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98號
KLDM,111,金訴,298,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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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949、4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丁○○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 匯入來源不明之款項,並代為提領該款項,其目的多在藉此 取得不法之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該款項在金融機構流動紀 錄軌跡之斷點,達到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金融機構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騙款 項,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 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家翔」、 「吳邵驊」及「吳邵驊」指定之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 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先依「黃家翔 」之指示,將自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上海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封底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予「黃家翔」,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於同年月 29日至30日間,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中信帳戶 或上海銀帳戶。嗣丁○○即依「吳邵驊」之指示,於附表二所 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至新北市 汐止區汐萬路、大同路口及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麥當 勞旁某社區門口,將領得之新臺幣(下同)22萬元(中信帳 戶領得款項)、67萬元(上海銀帳戶領得款項)分別交付予 「吳邵驊」指定之「專員」(不詳成年男子)共2次,以此 迂迴層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二、案經乙○○、甲○○、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經檢察官及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 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 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 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做為本案證據均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 ,自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中信、上海銀2帳戶均為其所申設,後於110 年12月28日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封底拍照傳送予 「黃家翔」,嗣依「吳邵驊」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 現金,並於上述地點交付現金予「吳邵驊」指定之專員共計 89萬元,惟矢口否認有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共同洗錢犯行 ,辯稱:我有債務問題需要貸款,故在網路上找到辦貸款的 專員「黃家翔」,他跟我說要做包裝金流,把我包裝成網路 賣家,貸款比較好過,也有配合的銀行,後來「黃家翔」介 紹主管「吳邵驊」給我,指示我後續提款及交付款項給專員 ,我與他們聯繫的對話紀錄如附表三、四所示,我也是被騙 ,事後我因連絡不上對方,111年1月3日就去報案云云。 ㈡經查,中信、上海銀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設,嗣告訴人乙○○、 甲○○、丙○○均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方式施以詐術而 陷於錯誤,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 被告旋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其內款項共計89萬元,嗣交 給「吳邵驊」指定之專員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供承在案(見偵2949卷第7至10頁、第77至78頁, 本院卷第71至81頁、第137至1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 ○○、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證人即告訴人丙○○、 證人許溫香於警詢時之指述均大致相符(見偵2949卷第11至 17頁、第19至20頁,偵4473卷第9至11頁、第13至14頁,本 院卷第71至81頁),且有中信帳戶及上海銀帳戶客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登入IP歷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 存提款交易憑證、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乙○○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 本、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 人丙○○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存卷足憑(見偵2949卷第



23至31頁、第33至40頁、第41頁、第43至45頁、第49頁、第 51至55頁、第81至131頁,偵4473卷第17至21頁、第23至25 頁、第27至30頁、第33至35頁,本院卷第83至129頁),此 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①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基於申辦貸款之意思提供 金融帳戶資料,是否同時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而與 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與對方時,依行為人 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 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 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 猶將該等金融帳戶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 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容任該等結 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近年詐騙集團犯案猖獗,利用人頭帳戶供為受騙者匯入 款項所用之事,廣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及網路等大眾傳播 媒體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 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人收集存款帳戶為不 明用途使用或流通,衡情對於該等帳戶可能供作不法目的使 用,特別是供詐欺取財犯罪之用,當有合理之預見。經查, 被告為本案行為時為年滿34歲之成年人,自述教育程度為高 職肄業,工作經驗為電子公司上班及打零工(水電、粗工、 土水),現職保全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第142頁),堪 認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人,對於上情應有 所認識,殊難諉為不知。
 ②觀之被告與「黃家翔」、「吳邵驊」之LINE對話紀錄,固可 證明其曾聯絡該2人洽談貸款事宜,然其中僅能見「黃家翔 」稱貸款總額為20萬元,然就日後如何撥款、有無需提供擔 保等重要事項均未見雙方有何磋商,且被告與對方素未謀面 ,僅有LINE之聯絡方式,對於對方之真實姓名、任職之公司 名稱、如何包裝金流、包裝金流之款項來源等重要資訊均一 無所悉,即率爾在無信賴關係可言之情形下,將其所有之中 信、上海銀帳戶拍攝存摺封面、內頁及封底傳與對方,顯與 一般貸款之情形不相符。
 ③被告雖稱「黃家翔」、「吳邵驊」係要製造流水帳包裝金流 、有進出帳作為網拍賣家云云,然此舉目的係在虛增、膨脹



其信用額度,使貸款方誤信其有資力而同意貸款,本身即有 詐偽貸款方之性質,再者告訴人匯入款項後,包裝、美化金 流之目的已完成,再將款項以轉帳匯款方式返還即可,卻大 費周章將款項實際領出再交付,徒增遺失、甚或反遭實際提 款之人侵吞該款項之風險,顯不合理。復參以被告於2小時 內分5次提領總額89萬元之現金,更有臨櫃與ATM提款者,地 點雖近,然手續實屬大費周章,亦不見被告對「黃家翔」、 「吳邵驊」提出質疑之語,與一般車手為能達到順利提領得 款項之目的,採取刻意分次提領方式,以避免銀行人員察覺 有異予以阻撓甚或報警之情形相同,況且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等匯入款項後,被告隨即於3小時內提領而出,此等緊鄰密 接之提領行為,顯示被告需錢孔急或該款項為特殊用途,更 難認有何包裝金流之效果,且此類偶然的資金進出,亦與一 般網拍賣家係持續小額資金進出有異,被告此等辯解難認可 採。
