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53號
TNDM,111,金簡上,53,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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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30日所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8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92號、第10972號、第
11001號、第1127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2250號、第13321號、第13322號、第13658號、第13
994號、第13667號、第12275號、第12276號、第13357號、第153
16號、第13998號、第15306號、第15855號、第16754號、第1727
2號、第18494號、第1958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930號、第21711號、第23911號、
第25299號、第2634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543號、112年度偵字
第25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745號、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佳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佳洋可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取財 之用,亦可能因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利用之行為,幫助他 人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 仍為獲取出租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而基 於縱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 月14日9時39分前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某便利超商內,將 其所申設且已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成員其所屬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本案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 具。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輾轉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後,於如附表「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所有匯入款 項旋遭網路銀行轉出而提領一空,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二、案經林自強、朱林福、侯奇德、呂宗欣、林政賢、陳威宇、 周秀玲、周雯婷、吳發財、張哲維、王宏瑋、張志揚、曾宗 仁、黃筱淇、洪晟譯、黃昌華、陳麗芳吳欣柔、常宜安、 鄭名谷李聰明陳錫玉林泳蓁陳文元、蘇升立、蘇雅 莉、萬幼炘、林聰穎、藍萱、林琨勝、王霞、李世緯、呂其 鴻、陳昭安、林嘉威、蔡國發、朱宏志、孫心怡、張瑞紘李淑怡、黃莉筑、張芮語分別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新莊分局、土城分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中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龍潭分局、大園分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橫山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雲林縣政府 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六分局、北港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馬公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白河分局、第四分 局、第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 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然被告蔡佳洋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卷第135、145、237頁),又經本院於審判中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時,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 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其餘各項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有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情,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當事 人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權利,本院均得採為 證據。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坦認不諱(偵卷第17至18頁;併辦十七 警卷第3至9頁;併辦十八警卷第3至6頁;本院金訴字卷第29



1至310頁;本院簡上卷第133至137、143至193、235至286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自強、朱林福、侯奇德、呂宗欣、 林政賢、陳威宇、周秀玲、周雯婷、吳發財、張哲維、王宏 瑋、張志揚、曾宗仁、黃筱淇、洪晟譯、黃昌華、陳麗芳吳欣柔、常宜安、鄭名谷李聰明陳錫玉林泳蓁陳文 元、蘇升立、蘇雅莉、萬幼炘、林聰穎、藍萱、林琨勝、王 霞、李世緯、呂其鴻、陳昭安、林嘉威、蔡國發、朱宏志、 孫心怡、張瑞紘李淑怡、黃莉筑、張芮語、證人即被害人 蕭志霖、管芝瑩、陳俊安、方正揚分別於偵查時所為證述大 致相符(警一卷第1至2頁;警二卷第3至4頁;警三卷第2至3 頁;警四卷第3至10頁;併辦一警一卷第15至19頁;併辦一 警二卷第1至2頁;併辦一警三卷第28至31頁;併辦二警卷第 18至19頁;併辦三警卷第3至15頁;併辦四警卷第5至7頁; 併辦五警一卷第3至5頁;併辦五警二卷第21至25、47至59、 95至97、99、113至117、131至137、185至187、203至207、 225至231、255至261、303至309、333至351頁;併辦五警三 卷第19至20頁;併辦六警卷第28至29頁;併辦七警卷第11至 12頁;併辦八警卷第7至11、15至17頁;併辦九警卷第3至11 頁;併辦十他卷第62至65頁;併辦十一警卷第24至26頁;併 辦十二偵卷第7至9頁;併辦十三偵卷第63至64頁;併辦十四 警卷第36至38頁;併辦十五偵卷第63至67頁;併辦十五警一 卷第23至32頁;併辦十五警二卷第3至5、11至16頁;併辦十 五警三卷第25至29頁;併辦十五警四卷第3至21頁;併辦十 六偵卷第9至12頁;併辦十七警卷第15至25頁;併辦十八警 卷第7至9頁;本院金訴字卷第187至189、291至310頁),並 有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林 自強台北富邦銀行羅東分行存簿內頁明細影本1份、林自強 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蕭志霖 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朱林福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朱林福於通 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侯奇德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呂宗欣網路轉帳憑 據3紙、林政賢匯款交易明細擷圖、林政賢於通訊軟體LINE 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陳威宇於通訊軟體LINE 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陳威台北富邦銀行、 台新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周秀玲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 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周秀玲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翻拍照片1張、周雯婷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2張、周雯 婷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吳發 財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影本1張、吳發財於通訊軟體L



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張哲維於通訊軟體LI 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張、張哲維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影本、王宏瑋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 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王宏瑋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2 張、張志揚玉山銀行存簿封面翻拍照片1張、張志揚於通訊 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張志揚網路銀 行匯款明細翻拍照片1張、曾宗仁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 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曾宗仁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及 內頁影本、曾宗仁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照片1張、管芝瑩 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影本1紙、黃筱淇手寫匯款明 細、洪晟譯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2張、洪晟譯於通訊軟 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黃昌華於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製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麗芳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2張、陳麗芳 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陳俊安 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陳俊安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 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吳欣柔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 