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17號
SLDM,112,金訴緝,1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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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73、75、138、190號、111年度偵字第8435、10350、14069、1
6355、17969、22283號),被告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炳樺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二十一至三十四、三十六至三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二十一至三十四、三十六至三十七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十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炳樺(暱稱「H」、「美國女孩」)與莊岳霖(暱稱「達浪」 、「水龍頭」、「茶裏王家庭號」、「和尚」)、王晉維( 暱稱「吾岳」、「陳浩南」)、陳彥彤(暱稱「塵塵」、「 IR」)、黃加儒(以上四人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葉○祐 (暱稱「洪金寶」、「YO」,由本院少年法庭另行審理)均 明知使用來源不明之提款卡及自不明他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內 提領現金,係詐欺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手法,仍陸續自民國 111年2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詐術詐取 他人財物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莊岳霖 負責以電腦連接讀卡機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俗稱 「洗車」)併聯繫、督促擔任領取贓款者(俗稱車手)依照上 游成員指令行動等工作,王晉維擔任車手及收取人頭帳戶金 融卡(俗稱取簿手)等工作,黃炳樺擔任收取贓款(俗稱收水) 及取簿手,陳彥彤擔任車手及取簿手,黃加儒葉○祐擔任 車手;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使之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匯入款項至附表一所示由詐騙集團所支配之人頭帳 戶(王晉維黃炳樺陳彥彤等人所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之 時間、地點等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將



款項領出(陳彥彤王晉維黃加儒葉○祐領取贓款情形詳 如附表三所示)交予指定之收水人員,收水人員再交予不詳 詐騙集團成員(黃炳樺莊岳霖王晉維陳彥彤黃加儒 等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之參與情形及角色分工,詳如附 表一所示)。
二、案經盧宜佳、林姿伶、闕子維、陳映儒賴阡復、李韓、顏 淳穎、楊惠閔吳佳樺侯景文鄭欽耀、羅小婷、曾薇琳 、李維浤、陳昇甫、古煒慈、黃奕翔、鄭子廷、游于葇、黃 文欣蕭宇晨游婷芳謝美鳳李昱翰陳晏凰、劉乙睿 、金敏柔、簡君倪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 察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且有如 附表一、二、三「證據出處欄」、附表四編號一至六、二十 二至二十四所示之各項補強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6月2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 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 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㈡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 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 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 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所侵害之社 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 ,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 於參與詐騙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 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 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皆有所重合, 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 單純一罪。從而,應僅就「該案件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 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



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 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 評價。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 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 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 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 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 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 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 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11年2月間某日起,加入事實欄所述 之詐欺集團,並擔任收取贓款(俗稱收水)及取簿手,該集團 係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組織,且在本案繫屬本院前,被告未曾因參與本件詐欺集 團所為不同次詐欺取財犯行遭檢察官就組織犯罪部分提起公 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堪認本案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揆諸前揭說明,被 告就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首次即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犯 行,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附表一編號十二至十五、二十一至三十四、三十六至 三十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㈣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其餘成員,依其等各自參與之時間暨以 被害人為區分,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僅 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各該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被害人均有不同,被害法 益並非單一,且各次行為之犯罪時間、地點均為可分,堪認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
 ⑴被告行為後,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於112年5月24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生效;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 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 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②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 揭條例、法律修正後之規定,均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 ,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⑵然按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 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 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 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 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 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 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 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 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 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 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 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 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就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本院 審判中均自白在卷,原應就其所犯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 ,分別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此部分所犯 罪名俱屬前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 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即可,併此說明。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以獲取不 法利益,不僅侵害被害人等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 屬不該,惟犯後知所悔悟、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被告之 犯罪參予程度情重、分工情形、位居之角色地位、素行、犯 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犯行獲利、被害人所受損失、被



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附表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之刑係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 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 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 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 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爰秉此原則,就被告所犯之罪為整體評價,就宣告之有期 徒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 、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已刪除第3 項、第4項有關刑前強制工作之規定,是本案自無對被告宣 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問題。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 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 決參照)。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 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 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 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 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 、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 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洗錢 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條文既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而採取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 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聯繫詐欺



