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1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1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3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東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6
25號、第25598號、第25692號、第26162號、第27051號、第2724
0號、第27288號、第28419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908
號、第30068號、第31313號、第31314號、第31328號、第33570
號、第34436號、第35161號、第3692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
、111年度偵字第2369號、第3545號、第9539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30068號、第313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東鴻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一○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葉東鴻於民國110年3月間起,因玩手機遊戲「三國志-戰略版」 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雪楓」之成年人,而加入「雪楓」 暨其他身分不詳成年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 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工作;復於110年4月初,葉東 鴻經「雪楓」於上開遊戲頻道詢問,得知代為持提款卡提領 款項、交款,即可獲取提領款項之1.5%充作報酬,竟為貪圖 高額報酬,起意擔任「提領車手」工作,謀議既定,葉東鴻遂 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參與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 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先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詐術 內容」欄所示方式,向「告訴人」欄所示之T○○、張淑貞詐 取「交付帳戶」欄所示各帳戶,復由「雪楓」指示葉東鴻擔 任「取簿手」,於各該編號所示時、地前往領取由T○○、張 淑貞所寄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T○○所涉詐欺罪嫌,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023、2248 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張淑貞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654號偵查起訴),葉 東鴻將前揭人頭帳戶資料以「死轉手」方式丟包在公廁後, 復領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作為取簿手之報酬;嗣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交付帳戶」欄所示各人頭帳 戶之提款卡、存摺後,復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6「告訴人/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各該編號「詐術內容」欄所示詐術 ,使各該人等均陷於錯誤,乃於如附表二各編號「匯款時間 」欄所示時間,分別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內(詳細金額及指 定人頭帳戶,見附表二各編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欄所示),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㈡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另對如附表三編號1至103「告 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如各該編號所 示詐術,使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乃於如各該編 號「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分別將如各該編號「匯款金額 」欄所示款項,匯入如各該編號「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 戶後,再由「雪楓」將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指定地 點,並指示葉東鴻前往領取,或依照「雪楓」指示前往特定地 點直接向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復由葉東鴻 依照「雪楓」指示,於如各該編號「提領地點」、「提領時 間」、「提領金額」等欄位所示時、地,持各該受款帳戶之 提款卡接續提領現金得逞,並於領取贓款後,隨即依上游暨 「雪楓」指示,將所提領款項放置於「雪楓」所指定之地點 ,由「雪楓」或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前去收取,俾將該等詐得 款項透過層層轉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確保詐欺犯罪所得,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葉東鴻並 得從所領款項中抽取1.5%作為其報酬。嗣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地監 視器畫面及帳戶明細等資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松山分局、中正第二分局、萬華分局、文山第二分局 、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 送併辦,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葉東鴻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 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928卷第85 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告訴人/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或本院審理中之指述(新北偵26955 卷第7至9、10至11、14至15、12至13、16至17、35至36頁, 北偵27051卷第73至75、85至89、107至109、135至157、159 至165、173至193頁,北偵27288卷第69至70頁,北偵24625 卷第43至45、73至77、91至93、103至109、125至129、145 至151、153至155、157至159、189至197、217至219、267至 269頁,北偵26162卷第115至117、120至123、134至138、15 2至153、162至163、173至176、204至205、216至219、225 至226、233至235、242至244、259至260、270至271、279至 285、319至322、338至339、360至361、375至377、381至38 2、404至405、415至418、444至445、458至462、484至485 、488至490、515至521、558至560、574至575、589至591、 595至597、607至609、620至621、637至639頁,北偵28419 卷第97至102、177至178、191至192、201至204、217至218 、261至262頁,北偵25692卷第92至96頁,北偵27240卷第15 至16、17至19、21至22、23至26、27至29頁,北偵27288卷 第81至82、107至108、127至133、145至148、159至164頁, 新北偵32973卷第7至9頁,北偵31313卷第16至18頁,北偵31 328卷第136至139、194至199頁,北偵30068卷第65至67、83 至84、91至94、101至103、113至117、127至129、139至141 、149至151頁,中少連偵420卷第79至81、93至94頁,北偵3 4436卷第54至57、71至74、115至119、161至162、180至182 、210至211頁,北偵28908卷第43至47、61至65頁,北偵313 14卷第21至25、49至52頁,北偵33570卷第21至29、31至39 、41至43、45至46、49至51、53至55頁,北偵35161卷第99 至102頁,北偵36304第31至33、35至38、39至42頁,北偵23 69卷第29至35、37、39至41頁,北偵3545卷第79至81、103 至107、129至135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T○○與本案詐欺 集團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寄件黃單(交予客人)影本、空 軍一號客運三重站取件登記表影本、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人即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之匯款單據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熱點
