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444號
TPDM,111,審訴,2444,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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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7121號、第18916號、第20409號、第22272號
、第23725號)及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23874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2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雨濬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雨濬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追加起訴 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㈠、㈡、㈢)。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即附件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 表編號2至41所為(即附件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附件㈡、附 件㈢),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二)被告與TELEGRAM暱稱「法外狂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罪 ,及就附表編號2至41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 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1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五)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626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附表編號26部分,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 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 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等 所受損害及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佛具買賣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5 ,000元、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字第193 3卷第3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沒有得到報酬等語(見本 院審訴字第1933卷第50頁),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 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儒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怡蒨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新臺幣)、提款卡 詐騙帳戶 提款時間、領取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宣告刑 備 註 1 吳芳瑜 於111年3月13日10時4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芳瑜佯稱從事家庭代工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作為登記購買材料使用云云,致吳芳瑜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裝有上開提款卡之包裹。 111年3月14日16時37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 111年3月18日12時55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國雙門市)取件。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吳俊澤 於111年3月20日15時5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商城客服人員,向吳俊澤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身分設為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俊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16時41分許 2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17時15分許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溝子口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3 姜欣妮 (提告) 於111年3月21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姜欣妮佯稱因訂單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姜欣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1日 20時56分許、 20時57分許 49,986元、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意暉) 111年3月21日 21時9分許、 21時10分許、 22時31分許、 22時31分許 60,000元、 39,000元 20,005元、 10,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前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後2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4 張宇軒 於111年3月22日17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銀行客服人員,向張宇軒佯稱因網路銀行密碼輸入錯誤帳號遭到凍結,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宇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18時6分許 6,5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茂翔) 111年3月22日 18時8分許、 18時13分許 11,005元、 7,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第1筆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全家超商景中店;第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漢神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5 張偉筠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21時2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弘宇蛋糕人員,向張偉筠佯稱因蛋糕訂單誤植數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偉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22時22分許、 23時1分許 22,100元、 8,010元 同上 111年3月23日 22時25分許、 22時26分許、 22時41分許、 23時18分許、 111年3月24日 0時8分許 20,005元、 2,005元、 15,005元、 8,005元、 1,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前3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後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景後店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6 徐梓端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21時3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雨傘王客服人員,向徐梓端佯稱因誤刷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徐梓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22時35分許 9,101元 同上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7 施昆宏 於111年3月23日15時4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施昆宏佯稱因會員資料有誤,造成刷卡金額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施昆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6時2分許、 16時5分許 49,989元、 49,99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郁靜) 111年3月23日 16時10分許、16時11分許、 16時13分許、 16時14分許、 16時16分許、 16時26分許、 16時27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第1、2、6、7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3至5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8 何金鳳 (提告) 於111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遠傳電信客服人員,向何金鳳佯稱因公司電腦問題,造成連續刷多筆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何金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7時43分許 19,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3日 17時48分許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9 張家麟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16時2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RIDA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張家麟佯稱誤將其帳號購買多組產品,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家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8時39分許 28,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富凱) 111年3月23日 18時44分許、 18時45分許 19時16分許 60,000元、 48,000元、 12,005元 前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第3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 許智瑋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18時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向許智瑋佯稱因網站遭到駭客入侵,誤將其升為高級會員,每月會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許智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8時58分許 4,123元 同上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 林資堯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16時2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RIDAY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資堯佯稱因員工疏失造成訂單誤植,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資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9時8分許、 