集團成員而為本案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又被告黃炳樺供承其報酬為抽取擔任車手之同 案被告所提領金額的2%,至於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的報 酬則是一次500元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8435號卷第293頁 、本院金訴緝卷第125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計為1萬 5919元(計算式:附表三編號9至13擔任車手之同案被告王 晉維、葉○祐提領款項總額547000元*0.02+附表一編號22擔 任車手之同案被告王晉維葉○祐提領金額99966元(詳附表 一編號22所示之49983元二筆計為99966元)*0.02+附表一編 號36、37擔任車手之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金額124000元(詳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79號判決)*0.02+附表二編號3收取包 裹1次500元=10940+1999+2480+500=15919元),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㈢附表三所示車手提領之款項,固為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之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惟已由被告等本案詐騙集團 成員收取後交付上游成員,亦難認屬被告所有之財物,自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之物,為同案被告莊岳霖所有、供其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測試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之物,為 其本案犯罪所用;附表四編號6所示現金1萬3400元、附表四 編號22所示現金3萬8240元,則各為莊岳霖、王晉霖所有之 本案犯罪所得;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物,為莊岳霖所有、供 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均業於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38號案件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 至21所示之物,經核與被告暨同案被告莊岳霖王晉維、陳 彥彤、黃加儒本案犯行無關,故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主文及宣告刑 1 告訴人 盧宜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盧宜佳,佯稱盧宜佳先前購物帳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盧宜佳陷於錯誤,接續於⑴111年2月28日0時21分、23分匯入9萬9998元、4萬9983元⑵111年2月28日0時14分、17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1元,⑶111年2月28日0時13分、18分匯入9萬9986元、4萬9985元,各至前由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日被害人盧宜佳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45至50頁) 2、盧宜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41至43頁) 3、盧宜佳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1至54頁) 4、盧宜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3至7頁) 5、111年5月26日富邦商銀中正分行北富銀中正字第111000006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198。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75至279頁) 6、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4949。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0至284頁) 7、111年6月13日凱基商銀凱銀集作字第1110002397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6490。戶名:徐誌偉】(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5至288頁) 2 告訴人 林姿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林姿伶,佯稱林姿伶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姿伶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7日19時22分、23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經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3日告訴人林姿伶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9至65頁) 2、林姿伶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55至57頁) 3、林姿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9至13頁) 4、111年5月23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111653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38。戶名:張家鈁】(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89至292頁) 3 告訴人 闕子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闕子維,佯稱闕子維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闕子維陷於錯誤,提供家人金融資料、個資、信用卡資料、帳戶驗證碼等資料,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39分自闕子維父親帳戶轉出9萬9999元至右列經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5日告訴人闕子維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3至76頁) 2、闕子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69至71頁) 3、闕子維交易明細(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7頁) 4、闕子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5頁) 5、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7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4 被害人 劉睿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劉睿恩,佯稱劉睿恩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睿恩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19時54分匯入6123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分匯入1萬9019元,各至前由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6日被害人劉睿恩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3至84頁) 2、劉睿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79至81頁) 3、劉睿恩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5頁) 4、劉睿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23至25頁) 5、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7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6、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8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5 告訴人 陳映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陳映儒,佯稱陳映儒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映儒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21時37分、39分、3月6日0時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5分、47分、3月6日0時13分匯入9萬9987元、2萬123元、9萬9987元,各至前由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6日告訴人陳映儒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1至93頁) 2、陳映儒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87至89頁) 3、陳映儒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9至21頁) 4、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5、111年5月20日新光商銀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38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10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0至303頁) 6 告訴人 賴阡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賴阡復,佯稱賴阡復先前消費遭誤植為企業用戶,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賴阡復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時4分匯入4萬9987元至右列經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6日告訴人賴阡復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9至101頁) 2、賴阡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95至97頁) 3、賴阡復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3頁) 4、賴阡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17頁) 5、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75。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7 告訴人 李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李韓,佯稱李韓先前消費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韓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5日18時10分、20時47分、49分匯入2萬9985元、4萬9986元、4567元至右列經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5日告訴人李韓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9至112頁) 2、李韓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05至107頁) 3、李韓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13頁) 4、李韓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27頁) 5、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689。