 ④被告稱將款項交付「吳邵驊」指定之專員一節,然該不詳成 年男子完全未提供任何證件或資訊供被告查核,甚至被告於 電話中向「吳邵驊」確認專員之身分時,亦僅透過描述專員 特徵之方式,參以交付款項之地點分別為新台五路一段162 號附近之社區門口,及大同路二段與汐萬路一段交會處,距 離被告提領款項之地點甚近,在雙方毫無信賴關係之下,何 以該專員不陪同被告一起前往臨櫃或ATM取款,以確保款項 安全無虞?目的顯係隱匿自己之真實身分不欲曝光。且衡諸 89萬元數額非寡,於交付現款時專員未提供任何收款憑條予 被告收執,被告亦聽信該專員「直接找吳先生就好」之指示 (見本院卷第74、75頁),與一般人交付鉅額款項必留憑據 之情形有異,是該數筆匯入中信、上海銀帳戶之款項恐涉及 不法等節,以一般人具有之社會經驗,當能有所預見。 ⑤參之被告前因辦理貸款而提供其申設之他家銀行帳戶予不詳 人士,嗣遭詐欺集團利用為收款工具,而涉幫助詐欺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389號不起 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檢察官固以被告恐為誤信 網路代辦業者而遭詐騙帳戶,衡諸其歷經該前案之偵查程序 ,對於詐欺集團利用金融帳戶作為取款工具之手法知之甚詳 ,理應就自身持用之金融帳戶之管理使用更為小心謹慎,竟 重蹈覆轍,復再行提供帳戶予他人收款,犯罪手法雷同,更 要求被告為協助提領款項行為,若僅單純相信對方,實屬不 可思議。
 ⑥觀之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三、四所示與「黃家翔」、「吳邵驊 」之對話記錄,僅有擷圖且偶有對話不連續、不完整之情,



經法官當庭要求被告提出手機,以檢視通訊軟體之原始對話 記錄時,被告竟告以已經退出刪除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 ,衡諸常情,此類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應屬對己有利之 事證,何以不保留原始對話紀錄,且此類對話紀錄只需單純 留置保存,無須耗費精神、心力、時間,製作多張手機螢幕 擷圖紀錄卻否,是否其間缺漏之對話內容含有不利被告之事 證,實不得而知。又被告雖提供其案發後之報案紀錄(見本 院卷第143頁),然對照附表四編號11部分,「吳邵驊」於1 11年12月30日表示:「詹先生今天金流包裝完後明天下午2 點-4點這段時間在麻煩您注意手機來電一定要接」等語,則 111年12月31日14時至16時雙方理應有所聯繫,然觀之附表 四編號14部分顯示111年12月31日被告已與對方失聯,衡之 常情,被告理應心生疑竇立刻報警,而非遲至3日之後始行 為之,是以上開報案紀錄,尚難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⑦是被告提供中信、上海銀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配合 將匯入帳戶中之金錢提領後,依指示將詐騙款項轉交予詐欺 集團指定之人,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去向,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被告主觀上有詐欺、洗錢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
 ㈣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 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 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 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 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 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雖分別 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 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 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 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 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 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 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 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 年 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雖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具有 不確定故意(即間接故意),揆諸上開說明,仍無礙其成立 共同正犯。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將款項交給專員時 ,正在跟「吳邵驊」講電話,我特地開擴音把專員的特徵形



容給「吳邵驊」聽,「吳邵驊」確認拿錢的人就是他的專員 等語(見本院卷第74、75頁),是被告已確悉詐欺者至少有 2人以上,其基於不確定故意而參與其等之詐欺行為,當屬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要屬無疑。