19時12分許 6,039元、 1,998元 同上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2 白世傑 於111年3月24日16時2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向白世傑佯稱將其身分誤設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除款項,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白世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4日17時52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芳瑜) 111年3月24日18時許、 18時34分許、 18時46分許 50,000元、 60,000元、 30,000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3 劉玫芬 (提告) 於111年3月24日17時1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RIDAY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向劉玫芬佯稱因系統問題,造成訂購多筆商品,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劉玫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4日 18時17分許、 18時18分許 49,986元、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4日 18時24分許、 18時36分許 100,000元、 1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真誠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4 吳安琪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16時2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購物客服人員,向吳安琪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之訂單會造成定期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7時52分許、 17時57分許 49,985元、 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慧娘) 111年3月25日 18時1分許、 18時2分許 60,000元、 4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5 石孟峰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17時1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哈利男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石孟峰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勾選到連續付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石孟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18時16分許 2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素貞) 111年3月25日 19時4分許、 19時5分許、 19時6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26,000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深坑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6 林嘉莉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16時4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林嘉莉佯稱因系統錯誤,將其設定為採購客戶,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嘉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8時26分許、 18時27分許 22,030元、 28,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金理) 111年3月25日19時10分許 5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深坑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7 黃榆茜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黃榆茜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其身分設為高級會員會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榆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18時24分許 31,071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孟毅) 111年3月26日 18時30分許、 18時32分許 20,005元、 1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8 楊民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15時5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楊民佯稱因內部操作有誤造成持續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楊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18時38分許、 18時46分許 29,989元、 15,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18時43分許、 18時44分許、 19時7分許 20,005元、 10,005元、 16,005元 第1、2筆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3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9 曾浩維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1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商城客服人員,向曾浩維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曾浩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0時33分許 15,021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20時53分許、 20時55分許 20,005元、 17,005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景後店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20 張濬泰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20時3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張濬泰佯稱因員工疏失導致多訂購商品,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濬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0時40分許 21,985元 同上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1 王柏鈞 於111年3月26日20時2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王柏鈞佯稱因將其身分設為批發商會導致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柏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1時許 15,123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21時18分許 15,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漢神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2 趙健安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18時2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趙健安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下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趙健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0時11分許、 20時24分許 49,987元、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雅惠) 111年3月26日 20時28分許、 20時28分許 60,000元、 4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23 莊若榛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21時1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莊若榛佯稱因員工疏失導致訂單誤植多筆,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莊若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2時9分許 49,986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22時20分許、 22時2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4 王琇蔓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18時4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網路購物賣家,向王琇蔓佯稱因銷售系統遭到駭客入侵,其身分變成經銷商,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琇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18時44分許、 18時46分許 99,856元、 37,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山氏美紅) 111年3月28日 19時25分許、 19時26分許、 19時28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1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溝子口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25 陳亮君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19時26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米特3C購物賣家,向陳亮君佯稱因遭到駭客入侵,其身分變成VIP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亮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21時31分許 31,01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山氏美紅) 111年3月28日 21時43分許、 21時44分許 20,005元、 1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26 鄧惠心 於111年3月27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向鄧惠心佯稱因系統錯誤會多扣款項,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鄧惠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17時30分許 