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849號
TPHM,111,上訴,1849,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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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977號至第398
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38
號、第43061號、第44985號、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第2879號
、第3506號、第5013號、第6822號、第19155號、第35955號、第
9592號、第9746號、第13139號、第15610號、第19915號、第126
36號、第13507號、第13579號、第2191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均撤銷。
王聖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沒收部分)。
事 實
一、王聖富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 ,可能供詐騙集團將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領出,並藉此 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目的,竟仍容任 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而造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結果 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0年4月29日前某日,在新北市○○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 )5,000元的代價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提款密碼 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一併寄送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對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均 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該詐欺集 團以此方式詐欺牟利,並將犯罪所得以現金型態轉移,藉此 製造金流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帳戶金流及贓款 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  
按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 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修正後刑法基於 沒收具備獨立性,亦規定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 之宣告,因而在訴訟程序,沒收得與罪刑區分,非從屬於主 刑。又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 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以原 審未及審酌相關移送併辦部分(詳後述)而就本案罪刑之部分 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自應及於沒收部分,故本院就前揭原 審罪刑及沒收部分均得予以審判,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時,對上開證據表示無意見而認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298至30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 規定,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除於本院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見附表編號24至36部分)外 之其他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23部分),業據被告於原審審 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各編號之證據(見附表「證據出處 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足稽。且查:
 ㈠被告將上開帳戶之資料以500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年籍、姓 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旋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 與方式,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人,致其等因而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將如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新臺幣) 」所示之金額匯 入如附表「款項匯入之帳戶」欄所示之帳戶,旋即遭提領殆 盡等情,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金 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且衡諸一般常情,金融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 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 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 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 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 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 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 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 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 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 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上開卷證資料以觀,可證詐欺集團成員顯然係取得被告所有 之上開帳戶之控制及使用權,而參酌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 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用於存提款之正當用 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而金融帳戶之用途係用來 存提款項,一旦有人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做不明使用,依一般 常識認知,極易判斷乃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使用別人 之金融帳戶,存提款情形可不易遭人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 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且依一般稍具知 識之人,對於日常生活常見之不法之徒,利用他人金融帳戶 以掩人耳目進行之不法行為中,最常見者不外乎詐欺取財, 以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是存摺及金融卡等乃係個人重要 物件,一般人自不會任意交由他人保管。被告既知悉將其所 有之金融帳戶任意交付予不具備信賴關係之不明人士,其後 將無從有效管理該帳戶之使用,一旦遭作為不法用途使用, 亦無從防範,仍決意為之,益見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他 人使用之心態,已達主觀上容任他人任意使用該帳戶進行存



、提款項遂行詐欺犯罪之程度,被告主觀上自有幫助犯詐欺 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 
㈣次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將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等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 領權限,若無配合指示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 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 行為,故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第3 款所稱之洗錢 行為。一般而言,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之掩飾、隱匿行 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 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 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 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 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 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 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 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如行為 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同法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率然提供本 案帳戶、提款卡等予不具備信賴關係之不詳之人用以操作不 明金流進出之用,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主觀上應可 預見本案帳戶嗣後將淪為不明金流掩飾、隱匿之工具,且在 款項之存、提過程中,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亦遭隱匿,並 導致檢警查緝上之困難,被告仍予容任,且被告為智識正常 之成年人,足認被告對於擅將金融帳戶賣斷而供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犯罪份子用於獲取犯罪所得一事有所知悉,是被告 主觀上應有縱使發生上情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有幫助詐欺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㈤綜上各情相互酌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75年度台上字第 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 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雖非直接實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被告已預見 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會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以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 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罪。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之詐欺 集團成員均為不同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就該詐欺集 團成員有三人以上乙節有所認識,自難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論以該款之正犯或幫助犯罪嫌。
