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111年11月22日111年度金簡字第59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
第2605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
偵字第19866號【下稱第一次併辦】),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
(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335號
、112年度偵字第616、757、1035、5362號【下稱第二次併辦】
、同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47至105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1
至65號【下稱第三次併辦】、同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732號
【下稱第四次併辦】、同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981號【下稱
第五次併辦】、同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39號【下稱第六次
併辦】),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黃柏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沒收部分)。
事 實
黃柏瑋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不詳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份子作為詐欺犯行收受贓款及製造金流斷點所用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某時,在高雄市同盟路與博愛路口附近公園,將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兆豐帳戶、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銀帳密交付予不詳成年男子,容任該人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39所示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至渠等均陷於錯誤,各以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兆豐帳戶或中小企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黃柏瑋因而幫助他人遂行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嗣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人均察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經當事人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 、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亦無遭變造或 偽造之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柏瑋固坦承將其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男子 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犯行,辯稱:伊 是為了辦理貸款,聽信他人美化帳戶之說詞而受騙交出帳戶 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其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成年男 子使用。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所取得之帳戶資料, 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39所示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各 該告訴人施用詐術,至渠等均陷於錯誤,各以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被告之兆豐帳戶或中小企銀 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並有兆豐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 明細表、網銀轉帳IP明細、111年4月18日更換掛失印鑑申請 書、中小企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及 掛失記錄、如附表編號1至39證據出處欄所示各該告訴人遭 詐欺匯款之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㈡被告就交付本案帳戶之理由,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積極故意、確定故意 )與間接故意(或稱消極故意、不確定故意)二種。前者( 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 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即間 接故意),則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 ,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 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 2.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於我國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 殊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且因 金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屬人特 性,並為個人理財工具,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 具密切親誼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保 管使用,稍具通常經驗與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亦均有妥為保
管金融帳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及常識,縱偶因特殊情 況須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 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金融帳戶一旦如落入不明人士手 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係一般人依 日常生活經驗所知之通常事理,屬公眾週知之事實;兼以近 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電話佯 喬裝友人或家人借款行騙、或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 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 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 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 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 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 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擄車勒贖、假勒贖電話、刮刮樂 詐財、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 為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 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應均已知悉向 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 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 ,以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查被告行為時係33歲之成年人、 具有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案發前曾擔任UBER司機等情,業 據被告自陳在卷,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足認被 告已有相當智識與社會歷練,並非年少無知或毫無使用金融 帳戶經驗之人,對於上情不能諉為不知。復據被告於偵查中 供稱: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也沒有他的聯絡方式、我現在也 找不到那個人了等語,堪認被告就其交付帳戶之對象究係何 人,根本毫無所悉,亦無特殊信賴基礎,被告猶率然交付上 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堪認被告對其金融帳戶可能 成為不法份子之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並藉以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之軌跡,進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已有預見並加 以容任,故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已堪認定。
3.被告雖稱為申辦貸款始交付帳戶云云,惟據其供稱:與對方 的對話紀錄都銷毀了、我也不知道要向哪間銀行貸款等語( 本院金簡上卷第119、120頁),可知被告既無法提供相關貸 款資訊、與對方之聯絡紀錄等資料以為佐證,亦未能說明貸 款期數、利息計算等事項,甚至連要向何銀行貸款都自承不 知,則其所辯已見不實,復無證據可憑,自難認屬實。再者 ,被告既稱為美化帳戶製作財力證明而交付帳戶,復自承對 方大概於一週後就交還存摺及提款卡等語(見本院金簡上卷 第119頁),然被告取回帳戶時,其兆豐帳戶之結算餘額僅
有新臺幣(下同)681元、中小企銀帳戶之結算餘額僅3萬餘 元等情,有前開帳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查,被告取 回帳戶時對此必有明知,亦可認知此等存款餘額甚低,顯無 從作為具相當資力之財力證明,惟被告就此卻未有任何質疑 、未曾探究其帳戶內進出金流內容為何、甚至自承不知要向 哪間銀行貸款,顯見被告絲毫不在意有無所謂美化帳戶辦理 貸款情事,益見其上開所辯,顯屬虛偽,不可採信。 4.況縱有被告所稱要美化帳戶以利貸款之事,惟現今一般金融 機構或民間貸款之作業程序,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代為申辦 貸款,其核貸過程係要求借款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簽 訂借貸契約,並要求借款人提出在職證明、財力證明,並簽 立本票或提供抵押物、保證人以資擔保,如係銀行貸款,尚 會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款人之信用還款狀 況以評定放貸金額,並於核准撥款後,由借款人提供帳戶供 撥款入帳使用,而無須債務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債權人,使債權人得任意使 用借款人名下帳戶之必要;又辦理貸款往往涉及大額金錢之 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 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聯絡 方式,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此為一般正常成年人 所得知悉之情,被告對此自應有所明知。而被告既不知對方 姓名年籍,亦無特殊信賴基礎,有如前述,復可認知所謂美 化帳戶顯與正常申貸流程有違,自可知悉對方所為非屬正當 ,恐涉不法。而所謂「美化」金融帳戶,即係以虛偽製作的 不實金融帳戶交易紀錄及存款結餘,用以欺騙貸款銀行,以 求順利通過銀行審核、取得原有可能被駁回之貸款申請,其 本身之目的及手段,並非純正,更非合法。復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我知道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別人美化帳 戶,是在製作虛假財力證明供作詐貸之用,也將會有金流進 出我的帳戶,我也無法擔保進出金流的合法性等語,堪認被 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以前,就所謂美化帳戶一情事涉虛偽, 對方行為涉有不法,亦可能有違法金流進出其帳戶等情,已 有所認知,被告猶任意交付金融帳戶予對方使用,顯係容任 對方利用其帳戶從事非法行為,則被告對於有不法份子藉其 帳戶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確有施予幫助之不確定故意 ,更堪認定。