99,87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津全) 111年3月28日 17時38分許、 17時40分許 60,000元、 39,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之十分火車站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併辦意旨書 27 黃文冠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21時1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黃文冠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身分設為經銷商,會持續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文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19時53分許、 19時55分許 35,156元、 5,168元 同上 111年3月28日 20時17分許、 20時18分許、 20時20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1,005元 第1、2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3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28 呂孟霓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19時3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24H列印倉庫賣家,向呂孟霓佯稱因遭到駭客入侵,其身分變成高級客戶,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呂孟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9日 0時40分許、 0時50分許 19,897元、 38,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9日 0時47分許、 0時53分許、 0時53分許 19,005元、 20,005元、 1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11年3月28日 22時15分許、 111年3月29日 0時3分許、 0時5分許 89,089元、 49,985元、 49,989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山氏美紅) 111年3月28日22時21分許、 22時21分許、 22時22分許、 22時23分許、 22時24分許、 111年3月29日 0時7分許、 0時8分許、 0時8分許、 0時9分許、 0時10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11年3月28日 20時41分許、 20時44分許 49,985元、 4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冠杏) 111年3月28日 20時52分許、 20時54分許 60,000元、 3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 29 蘇子傑 於111年3月28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米特電腦客服人員,向蘇子傑佯稱誤將其設為付費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蘇子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20時59分許 29,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8日 21時5分許、 21時6分許 20,005元、 1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30 李銘維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20時3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24H列印倉庫客服人員,向李銘維佯稱因網站遭到駭客入侵,將其身分設為高級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李銘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21時14分許 11,123元 同上 111年3月28日21時39分許 1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31 林俐吟 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林俐吟佯稱因系統錯誤多購,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王元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8日 晚間8時32分許 20,00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芳瑜) 111年3月18日晚間8時42分許 20,000元 不詳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32 謝佩真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16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樹飛雪」網路賣家人員,向謝佩真佯稱因誤刷信用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謝佩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9日 下午5時27分許下午5時35分許 19,100元 47,1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佳蓉) 111年3月19日下午5時38分許 下午5時48分許 下午5時49分許 下午5時50分許 19,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33 謝逸婕 (提告)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39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B客服人員,向謝逸婕佯稱因網購平台誤設客戶資料,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謝逸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9日 晚間6時4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芳瑜) 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12分許 晚間6時14分許 20,000元 10,000元 不詳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34 張閎淇 於111年3月19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樂旦斯」電商客服人員,向張閎淇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依照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張閎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9日 晚間6時28分許 晚間6時45分許 28,303元 29,98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芳瑜) 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37分許 晚間6時47分許 28,000元 48,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35 陳惠妏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3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雅虎電商業者,向陳惠妏佯稱因帳號遭盜用致訂單錯誤,需依照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陳惠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4時0分許 25,156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8分許 2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36 廖柏豪 (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網路賣家,向廖柏豪佯稱因誤加會員,需依照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廖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4時30分許 下午4時32分許 25,236元 9,989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36分許 3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37 許舒惟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35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樂旦斯」網路賣場,向許舒惟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依照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許舒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5時1分許 下午5時8分許 15,010元 3,010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15分許 20,000元 不詳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38 王元佑 (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王元佑佯稱因系統故障致多扣款項,需依照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元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晚間9時59分許 晚間10時18分許 29,987元 2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博喻) 111年3月20日晚間10時11分許 晚間10時21分許 晚間10時24分許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木柵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OK超商文山新光門市;第3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39 劉乙睿 (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5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會計人員,向劉乙睿佯稱因系統被駭,誤下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劉乙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晚間10時9分許 2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博喻) 111年3月20日晚間10時12分許 晚間10時16分許 20,000元 19,000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木柵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1年3月20日 晚間10時49分許 149,987元 高雄民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博喻) 111年3月20日晚間10時58分許 晚間10時59分許 晚間11時0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40 黃玫玫 (提告) 於111年3月22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黃玫玫佯稱因廠商設定錯誤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玫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晚間11時15分許 29,985元 北投舊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惠珠) 111年3月22日晚間11時18分許 晚間11時19分許 晚間11時20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41 陳怡伶 於111年3月22日晚間7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愛買」賣場客服人員,向陳怡伶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增加消費紀錄,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晚間11時13分許 99,987元 游雨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121號