戶名:劉秝熒】(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6、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8 告訴人 顏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撥打電話予顏淳穎,佯稱顏淳穎帳戶遭設定為公開,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顏淳穎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4時40分、59分匯入2萬9987元、2萬9985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陳彥彤持卡提領款項(陳彥彤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4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9日顏淳穎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97至199頁) 2、顏淳穎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193至195頁) 3、顏淳穎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1至202頁) 4、顏淳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45頁) 5、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9 被害人 陳吳子昭(起訴書誤載為吳陳子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陳吳子昭,佯稱陳吳子昭先前第四台費用欠費未繳,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吳子昭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13分匯入2萬9997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黃加儒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8日被害人陳吳子昭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7至208頁) 2、陳吳子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3至205頁) 3、陳吳子昭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09至211頁) 4、111年5月25日第一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10 被害人 何佩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何佩玲,佯稱何佩玲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何佩玲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24分、31分、58分匯入6234元、9912元、2萬9989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黃加儒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8日被害人何佩玲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7至218頁) 2、何佩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3至215頁) 3、何佩玲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19至233頁) 4、何佩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47頁) 5、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26。戶名:標宥棋】(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11 告訴人 楊惠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楊惠閔,佯稱楊惠閔先前購物遭盜刷信用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楊惠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2時25分、22時15分匯入2萬6123元、2萬9987元至右列由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5日楊惠閔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26至127頁) 2、楊惠閔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28至132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被害人 賴紹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賴紹文,佯稱賴紹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賴紹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13分、15分、111年3月10日0時2分、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賴紹文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57至158頁) 2、賴紹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59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被害人 郭君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20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郭君亮,佯稱郭君亮先前消費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郭君亮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0日0時5分、7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被害人郭君亮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61至165頁) 2、郭君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67頁) 3、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124。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告訴人 吳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吳佳樺,佯稱吳佳樺先前購物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佳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4分匯入2萬2279元至右列由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黃炳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告訴人吳佳樺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33至136頁) 2、吳佳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111偵14069卷第133至141頁) 3、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43。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被害人 張彩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彩慈,佯稱張彩慈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彩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0時37分、37分、38分匯入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右列由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黃炳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15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張彩慈警詢筆錄(111偵14069卷第142至143頁;111偵33119卷第26頁及背面;111他2692卷第17頁及背面同) 2、張彩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111他2692卷第20至21頁背面、24頁背面至28頁背面;111偵14069卷第149至155頁;111偵33119卷第29至30頁背面、33頁背面至37頁背面同) 3、張彩慈手機擷圖【匯款單據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他2692卷第22頁背面至24頁;111偵14069卷第145至148頁;111偵33119卷第31頁背面至33頁同) 4、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0000000000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43。戶名:林文婷】(111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告訴人 侯景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侯景文,佯稱侯景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侯景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7時16分、18時4分匯入9萬9357元、2萬9986元至右列由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陳彥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4日告訴人侯景文警詢筆錄(111偵17969卷第61至65頁) 2、侯景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111偵17969卷第93至95、113至117頁) 3、侯景文匯款單據(111偵17969卷第97至103頁) 4、111年3月14日龜山分局照片【侯景文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111偵17969卷第105至109頁) 5、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871。戶名: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17 告訴人 鄭欽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鄭欽耀,佯稱鄭欽耀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鄭欽耀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8時16分匯入1萬9985元至右列由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陳彥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4日告訴人鄭欽耀警詢筆錄(111偵17969卷第67至69頁) 2、鄭欽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111偵17969卷第119至120、123至125頁) 3、鄭欽耀匯款單據(111偵17969卷第121頁) 4、鄭欽耀LINE對話擷圖(111偵17969卷第71至73頁) 5、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9871。戶名: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18 告訴人 羅小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羅小婷,佯稱羅小婷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羅小婷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22時47分、52分匯入4萬9156元、4萬9171元至右列經陳彥彤收取之存摺(陳彥彤收取存摺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75、14131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8日告訴人羅小婷警詢筆錄【筆錄誤載為110年】(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49至250頁) 2、羅小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45至247頁) 3、羅小婷匯款單據(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1頁) 4、羅小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1頁) 5、111年5月26日郵局儲字第1110159373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1854。