㈢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雖聲請調查被害人贓款自其帳戶轉出後 之後續金流云云。惟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 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有幫助詐欺、洗錢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
,有如前述,其上開聲請調查之待證事實與被告本身犯行之 證明或釐清並無關係,核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解不足採信,其所涉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將稱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姓名不詳之人用 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 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 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何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論以幫助犯。另本案依卷內事證,均尚無法證明被告所為之 行為,對正犯部分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訊息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有所認知,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 他人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告訴人詐得財物,而侵 害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 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至檢察官各次移送併辦部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核與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判。
㈢刑罰減輕事由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 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四、撤銷改判部分
㈠上訴論斷
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 察官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3至39 ),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有如前述,故本案審 理之犯罪事實已有擴張(被害人從2人增加為39人、被害總 金額從165萬元增加為962萬6429元),此為原審所不及審酌 ,並影響量刑輕重,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將金融帳戶提供毫 無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 ,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順利 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告訴人因受騙而匯入本案帳戶 之款項,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 不足取。又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 之過錯所在;被告復表示沒有和解意願,就其犯罪所生損害 未有絲毫彌補。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提供2個金融帳戶 、幫助造成受害者人數達39人、詐騙、洗錢金額總計高達96 2萬6429元,所生損害甚鉅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兼衡被告自 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除本案外尚無其他犯罪 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駁回上訴部分(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 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修正後刑法基於 沒收具備獨立性,亦規定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 之宣告,因而在訴訟程序,沒收得與罪刑區分,非從屬於主 刑。又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 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7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係 就原判決有關罪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自應及於沒收部分 。
㈡雖原判決就罪刑部分有如前述應撤銷之事由,然關於沒收部 分,原判決業已敘明:被告雖將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犯 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 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 徵之問題;又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 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 就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 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等 旨。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恭仁、陳建州、廖春源、劉慕珊、劉俊良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劉愛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3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詩瑤」,向劉愛鈴佯稱:可加入創佳APP,註冊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愛鈴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5日9時1分許 5萬元 劉愛鈴警詢筆錄、轉帳交易明細、劉愛鈴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劉愛鈴投資記錄、合作契約。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2 張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2日以手機廣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薇」與張萍聯繫,並佯稱:加入「共享財富」群組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萍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2日10時54分許 90萬元 張萍警詢筆錄、張萍轉帳交易明細、張萍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張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華平創投軟體應用程式及頁面擷圖、郭建宗老師介紹、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一次併辦意旨部分 111年4月26日11時21分許 20萬元 111年4月27日9時9分許 50萬元 3 胡文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郁婷」與胡文靜聯繫,並佯稱:加入「S11內現實戰群組」,並註冊「華平創投」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胡文靜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16分許 5萬元 胡文靜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胡文靜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華平創投應用程式及頁面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20日12時11分許 5萬元 4 黃昆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手機廣告、通訊軟體LINE暱稱「操盤經理-劉鴻彥」、「華平(劉經理)」與黃昆盛聯繫,並佯稱:可註冊加入APP平台操作獲利云云,致黃昆盛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9時41分許 6萬5千元 黃昆盛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銀行匯款單、黃昆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部分 5 邱友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宗操盤工作室」、「韓靜瑤」與邱友霆聯繫,並佯稱:可註冊加入「華平創投」AP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友霆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0時10分許 15萬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邱友霆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邱友霆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部分 6 郭竤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許,以手機廣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薇」與郭竤守聯繫,並佯稱:加入「共享財富」群組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竤守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6日9時26分許 10萬元 郭竤守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匯款申請單、郭竤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部分 7 陳振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公開實戰群組」與陳振翃聯繫,並佯稱:可註冊加入「華平創投」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振翃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7日10時21分許 25萬元 陳振翃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振翃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陳振翃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及內頁、陳振翃自行製作之匯款記錄表、陳振翃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華平創投應用程式頁面擷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部分 8 許瓊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書怡」與許瓊文聯繫,並佯稱:可加入創佳APP,註冊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許瓊文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12時24分許 12萬元 許瓊文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許瓊文臺灣銀行存摺封面、許瓊文自行製作之匯款記錄表、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群組對話、群組成員頁面擷圖、許瓊文遭詐欺過程說明、投資顧問合作契約。