111年度偵字第18916號
111年度偵字第20409號
111年度偵字第22272號
111年度偵字第23725號
  被   告 游雨濬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雨濬自民國111年3月18日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法外狂徒」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3人以上、具 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從事前往指定地點領 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之工作。被告與「法外狂徒」 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10時48分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代工lucky蓉」向吳芳瑜佯稱 :從事家庭代工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作為登記購買 材料使用云云,致吳芳瑜陷於錯誤,因而將其申設之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依指示於111年3 月14日16時37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華西121之10號之統一 超商星潭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裝有上開提款卡之包裹 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國雙門市,再由游 雨濬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1年3月18日12時55分 許,至上址統一超商國雙門市取件,並至某加油站之廁所隔 間內,透過門縫交付上開包裹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



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 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被 告依「法外狂徒」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附表所示帳戶之 提款卡,復於附表所示時間,持提款卡至附表所示地點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再依「 法外狂徒」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領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 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琇蔓、劉玫芬、石孟峰、林嘉莉、吳安琪、陳亮君、 呂孟霓何金鳳李銘維、林資堯、姜欣妮、徐梓端、張家 麟、張偉筠、張濬泰、莊若榛、許智瑋、曾浩維、黃文冠黃榆茜、楊民、趙健安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 局、文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雨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1年3月間加入TELEGRAM之工作群組,依群組內暱稱「法外狂徒」之人指示於上開時、地領取包裹,並至加油站廁所隔間內,透過門縫交付包裹;另依「法外狂徒」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持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再交付領得款項予不詳之人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吳芳瑜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吳芳瑜遭詐騙後,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國雙門市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王琇蔓、劉玫芬、石孟峰、林嘉莉、吳安琪、陳亮君、呂孟霓何金鳳李銘維、林資堯、姜欣妮、徐梓端、張家麟張偉筠、張濬泰、莊若榛、許智瑋、曾浩維、黃文冠黃榆茜、楊民、趙健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等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證人即被害人吳俊澤、白世傑、王柏鈞、施昆宏、張宇軒、鄧惠心、蘇子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等人(除被害人吳芳瑜)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被害人吳芳瑜與暱稱「代工lucky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張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9張 證明被害人吳芳瑜遭詐騙後,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國雙門市,再由被告領取該包裏之事實。 6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除被害人吳芳瑜)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依對方指示匯款之事實。 7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4張、附表所示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除被害人吳芳瑜)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就附表編號1至29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法外 狂徒」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 就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趙 維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 家 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騙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吳俊澤 於111年3月20日15時5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商城客服人員,向吳俊澤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身分設為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俊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16時41分許 2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17時15分許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溝子口郵局 2 姜欣妮 (提告) 於111年3月21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姜欣妮佯稱因訂單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姜欣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1日 20時56分許、 20時57分許 49,986元、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意暉) 111年3月21日 21時9分許、 21時10分許、 22時31分許、 22時31分許 60,000元、 39,000元 20,005元、 10,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前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後2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3 張宇軒 於111年3月22日17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銀行客服人員,向張宇軒佯稱因網路銀行密碼輸入錯誤帳號遭到凍結,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宇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18時6分許 6,5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茂翔) 111年3月22日 18時8分許、 18時13分許 11,005元、 7,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第1筆在臺北市○○區○○街0號之全家超商景中店;第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漢神門市 4 張偉筠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21時2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弘宇蛋糕人員,向張偉筠佯稱因蛋糕訂單誤植數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偉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22時22分許、 23時1分許 22,100元、 8,010元 同上 111年3月23日 22時25分許、 22時26分許、 22時41分許、 23時18分許、 111年3月24日 0時8分許 20,005元、 2,005元、 15,005元、 8,005元、 1,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前3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後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景後店 5 徐梓端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21時3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雨傘王客服人員,向徐梓端佯稱因誤刷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徐梓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22時35分許 9,101元 同上 6 施昆宏 於111年3月23日15時4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施昆宏佯稱因會員資料有誤,造成刷卡金額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施昆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6時2分許、 16時5分許 49,989元、 49,99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郁靜) 111年3月23日 16時10分許、16時11分許、 16時13分許、 16時14分許、 16時16分許、 16時26分許、 16時27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第1、2、6、7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3至5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7 何金鳳 (提告) 於111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遠傳電信客服人員,向何金鳳佯稱因公司電腦問題,造成連續刷多筆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何金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7時43分許 19,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3日 17時48分許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8 