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3至345頁) 19 被害人 黃俊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黃俊嘉,佯稱黃俊嘉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俊嘉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1分匯入6萬2995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經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8日被害人黃俊嘉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7至258頁) 2、黃俊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3至255頁) 3、黃俊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3頁)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20 告訴人 曾薇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曾薇琳,佯稱曾薇琳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曾薇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8時38分匯入1萬4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陳彥彤提領部分另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39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8日曾薇琳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71至273頁) 2、曾薇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67至269頁) 3、曾薇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7頁)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21 被害人 宋昇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宋昇樺,佯稱宋昇樺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宋昇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0分、26分匯入2萬9989元、1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被害人宋昇樺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03至104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5至106頁同) 2、宋昇樺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111少連偵73卷第105至106、109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7至109頁同) 3、宋昇樺匯款單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07至108頁) 4、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093】(111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告訴人 李維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李維浤,佯稱李維浤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維浤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17日17時30分、35分匯入5萬元、2萬1138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陳彥彤提領(陳彥彤提領部分,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業已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復於111年3月19日15時12分、13分匯入4萬9983元、4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王晉維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5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黃炳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4月2日告訴人李維浤警詢筆錄【第1次】(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63至266頁;111少連偵190卷第95至98頁;111偵16355卷第49至55頁同) 2、111年4月2日告訴人李維浤警詢筆錄【第2次】(111少連偵190卷第99至100頁;111偵16355卷第57至59頁同) 3、李維浤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61至63、67至97頁;111少連偵138卷二第259至261頁;111少連偵138卷三第5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01至103頁同) 4、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111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5、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7093】(111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6、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7、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告訴人 古煒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撥打電話予古煒慈,佯稱古煒慈先前購物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古煒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8日17時14分、27分匯入4萬9988元、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古煒慈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357至359頁) 2、古煒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1少連偵73卷第111至113頁) 3、古煒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和分局警備隊】(111少連偵73卷第361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告訴人 陳昇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陳昇甫,佯稱陳昇甫先前購物帳務資料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昇甫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46分匯入2萬998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7月12日告訴人陳昇甫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11至113頁) 2、陳昇甫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15至117頁) 3、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 黃奕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奕翔,佯稱黃奕翔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奕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55分匯入2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奕翔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19至120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19至120頁同) 2、黃奕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21至12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21至123頁同) 3、黃奕翔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27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被害人 林福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林福來,佯稱林福來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林福來陷於錯誤,提供金融資料、個資、帳戶驗證碼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17時7分自林福來帳戶轉出1萬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5日被害人林福來警詢筆錄(111偵16355卷第99至105頁) 2、林福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107至109、113至117頁) 3、林福來匯款單據(111偵16355卷第111頁) 4、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2869】(111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告訴人 鄭子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鄭子廷,佯稱鄭子廷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鄭子廷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1萬5261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1日告訴人鄭子廷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25至129頁) 2、鄭子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31至133頁)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告訴人 游于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游于葇,佯稱游于葇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游于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2萬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0日告訴人游于葇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35至136頁) 2、游于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37至139頁)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告訴人 黃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文欣,佯稱黃文欣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文欣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5分、8分匯入1萬1237元、1萬23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文欣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33至13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57至159頁同) 2、黃文欣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37至14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61至163頁同) 3、黃文欣匯款單據、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43至144頁) 4、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告訴人 蕭宇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蕭宇晨,佯稱蕭宇晨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蕭宇晨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36分匯入1萬21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蕭宇晨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45至147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1至143頁同) 2、蕭宇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49至15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5至147頁同) 3、蕭宇晨手機擷圖【通話紀錄、匯款單據】(111少連偵73卷第153頁) 4、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告訴人 游婷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游婷芳,佯稱游婷芳先前購物訂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游婷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1分、48分、50分匯入3萬52元、9989元、9989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游婷芳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369至37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49至151頁同) 2、游婷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29至131頁;111少連偵73卷第373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53至156頁同) 3、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700。