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6部分 9 洪仕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靜怡」與洪仕名聯繫,佯稱:加入「分層補償玩法」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洪仕名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14分許 5萬元 洪仕名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洪仕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部分 111年4月20日9時30分許 15萬元 10 余伯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可欣」與余伯志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有內線消息,操作股票穩獲利云云,致余伯志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10時40分許 5萬元 余伯志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余伯志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8部分 111年4月20日10時42分許 5萬元 11 何維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思雅」與何維真聯繫,佯稱:加入創佳資本公司群組,並跟隨盛傑操盤工作室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何維真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25分許 47萬元 何維真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何維真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何維真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何維真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投資顧問合作契約書。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9部分 12 楊蕙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譚雅雯」與楊蕙芳聯繫,佯稱:加入「虎虎生威飆股」群組,並註冊加入創佳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楊蕙芳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6日9時19分許 30萬元 楊蕙芳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憑條、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及對話紀錄擷圖、創佳應用程式及頁面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部分 13 簡芝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平客服陳經理」與簡芝芬聯繫,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操作推薦潛力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簡芝芬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5日10時許 55萬元 簡芝芬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簡芝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部分 14 陳思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QIANYU」陳思璇聯繫,佯稱:加入LINE群組,並依專員指示投注博奕遊戲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思璇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中小企銀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14時54分許 10萬元 陳思璇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陳思璇與詐欺集團成員IG對話紀錄擷圖、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截圖、博奕遊戲畫面擷圖。 第二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2部分 111年4月20日14時55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21日13時55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21日13時57分許 15萬元 15 卓玉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9時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卓玉櫻認識,並佯稱加入投資股票社群獲利云云,致卓玉櫻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3時39分許 1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10萬元) 卓玉櫻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卓玉櫻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卓玉櫻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截圖、創佳應用程式頁面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21日13時44分許 9萬元 16 王信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可欣」與王信宏認識,並佯以推薦操作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信宏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4時6分許 10萬元 王信宏警詢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王信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21日16時19分許 12萬7千元 17 郭書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20時12分許,以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郭書妤互加好友,佯稱:可依指示操作賭博網站獲利云云,致郭書妤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中小企銀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15時19分許 1萬元 郭書妤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郭書妤與詐欺集團成員IG、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4月20日15時19分許 1萬元 18 劉微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前某時,在網路上刊登投資股票訊息,適劉微君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後,致劉微君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49分許(匯入帳戶時間:9時53分許) 19萬6千元 劉微君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以「邱健富」名義匯款)、劉微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部分 19 楊金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刊登股票交易訊息,適楊金富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LINE並對話後,致楊金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5日9時54分許 6萬4933元(併辦意旨誤載為64948元) 楊金富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金富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楊金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金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部分 20 陳宗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陳宗智認識,並佯以推薦投資股票標的云云,致陳宗智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2時33分許 10萬元 陳宗智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宗智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創佳應用程式及頁面擷圖、陳宗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6部分 111年4月21日12時35分許 8萬元 21 劉啓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Kelly」與劉啓宏認識,並佯可投資平台投資股票云云,致劉啓宏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5日10時4分許 50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10萬元、40萬元之2筆匯款) 劉啓宏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啟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詐欺網站頁面擷圖、劉啟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部分 22 張恬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掏金研討社」向張恬維佯稱:可至創佳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張恬維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11分許 5萬元 張恬維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創佳應用程式內頁擷圖、張恬維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8部分 111年4月25日8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25日8時5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27日9時21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27日10時7分許 4萬元 23 李荃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李荃明認識,並佯以可至創佳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李荃明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1時48分許 5萬元 