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GLOBAL EAST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代 表 人 Yip,Siew Chune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邱永堂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被 告 黎弘修
李德壽
李旻峰
馬春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中
華民國111 年10月24日111 年度上聲議字第9244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
度偵續字第17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GLOBAL EAST INTERNATIONAL GROUP LTD.(下稱GLOBAL公司)、邱永堂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 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 (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GLOBAL公司、邱永堂(下合稱聲請人等)以被告黎弘修、 李德壽、李旻峰、馬春珠(下合稱被告4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1 年8月25日以109 年度偵續字第178號為不起訴處分,因聲請 人等不服,具狀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 年10 月24日以111 年度上聲議字第9244號處分書,以聲請人等 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等於收受該駁回處分書後 10日內之111 年11 月4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等所提刑 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並蓋有本院收狀戳日期在卷可稽。則揆諸 前揭規定所示,本件聲請在程序上即屬適法。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 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 神,同 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 案件時「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 偵查中曾顯 現之證據為限。而依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 訴處分已確定 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 規定之立法理由 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 括「聲請法院交付 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故前述 「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範圍,即應以偵查中曾 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 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如不然,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 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角 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顯見法院 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已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應為 交付審判之裁定。倘該案件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 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之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制度得 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即應依同法第258 條 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
,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經查:
(一)按刑法第 339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 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或意圖 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倘若行為人施詐時之 意圖尚有存疑,依調查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其自始具有上述 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 害發生,或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 遽以詐欺罪相繩。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苟 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之積極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之規定,尚不得據此債 信違反之客觀事態,而推定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 利之犯意。
(二)依聲請人邱永堂自陳:一開始是一個叫威廉陳的人來找伊推 銷油品,但連真實身分都提不出,伊就拒絕交易,後來是威 廉陳找被告李德壽來,被告李德壽提出健保卡並表示油品來 源是俄羅斯CASPIAN公司,又說其英文不好,所以對外聯繫 都是透過被告李旻峰。因為被告李德壽給伊CASPIAN公司的 柴油報價是CIF報價,且比一般市價低很多,為了說服伊第 一批貨暫時用FOB方式交易,表示願意先墊付運費及保險費 ,所以伊才同意於106年11月17日與CASPIAN公司簽約(下稱 本件柴油案)。簽約前還有提到「梁偉龍」是加拿大保利集 團總經理,透過梁偉龍可以拿到油品很好的價格,所以伊同 意簽約,這段期間所有溝通都是跟被告李德壽、李旻峰聯絡 ,被告李旻峰把CASPIAN公司發的電子郵件轉寄給伊,簽約 後伊要求被告李德壽提供CASPIAN公司業務部門主管外銷人 員之聯絡方式,變成伊直接跟國外電子郵件往來,但副本伊 都有給被告李德壽、李旻峰,後續CASPIAN公司就開始用運 費、延滯費、貨款等理由要求伊匯款到他們指定帳戶。簽約 後一陣子,伊發現副本都有給一個叫做David Li(即被告黎 弘修)的人,被告李德壽才提到被告黎弘修是CASPIAN公司在 臺灣的授權代理人,但伊沒有追問授權具體狀況。整個交易 過程,伊支付款項已經累積一大筆金額,但都沒有收到油品 ,被告李德壽一直不給被告黎弘修聯繫方式,所以伊直接發 電子郵件給被告黎弘修,取得聯繫方式後又通電話,請被告 黎弘修協助,伊沒有跟被告馬春珠連絡過,只是被告黎弘修 說會交由Patty Ma(即被告馬春珠)幫忙發電子郵件等語(108 年度偵字第1444號卷【下稱偵1444卷】一第179頁、同卷二 第22-23頁),足認聲請人Global公司與CASPIAN公司之柴油 交易即本件柴油案起始於被告李德壽,被告黎弘修、馬春珠 未涉入被告李德壽、李旻峰與聲請人Global公司前端墊付運
費、保險費及預付貨款之交易過程。是以被告黎弘修、馬春 珠就被告李德壽、李旻峰接洽本件柴油案乙節,客觀上尚難 認有何對聲請人等施用詐術之情事。
(三)縱聲請人等稱被告黎弘修曾以CASPIAN公司出口部名義向同 公司財務部傳達聲請人GLOBAL公司關於信用狀及貨物裝載事 宜,且依有關契約簽訂過程、款項交付及與船運公司Reftra nsflot公司聯絡貨物裝載、付款等相關細節之往來電子郵件 顯示,被告黎弘修經常為該等電子郵件之寄件人,或係副本 收受人。然依下列供述:
1.證人張志宏證稱:伊透過在網路上搜尋到的RNGS公司介紹而 認識CASPIAN公司,平時均透過電子郵件往來,因為CASPIAN 公司的承辦人很積極,伊就請CASPIAN公司授權給伊擔任代 理人,本想要跟被告黎弘修一起經營這塊市場,CASPIAN公 司有給伊載有被告黎弘修與伊姓名之授權書,但還是由伊負 責跟CASPIAN公司聯繫,是後來跟被告黎弘修合作幾個案子 都沒有成功,所以才漸行漸遠等語(偵1444卷一第206頁反面 、109年度偵續字第178號卷【下稱偵續178卷】四第652-653 頁)。
2.證人鄒源森證稱:伊在106年間透過呂念祖(已殁)介紹認識 被告黎弘修,被告黎弘修稱有在做俄羅斯油品貿易,伊想說 交易成功可以分紅,即提供公司地址與被告黎弘修及呂念祖 做為傑斯控股公司、傑斯貿易公司之辦事處,但伊主要都是 跟呂念祖對話,知道呂念祖介紹被告黎弘修與聲請人Global 公司交易等語(偵續178卷四第669-670頁)。 3.被告李旻峰供稱:伊從未去過CASPIAN公司,只知道該公 司設杜拜,有煉油廠在俄羅斯,因為伊父親即被告李德壽 於106年4、5月間接到了1筆重油買賣生意,請陳威廉詢問合 作廠商而引薦前往聲請人Global公司與聲請人邱永堂見面, 聲請人邱永堂表示雖沒有在做重油但可介紹D2柴油生意,被 告李德壽才又透過曾任永悅公司臺南辦事處的代理劉惟中介 紹呂念祖,因而認識CASPIAN公司代理商即被告黎弘修;梁 偉龍係伊在加拿大念書時認識的朋友,深交後才知道梁偉龍 在大陸地區從事貿易工作包含石油買賣,伊將梁偉龍介紹給 被告李德壽認識,才有一開始的重油生意,後來被告李德壽 請劉惟中詢問柴油相關公司後,才知道被告黎弘修是CASPIA N公司的代理商等語(107年度他字第11052號卷【下稱他1105 2卷】第184-185頁)。
