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61號
KLDM,111,金訴,161,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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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安




林俊賢




邱漢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4
1號、第4014號、第40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宣告刑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宣告刑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宣告刑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壬○○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 交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 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上開2案件再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8年4月29日因縮短刑期 執行完畢。
二、壬○○丙○○、戊○○於民國109年3、4月間加入綽號「小迪」



、「ALLEN」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 ,並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壬○○丙○○、戊○○與前開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共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 ,集團成員先取得陳冠汶在鳳山一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黃怡涵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黃怡涵在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黃佩珊在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邱明珠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佳綺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林佳蓁彰化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7張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及密 碼,壬○○丙○○、戊○○於109年4月21日、22日居住在基隆地 區之旅館,集團不詳成員將上開7張提款卡放置在基隆巿或 新北巿特定地點,由壬○○丙○○、戊○○分別前往拿取後輪流 持有。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方 式詐欺該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各編號所示 109年4月21日、22日之時間,匯款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各編號 所示帳戶後,壬○○丙○○、戊○○即以2人1組搭配外出,依集 團成員指示,至各編號所示提領地點,分別持該7張帳戶提 款卡提領如各編號所示款項,壬○○丙○○、戊○○並先從中抽 取報酬後(均詳見附表一),其餘款項再由丙○○放置在指定 處所交由其他成員取走,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 源及去向。
三、案經李政勳未○○卯○○午○○丑○○、甲○○、寅○○己○○ 、丁○○、辛○○子○○巳○○庚○○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丙○○、戊○○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認不諱,情節相互符合,且與證 人即被害人李政勳未○○卯○○午○○丑○○、甲○○、寅○○己○○、丁○○、辛○○癸○○子○○、乙○○、辰○○巳○○、庚 ○○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各該被害人提出之證據及



帳戶提供者陳冠汶在鳳山一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怡涵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黃佩珊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邱明珠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陳佳綺在聯邦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林佳蓁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詳見附表 三證據清單),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關於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壬○○丙○○、戊○○如附表一編號1-12、14-16等15次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 編號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3人分別就附表一所示 各次犯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皆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12、14-16所犯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應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至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另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然查該 被害人甲○○於警詢自承並未上當,僅匯入1元,之後打給165 、到派出所報案等語,是被害人匯款目的係為取得詐欺集團 使用之帳號,匯入金額亦僅1元,衡情無法從自動提款機方 式提領,又被告戊○○係於另一被害人寅○○匯款後才行提領, 提領金額為23,000元,尚不足寅○○所匯之23,234元,是就被 害人甲○○部分應認無受騙金錢,是無何洗錢或洗錢未遂可言 ,惟此部分檢察官認與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係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應予敘明。 ⒊被告3人就附表一所為16次犯行,告訴人、被害人不同,所侵 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⒋被告壬○○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 法加重其刑,且依本案情節,被告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本刑 之情形,是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悖司法院釋 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⒌附表一編號13雖已著手於本件詐欺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 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就壬○○所處之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以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遂行詐騙行為,欲牟取不法報酬,且透過詐欺集團成員間之 組織化及分層分工,使上開詐術更容易遂行,且詐欺所得之 款項流向難以查緝,手段可議,所為實不足取,而應予非難 ;又佐以被告3人分別參與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情節(於本案 中領款次數),及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 害之程度;兼衡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惟均未賠償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損害;復衡 酌被告壬○○丙○○、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最高學歷分別為 國中畢業、高職畢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壬○○之前 從事室內拆除工作,未婚;丙○○之前從事冷氣裝潢、餐廳, 未婚,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戊○○之前從事廚師,未婚之 家庭狀況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 刑,並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壬○○丙○○、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 就本案報酬之計算分別為提領金額之3%、2%、4%,是附表一 「獲得報酬」欄所示金額分別為被告壬○○丙○○、戊○○各次 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同時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宜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依被告提領時間排列)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手續費不予計入)/犯罪所得(新臺幣) 提款人 ⒈ 庚○○ (提告) 來電詢問是否有信用卡交易取消,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測試 109年4月21日19時6分 47,213元 陳冠汶鳳山一甲郵局帳戶 109年4月21日19時7分 、10分 、1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山金中門市、阿玉蔴粩 20,000元 、20,000元、7,000元/47,000元4%1880元 戊○○ ⒉ 癸○○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可出售蘋果平板電腦,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1日19時29分 