戶名:蔡岳庭】(111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告訴人 謝美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謝美鳳,佯稱謝美鳳先前購物遭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謝美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6分匯入9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謝美鳳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65至166頁) 2、謝美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67至169頁) 3、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611】(111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告訴人 李昱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李昱翰,佯稱李昱翰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昱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8分匯入1萬2012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19日告訴人李昱翰警詢筆錄(111少連偵73卷第155至161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71至177頁同) 2、李昱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111少連偵73卷第163至165頁;111少連偵190卷第179至181頁同) 3、李昱翰匯款單據、郵局存摺影本(111少連偵73卷第167頁) 4、李昱翰通話紀錄(111少連偵73卷第169頁) 5、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611】(111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6、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告訴人 陳晏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陳晏凰,佯稱陳晏凰先前購物遭誤植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晏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6分、19時4分匯入4萬9989元、1萬6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葉○祐、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黃炳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0日告訴人陳晏凰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83至186頁;111偵16355卷第121至127頁同) 2、陳晏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111偵16355卷第129至141頁) 3、陳晏凰手機擷圖【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存摺翻拍照片】(111偵16355卷第143至161頁) 4、111年6月9日郵局儲字第111017555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8707。戶名:汪珮騏】(111偵16355卷第41至48頁) 5、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告訴人 劉乙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撥打電話予劉乙睿,佯稱劉乙睿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乙睿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38分匯入13萬2123元、1萬1123元至右列經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劉乙睿又於111年3月20日19時16分、18分、20分、2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8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右列經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1日告訴人劉乙睿警詢筆錄(112偵2920卷第51至55頁) 2、劉乙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111偵10350卷第61至99、121至123頁;112偵2920卷第63至91頁同) 3、劉乙睿匯款單據(111偵10350卷第101至107頁;112偵2920卷第57至61頁同) 4、111年5月19日郵局儲字第111015319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5216。戶名:朱凱凡】(111偵10350卷第133至135頁) 36 告訴人 金敏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金敏柔,佯稱金敏柔先前購物恐遭持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金敏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38分、43分、45分,匯入4萬9989元、4萬2080元、1萬4030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由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陳彥彤提領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43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黃炳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2日告訴人金敏柔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193至197頁) 2、金敏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111少連偵190卷第199至203頁) 3、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3745。戶名:吳佳虹】(111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告訴人 簡君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簡君倪,佯稱簡君倪先前購物恐遭多扣款項,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簡君倪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匯入3萬8066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陳彥彤提領部分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9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交付黃炳樺。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3月22日告訴人簡君倪警詢筆錄(111少連偵190卷第205至209頁) 2、簡君倪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111少連偵190卷第211至213頁) 3、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3745。戶名:吳佳虹】(111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4、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111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111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黃炳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所領取人頭帳戶帳號提款卡 證據出處 1 王晉維 被告王晉維於111年2月27日2時59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秝熒寄出) 11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監視器畫面】(111少連偵138卷一第41至67頁;第93至119頁同) 2 王晉維 被告王晉維於111年2月27日4時17分,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誌偉陳米琪寄出) 11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監視器畫面】(111少連偵138卷一第41至67頁;第93至119頁同) 3 黃炳樺陳彥彤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9日16時29分,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領取包裹後,再交予被告黃炳樺。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林文婷寄出) 1、111年3月9日北投分局蒐證影像照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被告黃炳樺交付帳戶經過】(111偵14069卷第85至90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11偵14069卷第49頁;111偵22283卷第7頁同) 3、111年3月9日北投分局照片【被告陳彥彤指認】(111偵22283卷第25至27頁) 4 王晉維陳彥彤 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4日15時7分,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天東門市領取包裹後,再交予被告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宗緯寄出) 1、111年3月21日統一超商天東門市監視器畫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取簿手為被告王晉維、收水為被告陳彥彤】(111偵17969卷第77至92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林宗緯】(111偵17969卷第75頁) 5 王晉維 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3時2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瀛門市領取包裹。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朱凱凡寄出) 1、111年3月19日被告王晉維監視器畫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11偵10350卷第29至35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朱凱凡】(111偵10350卷第27頁) 6 王晉維 被告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4時11分,臺北市○○區○○路000號、717號統一超商雙全門市領取包裹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㛄榳寄出) 1、111年3月19日現場照片簿【被告王晉維取簿貨態追蹤、超商監視器畫面】(112偵2920卷第17至21頁) 2、超商貨態追蹤頁面及繳款證明【查詢代碼:Z00000000000】(112偵2920卷第41至42頁) 附表三:
編號 車手姓名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出處 1 陳彥彤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5日15時43分至4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提領計12萬9000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帳號末4碼:2775。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1至132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帳號末4碼:2775。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71至172頁) 2 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5日19時36分、37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提領計3萬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帳號末4碼:1689。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9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帳號末4碼:1689。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1頁) 3 陳彥彤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6日0時38分至1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等處,提領計10萬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帳號末4碼:1875。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3至134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帳號末4碼:1875。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73至175頁) 4 陳彥彤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5日22時9分至3月6日0時32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等處,提領計20萬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帳號末4碼:7109。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35至137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帳號末4碼:7109。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77至179頁) 5 陳彥彤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6日15時12分至1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提領計9萬5000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帳號末4碼:2826。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41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帳號末4碼:2826。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3頁) 6 黃加儒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黃加儒於111年3月7日20時20分至21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提領計8萬4000元 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帳號末4碼:2826。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4至185頁) 7 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17日23時14分至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提領計9萬8000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帳號末4碼:1854。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43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帳號末4碼:1854。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91頁) 8 陳彥彤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陳彥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9分至18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8000元 1、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帳號末4碼:0447。戶名:陳瑞英。被告陳彥彤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53至154頁) 2、被告陳彥彤提領畫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帳號末4碼:0447。被告黃加儒指認】(111少連偵138卷一第189至190頁) 9 王晉維 葉○祐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5時18分至17時3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自左列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提領計14萬9000元。 被告王晉維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帳號末4碼:7093】(111偵16355卷第19頁) 10 王晉維 葉○祐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5時33分至17時11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提領計9萬5000元。 被告王晉維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帳號末4碼:2869】(111偵16355卷第21頁) 11 王晉維 葉○祐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6時18分至18時18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2000元。 12 王晉維 葉○祐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7時12分至18時58分,在新北市○○區○○街00號等處提領計11萬1000元。 13 王晉維 葉○祐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葉○祐、王晉維於111年3月19日18時54分、55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計5萬元。 被告王晉維提領一覽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帳號末4碼:8707】(111偵16355卷第23頁) 14 陳彥彤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陳彥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2分至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處,提領計14萬4000元 1、111年3月22日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照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帳號末4碼:3745。被告陳彥彤提領經過】(111少連偵190卷第89至93頁) 15 陳彥彤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車手陳彥彤黃加儒於111年3月9日20時48分許、同日2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泰山分行之自動樞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再隨即將上開款項交付予黃加儒黃加儒復前往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丹鳳大旅館將上開贓款上繳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1、111年3月23日新北市刑大現場蒐證照片【被告陳彥彤、被告黃加儒提款經過】(111他2692卷第30至34頁) 2、車手提領畫面(111偵33119卷第93至103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黑色iPhineXR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台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 粉色iPhone8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台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3 綠色USB 1個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4 讀卡機 1個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5 HP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台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6 新臺幣 13,400元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7 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吳筵柏) 2本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8 子彈 1顆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9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莊岳霖 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11 臺灣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2 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4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5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6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7 兆豐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8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20 元大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莊岳霖 1、111年3月23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莊岳霖扣案物】(111少連偵75卷第69至71頁) 2、111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淡字第111433307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111少連偵75卷第505至511頁)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王晉維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被告王晉維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王晉維扣案物】(111少連偵73卷第75頁) 22 新臺幣 38240元 王晉維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被告王晉維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王晉維扣案物】(111少連偵73卷第75頁) 23 智慧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1支 王晉維 111年3月19日淡水分局被告王晉維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王晉維扣案物】(111少連偵73卷第75頁) 24 iPhone8手機(玫瑰金,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炳樺 111年4月6日淡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黃炳樺扣案物】(111少連偵190卷第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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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