4.被告李德壽供稱:106年5、6月友人梁偉龍問伊有沒有認識 做油的,因而間接認識聲請人邱永堂,但當時梁偉龍要的是 重油,聲請人邱永堂說他無法處理,如果是柴油就有意願,
伊又去問梁偉龍,梁偉龍說聲請人邱永堂1期(即1個月)只 要2萬噸他無法處理,才透過友人劉惟中介紹自稱是被告黎 弘修業務員之呂念祖牽線去見被告黎弘修,被告黎弘修當場 就拿出CASPIAN公司的授權書說可以請CASPIAN公司報價,合 作方式就是由伊將聲請人邱永堂發給伊的訊息轉給被告黎弘 修,再由被告黎弘修將俄羅斯的報價交給伊,伊因為不懂英 文,才把被告李旻峰拉進來,讓被告李旻峰看過再寄給聲請 人邱永堂等語(他11052卷第178頁反面、偵續178卷四第214- 215頁)。
5.被告馬春珠供稱:被告黎弘修是透過另一家油品公司RNGS公 司聯繫窗口張志宏介紹認識CASPIAN公司,初期CASPIAN公司 的聯繫窗口也是張志宏,後來被告黎弘修覺得張志宏聯繫速 度太慢,就把CASPIAN公司聯絡窗口Babayev Asif的SKYPE通 訊軟體(下稱SKYPE軟體)帳號「babayev .asif」給伊,由 伊負責傳遞購買CASPIAN公司油品訊息。聲請人Global公司 透過被告李德壽、李旻峰父子找到被告黎弘修,伊就繼續負 責幫忙轉寄買家的電子郵件和找資料等語(偵1444卷二第71- 72頁)。
6.被告黎弘修供稱:伊係透過張志宏介紹認識位於俄羅斯聖彼 得堡之RNGS公司,再由RNGS公司介紹認識CASPIAN公司,並 經CASPIAN公司業務經理Babayev Asif以電子郵件寄送授權 書,表示同意由伊與張志宏共同擔任CASPIAN公司的臺灣代 理人,伊沒有見過CASPIAN公司的負責人或管理階層,都是 透過電子郵件、SKYPE軟體與CASPIAN公司聯絡,合作方式係 按成交噸數計算佣金,但要等到CASPIAN公司拿到錢及買家 拿到貨後,才由CASPIAN公司給付,聲請人Global公司則是 友人呂念祖介紹,伊因此跟被告李德壽見面,由被告李德壽 擔任中間人與Global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聲請人邱永堂洽談本 件柴油案交易事宜,伊僅負責把CASPIAN公司透過電子郵件 寄給伊的資料給被告李德壽轉交給聲請人Global公司,過程 中也有積極的使用電子郵件跟SKYPE軟體催促CASPIAN公司出 貨等語(他11052卷第210-214、221-222頁)。 7.綜上證人及被告4人所述,僅足認定被告黎弘修、馬春珠、 李德壽、李旻峰係為賺取佣金而擔任居中聯繫並仲介油品之 角色。而聲請人Global公司與CASPIAN公司間簽約及變更履 約條件等事項並未與被告黎弘修商議一情,復經聲請人邱永 堂陳稱約107年7月間主動寄送電子郵件與被告黎弘修並開始 電話聯繫等語(偵1444卷一第179頁)可佐及上開指陳在卷, 自難單憑被告黎弘修曾代CASPIAN公司轉知信用狀及貨物裝 載事宜,並收受雙方交易文件副本等節,遽認其有何施用詐
術之犯行。況被告黎弘修於107年11月12至13日、同年月27 日至29日,108年1月31日、同年6月3日、26日,多次指示被 告馬春珠聯繫CASPIAN公司、Reftransflot公司,催促CASPI AN公司出貨或退款與聲請人Global公司、Reftransflot公司 裝運出貨;復於107年12月25日曾請求CASPIAN公司支付佣金 ,經CASPIAN公司於108年1月17日回覆需待交貨後方能支付 等情,有上開電子郵件及監聽譯文附卷可稽(偵1444卷一第3 33-336、353-354頁、偵續178卷四第727-733頁),亦僅見被 告黎弘修、馬春珠與CASPIAN公司間,有為賺取佣金而催促C ASPIAN公司及Reftransflot公司履約之舉,難認被告黎弘修 、馬春珠主觀上有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四)聲請人等雖以106年11月間聲請人與CASPIAN公司簽約前,被 告黎弘修、馬春珠早經第三人即Danamin公司代表人謝昆蒼 告知而得悉CASPIAN公司與Reftransflot公司是詐騙公司, 竟刻意不告知聲請人等,並繼續敦促聲請人Global公司與CA SPIAN公司簽約,即有故意,或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等節, 惟查:
1.參之聲請人Global公司提出本件柴油案相關電子郵件(偵續 178卷二第25-43頁),被告李旻峰早於106年10月6日、同年 月13日即傳送CASPIAN公司合約書、修改合約書與聲請人Glo bal公司,並於同年月27日提供Reftransflot公司與告訴人G lobal公司,斯時被告黎弘修、馬春珠尚未經謝昆蒼告知CAS PIAN公司非真實存在公司。