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所涉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構成同法第339條 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 又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 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 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 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 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 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祇一端……新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 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第14條第 1 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 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 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 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 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 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 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 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告訴人3人匯入被告申設之中信帳戶、上海銀帳戶之 款項,既係受詐欺而交付,自屬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 定罪名之特定犯罪所得,而被告亦可預見該等款項係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仍依「吳邵驊」指示提領現金後交付予指定之 人,所為已然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流向晦暗 不明,增加檢警進一步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造成掩飾、 隱匿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揆諸上開 判決意旨,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 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 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 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施前,曾有幫助行為,其後 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加入犯罪之實施,其前 之低度行為應為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仍成立共同正犯,不 得以從犯論(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提供中信 、上海銀帳戶資料予「黃家翔」、「吳邵驊」使用,並於詐 騙集團實行詐術後,再提領告訴人受詐欺而匯款之款項,並 交付予「吳邵驊」指定之不詳成年男子,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依上開判例意旨之說明,被告先前提供帳戶之幫助 低度行為應為其後出面提領款項之參與構成要件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應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與「黃家翔」、「吳邵驊」 及「吳邵驊」指定之不詳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洗錢防制法部分僅為犯罪參 與型態,固毋庸變更起訴法條,然就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僅構 成普通詐欺罪之幫助犯部分,因本院認係構成加重詐欺罪之 共同正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被告變更法條之 意旨,使其遂行訴訟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 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 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又共同實施犯 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本件被告雖非始終參與本案3 次詐欺取財各階段犯行,惟其與該不詳人士既為遂行彼等詐 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 目的,則被告雖係擔任車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對於全