圖2張、吳欣柔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 圖1份、常宜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常 宜安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鄭 名谷凱基銀行台外幣對帳單、鄭名谷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1張、鄭名谷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 份、李聰明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 、李聰明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張、陳錫玉於通訊軟體LIN 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陳錫玉網路銀行匯款交易 明細擷圖1張、林泳蓁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 話紀錄1份、方正揚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方 正揚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陳文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2張、陳文元於 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蘇升立玉山 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3紙、蘇升立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 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蘇雅莉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 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 證影本1紙、萬幼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 票翻拍照片1張、萬幼炘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林聰穎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 本1紙、藍萱於DeerBit軟體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份、 林琨勝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林琨 勝於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王霞第一 銀行存簿封面影本、李世緯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



對話紀錄擷圖1份、呂其鴻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 和派出所製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昭安 於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28張、陳昭安中國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翻拍照片2張、陳昭安中華郵 政、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封面影本、林嘉威於通訊軟體與詐欺 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譯文1份、林嘉威提出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 張、蔡國發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6張、蔡國發臺 灣土地銀行存簿封面影本2份、朱宏志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 圖2張、朱宏志於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 、孫心怡花旗(台灣)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張瑞紘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1張、張瑞紘於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 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李淑怡於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 成員對話紀錄1份、李淑怡網路轉帳明細擷圖1張、黃莉筑中 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黃莉筑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紀匯款 明細3份翻拍照片、黃莉筑於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詐 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份、黃莉筑行動網路轉帳明細擷 圖1張、張芮語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製 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件在卷可憑(警一 卷第4至17、25至26、28至35頁;警二卷第5至17頁;警三卷 第18至21頁;警四卷第15、24至25頁;併辦一警一卷第87至 99頁;併辦一警二卷第9至12頁;併辦一警三卷第66至68頁 ;併辦二警卷第52至53、58至72頁;併辦三警卷第83、87至 95頁;併辦四警卷第14、38頁;併辦五警一卷第8至12、16 頁;併辦五警二卷第37至43、45、67至79、87、111、129、 153、157至177、197、217、221至223、241至253、273至30 1、323、327至331、369至393頁;併辦五警三卷第35至45、 51頁;併辦六警卷41至59頁;併辦七警卷第17至27頁;併辦 八警卷第29、37至49、61至67頁;併辦九警卷第17、109至1 22頁;併辦十偵他卷第7至40、73頁背面、併辦十一警卷第7 0、74至112頁;併辦十二偵卷第17頁;併辦十三偵卷第79頁 ;併辦十四警卷第58至75頁;併辦十五偵卷第89頁;併辦十 五警一卷第89至90頁;併辦十五警二卷第7、17至24、26、3 4至35頁;併辦十五警三卷第49、99至174頁;併辦十五警四 卷第71至75、97、104至106、108至111、125、145至148頁 ;併辦十六偵他卷第23至63、67至108、114至194頁;併辦 十七警卷第33、37、47至51、55頁;併辦十八警卷第17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構成 要件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將其申設之本案帳戶依不詳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交付本案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容任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用以詐取附表「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的財物,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 款至本案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得手款項轉 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足認被告係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提供上開金融 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 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分別對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為洗錢犯行,侵 害數人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 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250號、第133 21號、第13322號、第13658號、第13994號、第13667號、第 12275號、第12276號、第13357號、第15316號、第13998號 、第15306號、第15855號、第16754號、第17272號、第1849 4號、第19588號移送原審併辦(附表編號6至33),及另由 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30號、第21711號、第23911 號、第25299號、第2634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543號、112 年度偵字第25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4774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33226號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4至46), 因與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5)有上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㈢、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犯一般 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幫助 詐欺集團詐欺包括被害人管芝瑩等共33人,受騙金額合計近



400萬元,損害非輕,而被告於犯後迄未賠償渠等所受損害 ,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 萬元,難認適法妥當等語。
