113,000元,其中3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31日11時50分許 3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7 蔡岳宗(未提告)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30日起,透過臉書結識被害人蔡岳宗後,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21萬元,其中3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31日10時22分許 3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8 謝雅淳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17日起,透過網路交友結識告訴人謝雅淳後,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內線交易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4,217,470元,其中5萬元、5萬元、42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1年9月7日9時12分許 2.111年9月7日9時13分許 3.111年9月7日9時33分許(入戶時間同日10時4分許) 1.5萬元 2.5萬元 3.42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5136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9 金蓓如 詐欺集團自111年7月19日前某日起,透過網路交友結識告訴人金蓓如後,佯稱可投資期貨內線交易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686萬2619元,其中50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8月31日10時32分許(入戶時間同日11時24分許) 50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併辦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594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10 郭怡蘭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5日起,透過網路交友結識告訴人郭怡蘭後,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投資交易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101萬8500元,其中30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9月1日9時16分許 30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512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 袁君甯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間某日,透過交友平台自稱「陳國豪」結識告訴人袁君甯後,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32萬元,其中3萬元、3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1年9月8日9時43分許 2.111年9月8日9時45分許 1.3萬元 2.3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977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12 潘珉心 詐欺集團自111年6月26日起,透過交友平台自稱「張子豪」結識告訴人潘珉心後,佯稱可透過博奕網站獲利、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855,000元,其中58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35分許 58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1384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13 杜瑞姷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25日起,透過交友平台自稱「豪」結識告訴人杜瑞姷後,佯稱可透過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80萬元,其中5萬元、4萬元、1萬元及15萬元、5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1年9月1日9時18分許 2.111年9月1日9時20分許 3.111年9月1日9時25分許 1.5萬元 2.4萬元 3.1萬元 蔡豐州之郵局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1389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1.111年9月6日15時40分許 2.111年9月7日9時36分許 1.15萬元 2.5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14 巫欣諭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間某日,透過交友平台自稱「楊國泰」、「阿勇」結識告訴人巫欣諭後,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期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合計遭詐騙1,892,779元,其中5萬元匯入右列帳戶。 111年9月6日12時42分許 5萬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587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15 陳龍舜 詐欺集團自111年8月20日起,透過臉書暱稱「林寶茹」、「Ibr5300」結識告訴人陳龍舜後,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26,000元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6日13時35分許 (入帳時間同日13時43分許) 26,000元 廖冠凱之中小企銀帳戶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35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附件:非供述證據
  ■111年度偵字第39746號
1.林盛豐之報案資料
(1)繳款收據-P73
(2)對話截圖-P75-89
2.廖冠凱之現代財富公司虛擬貨幣帳戶申設基本資料、交 易資料-91-95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台新總 作文字第1110029884號函暨檢附廖冠凱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P127-141
■112年度偵字第4393號 
1.廖冠凱申設之橘子行動電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65-67
2.陳宥忠之報案資料   
   (1)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正反面-P77   (2)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P79
   (3)對話截圖-P80-82
  3.廖冠凱出租本件電支帳戶予詐欺集團之對話截圖-P93-121 ■112年度偵字第7424號
1.陳碧虹之報案資料
(1)網路轉帳畫面截圖-P55-63、65-67 (2)對話截圖-P62-65
(3)被害人匯款明細-P69-73
  2.廖冠凱申設之橘子行動電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101-105  3.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P107 ■112年度偵字第7782號
  1.謝汝婷之報案資料
  (1)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P131-138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儲字第1111245732  號函暨檢附蔡豐州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151-153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10月7日111忠法   查密字第CU68089號函暨檢附廖冠凱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P155-157
  4.蔡豐州出租帳戶予詐欺集團之對話截圖-P321-383 ■112年度偵字第8503號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1年10月31日太平字第111 0000000號函暨檢附廖冠凱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51-63 2.林韋町之報案資料




   (1)網路轉帳資料-P95-97
   (2)詐欺集團之網路相片截圖-P97
■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
  1.蔡豐州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33-37  2.許忠賢之相關資料
  (1)對話截圖-P85-103、109-115  (2)無褶存款收據-P107
  3.馮炳琪之相關資料
  (1)對話紀錄-P137-141
  (2)匯款資料-P143
   (3)收到不明匯款記錄-P145     4.黃姿亭之相關資料
  (1)對話紀錄-P153-154
  (2)匯款資料-P153-155
  5.蔡岳宗之相關資料
  (1)對話紀錄(含匯款交易資料)-P163-169 ■112年度偵字第15136號   
1.被害人謝雅淳之匯款資料-P66-8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594號(併辦)    1.被害人金蓓如匯款一覽表-P19-21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  2號函暨檢附蔡豐州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25-33  3.金蓓如之報案資料
   (1)玉山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P160   (2)對話紀錄-P151-158
■112年度偵字第18512號(併辦)           1.郭怡蘭匯款一覽表-P25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6日儲字第1110981407 號函暨檢附蔡豐州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33-36  3.郭怡蘭之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P45-46
(2)匯款資料-P56
■112年度偵字第17977號(併辦)      1.廖冠凱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P139  2.袁君甯之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P251-253
(2)匯款資料-P253   
■112年度偵字第21384號(併辦)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12月28日忠法執  字第1119001435號函暨檢附廖冠凱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P251-280
  2.潘珉心之報案資料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P364
  (2)對話紀錄-P365-366
■112年度偵字第21389號(併辦)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1年11月1日太平字第111800 7520號函暨檢附廖冠凱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000-000  0.蔡豐州之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P115-129   3.被害人杜瑞姷提出之照片(含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資料) -P145-151      
■112年度偵字第24587號(併辦)        1.廖冠凱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 65-92
  2.被害人匯款一覽表-P93   
  3.巫欣諭之報案資料  
   (1)LINE帳號截圖-P153-161   (2)匯款資料-P165                ■112年度偵字第22894號(併辦)     1.愛金卡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P55   2.愛金卡電支帳戶之交易明細-P73
   3.楊聰明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75
   (2)對話紀錄-P77-81 
   (3)愛金卡電支帳戶之交易明細-P95   4.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P147
  ■112年度偵字第28035號(併辦)    1.陳龍舜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65
   (2)對話紀錄-P89-97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4月11日忠法執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P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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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布袋新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