13,000元 邱明珠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1日20時46分、48分、21時8分、9分 基隆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港西門市  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 (癸○○)13000元3%390元 (子○○)59970元3%約1800元 壬○○子○○ (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訂單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 ㊀109年4月21日20時37分 ㊀29,985元 ㊁109年4月21日21時3分 ㊁29,985元 ⒋ 巳○○ (提告) 來電告知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扣款設定 109年4月21日20時53分 25,123元 邱明珠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1日21時26分、27分 基隆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20,000元 、6,000元/26,000元3%780元 壬○○卯○○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可出售I Phone 11,致使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16時11分 16,000元 陳佳綺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2日16時33分、33分、34分 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孝三路郵局 (前有9,900元不明匯入款)20,000元、20,000元、5,000元/(卯○○)16,000元2%320元;(午○○)20,000元2%400元 丙○○ ⒍ 午○○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向午○○佯稱可出售IPhone手機,致使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16時20分 20,000元 ⒎ 丁○○ (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訂單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 ㊀109年4月22日17時17分 ㊀49,923元 黃怡涵佳里郵局帳戶 109年4月22日17時32分、33分、34分、35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8,000元/78,000元2%1560元 丙○○ ㊁109年4月22日17時21分 ㊁28,123元 ⒏ 己○○(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訂單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 ㊀109年4月22日17時21分 ㊀29,985元 黃怡涵中信銀行帳戶 ㊀109年4月22日17時38分 ㊀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孝三門市 ㊀29,000元/2%580元 丙○○ ㊁109年4月22日17時41分 ㊁30,000元 ㊁109年4月22日17時48分、50分 ㊁基隆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基隆鑫忠二店 ㊁20,000元、10,500/30,500元2%610元 ㊂109年4月22日18時6分 ㊂19,985元 ㊂109年4月22日18時8分 ㊂基隆市○○區○○路00號基隆孝三路郵局 ㊂20,000元/2%400元 ⒐ 未○○ (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訂單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 ㊀109年4月22日18時19分 ㊀29,912元 黃怡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㊀109年4月22日18時23分、24分 ㊀基隆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基隆鑫忠二店 ㊀20,000元、15,000元/29912元2%約599元 丙○○ ㊁109年4月22日18時24分 ㊁4,456元 ㊁109年4月22日18時30分 ㊁基隆市○○區○○路000號彰化銀仁愛分行 ㊁4,000 元/2%80元 ㊂109年4月22日18時41分 ㊂29,985元 陳佳綺聯邦銀行帳戶 ㊂109年4月22日18時46分、47分 ㊂基隆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㊂20,000元(其中10,000元屬於丑○○)、20,000元/29,985元2%約600元 ⒑ 辛○○(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訂單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 109年4月22日18時22分 49,920元 黃怡涵佳里郵局帳戶 109年4月22日18時27分、27分、28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彰化銀仁愛分行 20,000元、20,000元、9,500元/49,500元2%990元 丙○○ ⒒ 乙○○(未提告) 在臉書上佯裝出售手機,致使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18時24分 35,000元 林家蓁彰化銀行帳戶 109年4月22日18時38分、39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20,000元、14,000元/34,000元2%680元 丙○○ ⒓ 丑○○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向丑○○佯稱可出售iPad Pro及iPad Pro鍵盤,致使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22日18時7分 10,000元 陳佳綺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2日18時46分 基隆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20,000元(其中10,000元屬於未○○)/10,000元2%200元 丙○○ ⒔ 甲○○(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訂單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然因甲○○察覺有異,僅匯款1元至右列帳戶,並立即向警方報案而未遂 109年4月22日18時20分 1元 林家蓁彰化銀行帳戶 無 無 無 未遂 ⒕ 寅○○ (提告) 來電告知讀冊網站購物時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扣款 109年4月22日19時47分 23,234元 林家蓁彰化銀行帳戶 109年4月22日19時55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彰化銀仁愛分行 23,000元/4%920元 戊○○ ⒖ 李政勳 (提告) 來電告知金石堂網路書店多訂商品,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退還金錢 109年4月22日19時55分 29,987元 黃怡涵佳里郵局帳戶 109年4月22日19時57分 基隆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 20,000元/4%800元 戊○○ 黃怡涵佳里郵局帳戶網路轉帳10,000元入黃佩珊玉山銀行帳戶 109年4月22日20時19分 基隆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 10,000元/3%300元 壬○○辰○○ (未提告) 來電告知網路會員處理程序有錯誤,要求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會員處理程序 ㊀109年4月22日20時23分 ㊀49,997元 林家蓁彰化銀行帳戶 109年4月22日20時29分、30分、31分 基隆市○○區○○路000號彰化銀仁愛分行 30,000元、30,000元、5,000元/65,000元4%2600元 戊○○ ㊁109年4月22日20時28分 ㊁14,135元 ㊂109年4 月22日20時44分 ㊂7,915元 109年4月22日20時56分 基隆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基隆分行 8,000元/3%240元 壬○○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⒉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⒊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⒋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⒌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⒎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⒏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⒐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⒑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⒒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陸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⒓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⒔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附表一編號⒕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⒖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⒗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徵其價額。