2.依證人鄒源森證稱:伊主要都是跟呂念祖對話,知道呂念祖 介紹被告黎弘修與聲請人Global公司交易,後來呂念祖稱聲 請人Global公司開立之信用狀有問題需要改成現金付款,請 求伊提供帳戶供聲請人Global公司匯款,伊為了自保還要求 呂念祖提供同意書,之後確實有錢進入伊香港匯豐銀行號帳 戶內,伊也將款項匯與呂念祖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給伊的CA SPIAN公司杜拜銀行帳戶,並將匯款單據提供與呂念祖,後 來因為CASPIAN公司杜拜銀行帳戶無法收款,錢又轉回鄒源 森香港匯豐銀行號帳戶內,伊即將款項還與聲請人邱永堂等 語,並提出106年11月26日授權同意書、上海銀行106年11月 27日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暨匯出匯款申請書附卷供核(偵 續178卷四第669-675頁),是本件柴油案初始雖由被告李德 壽透過呂念祖介紹認識被告黎弘修接洽而成,然交易過程中 ,均由呂念祖積極協助被告李德壽處理聲請人Global公司與 CASPIAN公司間匯款事宜,並未見被告黎弘修或指派被告馬 春珠與聲請人等參與預付貨款之交易過程。而觀之被告馬春 珠提出其與Babayev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偵1444卷第88-199
頁),大多為被告馬春珠向Babayev Asif轉達付款與出貨之 情事,內容顯與交易常情無違,亦不足認被告黎弘修、馬春 珠有何有何施用詐術之詐欺犯行。
3.依卷附「告訴人謝昆蒼 被告黎弘修與馬春珠推薦之賣方CAS PIAN油公司共同詐騙事實時程整理表」上所載時序(偵續178 卷四第57-58頁),Danamin公司自陳係認被告黎弘修、馬春 珠仲介「C4案」嚴重失誤,造成Danamin公司支付Reftransf lot公司船運損失,即要求與CASPIAN公司直接溝通洽商「石 油焦案」,於106年9月20日簽定合約,進而與CASPIAN公司 約定裝船口及入境海參崴事宜,有106年10月6日CHARTER PA RTY AGREEMENT暨Proforma Invoice(形式發票)、合作金 庫銀行106年10月12日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在卷足稽(107年度 他字第12007號卷【下稱他12007卷】第50-72頁)。觀之Dan amin公司提出之電子郵件記錄,謝昆蒼於106年6月25日寄出 主旨為「Re:Payment terms for C4 R2 Operation for C4 -Raffinate with M/s. Danamin_06_08」電子郵件,向被告 馬春珠表示Danamin公司無法接受CASPIAN公司預付款要求, 並要求CASPIAN公司出面說明自106年5月迄今油價跌幅已近2 成應如何處理(他12007卷第73頁),嗣於106年11月3日方又 寄送主旨為「請問CASPIAN違約如何處理?」之電子郵件與 被告馬春珠,告知於106年10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前往海參 崴港口驗貨時,發現並無CASPIAN公司所稱之貨品,遭受9萬 2270元損失等情(偵1444號卷二第77頁),足認上述石油焦案 係由謝昆蒼自行與CASPIAN公司接洽。是以被告黎弘修辯稱 謝昆蒼告知伊CASPIAN公司有問題後,伊有去詢問Babayev A sif,但Babayev Asif表示沒有跟謝昆蒼接洽,及被告馬春 珠辯以:伊有再去詢問CASPIAN公司窗口Babayev Asif,Bab ayev Asif回覆石油焦案係謝昆蒼和CASPIAN公司一位Boris 之人聯繫,而且石油焦案伊與被告黎弘修根本沒有接觸,中 間發生什麼問題伊並不清楚,後來聲請人Global公司透過被 告李德壽、李旻峰父子找到被告黎弘修,伊就繼續負責幫忙 轉寄買家的電子郵件和找資料,伊想CASPIAN公司還是跟伊 保持聯繫管道,應該不是騙人的等語(偵1444卷一第17頁、 同卷二第73頁),尚符情理。難認被告黎弘修、馬春珠係聲 請人等所指已確知CASPIAN公司與Reftransflot公司是詐騙 公司,而刻意不告知聲請人等。
(五)又被告李德壽、李旻峰僅係為賺取佣金而擔任居中聯繫並仲 介油品之角色,已如前述,且查:
1.被告李旻峰於106年11月6日先以永悅公司名義簽訂保證書, 同意先行墊付CASPIAN公司要求聲請人Global公司支出之運
費、保險費後,旋於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 編號5、7所示之金額匯入Global公司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下稱上海銀行)帳號27108****6907號帳戶內(下稱Globa l公司上海銀行帳戶),嗣聲請人Global公司之信用狀遭CAS PIAN公司退回,被告李德壽、李旻峰為CASPIAN公司收取百 分之15貨款後如期出貨,另由被告李旻峰於106年11月27日 出具保證書並開立票據,擔保聲請人Global公司電匯至如附 表編號9所示帳戶之款項,復於107年1月12日另與聲請人邱 永堂簽訂協議書,同意將本案3筆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新臺幣(下同)8,520萬元與聲請人邱永堂,以擔保CASPIAN公 司預收之本件柴油案貨款,有聲請人等提出之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27日保證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 、本案支票及107年1月12日協議書暨本案3筆房屋他項權利 證明書在卷足稽(偵1444卷一第59-80、82-92、169頁)。 