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77號 刑事判決、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明細、被告歷次領取包裹、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及被告隨身行 李衣物照片、手機微信通話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見新北偵26955卷第27至31、32至35頁,北偵27 051卷第23至45、53至63、79、99至103、125、115至119、1 69至171、195、199頁,北偵24625卷第25至36、65至71、87 、97、115至117、133至135、175至179、211、235、273、3 17至333頁,北偵28419卷第15至31、33至37、39至43、45至 47、61至81、103、167至173、195至196、211、266頁,北 偵26162卷第55至106、109至116、125至126、156至157、16 8至169、237至239、249至254、277至278、412、494至497 、530、578至579、602、628至629、659至663、675、677至 689頁,北偵25692卷第37至49、85、108至110、120至122、 153至165頁,北偵27240卷第35至39、41、45至46、49至51 、55至58、61、67至73、77至91頁,北偵27288卷第31至43 、47至67、100至101、115至116、140至141、155至158、17 2、177至180、189至191頁,北偵30068卷第48至51頁,新北 偵32973卷第11、25至41頁,北偵31328卷第11至23、69至70 、73至84、85至86、165至187、209、211至212頁,中少連 偵420卷第43、86、93至102、117、179至181頁,北偵34436 卷第29至39、43、51、62、83、93至102、111、174至176、 178、193、204、206至207、221至226頁,北偵28908卷第29 、31、53、69頁,北偵31314卷第17、27至34、53至57頁, 北偵33570卷第57至64、71至91、101至103、111至115、141 、143至145、153、167、195、197至199頁,北偵30068卷第 53至54、55至56、207至228頁,北偵35161卷第23、55、119 、149、161、123、163至173頁,北偵36304第23、45至47、 65、69、76、82至84、89至91、93至98頁,北偵2369卷第45 至47、53至59、69至73頁,北偵3545卷第29、43、45至55、 73至75、87、95、111、113、121至125、145、151至165頁 ,北偵25598卷第17至21、23至27、45頁)等件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1 至10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 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同斯旨)。而共同正 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 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 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 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 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 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本案 詐騙集團分工細緻明確,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 行,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2、 附表二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1至10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 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 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從而,被告及「雪楓」暨其他成年詐騙集團成員 間(包括撥打詐騙電話之人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類如本案之詐欺犯罪類型,於行為人著手實施詐欺犯行初始 ,即係預計以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或詐騙訊息,並建立信任 關係後,即得接續以各種理由誘騙同一被害人不斷付款,是 附表三編號2、3、5、7至8、13、18至20、22、26、28至32 、37至41、43、47、49至53、56、58、60至61、63、67至68 、71、74至75、77至82、88至89、92、95、97、100至102所 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雖有因單一受騙事由而接連轉帳匯款至本 案人頭帳戶內,然係被告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同一犯意 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各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 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 1至6、附表三編號1至103所示各次加重詐欺、洗錢等罪間, 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各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屬想 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
⒈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
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 之。
⒉查被告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6、附表 三編號1至103所示共111罪間,各係對於如附表一、二、三 各編號所示不同被害對象施行詐術而騙得帳戶或款項,其所 侵害之被害人法益均具差異性,犯罪行為亦各自獨立,足認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⒊至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提領時間,此部分自與行為人所犯加 重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無涉,併此指明。
㈥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068號、第31328號併 辦意旨書所併辦犯罪事實,分別與本案如附表三編號2、57 、58、65所示犯行,為同一告訴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 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 。查本件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暨追加起訴書雖未論及附表三 編號52、56、95所示告訴人等遭本案詐騙集團詐欺而陷於錯 誤,另匯款至本案人頭帳戶內之數筆款項(見各該欄所載應 予補充之部分),惟此部分實係被告就本案所犯加重詐欺、 洗錢而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乃同 一事實,即屬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 7條規定擴張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三、科刑:
㈠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見本院110 審訴1928號卷第85、447、498至500頁),依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 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 ,依上開說明,均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 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㈡量刑:
⒈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參與詐 騙集團,於110年3月至7月(即約長達4個月)期間內數度擔 任「取簿手」、「取款車手」前往不同地點持多張人頭帳戶 金融卡提領贓款,從中抽取報酬,而遂行渠等共同詐欺犯行 ,侵害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等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實不宜寬待;惟念被告犯 後均坦承犯行,業與到庭之告訴人M○○、辛○○、郭芷君、康 如毅、卯○○、甲○○、劉慧玲、李永福、被害人L○○達成調解 ,其中告訴人辛○○、M○○、郭芷君、被害人L○○願無條件原諒 被告,其餘告訴人等同意被告以如附表四所示方式賠償其所 受損失,據該等告訴人及被害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較輕之 刑度等語(見本院110審訴1928號卷第371頁),另參以其餘 告訴人具狀或以電聯本院所表示之意見,兼衡被告在本案犯 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 國中肄業)、生活狀況(原從事工地、夜市擺攤,現另案在 監執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 損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 號1至6、附表三編號1至10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共111罪),分別量處如各該欄所示之刑。
⒉另被告所犯本案111罪,固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檢察 官、被告均仍可提起上訴,且被告另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 ,現由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99號、桃園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9號等案件審理中,故認宜待被 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 ,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 ,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故爰不予定其應執 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