 ㈡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詐騙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對一般洗錢罪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 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列。 ㈣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原審審 理時,就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自白(見附表編號1至23部分 ),於本院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其於偵查中有就幫助洗 錢之犯罪事實自白(見附表編號26至29部分),是上開部分自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4、25、30 至36「移送併辦」部分,未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自白,故此 部分爰不予減輕,附此敘明(惟最後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詳如前述)。
 ㈤又移送併辦意旨(見附表編號17至36)部分與已起訴之幫助洗 錢犯行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之審酌:
 ㈠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查 ,本案經上訴後,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見附表編號24 至36部分)案件,與本案前開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已如前述,此部分復為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摘,原審未及審 酌上情,是檢察官據此上訴,自為有理由。從而,原審關於 被告所涉罪刑部分,既有前揭未及審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 ,自應由本院就該部分依法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予詐欺集 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 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且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復致使執法人



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衡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如附表 所示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金額,增加查緝詐欺集團之困難, 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猖獗,不僅侵害個人之財產權,亦影響 社會經濟秩序之穩定,所為實應加以非難,考量被告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保全工作、未婚、需賺錢扶養父母 等家庭生活狀況、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大小、迄 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儆懲。         
四、其他上訴駁回之理由(即關於沒收部分): ㈠原審另就被告沒收部分略以:本件被告自承因為交付本案帳 戶而獲得5,000元(見原審卷第156頁),此為被告的犯罪所 得,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等節,經核原審所為上開諭知沒收部分,其認 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固以前開罪刑部分未及 審酌移送併辦等節為其上訴理由,業如前述,然其上訴之效 力及於沒收,本院經核原審就被告沒收部分並未有何違誤或 不當之處,是上開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㈡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 、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交付該詐欺集團 成員之前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未經扣案,雖係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本院衡酌該等存摺及金融卡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 性,且被告業經處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倘沒收、追徵 該等存摺及金融卡,僅係另啟刑事執行程序,衍生程序上額 外之勞費支出而致公眾利益之損失,是對前揭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沒收、追徵已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 無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害人遭詐騙之最初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款項匯入之帳戶 報案分局 證據出處(卷/頁) 起訴書【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7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7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7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6號】 1 告訴人潘庭君 110年4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體體LINE以暱稱「matt」結識潘庭君,佯稱可以透過「束信數字臺融理財平台的」APP投資賺錢云云,致潘庭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22時2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1時25分許」) 1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潘庭君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0154卷第51至52頁)。 3.告訴人潘庭君提出之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0154卷第111至22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5頁)。 2 告訴人李正傑 110年3月8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奕彰老師」在臉書刊登投資理財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提供網路平台:「仰德金融理財」,佯稱可以協助投資云云,致李正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4月30日14時44分許 ②110年4月30日14時4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李正傑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75至81頁)。 3.告訴人李正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91至12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8頁)。 3 告訴人丁珏絜(同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6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所載) 110年4月12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體體LINE結識暱稱「聖」結識丁珏絜,佯稱可以透過「ONLY(http://ios.r0r0000.cn/Duyb)」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丁珏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20時48分許 2萬3,000元 同上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丁珏絜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147至149頁、台中地檢110他4324卷第149至150頁)。 3.告訴人丁珏絜提出之充值紀錄、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交易明細截圖)、ONLY APP個人帳戶頁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238至27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1頁)。 4 告訴人柯加龍 110年4月22日上午0時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友軟體速約、通訊體體LINE暱稱「陳曉雯」(LINE 1D為0000000)結識柯加龍,佯稱可以透過MPA金控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柯加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9時23分許 6,000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柯加龍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292至274頁)。 