2.證人林育伶證稱:劉惟中稱與被告李德壽一同仲介聲請人Gl obal公司與俄羅斯公司買油,要求劉惟中一起負擔運費跟保 險費,伊即與劉惟中一同前往永悅公司與被告李德壽簽約, 並持登記於兒子名下之房屋向銀行貸款280萬元匯入被告李 德壽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仲介利潤由被告李德壽與劉惟中 均分,再由被告李德壽負責還款280萬元、劉惟中分潤70萬 元給伊等語,並提出被告李德壽、劉惟中共同簽署之106年1 1月13日承諾書、106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附卷供 核(偵1444號卷一第208-212、219頁)。 3.依被告李德壽、李旻峰之大額通匯及外匯紀錄,被告李德壽 於106年間僅有支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款項之大額通匯紀錄 ,而被告李旻峰自106年3月起至108年1月間止之外匯收支僅 有最高加幣1000元、最低加幣450元之往來紀錄3筆,有法務 部調查局108年8月15日調錢參字第10835543200號函、中央 銀行外匯局108年8月15日台央外捌字第1080028885號函暨其 附件在卷可考(偵1444卷二第211-219頁)。 4.綜上卷存證據,被告李德壽、李旻峰未自聲請人Global公司 或CASPIAN公司處獲取任何佣金或其他利益,反而已為本件 柴油案代墊多筆款項,縱被告李德壽、李旻峰以墊付運費、 保險費及提供支票、設定高額抵押與聲請人邱永堂擔保之方 式,使聲請人等同意與CASPIAN公司洽談合作,亦僅堪認其 係為賺取高額佣金而為,尚難遽認上開墊付及擔保行為屬施 用詐術,再參酌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被告李德壽、李旻峰 知悉CASPIAN公司、Reftransflot公司係虛偽設立,難認被 告李德壽、李旻峰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犯 意。從而聲請人等逕以前述擔保行為主張被告4人與CASPIAN
公司、Reftransflot公司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 非可採。
(六)復本件柴油案係由聲請人等直接與CASPIAN公司總經理「Lis ovichenko G.A」、出口部董事「Hassan Abdallah」、財務 部董事「Dmitry I.V」、出口部經理「Babayev Asif」及船 運公司Reftransflot公司承辦人「Orhan Ogliy Mohamedov 」聯繫並簽約,並未透過「梁偉龍」其人,有買賣契約書等 交易文件、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偵1444卷一第125-147、223- 291頁),故本件買賣之數量、價格等細節,既係由聲請人等 逕與CASPIAN公司及Reftransflot公司商議確定,與梁偉龍 並無相關,難認聲請人等受詐欺係由被告李德壽所為關於梁 偉龍之言詞而導致,是聲請人邱永堂稱因被告李德壽謊稱梁 偉龍其人之存在及能力,誤信本件議價結果為該人協助,並 相信該人得使貨物順利裝船運送,始與CASPIAN公司交易並 同意由Reftransflot公司運送等情,尚乏其他證據可佐而難 為被告李德壽、李旻峰不利之認定。
(七)聲請人等雖以CASPIAN公司及Reftransflot公司為虛設公司 ,被告4人未取得佣金等款項僅為內部分贓不均,而被告李 德壽多次向聲請人保證本件油品買賣絕無詐欺嫌疑,同時保 證CASPIAN公司真實,也以梁偉龍名義騙稱CASPIAN公司確實 存在,並參酌本案聲請人等被詐欺情節與謝昆蒼被詐騙情節 相同等節,主張被告4人與CASPIAN公司之Babayev、Reftran sflot公司為詐欺之共犯。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4人 主觀上知悉CASPIAN公司及Reftransflot公司為虛設公司而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已如前述,自無從僅憑聲請人等之指訴 而為被告4人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存證據均無法佐證被告4人有聲請人等 所指詐欺之犯行,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業已調 查說明,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 第10款之規定,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分別予以 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而本院依上說明,對照偵查 卷內資料,尚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 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則原處分於法 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仍執前詞,對於原處分加 以指摘求予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如