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本案被告與共犯係就各個不 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 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 力,雖已預見真實身分不詳之「黃家翔」、「吳邵驊」等人 指示等待款項匯入後再取出交付之行為,或有遂行詐欺取財 與洗錢犯行之虞,竟容任其等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任意 使用自己之帳戶,並配合將匯入之金錢提領、轉交,雖非擔 任直接詐騙本案被害人之角色,惟所為提供本案帳戶與取款 之工作,屬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車手角色,且其所為製造金 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增加受害者尋求救濟之困難, 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 實屬不該,兼衡其否認犯罪之態度、素行、犯罪手段、情節 、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之 前案發時從事保全工作月薪約4萬元,現因車禍受傷需人照 顧、已離婚,有未成年子女2名由前妻扶養中、經濟狀況貧 窮等情(見本院卷第1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㈥沒收:
①本案告訴人等匯入被告申設之中信、上海銀帳戶共94萬元, 其中提領之89萬元已交付「吳邵驊」指定之專員即不詳成年 男子,所餘5萬元尚在被告申設之中信帳戶內,惟未據扣案 ,應認係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然 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 無明文,實務上向採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在 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 ,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 應予沒收。經查,被告提領之89萬元部分,因其業已轉交「 吳邵驊」指定之專員,其並非該部分贓款之最終持有者,卷 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犯罪所得, 應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岳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時 間 被害人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受款帳戶 1 110年12月29日15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LINE向乙○○詐稱:我是妳弟賴伯男,因家裡裝潢欠師傅尾款,急須用錢云云,使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11時28分許,匯款8萬元 中信帳戶 2 110年12月30日9時3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甲○○詐稱:我是你姪子楊為屹,因做生意急須用錢云云,使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11時38分許,匯款19萬元 中信帳戶 3 110年12月3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許溫香詐稱:我是你姪子基南,要借錢等語,許溫香遂提供其子丙○○之手機號碼及姓名予對方,詐騙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丙○○佯稱:我是你表哥基南,因投資需要錢云云,使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11時、12時41分許,分別匯款32萬元、35萬元 上海銀帳戶
【附表二】:被告提款紀錄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110年12月30日12時42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汐止分行臨櫃) 220,000 2 110年12月30日12時5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臨櫃) 24,0000 3 110年12月30日12時9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ATM) 80,000 4 110年12月30日14時0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臨櫃) 280,000 5 110年12月30日14時6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ATM) 70,000
【附表三】:被告與「黃家翔」通訊軟體相關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110年12月28日(週二) 丁○○:我想詢問貸(15:02) 黃家翔您好請問先生您貴姓(15:27) 丁○○:詹(15:27) 黃家翔:詹先生您好請問您需要多少資金呢? (15:27) 丁○○:十萬至十五萬(15:28) 丁○○:可是我銀行呆帳和潤也有欠錢那這樣 子還有辦法貸嗎我有勞保工作三個月 丁○○:信用卡欠44000協商中(15:28) 黃家翔:好的我請教幾個問題讓我初步評估一 下 請問以下問題 1.有無工作是否有收入證明或薪轉嗎? 2.銀行有無協商、拒絕往來戶、警示帳   戶、法 扣、支付命令問題? 3.年收入是否達30萬元 4.是否是月光族出現百元提領 5.有無信用卡、目前有無欠費,有無遲   繳紀錄 6.近期有無送件聯徵紀錄 7.