李荃明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櫪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李荃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9部分 24 吳惠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惠渟認識,並佯以可至華平創投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吳惠渟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4時25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4時33分許) 1萬元 吳惠渟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華平創投應用程式頁面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部分 25 陳登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登賢認識,並佯以可至華平創投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陳登賢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2日10時許(匯入帳戶時間為:10時43分時許) 60萬元 陳登賢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陳登賢新光銀行存摺封面、陳登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部分 26 魏伶栯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適魏伶栯於111年4月上旬瀏覽上開訊息,加入通訊軟體LINE,對方以可至華平創投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魏伶栯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22分許(匯入帳戶時間:9時34分時許) 9萬元 魏伶栯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魏伶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2部分 27 黃榮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將黃榮輝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對方以可至創佳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黃榮輝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6日9時4分許 6萬元 黃榮輝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黃榮輝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3部分 28 王奕叡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薇」與王奕叡相識,佯稱:可至華平創投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王奕叡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6日9時55分許 2萬1千元 王奕叡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王奕叡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4部分 29 陳麗蓮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適陳麗蓮於111年4月上旬瀏覽上開訊息,加入通訊軟體LINE,對方以可至創佳APP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陳麗蓮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9時25分許 5萬元 陳麗蓮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陳麗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5部分 111年4月20日9時28分許 2萬5千元 111年4月20日9時31分許 2萬5千元 30 吳浥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浥綺互加好友,佯稱:可加入賽馬博弈群組賺錢云云,致吳浥綺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中小企銀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3時46分許 5萬元 吳浥綺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吳浥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6部分 111年4月23日23時4分許 5萬元 31 郭于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前某時,在Instgram上刊登投資訊息,致郭于維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中小企銀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2日16時48分許 10萬元 郭于維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于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7部分 32 李曉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Instgram、LINE傳送訊息予李曉庭,佯稱:可投資PIMCO網站獲利云云,致李曉庭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中小企銀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0日13時28分許(匯入帳戶時間:14時19分許) 19萬2千元 李曉庭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8部分 33 王嘉星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嘉星相識,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獵人粉絲內線分享群」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嘉星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2日13時48分 4308元 王嘉星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嘉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王嘉星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9部分 34 林慧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4日撥打電話給林慧珠,林慧珠加入對方LINE,對方佯稱:可下載「凱亞」、「創加」投資平台APP,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慧珠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6日11時46分 5萬元 林慧珠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林慧珠新光銀行存摺封面、詐欺應用程式頁面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0部分 35 林曉萍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股市報明牌之廣告,適林曉萍於111年2月13日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並對話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1時53分許 10萬元 林曉萍警詢筆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1部分 111年4月25日9時42分許 1萬6188元(併辦意旨漏載) 36 陳韻如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gram上刊登投資之限時動態,致告訴人陳韻如於111年3月29日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並對話後,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6時23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6時24分許) 5萬元(匯至中小企銀帳戶) 陳韻如警詢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陳韻如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三次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2部分 111年4月25日23時4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23時45分許) 10萬元(匯至兆豐帳戶) 111年4月25日23時45分許 10萬元(匯至兆豐帳戶) 111年4月26日0時5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0時7分許) 10萬元(匯至兆豐帳戶) 111年4月26日0時9分許 10萬元(匯至兆豐帳戶) 111年4月27日0時1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0時2分許) 10萬元(匯至兆豐帳戶) 111年4月27日0時1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0時2分許) 10萬元(匯至兆豐帳戶) 37 王榮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夢茹」與王榮坩聯繫,並佯稱:加入「誠至金開165」網站社群,並註冊「華平創投」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榮坩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2日9時許(匯入帳戶時間:9時47分許) 100萬元 王榮坩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王榮坩中國信託存簿封面及內頁、王榮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應用程式頁面擷圖。 第四次併辦意旨部分 38 劉耀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夢茹」群組向劉耀霆佯稱:加入「華平創投」APP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劉耀霆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1日15時7分許(匯入帳戶時間:15時15分許) 20萬元 劉耀霆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劉耀霆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劉耀霆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詐欺應用程式頁面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五次併辦意旨部分 39 謝季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7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柯楚涵」向謝季蓉佯稱:至投資網站進行股票交易賺錢云云,致謝季蓉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兆豐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4月25日11時18分許 30萬元 謝季蓉警詢筆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委託書、謝季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 第六次併辦意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