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政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3月23日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925號,移送併辦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20251號、第22215號、第23895號、第25046號、第26
337號、111年度偵字第90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第15574號、第15674號及1
11年度偵字第115號、第2290號、第2548號),提起上訴,及移
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722號、第5978號、第6974號、第6521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政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政倫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 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 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功能 提領或轉匯詐得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 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得知張光宇(所 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欲以每個帳戶每6 個月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向他人租用帳戶之訊 息後,即於110年3月底至4月7日間某日晚間,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號之「君龍商旅」16樓,將如附表一所示(共5 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資料交付予張光宇(詳如附表一所示),容任張光宇 使用附表一所示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嗣張光 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
由該集團某成員分別於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時間、方式向附 表二至附表六所示共37位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款項,致附 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各於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時間、 將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款項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所 匯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一空,而以 此方式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嗣經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 之告訴人(被害人)等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 悉全情。
二、案經黃峻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張錦清、林振宥訴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陳昱孝、黃景維、黃清德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楊繕銓、黃瑞成、吳啟賓訴由臺中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強幃豪、黃偉誠、林毅胤、楊馮偉、林 辰倧、陳志毅、吳瑞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李 瑞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莊家齊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賴駿偉、廖士明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楠梓分局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古祐 軒、張家豪、高崇容、孫銘鍵、林永璋及徐思瑀分別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黃瑞成、巫睿晟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李宜霖、王永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巫政憲、黃閔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盧奕勳、戴康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陳俊生訴 由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簡岳廷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 ;章嘉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謝明諺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 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上訴程序準用第二審 上訴程序之規定。查被告謝政倫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第二次 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乙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見金簡上卷回證卷第9頁)、刑事報到單(見金簡 上卷第41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金 簡上卷第413頁、第415頁)附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不待 被告陳述逕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第一次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 簡上卷第167、313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
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情事,作為 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第一次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偵七卷第139頁、本院金簡上字第153、312頁), 核與證人呂恩光、蔡書瀚、張光宇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情節大致相 符(見警二卷第3至9頁、警三卷第1至5頁、第50至53頁、警 四卷第5至9頁、第41至45頁、第67至71頁、第85至93頁、警 五卷第3至5頁;偵一卷13至15頁、偵三卷第19至21頁、偵七 卷第112至114頁、偵十一卷第31至32頁、67至71頁;附表二 至附表六關於告訴人(被害人)證述內容見「證據名稱及出 處」),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六之「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屬可信。
二、被告雖曾供稱其係遭騙取附表一所示帳戶云云,惟金融帳戶 作為現今資本社會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法人皆可自由申 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 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公司行號並無向員工借用、租用或購 買帳戶使用之必要。再現今社會上正當、合法工作,豈有無 須提供勞務服務或產品,僅須借用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即可 獲取報酬之情,而被告為86年次,學歷為高中畢業,且曾從 事按摩店工作(見偵七卷第137頁),已有相當智識、社會 歷練,對於上述社會運作常態自應有所認識,且應知僅交付 上開帳戶即可半年獲利3萬元之報酬,完全不需任何勞務之 付出,顯不符常情,被告對此獲利方式豈能毫無財產犯罪之 預見可能性。
三、再被告自承對於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無法確定張光宇是否 作為當使用,甚至詢問張光宇是要作為博弈或詐欺使用等語 (見偵七卷第139頁),顯見被告對於張光宇收受帳戶可能 作為非法使用已有認識,仍未採取任何足以確認帳戶資料不至 於用作非法使用之防範措施,即逕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交付張 光宇,容任張光宇任意使用附表一所示帳戶,顯是為謀取出 租帳戶之不勞而獲利益鋌而走險,且對於所交付之帳戶資料 縱被他人利用作為騙取被害人款項之人頭帳戶使用亦未違背 本意,其有幫助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 為灼然。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四、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被告交付帳戶資料之行 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 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依據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 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就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3、11至12、附表三 編號1至2、5至6、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3、5、13所示 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該等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接連匯款之詐 欺取財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地點,詐騙同一告訴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侵害 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予包括之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 一罪。