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7484號、111年度偵字第7848號、111年度偵字第8210號)暨
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33號、第1320
4號、第13740號、第13951號、第13461號、第16639號、第16705
號、第17936號、第19388號、第20434號、第20514號、第24291
號、第26512號、第27604號、第31602號、第39691號),嗣因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陳信彰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 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該人可能以自己帳戶作 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 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 意,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前某時,以新臺幣10萬元之代價, 用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請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馬 博仁」之成年人。俟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
示之金額至前揭帳戶,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上開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將款項轉至不詳帳戶再提領一空。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一各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附表一各告訴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證據名稱 如附表二所示)。
㈢本案陽信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及玉山銀 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刑 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 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 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申設之前 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 人,供其等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藉此轉移款項後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 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 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 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 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而非正犯無訛。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 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33號、第13204 號、第13740號、第13951號、第13461號、第16639號、第16 705號、第17936號、第19388號、第20434號、第20514號、 第24291號、第26512號、第27604號、第31602號、第39691 號),與本案起訴並經論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係以一 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之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減輕其刑。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內詐騙案件盛行,而將個人申辦之金融機 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導致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損 害,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暨參酌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於本 院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 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 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 金之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提供前揭帳戶獲得10萬元報酬,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 述明確在卷,屬於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卷內並無證據 足認被告另取得何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貞元、檢察官陳國 安、檢察官許文琪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鄭宗展 於110年10月底某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貽湘」,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宗展,佯稱可以利用「MetaTrager4」投資軟體投資外匯期貨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鄭宗展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9日晚間8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2 王姵勻(未告訴) 於110年11月間某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陳疏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姵勻,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4 APP程式並在某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姵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晚上6時7分匯款2萬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3 鄭博中 於110年9月17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Susan」,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博中,佯稱可在智能量化社區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博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32分許匯款18萬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又於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1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4 廖家馨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月起透過股票投資LINE群組,向廖家馨佯稱註冊fancy Group Ltd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廖家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1日下午3時5分、7分、同年月12日上午9時59分、上午10時8分、11分、37分匯款5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又於110年11月16日晚上7時23分、25分、同年月17日下午1時12分、17分、33分匯款2萬7,500元、2萬7,500元、1萬元、3萬元、1萬5,000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5 劉溥寬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月起透過股票投資LINE群組,向廖家馨佯稱註冊fancy Group Ltd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告訴人廖家馨邀約其配偶即告訴人劉溥寬一同投資,致劉溥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1日下午12時40分、下午2時56分、同年月12日上午9時54分、上午10時54分、上午11時15分、同年月15日下午1時20分、22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10萬元、6萬元、3萬元、6萬8,750元、6萬8,75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又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7分、18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被告陽信銀行帳戶 6 陳建文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孟珊」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建文佯稱可在網路操作買賣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建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31分匯款3萬8,888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7 林香質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香質佯稱可代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香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2分匯款50萬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8 劉彥均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Va...李僅雲」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彥均佯稱可透過MetaTrader4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彥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2日晚上6時8分、同年月15日上午11時49分匯款3萬元、3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9 陳秋文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秋文佯稱註冊智能化量化社區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秋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04分匯款280萬元至永豐銀行帳戶 10 張友倫(未告訴)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友倫佯稱註冊「MT4」網站,可買賣外匯及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友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下午1時14分匯款27萬5,000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11 黃崑瑋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崑瑋佯稱註冊「MT4」網站,可買賣外匯及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崑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34分、35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永豐銀行帳戶 12 陳御誠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御誠佯稱註冊「MT4」網站,可買賣外匯及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御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2日晚上6時54分、55分、同日晚上7時51分、52分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3 李傳壽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傳壽佯稱註冊「OAMDI」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傳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0年11月8日晚上7時31分、33分、38分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4 曾美珠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0幾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曾美珠佯稱註冊「MT4」網站,可買賣外匯及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曾美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同年月17日中午12時43分匯款14萬元、8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5 