張家麟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16時2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RIDA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張家麟佯稱誤將其帳號購買多組產品,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家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8時39分許 28,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富凱) 111年3月23日 18時44分許、 18時45分許 19時16分許 60,000元、 48,000元、 12,005元 前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第3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9 許智瑋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18時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向許智瑋佯稱因網站遭到駭客入侵,誤將其升為高級會員,每月會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許智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8時58分許 4,123元 同上 10 林資堯 (提告) 於111年3月23日16時2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RIDAY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資堯佯稱因員工疏失造成訂單誤植,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資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3日 19時8分許、 19時12分許 6,039元、 1,998元 同上 11 白世傑 於111年3月24日16時2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向白世傑佯稱將其身分誤設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除款項,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白世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4日17時52分許 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芳瑜) 111年3月24日18時許、 18時34分許、 18時46分許 50,000元、 60,000元、 30,000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12 劉玫芬 (提告) 於111年3月24日17時1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RIDAY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向劉玫芬佯稱因系統問題,造成訂購多筆商品,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劉玫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4日 18時17分許、 18時18分許 49,986元、 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4日 18時24分許、 18時36分許 100,000元、 1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真誠門市 13 吳安琪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16時2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購物客服人員,向吳安琪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之訂單會造成定期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7時52分許、 17時57分許 49,985元、 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慧娘) 111年3月25日 18時1分許、 18時2分許 60,000元、 4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深坑草地尾郵局 14 石孟峰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17時1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哈利男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石孟峰佯稱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勾選到連續付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石孟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18時16分許 2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素貞) 111年3月25日 19時4分許、 19時5分許、 19時6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26,000元 (內含不明來源匯入之款項)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深坑郵局 15 林嘉莉 (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16時4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林嘉莉佯稱因系統錯誤,將其設定為採購客戶,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嘉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 18時26分許、 18時27分許 22,030元、 28,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金理) 111年3月25日19時10分許 5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深坑郵局 16 黃榆茜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黃榆茜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其身分設為高級會員會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榆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18時24分許 31,071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孟毅) 111年3月26日 18時30分許、 18時32分許 20,005元、 1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7 楊民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15時5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楊民佯稱因內部操作有誤造成持續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楊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18時38分許、 18時46分許 29,989元、 15,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18時43分許、 18時44分許、 19時7分許 20,005元、 10,005元、 16,005元 第1、2筆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3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18 曾浩維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1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商城客服人員,向曾浩維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曾浩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0時33分許 15,021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20時53分許、 20時55分許 20,005元、 17,005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景後店 19 張濬泰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20時3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張濬泰佯稱因員工疏失導致多訂購商品,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張濬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0時40分許 21,985元 同上 20 王柏鈞 於111年3月26日20時2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王柏鈞佯稱因將其身分設為批發商會導致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柏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1時許 15,123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21時18分許 15,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漢神門市 21 趙健安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18時2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趙健安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下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趙健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0時11分許、 20時24分許 49,987元、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雅惠) 111年3月26日 20時28分許、 20時28分許 60,000元、 4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 22 莊若榛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21時1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莊若榛佯稱因員工疏失導致訂單誤植多筆,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莊若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6日 22時9分許 49,986元 同上 111年3月26日 22時20分許、 22時2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23 王琇蔓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18時4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網路購物賣家,向王琇蔓佯稱因銷售系統遭到駭客入侵,其身分變成經銷商,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琇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18時44分許、 18時46分許 99,856元、 37,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山氏美紅) 111年3月28日 19時25分許、 19時26分許、 19時28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1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溝子口郵局 24 