3.告訴人柯加龍提出之充值紀錄、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錄(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330至37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1頁)。 5 告訴人張惠禎 110年4月24日午15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友軟體、通訊體體LINE暱稱「「LingFeng」結識張惠禎,佯稱可以透過皇鼎國際 Huangding International」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惠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21時4分許 2萬元 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張惠禎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394至402、406至418頁)。 3.告訴人張惠禎提出之交易明細、Huangding International投資網頁截圖、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440至47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2頁)。 6 被害人戴穎潔 110年4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以暱稱「蔡」之人結識戴穎潔,在透過通訊軟體LINE(ID:0000000)向戴穎潔佯稱在政府單位上班的團隊可以破解大陸的國際娛樂的平台來獲利,致戴穎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22時42分許 5,000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戴穎潔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479至480頁)。 3.被害人戴穎潔提出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483頁、第517至522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5頁)。 7 告訴人羅德謙 110年4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Cheers 以暱稱「薇寶」結識羅德謙,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跟與羅德謙聯繫,佯稱可於「國匯金融交易」平台操作外匯獲利,致羅德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4月29日23時6分許 ②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③110年4月30日14時7分許 ④110年4月30日14時9分許 ⑤110年5月2日17時30分許 ①10萬元 ②2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5,000元 ⑤5萬5,000元 同上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羅德謙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2567號卷第7至17頁)。 3.告訴人羅德謙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2567號卷第69至94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7、18、24頁)。 8 告訴人黃士銓 110年4月1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TXCAPITAL在線客服」,向黃士銓佯稱可於「ET資本的投資」平台操作獲利,致黃士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3時30分許 18萬元 同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黃士銓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3490號卷第55至57頁)。 3.告訴人黃士銓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3490號卷第61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0頁)。 9 告訴人林毓婷 110年4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ALLEN」與林毓婷結識,佯稱Furion Global(https://client. furionglobal. com)投資網站註冊,並可於MetaTrader5 APP操作外匯獲利,致林毓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2日21時7分許 ②110年5月2日21時8分許 ③110年5月2日21時1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林毓婷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37至41頁)。 3.告訴人林毓婷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Furion Global投資網頁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45至6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4頁)。 10 告訴人吳政延 110年4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小麗」與吳政延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UNEM」向吳政延佯稱可以國匯金融投資網站操作獲利,致吳政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23時4分許 2萬4,000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成功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吳政延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7092號卷第11至15頁)。 3.告訴人吳政延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全民健康保險卡、身分證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國匯金融投資APP及持息明細、交易明細網頁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7092號卷第67至9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7頁)。 11 告訴人謝祥嵊 110年4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WeDate暱稱「Conquest Lynette」與謝祥嵊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祥嵊佯稱可以ETX資本投資網站操作獲利,致謝祥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11時9分許 3萬元 同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謝祥嵊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7329號卷第47至48頁)。 3.告訴人謝祥嵊提出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7329號卷第112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7頁)。 12 告訴人楊人樺 110年2月25日14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安南LlNElD:000000」與楊人樺結識,並佯稱可以在bithumb平台投資獲利,致楊人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日20時9分許 ②110年5月1日20時12分許 ③110年5月2日13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同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楊人樺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8070號卷第55至63頁)。 3.告訴人楊人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手寫匯款詳細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8070號卷第67至99頁、第105至10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1、23頁)。 13 告訴人蔡宗儒 110年4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陳心悅」與蔡宗儒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宗儒佯稱可以FX Trading投資網站操作獲利,致蔡宗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15時25分許 25萬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蔡宗儒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73至75頁)。 3.告訴人蔡宗儒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於投資網站註冊之基本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77頁、第113至12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17、21頁)。 14 告訴人蔡婷婷 110年4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體體LINE以暱稱「matt」結識蔡婷婷,佯稱可以透過「Only」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婷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蔡婷婷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141至142頁)。 3.告訴人蔡婷婷提出之與only app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151至15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1頁)。 