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305號
TYDM,111,審易,305,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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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7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文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3日13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0號6樓(金石堂桃園站前店)徒手竊取店內由店長即告 訴人沈怡君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嗣經告訴人沈怡君 盤點書籍數量,察覺物品遭竊而調閱店內監視器,始查悉上 情,復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 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 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 ,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 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同採此見解)。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人沈怡君管領之財物,而 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偵字第7958、14274號 案件提起公訴(詳前開起訴書附表編號17),並於111年1月 17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經彰化地 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2號案件受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詳本 院卷第35至4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而被告本件犯行與該案係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 自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該 案繫屬於彰化地院後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4705 號就本件另行起訴,並於111年2月10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2月10日桃檢維莊110偵34705字第 1119010505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1紙存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5頁),為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揆諸前 開法律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彰化地院審判之,非本院所得 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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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