附表三(證據清單)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卷證出處) ⒈ 庚○○ ❶告訴人庚○○警詢時之證述(109偵4019卷第19-21頁) ❷庚○○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擷圖(109偵4019卷第27-33頁) ❸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戶名:陳冠汶,即附表一編號1之人頭帳戶)(109偵4019卷第89-91頁) ❹被告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9卷第85-87頁) ⒉ 癸○○ ❶告訴人癸○○警詢時之證述(109偵4014卷第17-18頁) ❷癸○○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蝦皮賣場畫面擷圖(109偵4014卷第19-23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存摺交易明細(戶名:邱明珠,即附表一編號4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29-139頁) ⒊ 子○○ ❶告訴人子○○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387-391頁) ❷子○○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09偵4014卷第37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存摺交易明細(戶名:邱明珠,即附表一編號4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29-139頁) ❹被告壬○○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4卷第117、119頁) ⒋ 巳○○ ❶告訴人巳○○警詢時之證述(109偵4014卷第41-47頁) ❷巳○○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擷圖(109偵4014卷第53-55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存摺交易明細(戶名:邱明珠,即附表一編號4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29-139頁) ❹被告壬○○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4卷第121頁) ⒌ 卯○○ ❶告訴人卯○○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95-96頁) ❷卯○○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109偵3641卷第97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摺交易明細(戶名:陳佳綺,即附表一編號5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195-207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5、27頁) ⒍ 午○○ ❶告訴人午○○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103-105頁) ❷午○○提供之臉書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109偵3641卷第109-115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摺交易明細(戶名:陳佳綺,即附表一編號5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195-207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7頁) ⒎ 丁○○ ❶告訴人丁○○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333-339頁) ❷丁○○提供之交易明細、詐欺集團來電擷圖(109偵3641卷第341-343頁) ❸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戶名:黃怡涵,即附表一編號2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185-187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1、23頁) ⒏ 己○○ ❶告訴人己○○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171-175頁) ❷己○○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09偵3641卷第177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黃怡涵,即附表一編號7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219-223、227-228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31、33頁) ⒐ 未○○ ❶告訴人未○○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83-87頁) ❷未○○提供之匯款明細及存摺內頁影本(109偵3641卷第89-92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戶名:黃怡涵,即附表一編號7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219-223、227-228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7、29、33、35頁) ⒑ 辛○○ ❶告訴人辛○○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357-361頁) ❷辛○○提供之轉帳清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09偵3641卷第363、367-371頁) ❸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戶名:黃怡涵,即附表一編號2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185-187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3、25頁) ⒒ 乙○○ ❶被害人乙○○警詢時之指述(109偵3641卷第401頁) ❷乙○○提供之臺灣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09偵3641卷第403-409頁) ❸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年5月20日彰鳳字第1090128號函暨開戶資料、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戶名:林家蓁,即附表一編號6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41-148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9、31頁) ⒓ 丑○○ ❶告訴人丑○○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117-123頁) ❷丑○○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09偵3641卷第127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存摺交易明細(戶名:陳佳綺,即附表一編號5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195-207頁) ❹被告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3641卷第27、29頁) ⒔ 甲○○ ❶告訴人甲○○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第129-131頁) ❷甲○○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畫面擷圖(109偵3641第135頁) ❸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年5月20日彰鳳字第1090128號函暨開戶資料、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戶名:林家蓁,即附表一編號6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41-148頁) ❹被告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9卷第85頁) ⒕ 寅○○ ❶告訴人寅○○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145-147頁) ❷寅○○提供之轉帳成功通知畫面擷圖(109偵3641卷第149頁) ❸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年5月20日彰鳳字第1090128號函暨開戶資料、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戶名:林家蓁,即附表一編號6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41-148頁) ❹被告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9卷第85頁) ⒖ 李政勳 ❶告訴人李政勳警詢時之證述(109偵3641卷第37-39頁) ❷李政勳提供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09偵3641卷第40頁) ❸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戶名:黃怡涵,即附表一編號2之人頭帳戶)(109偵3641卷第185-187頁) ❹被告壬○○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4卷第117頁) ❺被告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9卷第85頁) ⒗ 辰○○ ❶被害人辰○○警詢時之指述(109偵3641卷第411頁) ❷辰○○提供之臺灣銀行及郵局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偵3641卷第413-431頁) ❸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年5月20日彰鳳字第1090128號函暨開戶資料、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戶名:林家蓁,即附表一編號6之人頭帳戶)(109偵4014卷第141-148頁) ❹被告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9卷第87頁) ❺被告壬○○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109偵4014卷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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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