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浪.達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
度原金訴字第59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55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4206、11051、12025、15739、16661、1756
7、17592、21657、22940、26094、26102、25720、29810、3437
8、38947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同署
111年度偵字第42746、44019、46197號、112年度偵字第6336、6
351、6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阿浪.達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阿浪.達娜(原名陳志杰)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 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已 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 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性質,竟仍基於幫助 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20時 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2段水湳市場旁之中華電信門市 前,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提供給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 成員用於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資金去向。嗣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 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阿浪 .達娜上開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轉 帳一空,製造資金斷點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彭婷婷、俞國楨、黃筠榛、蔡念臻、何彥儀、吳睿杰、 謝和靜、邱莉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陳秀 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鍾一嘉、沈楌宸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廖浩鈞訴由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唐瑞娸、林鈺燕、劉家盛分別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太平分局報告、康芯瑜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劉宗修、黃柏盛、王碩賢分別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陳玄宗、陳虹吟、陳以勒分別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貳、證據能力:
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 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 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阿浪.達娜經合法傳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 未到庭,其於原審審理時,固坦承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給他 人並供他人使用,且對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因遭詐騙 ,而將款項匯入其上開帳戶等節亦不爭執,然矢口否認有何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當時想要辦理車貸 ,有1位自稱「OK忠訓」人員稱可以幫忙貸款,所以提供資 料給對方,因為我有前科,信用不好,對方說可以美化我的 信用資料,這樣才能順利辦到車貸,我是要等到我辦出的貸 款額度多少來選擇要購買的車種云云;辯護人辯護稱:經辯 護人以「OK忠訓」檢索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發現以 「O K忠訓國際」人員,假美化金融帳戶協助辦理貨款為幌子, 詐騙民眾交付帳戶資料之刑事案件,多達172筆,被告也是 在臉書看到車貸廣告,加了好友,對方顯示「OK忠訓國際OK 黃富康」,被告與之洽談車貸事宜,對方還告知在提供之證 件上註明「僅供貸款使用」,被告信以為真,才提供帳戶資 料,以為這樣是安全的,貸款比較好過,一直到案發後,經 員警告知才知道是詐騙。被告雖然於103年間曾因出售帳戶 給他人而遭判刑,但該次涉案情節與本案完全不同,不能據 此認被告有幫助洗錢之故意,且上開帳戶是被告用以經營市 場批發、販售雞肉時,向大盤批發雞肉所用帳戶,且是唯一 使用的帳戶,被告必須在每日收攤後,按實際售出雞肉數量
,當日將應支付大盤的費用,匯給大盤,若有遲誤,日後將 無雞肉可賣,被告收攤後,銀行都已下班,被告無法臨櫃匯 款,只能轉帳,若非受騙,絕不會把生財所需工具,交給別 人使用。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收到好處,且被告智識 程度有限,對於推陳出新之詐騙手法,未能適時辨別真實性 ,致遭訛詐之詞所惑,實屬情有可原,為詐騙集團之受害人 ,故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查:
一、被告於110年10月12日20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2段水 湳市場旁之中華電信門市前,將其所申辦之上開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某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人使用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審 理時供陳明確,並有被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 見偵6255卷第39至42頁)在卷可佐。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告訴人彭婷婷等23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附表所示之 詐術所騙,因而皆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 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匯至被告上開帳戶等 情,則經證人彭婷婷等23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如 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2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3573號函並檢附被 告阿浪.達娜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存卷可查,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可信為真實。
二、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 流通,為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 烈的屬人性,大多數人均甚為重視且極力維護與金融機構之 交易往來關係,故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 自己名義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 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需,為免涉及不法或令自 身信用蒙受損害,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 ,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況近年來不 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 ,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 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 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 犯罪,並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工具。是依社會一般人 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 戶金融卡或密碼者,應可預見極可能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 犯罪工具使用或掩飾隱匿金流追查。
三、觀諸被告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於110年10月12日交付帳 戶前,最後一次使用該帳戶交易之日為110年7月5日,交易 後帳戶內餘額為300餘元,於同年10月14日提領2次100元之 交易後,即有款項存入且隨遭轉出,與一般詐欺犯罪之帳戶 經存入款項後隨即遭提領之情形相符外,亦與一般提供給他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係僅有零錢餘額及於取得帳戶資料後會測 試帳戶可正常使用之情形相符;又被告於開戶時,已申辦網 路銀行,於110年10月9日,另使用自動櫃員機辦理網路銀行 異動,有銀行交易明細、中國銀112年2月6日中信銀字第000 000000000000號檢附之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網銀異 動資料(見偵6255卷第55至85頁,本院卷第141至149頁), 顯見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時,亦依指示辦理網路銀行之異動 設定,被告對於其帳戶內金額流向已難掌控,當知之甚詳。 又被告之品格證據,倘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參諸外國 立法例,可容許提出供為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 、預備、計畫、認識、同一性、無錯誤或意外等事項之用( 例如被訴縱火之被告,其先前作案之手法有其特殊性,與本 案雷同,雖不可以被告以前所犯放火事證以證明其品格不良 而推論犯罪,但可容許提出作為係同一人犯案之佐證)。查 被告前於102年間,將其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不詳 之人,遭不詳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收受被害人匯入 款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143、8618號起訴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3年度沙簡字第208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6255號偵卷第123至125、135頁, 本院卷第47頁)。則以被告之年齡、高職畢業之智識能力及 歷經上開案件之偵查司法程序之經驗,其對於將金融機構核 發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碼等個人資料交付他人 使用,有極大可能將流為詐欺犯罪集團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 工具使用,必然較一般人有更加深刻之認識。另參被告與OK 忠訓國際黃富康並不相識,雙方也未詳細談及申辦貸款之細 節、金額及利息等情,被告也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及公司所在 ,可知被告在欠缺信賴基礎之情況下,仍不顧上開已明確預 見之可能性,將其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 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而容任對方使用,則被告提供時,主觀 上有縱收受金融帳戶資料之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 取財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應堪認定。四、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密 碼給不詳之人,由不詳之人向彭婷婷等23人施用詐術詐取財 物,而犯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被告上開帳戶作為收受詐騙