陳亮君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19時26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米特3C購物賣家,向陳亮君佯稱因遭到駭客入侵,其身分變成VIP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亮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21時31分許 31,01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山氏美紅) 111年3月28日 21時43分許、 21時44分許 20,005元、 1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25 鄧惠心 於111年3月27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向鄧惠心佯稱因系統錯誤會多扣款項,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鄧惠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17時30分許 99,87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津全) 111年3月28日 17時38分許、 17時40分許 60,000元、 39,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之十分火車站 26 黃文冠 (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21時1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黃文冠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身分設為經銷商,會持續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文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19時53分許、 19時55分許 35,156元、 5,168元 同上 111年3月28日 20時17分許、 20時18分許、 20時20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1,005元 第1、2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第3筆在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27 呂孟霓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19時3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24H列印倉庫賣家,向呂孟霓佯稱因遭到駭客入侵,其身分變成高級客戶,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呂孟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9日 0時40分許、 0時50分許 19,897元、 38,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9日 0時47分許、 0時53分許、 0時53分許 19,005元、 20,005元、 1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11年3月28日 22時15分許、 111年3月29日 0時3分許、 0時5分許 89,089元、 49,985元、 49,989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山氏美紅) 111年3月28日22時21分許、 22時21分許、 22時22分許、 22時23分許、 22時24分許、 111年3月29日 0時7分許、 0時8分許、 0時8分許、 0時9分許、 0時10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 111年3月28日 20時41分許、 20時44分許 49,985元、 4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冠杏) 111年3月28日 20時52分許、 20時54分許 60,000元、 3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景美郵局 28 蘇子傑 於111年3月28日某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米特電腦客服人員,向蘇子傑佯稱誤將其設為付費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蘇子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20時59分許 29,985元 同上 111年3月28日 21時5分許、 21時6分許 20,005元、 1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之陽信銀行景美分行 29 李銘維 (提告) 於111年3月28日20時3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24H列印倉庫客服人員,向李銘維佯稱因網站遭到駭客入侵,將其身分設為高級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李銘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 21時14分許 11,123元 同上 111年3月28日21時39分許 11,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文山分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874號
  被   告 游雨濬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雨濬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3人以上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彼此透過 通訊軟體TELEGRAM聯絡,由游雨濬擔任提領贓款「車手」及前 往指定地點領取裝有吳芳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江佳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吳冠臻之基隆復 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李博喻之兆豐銀行000000 00000號、李博喻之高雄民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蘇惠珠之北投舊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人頭帳戶 提款卡包裹。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林俐吟等12人分別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 後,再由游雨依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 所示之提款時間,至如附表所示提款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 領如附表所示之提款金額,繼而將之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此方式共同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 表所示之林俐吟等人於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逸婕、廖柏豪王元佑、劉乙睿、黃玫玫告訴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雨濬之供述 坦承涉犯上揭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謝逸婕之指訴 告訴人謝逸婕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廖柏豪之指訴 告訴人廖柏豪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6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王元佑之指訴 告訴人王元佑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9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劉乙睿之指訴 告訴人劉乙睿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0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黃玫玫之指訴 告訴人黃玫玫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1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7 證人林俐吟之證述 證人林俐吟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8 證人謝佩真之證述 證人謝佩真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9 證人張閎淇之證述 證人張閎淇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10 證人陳惠妏之證述 證人陳惠妏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5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11 證人吳俊澤之證述 證人吳俊澤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7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12 證人許舒惟之證述 證人許舒惟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8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13 證人陳怡伶之證述 證人陳怡伶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與證人之轉帳匯款資料、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如附表所示林俐吟等12人依指示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15 監視器影像截圖、詐欺案照片簿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款之事實。 16 ⒈兆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 ⒉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⒊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⒈如附表所示林俐吟等12人匯款至詐騙帳戶之事實。 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洗 錢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而被 告就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就相同被害人所為多次領款行 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請論以接續犯。