又被告交付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該犯罪 集團詐騙如附表二至六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係以一幫助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而侵害如附 表二至六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 、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本件聲請意旨僅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漏未斟酌被告所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自有未恰, 惟此部分因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效力所及,且本院已 依法告知上開罪名(見本院簡字第31至37頁、本院簡上卷第 151頁、第311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 予審究。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 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 告於本院第一次審理中已自白涉犯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見 本院金簡上字第153、312頁),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㈤科刑暨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 察官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再移送併辦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 、附表三編號4至7、附表六編號3至6之事實部分,為原審不 及審酌,並影響被害人人數及受騙款項之差異,檢察官上訴 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理由,即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之。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及他人之帳 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 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增加司法單位追 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迄今未能適度賠償附表二至六所 示之人所受之損害,所為不足為取;惟念被告係提供犯罪助 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 應屬較低;又考量被告自陳之犯罪動機,提供附表一所示5 個金融帳戶,被害人高達37人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及匯入附 表一所示帳戶金額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兼衡被告教 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被 告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附表 一所示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則其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 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且被告否認取得出租帳戶之報酬(見偵 七卷第137頁),再依卷內現有事證,亦查無被告因本案有 獲取任何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案無從依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如附表一所示本案帳戶存摺、提款 卡,雖均供本案犯罪之物,但均未經扣案,且均已遭列為警 示帳戶而停止原有提款卡之功能,故該存摺、提款卡無再次 供詐騙所用之風險,已無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秀菁、尤彥傑黃淑妤、王柏敦、黃碧玉移送併辦,檢察官廖春源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淑妤、李賜隆、陳秉志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一:供被害人匯款之帳戶
編號 申設人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交付/提供時間 交付/提供方式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謝政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底至4月7日間某日晚間 被告謝政倫於左列時間,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君龍商旅」16樓,將左列5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張光宇」。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警十六卷第81-91頁) 2 謝政倫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2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19439號函暨附件存戶個人資料、證件影本、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25-28頁) 3 呂恩光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4542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表(併警四卷第95-98頁) 4 呂恩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7985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四卷第99-121頁) 5 蔡書瀚 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2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72183號函暨附件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四卷第73-78頁)
附表二:匯入帳戶:附表一編號1所示
編號 告被 訴害 人人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黃峻莘(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以Line帳號aeto09180聯繫黃峻莘,向黃峻莘佯稱:加入AETOS投資平台(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可短期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峻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俟黃峻莘於110年4月17日因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0年4月11日21時12分許 4萬5千元 謝政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黃峻莘供述證據(警一卷第39-4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43-51頁、警八卷第29-43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53頁) 4、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警一卷第53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25號 2 黃偉誠(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以「螞蟻外匯交易所」LINE客服,向黃偉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偉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17時12分許 2萬元 1、黃偉誠供述證據(警三卷第130-131頁)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擷圖(警三卷第133-135、159-1~159-2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133-137、159-1~159-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三卷第139、142、144、148、155-159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17時1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4月11日,應予更正) 2萬元 110年4月12日17時1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4月11日,應予更正) 2萬元 3 黃瑞成(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陳絮欣」與黃瑞成交友,並以LINE向黃瑞成佯稱:如欲見面約會,需透過投資外匯平台,建立約會基金云云,致黃瑞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方式存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14時10分許 40萬元 1、黃瑞成供述證據(警九卷第3-4頁) 2、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3份(警九卷第55-59頁) 3、EXNESS交易平台擷圖(警九卷第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九卷第63、69-77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76號併辦 4 盧奕勳(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前某時,架設「螞蟻美金外匯」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antsgoretws.com/index),並先後以LINE 帳號「alin-0315」(暱稱「琳」)、「ants096」(暱稱「螞蟻Ants客服」)與盧奕勳加為好友,並向盧奕勳誆稱:可匯款購買該網站之美金投資獲利,若欲領出獲利須再匯款云云,使盧奕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34分許 5萬元 1、盧奕勳供述證據(警十一卷第17-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一卷第101-102、115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一卷第127、133-141頁) 4、轉帳交易擷圖(警十一卷第129頁) 