15 告訴人林子涵 110年4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陳永皓」與林子涵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沒天良」向林子涵佯稱可以火幣APP、JINC國際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子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16時56分許 5,000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林子涵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183至184、185至187頁)。 3.告訴人林子涵提出之交友軟體派愛族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JINC國際與火幣APP投資紀錄及與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209至30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3頁)。 16 告訴人涂澤洋 110年5月1日21時55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SAXO BANK網站指示涂澤洋匯款,致涂澤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17時10分許 3萬元 同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緝3977卷第19至20頁);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涂澤洋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偵字第40725號卷第9至11頁)。 3.告訴人涂澤洋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APP出金紀錄及網址截圖存摺封面影本(110年偵字第40725號卷第61至64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4頁)。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110年度偵字第44985號、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併辦意旨書 17 告訴人汪芝妤 110年3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與汪芝妤結識,向汪芝妤佯稱可以CWGMarkets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汪芝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②110年4月29日11時59分許 ③110年5月2日10時3分許 ④110年5月2日10時4分許 ①15萬元 ②5萬元 ③15萬元 ④15萬元 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汪芝妤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卷第117至119頁)。 3.告訴人汪芝妤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照片(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卷第20至142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2頁、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17、19頁)。 18 告訴人冉惟心 110年4月13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暱稱「鯨落」、與冉惟心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沒天良」向林子涵佯稱可以XM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冉惟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日14時47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 ②110年5月1日14時48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 ③110年5月1日14時50分許 ④110年5月1日14時51分許 ①5萬元(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 ②3萬元(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 ③5萬元 ④5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冉惟心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卷第61至63、64至69頁)。 3.告訴人冉惟心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投資APP頁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卷第71至74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0頁)。 19 告訴人賴又菱 110年4月30日9時21分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GENE」與賴又菱結識,並向賴又菱佯稱可以MEX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賴又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日13時23分許 ②110年5月1日19時41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賴又菱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7至12頁)。 3.告訴人賴又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結果截圖、投資APP頁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63至8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0、21頁)。 20 告訴人吳宛怡 110年4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ktor暱稱「泰」與吳宛怡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tony」向吳宛怡佯稱可以AAX 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宛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日17時59分許 ②110年5月1日18時1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吳宛怡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卷第9至10頁)。 3.告訴人吳宛怡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投資APP頁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卷第45至4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1頁)。 21 告訴人黃鈞棋 110年5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體體LINE以暱稱「雅蘭」結識黃鈞祺,佯稱可以透過「EGM forex」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鈞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日23時4分許 ②110年5月1日23時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同上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黃鈞棋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卷第123至124、125至128頁)。 3.告訴人黃鈞褀提出之匯款交易結果截圖、投資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卷第129至130、第145至161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2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13號併辦意旨書 22 告訴人陳育進 110年4月26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陳淑琳」與陳育進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淑琳」向陳育進佯稱可以Fxtrading Meta trader 5 Terminal(MT5)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育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4月30日13時37分許(入帳日期:110年5月3日) ②110年4月30日13時39分許(入帳日期:110年5月3日) ③110年4月30日13時41分許(入帳日期:110年5月3日) ①5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同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陳育進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013號卷第31至33、35至37頁)。 3.告訴人陳育進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5013號卷第63至7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7、18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9號併辦意旨書 23 告訴人黃婉欣 110年3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zoe暱稱「林琳」與黃婉欣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婉欣佯稱可以forex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婉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13時9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2分」) 20萬元 同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 1.被告王聖富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原審卷第156、162、179頁)。 