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91號
PCDV,110,消債更,591,202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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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文揚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郭文揚自民國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二、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生活開銷、以債養債之方式還款 ,致現積欠債務共計202萬2,228元。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 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銀行)進行 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全球傳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傳動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 3萬7,011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2萬8,160 元後,餘額僅有8,851元,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 出之分180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24,110元之還款方案, 況聲請人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臺企銀行 進行前置協商,該銀行提出分180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2 4,110元之還款方案,然聲請人稱無法負擔,且尚有非金融 機構之債權人,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



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1號卷(下稱調解卷)查明屬實, 惟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仍應審究聲請人其現 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二)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債務達202萬2,228元,而其名下除有富邦 人壽保單1筆(無價值準備金)、機車2台(出廠年分別為20 01年、2012年,皆無殘值),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樹林迴龍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玉 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存戶交易明細、台北 富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摺內頁、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 面及內頁、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內頁、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已併入永豐銀行)迴龍分行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永豐銀行迴龍分行一般活期儲蓄存 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41頁、第4 5-60頁、第65-69頁、第71頁、第73-101頁),是聲請人此 部分之主張,應堪採信。
(三)又聲請人陳稱其目前任職於全球傳動公司,每月收入約3萬7 ,011元(計算式:薪資78萬4,362元+利息103元+簽帳回饋87 元+退稅1,600元+網拍2,100元+紓困貸款10萬元=88萬8,525 元÷24月=3萬7,0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等語,有聲 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玉山銀行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存戶交易明細及內頁、全球傳動公 司之薪資明細表、108、109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等件影本存卷足徵(見本院卷第67-69頁、第75-91頁、第11 1-127頁),核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故堪認聲請人目前 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萬7,011元。
(四)另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合計為2萬8,160元 【計算式:(房屋租金18萬元+伙食費14萬4,000元+水電費2 萬1,968元+電話費3萬8,280元+管理費2萬7,600元+日常雜支 2萬4,000元+扶養費24萬0,000元)÷24月=2萬8,160元】等語 ,除扶養費、日常雜支無證明外,其餘有提出住宅租賃契約 書、水電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中華電信電子發票開立通知 收據、名人皇邸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用交費收據等件影本 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1-133頁、第0000-000頁、第147-1 51頁、第153頁)。又扶養費1萬元(計算式:24萬元÷24月= 1萬元)部分,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郭勝仁、母親王淑貞計2 人,現年(111年)分別為79歲(32年次)、73歲(38年次 ),所應扶養義務人為3人,再依11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960元作為標準,聲請人所需負擔其 父母之扶養費用數額至多為1萬3,240元【計算式:(18,960 元÷3)×2=1萬3,240元】,是聲請人主張之扶養費應屬合理 ,惟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 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 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 然查,聲請人主張電信費每月1,595元(計算式:38,280元÷ 24月=1,595元),固有提出電信費繳費通知影本為憑。再參 諸行政院主計處之110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示,新北市 每戶家庭(平均每戶成年人數2.54)之通訊支出,每年2萬6 ,676元,則新北市成年人就通訊等消費支出,每人每月為87 5元(計算式:2萬6,676元÷2.54人÷12月=875元。),是聲 請人手機費用數額顯高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逾此部分應予 剔除,準此,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應以2萬7,440元為 合理【計算式:(房屋租金18萬元+水電費2萬1,968元+伙食 費14萬4,000元+電話費2萬1,000元+管理費2萬7,600元+日常 雜支2萬4,000元+扶養費24萬元)÷24月=2萬7,405元】。(五)基上,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 ,以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萬7,011元,經扣除其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計2萬7,405元後,僅餘9,606元, 顯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企銀行於調解時所提供以18 0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2萬4,110元之還款方案,且聲請 人尚有紓困貸款10萬元及陳稱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金額未納 入債務,故堪信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 前開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 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並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爰裁定 如主文。
五、至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 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 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 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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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