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入公司名稱 匯入銀行 匯入銀行帳號 匯入金額 匯款人 支付名義 資料來源 1 106.5.11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Reftransflot公司杜拜銀行5302號帳戶 4萬5913元 Danamin公司 運費 他12007卷告證四 2 106.10.05 CASPIAN公司 EMIRATES NBD CASPIAN公司杜拜銀行0301號帳戶 2200元 簽證及住宿 他12007卷告證十四 3 106.10.12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Reftransflot公司杜拜銀行5301號帳戶 5萬8194元 運費 他12007卷告證八 4 106.10.20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1萬2276元 進港許可證 他12007卷告證九 小 計 11萬8583元 5 106.11.15 Global公司 上海銀行 Global公司上海銀行帳戶 16萬7580元 永悅公司 運費 偵1444卷一告證四 6 106.11.15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Reftransflot公司杜拜銀行5301號帳戶 16萬7580元 Global公司 運費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13 7 106.11.23 永悅公司 上海銀行 Global公司上海銀行帳戶 1萬2503元 永悅公司 保險費 偵1444卷一告證四 8 106.11.23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Reftransflot公司杜拜銀行5301號帳戶 1萬2503元 Global公司 保險費 偵1444卷一告證十六即p.166 9 106.11.27 JOU YUAN-SEN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鄒源森香港匯豐銀行號帳戶 104萬5987元 預付貨款15%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16 10 106.12.01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CASPIAN公司杜拜銀行0301號帳戶 5萬5959元 5日延滯費 偵1444卷一告證九 11 107.01.02 CASPIAN公司 EMIRATES NBD 103萬7988元 尚未進口之預付貨款15% 偵1444卷一告證九p.95 12 107.01.12 CASPIAN公司 276萬7968元 尚未進口之預付貨款40% 偵1444卷一告證九p.98 13 107.03.19 CASPIAN公司 51萬8994元 尚未進口之預付貨款7.5%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01 14 107.04.10 CASPIAN公司 51萬8994元 尚未進口之預付貨款7.5%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04 15 107.05.21 Reftransflot公司 EMIRATES NBD Reftransflot公司杜拜銀行5301號帳戶 10萬5800元 運費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17 16 107.06.08 CASPIAN公司 EMIRATES NBD CASPIAN公司杜拜銀行0301號帳戶 16萬5000元 第1次油糟滯留費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20 17 107.06.26 CASPIAN公司 16萬5000元 第2次油糟滯留費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23 18 107.08.02 CASPIAN公司 45萬607元 尚未進口之預付貨款6.5%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07 19 107.08.15 CASPIAN公司 24萬2634元 尚未進口之預付貨款3.5% 偵1444卷一告證九p.110 小 計 725萬5014元 扣除鄒源森帳戶退款104萬5987元共 計 620萬9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