5、盧奕勳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警十一卷第143-147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1時35分許 1萬元 5 巫政憲(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先後以LINE暱稱「郭佳潔」、「AETO客服」與巫政憲加為好友,並提供名為「AETO國際外匯交易金融集團」網站,誆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巫政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57分許 6千元 1、巫政憲供述證據(警十二卷第35-43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平台網址擷圖(警十二卷第45-55頁) 3、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張(警十二卷第57-5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十二卷第59-61、73-74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66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2時許 9千元 6 古祐阡(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自稱係「小巧玲瓏」之女子,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古祐阡,再以LINE 帳號「kkyy098」(暱稱「陳曉雯」)與古祐阡加為好友,並向古祐阡佯稱:有一名稱為「螞蟻」之投資網站,投入資金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古祐阡陷於錯誤,而依LINE 暱稱「螞蟻客服」之人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13時45分許 6千元 1、古祐阡供述證據(警十三卷第19-25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十三卷第15、27-29、41、65-67頁) 3、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警十三卷第51頁) 4、交易平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59-63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74號併辦 7 張家豪(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張家豪認識後,即向張家豪佯稱:推薦一個投資平台,投入資金即可發大財云云,致張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2時14分許(交易明細顯示為110年4月13日1時35分) 4萬元 1、張家豪供述證據(警十四卷第21-23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四卷第19、25、29、33、65-67頁) 3、交易明細查詢(警十四卷第35頁) 4、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四卷第41-63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74號併辦 8 陳俊生(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以LINE暱稱「李佳佳」、「ActiTrades客服」向陳俊生介紹「澳大利亞外匯」、「諾盈」等投資平台,並佯稱:操作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俊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13分許 1萬5千元 1、陳俊生供述證據(警十五卷第13-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十五卷第99、103、106-109頁) 3、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警十五卷第115頁) 4、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平台擷圖(警十五卷第116-119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號併辦 9 林永璋(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透過LINE向林永璋佯稱:操作AETOS Market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永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0時39分許 3千元 1、林永璋供述證據(警十六卷第9-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警十六卷第19、31、47-49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六卷第21-23頁) 4、轉帳交易擷圖(警十六卷第24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併辦 10 徐思瑀(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透過LINE向徐思瑀佯稱:操作威尼斯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徐思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58分許 3萬元 1、徐思瑀供述證據(警十六卷第13-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六卷第51、57、69、77頁) 3、徐思瑀之存摺交易明細表(警十六卷第53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2時許 5萬元 11 巫睿晟(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4月22日前某時,以名為Cheers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巫睿晟,再以LINE暱稱「張思語」與告訴人互加LINE好友,向告訴人佯稱:可利用自cwgforextws.com網站下載軟體,再匯款投資即可獲利,若欲領回獲利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巫睿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4月12日20時51分許 10萬元 1、巫睿晟供述證據(併偵八卷第11-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八卷第17-21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偵八卷第25-33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20時55分許 8萬元 12 賴駿偉(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某時,以交友軟體認識賴駿偉,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11日22時45分許 3萬元 1、賴駿偉供述證據(併警四卷第131-133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四卷第135-142頁) 3、轉帳交易擷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併警四卷第143、145、14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175、187、191、193、201-202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併辦 110年4月12日19時40分許 3萬元
附表三:匯入帳戶:附表一編號2所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李瑞寅(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5時17分許,以交友軟體「WOO TALK」認識李瑞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謝政倫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李瑞寅供述證據(警四卷第105-108頁)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113-114、117-120、123頁) 3、交易平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25-130頁) 4、轉帳交易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26-127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3日16時49分許 3萬元 2 黃瑞成(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陳絮欣」與黃瑞成交友,並以LINE向黃瑞成佯稱:如欲見面約會,需透過投資外匯平台,建立約會基金云云,致黃瑞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方式存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57分許 17萬元 1、黃瑞成供述證據(警九卷第3-4頁) 2、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3份(警九卷第55-59頁) 3、EXNESS交易平台擷圖(警九卷第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九卷第63、69-77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76號併辦 3 高崇容(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以「張思涵」名義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與高崇容認識後,並以LINE暱稱「涵寶兒」向高崇容佯稱:匯款投資期貨平台即可獲利云云,致高崇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7時8分許 3萬元 1、高崇容供述證據(警十四卷第71-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四卷第73-75、81、91-93頁) 3、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警十四卷第85頁) 4、Facebook暱稱「張思涵」頁面擷圖(警十四卷第89頁) 5、高崇容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警十四卷第87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74號併辦 4 簡岳廷(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3月24日以名為Tinder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簡岳廷,再以LINE暱稱「jelly趙攀林」與告訴人互加LINE好友,向告訴人佯稱:可至http://zcomtww.com網站申請帳號後,由其代操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岳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請帳號及密碼後,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5時08分許 