款項之人頭帳戶,並經不詳之人轉帳至不詳帳戶,足以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逃避司法追訴、 處罰,於正犯應成立一般洗錢罪。被告對於提供個人金融機 構帳戶,可能被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有所預見,已 如前述,其主觀上並知悉金融卡、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即在提 領帳戶內金錢,對於其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藉由被告名義之人頭帳戶製造金流斷點,規避司法 偵查,當同可預見。從而,被告上開交付帳戶資料,容任他 人持以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藉由被告名義帳戶掩 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自已該當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五、被告固辯以上情。然細究被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 片(見偵6255卷第39至42頁),其中雖載對話對象為OK忠訓 國際黃富康,然並無與之對話者之資訊,也無對話之日期, 則該對話紀錄是否係被告與所謂OK忠訓國際黃富康之對話內 容,已有可疑。另被告稱該對話紀錄是還沒換手機時留存之 截圖資料,則被告既知要留存資料,顯見已有戒心,又為何 僅有該片段之資料,而非全部對話紀錄,亦與常情有違。再 者,被告既稱OK忠訓國際黃富康表示交付帳戶資料是要製造 金流或信用紀錄等語,其作法應是美化被告帳戶內之存款餘 額,以證明被告有相當資力及信用,又何以需要被告交付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將存入被告帳戶之金流轉匯至其他不明 帳戶內,此亦與增加帳戶內資力有違。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辯護人雖又辯護稱以「OK忠訓」查詢有172筆之刑事案件 ,以佐證被告本案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 ,然個案情節不同,本無從比附援引,故辯護人所舉之判決 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依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於110年6月至7月5日間,其交易模式多為款項入帳後,隨即 轉帳至不詳帳戶,轉帳金額與入帳金額,僅有零頭差異,交 易時間有中午、下午,亦有夜間,7月5日至10月13日間並無 任何交易等情(見偵6255卷第59至60頁),與辯護人所稱每 日收攤後,按實際售出雞肉數量結算支付給大盤之模式不符 ,亦無只能在銀行下班之後轉帳之情形,難認有辯護人所稱 之使用狀況,該帳戶對被告而言,無辯護人所稱之重要性, 遭他人使用,對被告而言並無損失。是即使被告稱未收到任 何利益,仍無從改變其容任第三人使用上開帳戶之不確定故 意,辯護人所辯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與行為,應甚明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係以1次提供帳戶給詐欺正犯使用之行為,同時使附表 所示彭婷婷等23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而觸犯23次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應各論以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以一提供金融 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詐取被害人之財物及掩飾詐 欺取財罪所得之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一般洗錢等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處斷。
三、被告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 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746、44019 、46197號、112年度偵字第6336、6351、6270號移送本院併 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8至23部分),與本案起訴犯罪 事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伍、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想像競合犯幫助 詐欺罪)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附表編號 18至23所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有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及上訴效力之所及,原 審未及審理,容有未洽。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 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 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給不詳之 人使用,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藏其等身分 ,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 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使附表所示彭婷婷等23人受有 如附表所示之損失,合計280萬多元,其造成之損害甚鉅,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本院審理時並未 到庭,迄今仍未與被害人等人成立和解或調解,賠償其等損 害,而未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學歷 ,目前從事殯葬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本案雖僅被告提出上訴,但因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 移送併辦後所擴張之犯罪事實,致事實認定欠當,實質上蘊 含刑罰輕重之程度,已有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 但書規定,並無同條項前段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併
此敘明。
三、本件依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行 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款 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附表所 示遭提領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取得,非屬被告所有,亦非 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 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 知沒收。至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雖為被告所有且提供詐欺 集團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該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 戶,再遭被告或詐騙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
陸、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周佩瑩、洪淑姿、楊仕正、李毓珮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卷證出處 起訴或併案案號 1 彭婷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在臉書社群張貼保證賺4星云云之不實廣告,致告訴人彭婷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ATM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0日 ①12時17分匯款1萬元 ②12時40分匯款2萬元 1.彭婷婷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1至24頁) 2.轉出帳戶金融卡、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右列偵卷第25至35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帳戶登入IP位置(右列偵卷第57至9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右列偵卷第43、45、97至101頁) 111年度偵字第6255號 2 俞國楨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LINE 通訊軟體暱稱「許依諾」於110年9月底某日將俞國楨加入好友,佯稱:可以加入智能化量化社區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俞國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9日 ①14時5分匯款5萬元 ②16時10分匯款6000元 1.俞國楨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63至71頁) 2.