年齡: (15:28) 偵2949卷第101頁  2 丁○○:6.近期有無送件聯徵紀錄有 7.年齡:35 (15:31) 丁○○:這樣子還有辦法貸款嗎(15:31) 黃家翔:這邊方便了解一下您法扣的金額是多 少固定每月幾號扣款呢? (15:32) 黃家翔:您的條件雖然不太好但您放心交紿我 幫您 (15:32) 丁○○:每個月10號扣款扣4千多快(塊) (15:35) 丁○○:(貼照片)(15:35) 丁○○:(貼薪資表)(15:35) 黃家翔:麻煩填寫個人資料(複製填好貼上) 完善資料快速審核 姓名: 偵2949卷第99頁  3 丁○○:貸款需求額度:200000 資金用途:償還錢莊(15:47) 黃家翔:這個方案您參考一下 目前花旗跟渣打我們有配合有網路商 創業方案,額度15萬起最高300萬。 可分24期-84期本利攤還,年利率約4 到10%,這兩家外商銀行的話可以幫你辦,因為方案還未對外公布,所以你的條件我們可以幫你處理,但是你必須要包裝自己是網拍或者是代購商家(15:52) 丁○○:要怎麼包裝(15:53) 黃家翔:我這邊跟您說明一下(15:53) 黃家翔:因為銀行本身是營利單位 他們的角度是救急不救窮以你的條件 所以必須幫你包裝您的工作以及還款 能力及你的金流讓銀行看您的還款能 力需要幫你把你的銀行帳戶做個基本 的金流進出往來紀錄明確的讓銀行知 道您的進出帳包裝成是網拍賣家(15:54) 黃家翔:詹先生這邊跟您了解一下您要貸款20 萬對嗎?(16:02) 丁○○:是(16:08) 黃家翔:好的 (16:09) 偵2949卷第97頁  4 黃家翔:一般銀行評估的部分 你的金流大約做您要貸款的金額3- 10倍即可接下來會透過我們主管幫您 跟銀行經理協商您的案件(16:09) 丁○○:嗯(16:09) 黃家翔:如果我們代辦幫你做金流明細帳, 跟你收費每一筆200元你願意嗎?(16:10) 丁○○:是要先付嗎(16:10) 丁○○:要先付我沒辦法(16:11) 黃家翔:費用是過件後銀行撥款才會來收費的 你放心(16:11) 丁○○:嗯(16:11) 黃家翔:另外跟你說明一下公司收費標準 銀行核貸過件後收取貸款的金額3 % 做為服務費用請問您能接受嗎?(16:12) 丁○○:嗯(16:12) 丁○○:那我如果2貸0我實際可以拿到多少扣 掉3趴的話(16:13) 偵2949卷第93頁  5 黃家翔:這邊要麻煩您拍一下往來銀行存摺 內頁最後2-3頁的明細 (網銀明細也可以) 評估看看如何做金流包裝(16:13) 黃家翔:192000這邊(16:14) 丁○○:嗯(16:14) 黃家翔:我文字紿妳做包裝金流明細所需要的 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用浮水印僅供貸款 使用) 2.第二證件照(用浮水印僅供貸款使   用) 3.銀行存摺封面照(請提供多家銀 行,便於貸款過件)(16:14) 丁○○:(存摺內頁照片)(16:14) 偵2949卷第91頁  6 黃家翔:好的在麻煩您了(16:14) 黃家翔:我文字給妳做包裝金流明細所需要的 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用浮水印僅供貸款 使用) 2.第二證件照(用浮水印僅供貸款使 用) 3.銀行存摺封面照(請提供多家銀 行 ,便於貸款過件) (16:15) 黃家翔:這邊在麻煩妳了(16:15) 丁○○:(張貼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16:18) 偵2949卷第89頁  7 丁○○:(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封面)(16:19) 黃家翔:(身分證反面照片)(16:19) 丁○○:嗯(16:19) 黃家翔:(身分證正面照片)(16:19) 丁○○:嗯(16:19) 黃家翔:(健保卡正面照片)(16:20) 偵2949卷第87頁  8 丁○○:嗯(16:20) 黃家翔:這邊麻煩妳也拍一下中國信託的方便 我們審核評估 (16:20) 丁○○:(存摺背面照片)(16:22) 黃家翔:明細您能拍一下嗎(16:22) 丁○○:(存摺明細照片) 偵2949卷第85頁  9 黃家翔:好的我這邊先幫您整理資料(16:35) 丁○○:(貼圖)(16:37) 丁○○:大概多久會確定過件(16:46) 黃家翔:幫您金流明細包裝好之後幫您送件到 銀行過件會在第一時間聯繫您的(16:48) 丁○○:好(16:49) 黃家翔:好的(16:50) 丁○○:因為我已經問了很多都說會過件到後 面都沒有過件所以我會擔心說是不是 不會過件(16:50) 黃家翔:這點您放心交紿我(16:50) 丁○○:嗯(16:51) 偵2949卷第83頁  10 黃家翔:我這有將您的貸款資料請主管幫您內 部審核了這邊我會提供主管的聯繫資 訊跟您在麻煩您加一下打聲招呼讓他 知道(16:53) 黃家翔:(傳送吳邵驊個人檔案)(16:53) 黃家翔:在麻煩您一下(16:54) 丁○○:加了(16:54) 黃家翔:好的謝謝(16:54) (今天) 丁○○:(撥打黃家翔電話取消)(08:54) 偵2949卷第81頁
【附表四】:被告與「吳邵驊」通訊軟體相關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110年12月28日(週二) 丁○○:你好(16:54) 吳邵驊:您好我是家翔的主管請問您幾點 方便通電話(16:59) 丁○○:18:00(17:00) 吳邵驊:好的沒問題(17:01) 丁○○:(與吳邵驊通話6分34秒)(17:2 5) 吳邵驊:詹先生6:00那邊我在跟您通電話 (17:35) 丁○○:嗯(17:35) 吳邵驊:(撥打丁○○電話取消)(18:0 1) 丁○○:我在開會(18:02) 吳邵驊:不好意思我想說您剛剛說ok(18: 02) 丁○○:臨時被叫來開會(18:03) 丁○○:(撥打電話取消)(19:34) 偵2949卷第131頁  2 吳邵驊:(與丁○○通話1分14秒)(19:3 5) 吳邵驊:地址在麻煩您截圖給我(20:09) 丁○○:(撥打吳邵驊電話1分48秒)(2 0:11) 110年12月29日(週三) 吳邵驊:(撥打電話未接來電)(18:03) 吳邵驊:詹先生明天時間上可以包裝財力 證明嗎?