許沛緹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許沛緹佯稱註冊「快賺出金」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沛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44分、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6分、同年月18日上午8時51分匯款139萬2,500元、46萬7,500元、46萬7,500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16 陳雅真 (未告訴)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陳雅真佯稱註冊「APENFT SWAP」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雅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3日下午5時2分匯款1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7 莊昌和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曦瑤」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莊昌和佯稱可代操買賣股票及期貨投資獲利云云,致莊昌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24分許,匯款8萬2,000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18 黃香瑜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雨彤」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香瑜佯稱加入「Meta Tracer 4」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香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下午4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9 戴彥玲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欣雅」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戴彥玲佯稱股市量化資訊分享LINE群組,加入「VIPOTOR」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戴彥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8分、49分匯款5萬元、5萬元至玉山銀行帳戶 20 林聖屏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曉菲」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屏佯稱註冊PRORODS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聖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49分、50分、同年月12日上午9時27分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6日下午6時17分匯款2萬5,000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21 郭俊麟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Celina」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郭俊麟佯稱註冊「FANCY」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郭俊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4分匯款5,500元至陽信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5日中午12時26分匯款1萬1,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22 戴明哲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怡然」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上旬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戴明哲佯稱註冊「Omandi」網站,可買賣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明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5日晚上7時35分許、同年月6日下午3時54分許、同年月7日上午11時58分許、同年月8日上午11時17分許、同年月9日下午2時11分許、同年月11日上午11時42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23 翁伯道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怡然」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上旬起透過Facebook、LINE認識翁伯道,並向翁伯道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等語,致翁伯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8分許、同年月16日上午11時47分許,分別匯款40萬元、156萬0,9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鄭宗展 110年12月25日警詢(偵7484卷第7頁至第8頁) 轉帳交易明細表2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偵7484卷第15頁、第17頁至第23頁、第33頁至第45頁) 2 王姵勻 110年12月19日警詢(偵7848卷第7頁至第1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查詢頁面翻拍照片(偵7848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52頁) 3 鄭博中 110年12月23日警詢(偵8210卷第35頁至第37頁)、111年9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審訴卷第88頁至第89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偵8210卷第39頁至第45頁、第47頁、第51頁、第55頁至第71頁) 4 廖家馨 110年12月29日警詢(偵12533卷第7頁至第14頁)、111年9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審訴卷第88頁至第89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2533卷第第18頁至第21頁、27頁至第33頁、第69頁至第79頁、第91頁至第94頁、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35頁至第150頁、) 5 劉溥寬 廖家馨110年12月29日警詢(偵12533卷第7頁至第14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2533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33頁、第99頁至第108頁、第112頁、第135頁至第150頁) 6 陳建文 110年12月1日警詢(偵13204卷第9頁至第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偵13204卷第27頁至第29頁) 7 林香質 110年12月28日警詢(偵13740卷第7頁至第8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740卷第10頁、第23頁、第25頁、第29頁、第32頁) 8 劉彥均 110年12月2日警詢、110年12月5日警詢(偵13951卷第9頁至第12頁) 告訴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951卷第87至第88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26頁至第127頁) 9 陳秋文 111年1月15日警詢(偵13461卷第13頁至第23頁) 匯出匯款憑證、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461卷第27頁、第59頁至第66頁、第73頁、第97頁至第101頁、第105頁、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45頁) 10 張友倫 111年1月18日警詢(偵16639卷第9頁至第12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匯款委託書、存摺影本、詐騙網站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6639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8頁至第48頁) 11 黃崑瑋 111年1月17日警詢(偵16705卷第7頁至第9頁) 被害人之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705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25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3頁) 12 陳御誠 111年1月16日警詢(偵17936卷第13頁至第15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結果通知畫面擷圖照片(偵17936卷第41頁至第99頁、第104頁至第105頁) 13 李傳壽 111年3月11日警詢(偵19388卷第9頁至第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388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31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70頁、第73頁) 14 曾美珠 110年12月17日、同年月26日警詢(偵20434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單2張(偵20434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50頁、第56頁至第57頁) 15 許沛緹 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5日警詢(偵20434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63頁至第64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2張、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434卷第60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2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88頁至第90頁) 16 陳雅真 111年1月10日警詢(偵20514卷第7頁至第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0514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9頁) 17 莊昌和 111年2月9日警詢(偵24291卷第7頁至第10頁) 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291卷第13頁、第17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頁至第頁、第頁) 18 黃香瑜 110年12月23日警詢(偵24291卷第11頁至第12頁) 詐騙網站頁面截圖照片、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291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53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頁、第頁至第頁、第頁) 19 戴彥玲 110年12月14日警詢(偵26512卷第157頁至第171頁) 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512卷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81頁至第195頁、第293頁至第297頁、第頁至第頁、第頁) 20 林聖屏 110年12月14日警詢(偵27604卷第81頁至第83頁)、112年2月13日調查筆錄(審簡卷第65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偵27604卷第75頁至第79頁、第85頁至第91頁、第97頁至第123頁) 21 郭俊麟 110年12月8日警詢(偵27604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7604卷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7頁、第151頁至第153頁、第159頁至第163頁、第167頁) 22 戴明哲 110年12月25日警詢(偵31602卷第49頁至第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單6張、存摺影本(偵31602卷第53頁至第63頁、第67頁) 23 翁伯道 110年11月18日警詢(偵39691卷第9頁至第11頁)、112年2月13日調查筆錄(審簡卷第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單影本2張、存摺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691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7頁、第21頁至第51頁、第29頁至第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