2.告訴人黃婉欣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879號卷第9至15頁)。 3.告訴人黃婉欣提出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879號卷第153至171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17、19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22號併辦意旨書(同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07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24 告訴人卓郝 110年4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ET資本」(www. etxcapitaltw. com)平臺投資,但須先進行投資款儲值云云,致卓郝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11時28分許 1萬8千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告訴人卓郝於警詢中之指訴。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2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55號併辦意旨書 25 告訴人高裕翔 110年3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3月27日,透由交友軟體認識高裕翔,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加入「國匯金融」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高裕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0年4月29日15時24分許、同年4月30日9時59分許、同年4月30日10時1分許、同年5月1日10時5分許、同年5月1日22時57分許,匯款6萬3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至上開國泰世華帳戶,旋遭轉匯一空,始知受騙。 ①110年4月29日15時24分許 ②110年4月30日9時59分許 ③110年4月30日10時1分許 ④110年5月1日10時5分許 ⑤110年5月1日22時57分許 ①6萬3000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5萬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告訴人高裕翔提出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5紙(111偵19155卷第97至10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7、19、22頁、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17、21頁)。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55號併辦意旨書 26 告訴人林立屏 110年4月23日 告訴人林立屏於110年4月23日經由交友軟體「派愛族」認識暱稱為「入秋的雨」(Line暱稱「空空」、自稱「方家明」)之人,經「方家明」介紹使用虛假投資軟體「SFF」(又名「中信財富」),用以投資,並聽從軟體客服人員指示,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日由自己申辦並使用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5,000元至本案帳戶。嗣110年5月21日告訴人欲提領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之獲利未果,始知受騙。 110年5月2日16時17分許 5,000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0偵35955卷第78頁反面) 2.告訴人林立屏於警詢中之指訴(110偵35955卷第29至30頁)。 3.告訴人林立屏所提供與Line暱稱「空空」(自稱「方家明」)之人對話記錄截圖30張、自稱「方家明」之人的身分證照片1張、與客服對話記錄截圖3張、虛假投資軟體「SFF」(又名「中信財富」)畫面截圖2張(110偵35955卷第52至58頁)。 4.告訴人林立屏附表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紙、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5955卷第32至4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3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92號併辦意旨書 27 告訴人吳定洋 109年12月21日 詐欺集團中暱稱為「李詩涵」之人,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與告訴人吳定洋接觸,於109年12月21日起,又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可以透過虛假投資平台「METATRADER」及「FXTRADING」投資外匯,使告訴人吳定洋陷於錯誤,由自己申辦並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分別於110年5月2日19時34分及19時36分由自己申辦並使用之台新國際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50,000元及30,000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出。嗣因告訴人吳定洋發現投資金額無法匯出,始知受騙。 ①110年5月2日19時34分許 ②110年5月2日19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同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1偵9592卷第342頁)。 2.告訴人吳定洋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9592卷第1至8頁)。 3.告訴人吳定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3張(111偵9592卷第1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8 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7265號函及其附件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紙、影印自110 年度偵字第35955 號卷內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告訴人吳定洋附表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9592卷第11至14、69至13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4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46號併辦意旨書 28 告訴人羅慧潔 110年2月20日 詐欺集團中暱稱「黃俊哲」之人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告訴人羅慧潔聯絡,佯稱可以透過破解博弈網站(m.dlt99.cc)方式獲利,並透過LINE帳號「萬豪國際客服」(ID : 00000)與告訴人羅慧潔聯絡。嗣告訴人羅慧潔聽從「萬豪國際客服」之指示,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30日14時26分使用自己申辦並使用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匯款100,000元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出。嗣因告訴人羅慧潔發現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110年4月30日14時26分許 10萬元 同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1偵9746卷第45頁反面) 2.告訴人羅慧潔警詢中之指訴(111偵9746卷第1至2頁)。 3.虛假之博弈網站「萬豪國際」網頁截圖1 張、告訴人羅慧潔與萬豪國際客服對話記錄1份(111偵9746卷第10至19頁)。 4.告訴人羅慧潔附表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截圖照片1 張、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9746卷第3、20至34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8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39號併辦意旨書 29 告訴人昌美英 110年3月20日 詐欺集團之成員中在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上自稱為「涂宗耀」之人主動與告訴人昌美英聯繫,並且介紹在通訊軟體LINE上暱稱為「劉子豪」、「劉天亮」(ID:000000000)之人,向其佯稱可以透過虛假之投資網站「FXTM」投資國際黃金,並且聽從「劉子豪」之指示,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14時20分以由自己申辦並使用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匯款310,000元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出。嗣因告訴人昌美英欲提領獲利j未果,驚覺受騙。 110年4月29日14時20分許 31萬元 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被告王聖富於偵查中之自白(111偵13139卷第70頁反面) 2.告訴人昌美英警詢中之指訴(111偵13139卷第3頁至第5頁反面)。 3.告訴人提供自稱「涂宗耀」之人臉書帳號及對話記錄截圖4 張、自稱「劉天亮」之人對話記錄截圖4張,及自稱「劉子豪」之人所提供生活照4張(111偵13139卷第16頁至第17頁反面)。 4.告訴人昌美英附表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 紙、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 紙、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3139卷第7至15、18至5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17、21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10號併辦意旨書 30 告訴人張宗雅 110年4月4日 詐欺集團成員中在交友軟體「LesPark」上暱稱為「Ella」之人與告訴人張宗雅聯絡,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Ella」(ID:000000000000)、「諮詢助理」(ID:00000000)、「監管0002」(ID: 00000000)向告訴人張宗雅佯稱可以透過虛假之投資平台「Dcoin」交易虛擬貨幣,使告訴人張宗雅陷於錯誤。