(18:04) 吳邵驊:還是您方便時打給我?(18:06) 丁○○:(與吳邵驊通話3分7秒)(18:1 1) 偵2949卷第129頁  3 吳邵驊:在麻煩中信跟上海銀行的地址在 截圖給我謝謝!(18:12) 丁○○:(中國信託汐止分行地址照片) (18:14) 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止分行地 址照片) 偵2949卷第127頁  4 吳邵驊:請你明天早上8:20前再次跟我確 認今天是否可安排做金流包裝, 時間為上午10:00至下午4:00,務 必將時間留給我們,出門時請將 銀行存摺、卡片、印章、你自己 雙證件隨身攜帶,有行動電源的 話盡量帶著。另外出門時,麻煩 拍一張出門穿著的自拍照給我 , 方便外務專員回收貨款時方便, 謝謝!溫馨提醒!疫情期間請務 必戴好口罩全民一起防疫!(18: 19) 吳邵驊:Ok嗎(18:30) 丁○○:好(18:30) 110年12月30日(週四) 吳邵驊:(與丁○○通話1分18秒)(08: 22) 吳邵驊:(與丁○○通話1分6秒)(11:0 8) 吳邵驊:您是去這間對嗎!跟您確認一下 (11:09) 偵2949卷第125頁  5 吳邵驊:那在麻煩您11:40到上海銀行那邊 (11:13) 丁○○:嗯(11:14) 丁○○:錢全領出來嗎(11:14) 丁○○:(貼網路銀行照片)(11:16) 丁○○:還沒進呦(11:16) 吳邵驊:你到那邊在打給我我會跟您說! 務必一定要對造我們公司幫您包 裝的事物帳,不能一次提領(11:16) 丁○○:嗯(11:16) 丁○○:了解(11:16) 偵2949卷第123頁  6 吳邵驊:好的跨行會有時間差,所以您11: 40到那邊(11:17) 丁○○:好(11:17) 吳邵驊:您出門了嗎!(11:33) 丁○○:(與吳邵驊通話27秒)(11:34) 丁○○:(與吳邵驊通話33秒)(11:42) 丁○○:(上海商銀外觀照片)(11:46) 偵2949卷第121頁  7 吳邵驊:好的那領完在打給我(11:50) 丁○○:嗯(11:52) 丁○○:(與吳邵驊通話2秒)(12:08) 吳邵驊:(與丁○○通話29秒)(12:10) 吳邵驊:在麻煩您(12:10) 丁○○:嗯(12:11) 丁○○:(與吳邵驊通話1分27秒)(12:1 6) 丁○○:(貼網路銀行照片) 偵2949卷第119頁  8 吳邵驊:臨櫃22萬ATM5萬(12:26) 丁○○:好(12:27) 吳邵驊:等幾個要跟我說謝謝 (12:27) 丁○○:3位(12:28) 丁○○:(與吳邵驊通話46秒)(12:47) 丁○○:(與吳邵驊通話1分34秒)(12:5 3) 吳邵驊:(與丁○○通話27秒)(12:55) 丁○○:(貼網路銀行照片)(12:56) 偵2949卷第117頁  9 吳邵驊:(與丁○○通話45秒)(12:57) 丁○○:(貼存摺內頁照片)(12:58) 吳邵驊:到了嗎?(13:04) 丁○○:(與吳邵驊通話21秒)(13:05) 丁○○:(與吳邵驊通話3分7秒)(13:0 9) 吳邵驊:在麻煩趕一下時間,加快送件進 度(13:12) 丁○○:嗯(13:12) 偵2949卷第115頁  10 吳邵驊:換完機車跟我說一下多久會到謝 謝(13:13) 丁○○:嗯(13:13) 丁○○:13:50前會到(13:19) 吳邵驊:看能不能盡快趕一下我這邊幫你 整理資料送件最少要一個多小時 ,要幫你趕3點前送件(13:21) 丁○○:現在要出門去(13:30) 吳邵驊:好到了跟我說(13:31) 丁○○:嗯(13:31) 吳邵驊:記得截圖上海的網銀給我(13:3 3) 丁○○:嗯(13:36) 丁○○:(貼網銀照片) 偵2949卷第113頁  11 吳邵驊:28萬ATM7萬(13:42) 丁○○:7位(13:42) 吳邵驊:好的(13:42) 吳邵驊:詹先生今天金流包裝完後明天下 午2點-4點這段時間在麻煩您注意 手機來電一定要接 他會問2點很重要,銀行會問你有 沒有送件記得回答(有),是自 己送還是委託人送,回答委託人 名(邱品章)經理送件(13:47) 丁○○:好(13:47) 丁○○:那間銀行(13:47) 吳邵驊:等等幫您送花旗或渣打,看那一 間利息比較低!我會告知您(13: 48) 丁○○:嗯(13:49) 丁○○:在臨櫃了(14:00) 吳邵驊:OK好了在跟我說(14:03) 丁○○:好了(14:07) 丁○○:(貼網銀照片)(14:08) 偵2949卷第111頁  12 丁○○:約哪(14:08) 吳邵驊:(與丁○○通話20秒)(14:09) 丁○○:嗯(14:10) 丁○○:(與吳邵驊通話1分25秒)(14:1 4) 丁○○:(與吳邵驊通話1分6秒)(14:1 5) 偵2949卷第109頁  13 吳邵驊:題(提)款名(明)細 不是查詢餘額明細(14:15) 吳邵驊:在麻煩您 (14:16) 丁○○:(貼執據)(14:17) 吳邵驊:還有查詢餘額名(明)細(14:1 8) 丁○○:(與吳邵驊通話22秒)(14:18) 丁○○:(貼網銀照片) 偵2949卷第107頁  14 吳邵驊:好的(14:28) 吳邵驊:我請會計打電話去銀行處理 請你等我消息 (14:32) 丁○○:好(14:32) 丁○○:送件了嗎(16:12) 吳邵驊:有派外務送件了!(16:13) 丁○○:嗯(16:13) 丁○○:謝謝(16:13) 吳邵驊:禮拜一務必一定要接電話哦謝謝 (16:14) 丁○○:嗯(16:14) 丁○○:是送那間(16:14) 吳邵驊:花旗(16:14) 丁○○:好(16:15) 110年12月31日(週五) 丁○○:(撥打吳邵驊電話取消)(09:2 7) 偵2949卷第105頁 15 (今天) 丁○○:(撥打吳邵驊電話取消)(08:5 3) 丁○○:(撥打吳邵驊電話取消)(09:0 8) 偵2949卷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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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