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中華郵政及渣打銀行金融卡影本、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轉帳明細(右列偵卷第108至114、119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159至16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右列偵卷第120至123、144頁) 111年度偵字第24206號 3 黃筠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4日以暱稱「喻美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筠榛詐稱可加入量化系統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黃筠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方式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8日15時33分匯款14萬元 1.黃筠榛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27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右列偵卷第29至43、51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61至9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右列偵卷第53至59頁) 111年度偵字第11051號 4 蔡念臻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念臻詐稱可透過U-Trad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念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9日 ①15時28分匯款1萬元 ②15時29分匯款5萬元 1.蔡念臻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26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右列偵卷第27至29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54至8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39至45、49頁) 111年度偵字第12025號 5 何彥儀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 0年10月20日以暱稱「 李于倫」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何彥儀詐稱要成立攝影公司需要借款云云,致何彥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0日15時37分匯款3萬元 1.何彥儀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29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右列偵卷第31至35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55至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43至51頁) 111年度偵字第15739號 6 陳秀梅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秀梅詐稱可加入投資「股票資訊服務」之LINE群組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秀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9日15時27分匯款17萬元 1.陳秀梅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19至25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含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右列偵卷第65至81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31至5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59至63頁) 111年度偵字第16661號 7 鍾一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7日起以暱稱「葉子」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鍾一嘉詐稱可透過R3 AP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鍾一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或臨櫃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7日 ①14時16分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②14時37分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③110年10月18日12時22分臨櫃匯款60萬元 1.鍾一嘉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1至23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鍾一嘉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29至30、85至87、91至124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241至26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右列偵卷第31至33、125至127頁) 111年度偵字第17592號 8 沈楌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7日前某日起以暱稱「韓美娜」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沈楌宸詐稱:可透過R3 AP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沈楌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7日 ①13時46分匯款3萬6000元 ②19時51分匯款10萬元 1.沈楌宸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131頁) 2.轉帳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右列偵卷第213至215、225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241至26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141至147、171頁) 111年度偵字第17592號 9 吳睿杰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邀請吳睿杰加入以暱稱「洪天峰」為主之股市操作群組,並取得吳睿杰信任後,向告訴人吳睿杰詐稱可加碼投資1萬元美金以操作多種商品以增加獲利云云,致吳睿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8日21時36分匯款3萬元 1.吳睿杰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28頁) 2.轉帳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右列偵卷第29、39至43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125至12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49至50、55、57、85頁) 111年度偵字第17567號 10 謝和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0日以暱稱「陳思茜」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謝和靜詐稱:可透過VIPOTOR WEALTH LTD I LTD網站投資股票及量化交易獲利云云向謝和靜詐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和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ATM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4日18時30分匯款3萬元 1.謝和靜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29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及封面影本(右列偵卷第37至47、52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53至5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右列偵卷第59至60、78至81頁) 111年度偵字第21657號 11 廖浩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6日18時40分以暱稱「七七」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廖浩鈞彼此裸體視訊聊天,之後向其詐稱手上握有其裸體視訊之影片,若要刪除影片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廖浩鈞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以ATM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0日16時15分匯款1萬元 1.廖浩鈞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3至25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右列偵卷第93、97至98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27至7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右列偵卷第79至80、83、87、89、91頁) 111年度偵字第22940號 12 唐瑞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7日起以暱稱「Jake 陳」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唐瑞娸詐稱可透過vipotor網站量化交易投資獲利云云,致唐瑞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ATM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8日21時6分匯款15萬元 1.唐瑞娸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1至25頁) 2.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右列偵卷第73至83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37至7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右列偵卷第33至35、85、87頁) 111年度偵字第26094號 13 林鈺燕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1日起以暱稱「YU倫」透過交友軟體「OMI」認識林鈺燕後,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鈺燕詐稱:因投資新能源汽車零件,需要借錢云云,致林鈺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0日15時19分匯款5萬元 1.