12萬元 1、簡岳廷供述證據(併警三卷第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6、11、14、19頁) 3、帳戶交易明細擷圖(併警三卷第8頁) 4、交易平台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8-9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三卷第24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 5 巫睿晟(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4月22日前某時,以名為Cheers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巫睿晟,再以LINE暱稱「張思語」與告訴人互加LINE好友,向告訴人佯稱:可利用自cwgforextws.com網站下載軟體,再匯款投資即可獲利,若欲領回獲利須缴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巫睿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4時50分許 10萬元 1、巫睿晟供述證據(併偵八卷第11-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八卷第17-21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偵八卷第25-33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 110年4月13日14時53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14日零時12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14日零時16分許 10萬元 6 賴駿偉(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某,以交友軟體認識賴駿偉,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6時05分許 16萬元 1、賴駿偉供述證據(併警四卷第131-133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四卷第135-142頁) 3、轉帳交易擷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併警四卷第143、145、14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175、187、191、193、201-202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併辦 7 廖士明(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時,以交友軟體認識廖士明,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依指不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01分許 10萬元 1、廖士明供述證據(併四卷第219-222頁) 2、轉帳交易擷圖(併警四卷第22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四卷第231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併辦
附表四:匯入帳戶:附表一編號3所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黃峻莘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以Line帳號aeto09180聯繫黃峻莘,向黃峻莘佯稱:加入AETOS投資平台(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可短期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峻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俟黃峻莘於110年4月17日因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110年4月9日20時49分許 1萬8千元 呂恩光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 為謝政倫玉山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1、黃峻莘供述證據(警一卷第39-4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43-51頁、警八卷第29-43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53頁) 4、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警一卷第53頁) 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46號併辦 2、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2 林毅胤(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以交友軟體「WE DATE」認識林毅胤,並以LINE暱稱「wling」、「螞蟻Ants客服」向其佯稱:可操作網頁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3時32分許 3千元 呂恩光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林毅胤供述證據(警三卷第161-164頁) 2、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66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167-17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178-179、181-183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3 吳啟賓(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22時37分許起,以LINE帳號「aeto客服」向吳啟賓佯稱:介紹AETOS外匯投資獲利,可幫忙操作云云,致吳啟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1時56分許 4萬5千元 1、吳啟賓供述證據(警九卷第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九卷第79-81、93-97頁) 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併辦 2、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10年4月9日22時10分許 4萬5千元 4 黃景維(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Fiesta app交友軟體及line與黃景維聯繫,誆稱:可加入「諾盈」網路平台投資外幣美金獲利云云,致黃景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0時21分許 1萬元(已入帳後,嗣後再取消而轉入他人帳戶) 1、黃景維供述證據(警十卷第17-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卷第67-68、71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平台擷圖(警十卷第89-94頁) 4、轉帳交易擷圖(警十卷第95頁) 5、黃景維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警十卷第98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號併辦 附表五:匯入帳戶:附表一編號4所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張錦清(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諪」、「螞蟻Ants客服」向張錦清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張錦清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37分許 3萬元 呂恩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併辦意旨書誤繕為謝政倫國泰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1、張錦清供述證據(警二卷第11-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21-27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29頁) 4、交易平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37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51號併辦 2 林振宥(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惠惠」向林振宥佯稱:可加入網站,投資外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振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4時6分許 9千7百元 呂恩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繕為謝政倫國泰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1、林振宥供述證據(警二卷第39-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45-49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51-59頁) 4、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1頁)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51號併辦 3 李瑞寅(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5時17分許,以交友軟體「WOO TALK」認識李瑞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5時29分許 5萬元 呂恩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李瑞寅供述證據(警四卷第105-1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113-114、117-120、123頁) 3、交易平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25-130頁) 4、轉帳交易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26-127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4 