㈡、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 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 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 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 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 重。查原審以被告輕率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來幫助他人為詐欺、洗錢之犯行,其行為足以助長詐騙者之 惡行,而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實際上亦已使附表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即附表編號1至33)受詐騙並受有損 害,帳戶內金流數量龐大,迄今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實 不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與父親、祖母、姐姐同住,未婚,無子,暨其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已衡 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被害人管芝瑩等33人所受損害在內之 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明顯違法 情事,亦未有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是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審量刑過輕云云,尚難憑採,檢察官以 此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㈢、惟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23930號、第21711號、第23911號、 第25299號、第2634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543號、112年度 偵字第25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4774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 2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4至46), 與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已如前述,因未及移送併辦審理致原審 未及加以審認,致於本院審理時事實及量刑之基礎有所變動 ,從而,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欺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猶輕率交付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並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持以 對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等遂行本案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 易詐取財物、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且造 成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等受有如附表各該編 號所示金錢損失,自應予以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審理時 均坦承犯行,且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 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 使用,兼衡被告迄未與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等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被害人管芝瑩具狀表示從重 量刑之意見(本院簡上卷第115頁)、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素行及被告於審理中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無子女,目前從事中古車買賣,月薪約3萬元,目前自己租 屋於高雄獨居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簡上卷第28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刑部分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 犯行,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均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提 供本案帳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並非洗錢 犯罪工具、產物,亦非被告實際所獲之犯罪所得,因此,本 件被害人等受騙匯入被告帳戶款項,尚不得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或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此外,復無證據證明 被告另獲有其他不法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維仁、林朝文、郭文 俐、周盟翔、蔡佳蒨、許嘉龍、蔡宗聖、陳寧君、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林自強 110年12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自強佯稱:可藉由投資NEC數位幣、黃金獲利云云,致林自強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3時16分 30,000元 2 蕭志霖 110年9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志霖佯稱:可藉由「International Forex」網站投資原油、黃金云云,致蕭志霖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9時21分 100,000元 3 朱林福 110年12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林福佯稱:欲投資黃金獲利,需繳付保證金云云,致朱林福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8日13時23分 170,000元 4 侯奇德 111年1月19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侯奇德佯稱:可藉由「International Forex」軟體投資外匯、黃金、石油及銀云云,致侯奇德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13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43分,應予更正) 96,000元 5 呂宗欣 111年1月19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宗欣佯稱:可藉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呂宗欣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9日13時13分 ㈡111年1月19日13時16分 ㈢111年1月19日13時20分 ㈠41,700元 ㈡41,700元 ㈢13,900元 6 林政賢 111年1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政賢佯稱:可於「歐聯財富交易平台」網站交易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政賢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1時14分 ㈡111年1月17日11時15分 ㈠50,000元 ㈡20,000元 7 陳威宇 111年1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威宇佯稱:可於「META TRADE 5」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威宇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8日10時19分 ㈡111年1月18日10時21分 ㈠30,000元 ㈡30,000元 8 周秀玲 111年1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秀玲佯稱:可協助教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周秀玲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14時17分 503,200元 9 周雯婷 111年1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雯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周雯婷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8日11時8分 ㈡111年1月18日11時8分 ㈠50,000元 ㈡50,000元 10 吳發財 110年1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發財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吳發財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0時54分 ㈡111年1月19日14時20分 ㈠30,000元 ㈡20,000元 11 張哲維 110年11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哲維佯稱: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哲維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1時8分 13,000元 12 王宏瑋 110年12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宏瑋佯稱:可藉由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王宏瑋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1時14分 ㈡111年1月17日11時15分 ㈠50,000元 ㈡50,000元 13 張志揚 111年1月14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志揚佯稱:可投資虛擬幣獲利云云,致張志揚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9時39分 27,200元 14 曾宗仁 110年12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宗仁佯稱:可於「BCH」手機軟體投資美金、虛擬貨幣獲利,致曾宗仁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11時17分 27,200元 15 管芝瑩 110年1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管芝瑩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管芝瑩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11時21分 27,200元 16 黃筱淇 於111年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筱淇佯稱:可於「BCH」手機軟體投資數字貨幣獲利云云,致黃筱淇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11時34分 59,840元 17 洪晟譯 111年1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晟譯佯稱:可於「Necex」手機軟體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晟譯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0時57分 ㈡111年1月17日10時58分 ㈠50,000元 ㈡10,000元 18 黃昌華 110年12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昌華佯稱:可於「International Forex」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昌華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2時58分 ㈡111年1月18日14時3分 ㈠30,000元 ㈡30,000元 19 陳麗芳 110年12月1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麗芳佯稱:可投資美股獲利云云,致陳麗芳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3時16分 ㈡111年1月17日13時19分 ㈠50,000元 ㈡50,000元 20 陳俊安 