林鈺燕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1至23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63至65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右列偵卷第25至5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67至70頁) 111年度偵字第26102號 14 邱莉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初以暱稱「李瑞新」、「吳宗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邱莉楹詐稱可透過U-trad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邱莉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8日 ①21時21分匯款3萬元 ②21時23分匯款3萬元 1.邱莉楹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35至37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73至81、83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99至10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右列偵卷第86、94至96頁) 111年度偵字第25720號 15 康芯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9日起,以暱稱「姍姍 Susan」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康芯瑜詐稱可加入VIPOTOR WEATHER LTD網頁,並可透過U-trad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康芯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4日 ①22時12分匯款5萬元 ②22時24分匯款5萬元 1.康芯瑜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131至135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康芯瑜之凱基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167至169、179、181至238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85至13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右列偵卷第139至140、147、159、161、239頁) 111年度偵字第 29810號 16 劉家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起,以暱稱「Jolene」、「張宏-客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家盛詐稱可透過VIPOTOR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家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9日14時39分匯款6萬3000元 1.劉家盛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81至82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右列偵卷第153、175至182)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89至13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149至150、171、173、193、195頁) 111年度偵字第34378號 17 謝清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起,以暱稱「李佳」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謝清水詐稱可加入VIPOTOR WEATHER LTD外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清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5日14時20分匯款5萬元 1.謝清水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41至43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右列偵卷第119、134至139)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45至7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右列偵卷第79、117至118、141、143頁) 111年度偵字第38947號 18 劉宗修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4日14時49分起,以暱稱「王露露」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宗修詐稱可加入博奕網站操作獲利云云,致劉宗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0日16時8分匯款5萬4340元 1.劉宗修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47至51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右列偵卷第329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139至15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右列偵卷第41至45、61至62、97頁) 111年度偵字第42746號 19 黃柏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0日起,以暱稱「嘉雯」「洪居士」「VIPOTOR經理」「劉明聰經理」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柏盛詐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智能交易)系統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柏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4日20時15分匯款5萬元 1.黃柏盛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30頁) 2.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右列偵卷第63至80、83頁) 3.阿浪.達娜之中信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右列偵卷第43至5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右列偵卷第57至61頁 111年度偵字第44019號 20 王碩賢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起,以暱稱「雨菲」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碩賢詐稱在專門推薦投資股票及量化交易公司上班,可加入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王碩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4日 ①19時39分匯款3萬元 ②19時43分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5日 ③21時25分匯款3萬元 ④21時27分匯款3萬元 110年10月18日 ⑤20時57分匯款3萬元 ⑥21時0分 匯款2萬9985元 ⑦21時12分匯款3萬元 ⑧21時16分匯款3萬元 1.王碩賢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7至29頁) 2.王碩賢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王碩賢登錄網站畫面截圖、匯款一覽表(右列偵卷第31至32、38至39、43至45頁) 3.阿浪.達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右列偵卷第49至70頁) 111年度偵字第46197號 21 陳玄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起,以暱稱「洪天峰」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玄宗佯稱加入外匯量化交易平台網站可穩定獲利云云,致陳玄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9日15時22分匯款3萬元 1.陳玄宗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5至30頁) 2.陳玄宗提出之APP轉帳紀錄照片、投資網址、對話截圖(右列偵卷第64、67至69頁) 3.阿浪.達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右列偵卷第73至8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三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右列偵卷第32至33、40、52、70、71頁) 112年度偵字第6336號 22 陳虹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起,以暱稱「陳文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虹吟佯稱介紹一個賺錢平台,並傳送網址,加入可賺錢云云,致陳虹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18日17時13分匯款3萬元 1.陳虹吟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27至33頁) 2.陳虹吟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匯款帳號、金額等及入金審核通過頁面、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右列偵卷第41至44、47至48、72至75頁) 3.阿浪.達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右列偵卷第77至124頁) 112年度偵字第6351號 23 陳以勒 陳以勒經朋友介紹加入「IGMarkets」平台投資期貨,佯稱要存款至指定帳戶,參與鎖倉機制1個月,領款因金額龐大需先繳交操作金額30%云云,致陳以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為右列匯款,並旋遭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出一空。 110年10月20日14時45分匯款45萬元 1.陳以勒之警詢證述(右列偵卷第35至37頁) 2.陳以勒提出之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右列偵卷第81至87、89頁) 3.阿浪.達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右列偵卷第77至12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右列偵卷第69至73、77頁) 112年度偵字第63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