強幃豪(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交友軟體「WE DATE」認識強幃豪,並以LINE暱稱「琳」向其佯稱:可加入網路賭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5時22分許 3千元 1、強幃豪供述證據(警三卷第96-96頁反) 2、交易平台網頁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97-120頁) 3、轉帳交易擷圖(警三卷第98、101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三卷第121-122、124-128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1日15時44分許 1萬2千元 5 黃偉誠(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以「螞蟻外匯交易所」LINE客服,向黃偉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偉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0時6分許 6千元 1、黃偉誠供述證據(警三卷第130-131頁) 2、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擷圖(警三卷第133-135、159-1~159-2頁) 3、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133-137、159-1~159-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三卷第139、142、144、148、155-159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1日13時59分許 2萬4千元 6 楊馮偉(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以LINE暱稱「曉婷」加楊馮偉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可加入諾盈NYFX/NYGCM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44分許 3千元 1、楊馮偉供述證據(警三卷第185-186頁) 2、轉帳交易擷圖(警三卷第187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交易平台擷圖(警三卷第191-20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206、211、223-226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7 林辰倧(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LINE聯繫林辰倧,並向其佯稱:可加入諾盈NYFX/NYGCM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1日13時20分許 5千元 1、林辰倧供述證據(警三卷第230-232頁) 2、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229、252、267、279-282頁) 3、轉帳交易擷圖(警三卷第235頁) 4、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交易(警三卷第241-251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8 陳志毅(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9時許,以LINE暱稱「琳琳」、「24H在線客服」認識陳志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0日14時31分許 3千元 1、陳志毅供述證據(警三卷第285-290頁) 2、刑案呈報單(警三卷第284頁) 3、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291頁) 4、 陳志毅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警三卷第292-293頁) 5、投資網站平台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交易(警三卷第294-307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308、311、315-317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9 吳瑞文(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15時12分許,以交友軟體「速約吧」認識吳瑞文,並以LINE暱稱「小珍」、「AETO客服」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30分許 3千元 1、吳瑞文供述證據(偵七卷第41-45頁) 2、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七卷第39、47-49、81-83頁) 3、轉帳交易擷圖(偵七卷第69-70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0年4月10日22時14分許 3千元 110年4月10日22時27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11日15時24分許 1萬元 10 黃清德(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某時,以LINE暱稱「許嘉芸」、「螞蟻Ants客服」認識黃清德,並向其佯稱:操作網頁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3時42分許 1萬元 1、黃清德供述證據(警五卷第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7、13-15頁) 3、黃清德之存摺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33頁) 4、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35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1 莊家齊(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4時許,以交友軟體Paktor認識莊家齊,再以LINE暱稱「張依依」向其介紹螞蟻外匯交易所,並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6時25分許 1萬2千元 1、莊家齊供述證據(警六卷第43-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六卷第37-41、137-139頁) 3、交易平台網頁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六卷第49-121頁) 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131頁) 高雄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第23895號併辦 12 李宜霖(告訴人) 於110年3月3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冠丞」(帳號aww8866qq)、「exness客服」向李宜霖介紹EXNESS網站,並佯稱:註冊並投資平台,可幫忙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李宜霖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6時49分許 5萬元 1、李宜霖供述證據(警七卷第5-25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七卷第41-57頁) 3、轉帳交易擷圖(警七卷第58-59頁) 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46號併辦 2、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10年4月11日16時5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11日16時53分許 5萬元 13 黃瑞成(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陳絮欣」與黃瑞成交友,並以LINE向黃瑞成佯稱:如欲見面約會,需透過投資外匯平台,建立約會基金云云,致黃瑞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方式存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4時20分許 30萬元 1、黃瑞成供述證據(警九卷第3-4頁) 2、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3份(警九卷第55-59頁) 3、EXNESS交易平台擷圖(警九卷第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九卷第63、69-77頁 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併辦 2、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4 楊繕銓(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在交友軟體Skout以暱稱「美婷」與楊繕銓認識後,以LINE佯稱:投資螞蟻ants資金託管(antsforextws.com)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楊繕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2時30分許 1萬元 1、楊繕銓供述證據(警九卷第7-11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九卷第頁101) 3、轉帳交易擷圖(警九卷第10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九卷第105-106、108-109、119-121頁) 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併辦 2、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第13266號、第14176號併辦 15 陳昱孝(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12時許起,以AETO客服人員名義與陳昱孝聯繫,誆稱網址「www.aetosszonetw.com」之網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3時42分許 1萬元5千元 1、陳昱孝供述證據(警十卷第13-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卷第51、55、65頁) 3、轉帳交易擷圖(警十卷第59頁) 4、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卷第61-63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號併辦 110年4月10日19時36分許 9千元