嗣後聽從「諮詢助理」之指示,於110年5月1日10時17分,由自己申辦並使用之遠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30,000元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出。嗣因告訴人張宗雅發現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110年5月1日10時17分許 3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1.告訴人張宗雅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15610卷第4-1頁正反面)。 2.告訴人張宗雅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Ella」(ID:000000000000) 、「諮詢助理」(ID:00000000)、「監管0002」(ID:00000000)對話記錄截圖65張(111偵15610卷第18頁至第22頁反面)。 3.告訴人張宗雅申辦並使用之附表之遠東銀行帳戶網路銀行截圖1 張、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5610卷第6至17、23至42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9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915號併辦意旨書 31 告訴人陳靜儀 110年4月23日 詐欺集團成員中於社群軟體臉書上自稱「王夢迪」之人,向告訴人陳靜儀佯稱可以透過虛偽之投資軟體「全通金融」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使告訴人陳靜儀陷於錯誤,並且聽從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1日12時06分、12時08分、17時12分、19時20分、110年5月2日11時25分、11時27分、14時19分、14時20分,自申辦並使用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王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共計轉帳340,103元,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出。嗣因告訴人陳靜儀發現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①110年5月1日12時06分許 ②110年5月1日12時08分許 ③110年5月1日17時12分許 ④110年5月1日19時20分許 ⑤110年5月2日11時25分許 ⑥110年5月2日11時27分許 ⑦110年5月2日14時19分許 ⑧110年5月2日14時2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4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103元 ⑧5萬元 共計34萬103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1.告訴人陳靜儀警詢中之指訴(111偵19915卷第31至32頁)。 2.告訴人陳靜儀提供與附表所示之人對話記錄截圖5 張、虛偽之投資軟體下載連結截圖1張、自稱「王夢迪」之人臉書基本資料截圖1張及其臉書帳戶申登資料1紙(111偵19915卷第55至57、64、68至6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6 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8803號函及其附件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份、影印自110 年度偵字第35955 號卷內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告訴人陳靜儀申辦並使用之附表所示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截圖13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9915卷第12至30、37至53、57反面至63反面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0至23頁)。 32 告訴人蕭秋尹 110年4月27日 詐欺集團成員中自稱為「戴康樂」之人向告訴人蕭秋尹佯稱可以透過虛假之投資平台「DooTrader」、「Trill」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使告訴人蕭秋尹陷於錯誤,並且聽從指示分別於110年4月30日15時01分及110年5月2日21時12分由自己申辦並且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轉帳至本案帳戶,每次100,000元,共計200,000元,旋即遭轉出。嗣因告訴人蕭秋尹發現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①110年4月30日15時0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月2日」) ②110年5月2日21時12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1.告訴人之代理人張書浩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19915卷第112至113頁)。 2.告訴人蕭秋尹簽發之委託書1紙(111偵19915卷第114頁)。 3.告訴人蕭秋尹與虛假投資平台「TRILL」上暱稱為「Hatalie」及「Debby」之人對話記錄截圖16張、虛偽投資平台「DooTrade」畫面截圖1張、告訴人蕭秋尹與虛偽投資平台「TRILL」電子郵件截圖1張(111偵19915卷第160至167頁)。 4.告訴人蕭秋尹轉帳時使用之ATM 照片2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9915卷第118至147、150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8、24頁)。 33 告訴人柯亭妤 110年4月28日 詐欺集團成員中自稱為「林齊、唐然、羅俊稀」之人向被害人柯亭妤佯稱可以透過虛假之投資平台「Bitfinex」、「嘉盛」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使被害人柯亭妤陷於錯誤,並且聽從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1日15時45分由自己申辦並且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旋即遭轉出。嗣因被害人柯亭妤發現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110年5月1日15時45分許 3萬元 同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1.被害人柯亭妤於警詢中之指訴(111偵19915卷第71至73頁)。 2.被害人柯亭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9915卷第77至10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1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36號併辦意旨書 34 告訴人徐安安 109年12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由Instagram向徐安安佯稱加入投資網站「IFC」進行投資可以獲利,如欲領出獲利,須支付稅金、保證金等費用云云,致徐安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1日13時10分許,匯款1萬元至上開國泰世華帳戶,旋遭轉匯一空,始知受騙。 110年5月1日13時10分許 1萬元 同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1.告訴人徐安安於警詢時之指訴(111偵12636卷第18至20頁)。 2.告訴人提出之轉帳交畫面截圖1紙(111偵12636卷第75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20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79號併辦意旨書 35 告訴人陳俊諺 110年1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派愛族APP上結識陳俊諺,復以LINE暱稱「Finn」介紹陳俊諺下載投資軟體投入資金操作,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俊諺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30日12時56分許、同日13時3分許、同年5月1日13時22分許、同日13時25分許、同日13時26分許、同年5月2日13時12分許,匯款5萬元、1萬元、3萬元、5萬元、1萬元、3萬元至上開國泰世華帳戶,所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始知受騙。 ①110年4月30日12時56分許 ②110年4月30日13時3分許 ③110年5月1日13時22分許 ④110年5月1日13時25分許 ⑤110年5月1日13時26分許 ⑥110年5月2日13時12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③3萬元 ④5萬元 ⑤1萬元 ⑥3萬元 同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1.告訴人陳俊諺於警詢時之指訴(110偵46437卷第17至18頁)。 2.告訴人提出之網路轉帳畫面1紙(110偵46437卷第35至37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973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0154號卷第13、15、17、20、23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18號併辦意旨書 36 告訴人趙彥鈞 110年4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交友軟體上向趙彥鈞佯稱可以投資「國匯金融網路平台」以獲利云云,致趙彥鈞陷於錯誤,於109年4月29日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0萬元至王聖富之本案帳戶,上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始知受騙。 109年4月29日13時34分許 50萬元 同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1.告訴人趙彥鈞於警詢之指訴(111偵21918卷第6頁至第7頁反面)。 2.告訴人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憑條(111偵21918卷第12頁)。 3.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1918卷第13至2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17、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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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