111年1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俊安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陳俊安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3時25分 ㈡111年1月18日10時2分 ㈠10,000元 ㈡50,000元 21 吳欣柔 111年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欣柔佯稱:可於「TPG」手機軟體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欣柔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7時43分 ㈡111年1月19日17時53分 ㈠10,000元 ㈡100,000元 22 常宜安 111年1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常宜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常宜安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8日10時12分 200,000元 23 鄭名谷 111年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名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鄭名谷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11時46分 30,000元 24 李聰明 111年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聰明佯稱:可於「International Forex」軟體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李聰明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8日11時7分 20,000元 25 陳錫玉 110年12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錫玉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陳錫玉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9時38分(移送書誤載為27分,應予更正) 230,000元 26 林泳蓁 110年11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泳蓁佯稱:可於「NECEX」手機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泳蓁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4時31分 100,000元 27 方正揚 110年12月3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方正揚佯稱:可於網站進行美金投資云云,致方正揚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2時18分 20,000元 28 陳文元 110年12月下旬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文元佯稱:可於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文元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8日11時1分 ㈡111年1月19日11時18分 ㈠30,000元 ㈡40,000元 29 蘇升立 110年11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升立佯稱:可以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蘇升立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12時46分(移送書誤載為11時59分,應予更正) ㈡111年1月19日9時33分(移送書誤載為15分,應予更正) ㈢111年1月20日9時35分(移送書誤載為21分,應予更正) ㈠96,000元 ㈡96,000元 ㈢96,000元 30 蘇雅莉 110年11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蘇雅莉佯稱:依指示投資美股保證獲利云云,致蘇雅莉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4時45分(移送書誤載為46分,應予更正) 100,000元 31 萬幼炘 110年11月中旬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萬幼炘佯稱:可投資能源貨幣及黃金獲利云云,致萬幼炘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0時40分(移送書誤載為16分,應予更正) 700,000元 32 林聰穎 110年9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聰穎誆稱:可在「META TRADER 5」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聰穎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10時35分(移送書誤載為9時56分,應予更正) 192,000元 33 藍萱 111年1月16日前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藍萱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藍萱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6日10時22分 50,000元 34 林琨勝 110年11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琨勝佯稱:可於「META TRADER 5」手機軟體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林琨勝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9日10時2分許 ㈡111年1月19日10時5分許 ㈢111年1月19日10時10分許 ㈠50,000元 ㈡14,000元 ㈢6,000元 35 王霞 111年1月1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霞佯稱:可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霞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11時47分許 27,200元 36 李世緯 111年1月11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世緯佯稱:可藉由「META TRADER 5」手機軟體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李世緯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8日9時22分許 ㈡111年1月20日9時54分許 ㈠30,000元 ㈡50,000元 37 呂其鴻 110年11月底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其鴻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呂其鴻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7日15時48分許(移送書誤載為49分,應予更正) 10,000元 38 陳昭安 110年11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昭安佯稱:可藉由手機軟體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昭安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9日10時8分許(移送書誤載為9分,應予更正) ㈡111年1月19日10時10分許 ㈠30,000元 ㈡30,000元 39 林嘉威 111年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嘉威佯稱:可藉由「International Forex」網站投資外匯、石油、黃金獲利云云,致林嘉威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8日12時17分許 30,000元 40 蔡國發 110年12月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國發佯稱:可藉由「International Forex」網站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國發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7日9時39分許 ㈡111年1月17日9時41分許 ㈢111年1月18日9時22分許(移送書誤載為21分,應予更正) ㈣111年1月18日9時24分許(移送書誤載為23分,應予更正) ㈤111年1月19日10時23分許 ㈥111年1月19日10時25分許(移送書誤載為24分,應予更正) ㈠30,000元 ㈡30,000元 ㈢30,000元 ㈣30,000元 ㈤30,000元 ㈥30,000元 41 朱宏志 110年12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宏志佯稱:可藉由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朱宏志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8日9時16分許 ㈡111年1月18日9時17分許 ㈠10,000元 ㈡3,900元 42 孫心怡 110年11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孫心怡佯稱:可藉由「OGA」網站投資挖礦獲利云云,致孫心怡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8日9時56分許 840,000元 43 張瑞紘 110年12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瑞紘佯稱:可藉由「2K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瑞紘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13時8分許 20,000元 44 李淑怡 111年1月17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淑怡佯稱:可藉由手機軟體投資美國基金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淑怡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9日12時31分許 50,000元 45 黃莉筑 111年1月1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莉筑佯稱:可藉由代為投入款項進行網站搶單賺取報酬,且保證反傭、穩賺不賠云云,致黃莉筑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㈠111年1月16日9時59分許 ㈡111年1月16日10時3分許 ㈢111年1月16日10時6分許 ㈣111年1月16日10時8分許 ㈠30,000元 ㈡30,000元 ㈢30,000元 ㈣10,000元 46 張芮語 111年1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芮語佯稱:可以「BCH」交易所APP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張芮語陷於錯誤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 111年1月14日9時52分許(移送書誤載為12時24分,應予更正) 99,960元(移送書誤載為99,975元,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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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