附表六:匯入帳戶:附表一編號5所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戴康圳(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架設「螞蟻金融」投資網站(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並先後以LINE帳號「lsjcka」(暱稱為「靜」)、「aeto09180」(暱稱為「螞蟻Ants客服」)與戴康圳加為好友,並向戴康圳誆稱可匯款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戴康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22時12分許 3萬元 蔡書瀚玉山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戴康圳供述證據(警十一卷第13-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一卷第83-84、87、97-99頁) 3、轉帳交易擷圖(警十一卷第91-92、95-96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併辦 110年4月8日22時53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8日23時7分許 2萬元 2 黃閔聰(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以LINE暱稱「愛笑的穗穗」聯繫黃閔聰,介紹黃閔聰加入螞蟻外匯交易平台,並佯稱:儲值螞蟻外匯交易平台可操作外匯獲利云云,致黃閔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22時29分許 2萬4千元 1、黃閔聰供述證據(警十七卷第43-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七卷第59-67頁) 3、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鄭雅穗」Facebook、Instagram帳號頁面擷圖(警十七卷第71-73頁) 4、轉帳交易擷圖(警十七卷第77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8號併辦 3 王永承(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架設外匯交易所網站,再以通訊軟體LINEID「exn09134」與王永承加好友後,向王永承誆稱:係投資網站客服人員,投資前需先儲值至指定帳戶云云,使王永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1時42分許 5萬元 1、王永承供述證據(併偵一卷第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一卷第10-11、13、16頁) 3、帳戶交易明細擷圖3張(併偵一卷第17-19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 110年4月8日12時28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8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4 章嘉祐(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架設外幣匯兌投資網站,再透過以通訊軟體LINE ID「YLClikeyou」與章嘉祐加為好友,並向章嘉祐誆稱依其提供網址加入會員後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章嘉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7時49分許 9萬元 1、章嘉祐供述證據(併偵四卷第9-19、21-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四卷第27-29、43-45頁) 3、帳戶交易明細表擷圖(併偵四卷第51頁) 4、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偵四卷第55-65頁) 5、交易平台擷圖(併偵四卷第73-77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 5 謝明諺(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透過網際網路架設ACE領峰投資網站,再於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廣告,告訴人謝明諺於109年12月間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而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LINEID「ace0988」之詐騙集團某成員加為好友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4時許 30萬元 1、謝明諺供述證據(併偵六卷第18-20頁) 2、永豐銀行匯款明細、存摺封面(併偵六卷第31、33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偵六卷第31-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六卷第34-35、73-77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 6 孫銘鍵(告訴人) 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2日利用交友軟體「桃子」以暱稱「怡婷」認識孫銘鍵,再以通訊軟體LINE互加入好友後,請孫銘鍵加入「AETOS」投資平台(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致孫銘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4時1分許 50萬元 1、孫銘鍵供述證據(併警五卷第15-17頁) 2、AETO平台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五卷第19-20頁) 3、存款回條(併警五卷第2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五卷第31-34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21號併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卷宗名稱/簡稱 德警分刑字第1100017284號(警一卷) 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423969號(警二卷) 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1033200號(警三卷)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499101號(警四卷) 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447782號(警五卷) 南市警佳偵字0000000000號(警六卷) 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24447號(警七卷) 德警分刑字第1100017512號(警八卷) 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00048758號(警九卷) 新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46370933號(警十卷) 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370934號(警十一卷) 潮警偵字第11030901802號(警十二卷) 高市警楠分偵字00000000000(警十三卷) 高市警楠分偵字00000000000號(警十四卷) 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號(警十五卷)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2673900號(警十六卷) 湖警偵字第11130168000號(警十七卷) 110年度他字第8066號(他一卷) 110年度他字第8740號(他二卷) 110年度他字第9024號(他三卷) 110年度偵字第15020號(偵一卷) 110年度偵字第15925號(偵二卷) 110年度偵字第16457號(偵三卷) 110年度偵字第20251號影本(偵四卷) 110年度偵字第21065號(偵五卷) 110年度偵字第21169號(偵六卷) 110年度偵字第22215號(偵七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4176號(偵八卷) 110年度偵字第23895號(偵九卷) 110年度偵字第25046號(偵十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5574號(偵十一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5674號(偵十二卷) 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偵十三卷) 111年度偵字第90號(偵十四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115號(偵十五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2290號(偵十六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2548號(偵十七卷) 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簡卷)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院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5978、6974號併辦部分》 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370934號(併警一卷) 潮警偵字第11030901802號(併警二卷) 嘉朴警偵字第1110006952號(併警三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8752號(併偵一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1404號(併偵二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3266號(併偵三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3492號(併偵四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4176號(併偵五卷) 橋檢110年度偵字第16125號(併偵六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號(併偵七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5978號(併偵八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6974號(併偵九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6974號(併偵九卷) 《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併辦部分》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0640000號(併警四卷) 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併偵十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6521號併辦部分》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125800號(併警五卷) 橋檢111年度偵字第6521號(併偵十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