末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被告前所涉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32號、第17121號、第18916號、第 20409號、第22272號、第23725號提起公訴,另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26號移送併辦,現由 貴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案件審理中,有各該案件起 訴書、併辦意旨書、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 本案被告所為與上開案件間,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 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陳 立 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家 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詐騙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林俐吟 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林俐吟佯稱因系統錯誤多購,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王元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8日 晚間8時32分許 20,00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芳瑜) 111年3月18日晚間8時42分許 20,000元 不詳 2 謝佩真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16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樹飛雪」網路賣家人員,向謝佩真佯稱因誤刷信用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謝佩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9日 下午5時27分許下午5時35分許 19,100元 47,1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佳蓉) 111年3月19日下午5時38分許 下午5時48分許 下午5時49分許 下午5時50分許 19,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3 謝逸婕 (提告)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39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FB客服人員,向謝逸婕佯稱因網購平台誤設客戶資料,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謝逸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9日 晚間6時4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芳瑜) 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12分許 晚間6時14分許 20,000元 10,000元 不詳 4 張閎淇 於111年3月19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樂旦斯」電商客服人員,向張閎淇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依照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張閎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9日 晚間6時28分許 晚間6時45分許 28,303元 29,98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芳瑜) 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37分許 晚間6時47分許 28,000元 48,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5 陳惠妏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3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雅虎電商業者,向陳惠妏佯稱因帳號遭盜用致訂單錯誤,需依照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陳惠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4時0分許 25,156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8分許 2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6 廖柏豪 (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網路賣家,向廖柏豪佯稱因誤加會員,需依照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廖柏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4時30分許 下午4時32分許 25,236元 9,989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36分許 3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7 吳俊澤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奇摩商城客服人員,向吳俊澤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身分設為會員,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俊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4時41分許 29,986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56分許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8 許舒惟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35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樂旦斯」網路賣場,向許舒惟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依照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許舒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下午5時1分許 下午5時8分許 15,010元 3,010元 基隆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冠臻) 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15分許 20,000元 不詳 9 王元佑 (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王元佑佯稱因系統故障致多扣款項,需依照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元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晚間9時59分許 晚間10時18分許 29,987元 2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博喻) 111年3月20日晚間10時11分許 晚間10時21分許 晚間10時24分許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木柵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OK超商文山新光門市;第3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10 劉乙睿 (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59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會計人員,向劉乙睿佯稱因系統被駭,誤下訂單,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劉乙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0日 晚間10時9分許 2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博喻) 111年3月20日晚間10時12分許 晚間10時16分許 20,000元 19,000元 第1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木柵分行;第2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新秀門市 111年3月20日 晚間10時49分許 149,987元 高雄民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博喻) 111年3月20日晚間10時58分許 晚間10時59分許 晚間11時0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11 黃玫玫 (提告) 於111年3月22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黃玫玫佯稱因廠商設定錯誤扣款,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玫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晚間11時15分許 29,985元 北投舊北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惠珠) 111年3月22日晚間11時18分許 晚間11時19分許 晚間11時20分許 60,000元 60,000元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文山指南郵局 12 陳怡伶 於111年3月22日晚間7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自稱「愛買」賣場客服人員,向陳怡伶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增加消費紀錄,需依照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 晚間11時13分許 99,987元 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5626號
  被   告 游雨濬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1樓            (現另案法務部○○○○○○○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游雨濬自民國111年3月28日前之不詳時間,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 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游雨濬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與該詐欺集團所有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27 日某時,以電話及LINE向鄧惠心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 ,將會自帳戶扣款新臺幣(下同)9,999元,如欲取消須依 指示匯款等語,致鄧惠心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8日下午5 時30分許,依指示匯款99,875元至林津全申辦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再由游雨 濬持先前於不詳時間至臺北市文山區某加油站廁所內拿取之 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依指示於111年3月28日下午5時38分 許及同日下午5時40分許,至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車站內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60,000元、39,000元後,再將該等款項攜至 臺北市文山區某加油站廁所內,交付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鄧惠心發覺有 異並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案 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林津全涉犯 之詐欺等罪嫌部分,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
二、證據:
㈠被告游雨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被害人鄧惠心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 ㈣自動櫃員機之提領畫面擷圖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各1份。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游雨濬所為,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等罪嫌。
四、併辦理由:查被告游雨濬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121號、第18916號、第204 09號、第22272號、第23725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癸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案被告所提領之詐欺款 項,與該案附表編號第25號相同,為同一案件,爰移請併案 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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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