⒈查被告陳稱:其依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指示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帳戶資料後,獲取報酬1,500元,又其擔任提款車手所 得報酬之數額約定為提領金額1.5%,期間共提領約2,800萬 元,理應分得報酬約42萬元,然集團上游迄今僅給其30萬元 ,都已花光等節,業據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 卷(見新北偵26955卷第5頁,北偵25692卷第24頁,北偵272 40卷第13頁,中少連偵420卷第25頁,北偵30068卷第24頁, 北偵31328卷第35至37、51至53頁,北偵33570卷第17頁,北 偵34436卷第19頁,北偵36304第29頁,北偵2369卷第11頁,
北偵3545卷第21頁,北偵24625卷第345至346頁;本院110審 訴1928卷第498頁),則據此計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詐得 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後,由被告接續 提領各該編號款項共計645萬9,860元(未計手續費),是其 所抽得報酬應為9萬6,989元(計算式:6,459,860元×1.5%=9 6,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附表一編號1部分報酬1,50 0元合併計算後,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實為9萬8,398元。 ⒉而被告雖已與告訴人康如毅、卯○○、甲○○、劉慧玲、李永福 成立調解,並願以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賠償其等所受 損失,俱如前揭,然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 告訴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 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 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 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3 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所獲報酬9 萬7,498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 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 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 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件被告已將提領之現 金交予「雪楓」所指定之其他上游成員,足見此等款項非屬 於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 領處分權限,則除前述被告分得之報酬外,無從就告訴人或 被害人匯入本案人頭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五、不另為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上開於110年3月、4月間,加入真實身 分不詳、手機遊戲「三國志-戰略版」暱稱「雪楓」之成年人 等3人以上共組之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其所為 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 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 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 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 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 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 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 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 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 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 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 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 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 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 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 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 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 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 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 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 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 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 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 ,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㈢查被告前因參與真實身分不詳暱稱「楓林」等成年人組成之 詐欺集團而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 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業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685號提起公訴 ,俱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有罪,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判決部分改判無罪,其餘( 包含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復就被告於110年(該案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 予更正)4月1日參與「雪楓」及不詳成年人3人以上共組之 詐騙集團而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因認與前開判決所認 定事實為參與同一組織犯罪,於110年9月11日以110年度偵 字第15008號、第15708號、第16405號起訴書載明,被告就 該案所為不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
罪組織,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前揭判決、起訴書等在卷可稽。是本案為後繫屬 之法院,且被告所犯參與同一犯罪組織罪既先繫屬於他案並 經論處罪刑確定在案,依照前述說明,原應就此部分依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 前述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晉毅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繼瑩追加起訴,檢察官羅嘉薇、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術內容 交付帳戶 被告領取左列帳戶之時、地 對應偵查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T○○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6分許,以LINE暱稱「黃詠欽」與有貸款需求之T○○加為好友,向T○○佯稱得提供貸款,惟須提供其提款卡、存摺及密碼,致T○○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23日下午7時30分許,利用「空軍一號」客運托運服務,將其所有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以包裹方式寄出。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T○○) 於110年3月24日上午9至10時間,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客運三重站領取左列帳戶之包裹,並於同日下午3時許,將該包裹拿至新北市新店區某摩斯漢堡店內男廁放置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並領取詐欺集團預先放在同男廁垃圾桶下方之新臺幣1,500元作為報酬。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T○○) 2 張淑貞 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24日上午9時許,以LINE暱稱「高敏」與有工作需求之張淑貞加為好友,向張淑貞佯稱若提供其提款卡、存摺及密碼,可一個月獲利新臺幣(下同)2萬元等語,致張淑貞陷於錯誤,而利用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將其所有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以包裹方式寄出。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淑貞) 於110年3月27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大同南店領取左列帳戶之包裹,並交付詐欺集團成員。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匯入帳戶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對應偵查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T○○) 告訴人癸○○ 詐騙集團佯稱為臉書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24日下午5時許致電癸○○,稱其臉書有交易扣款未解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4日下午5時34分許 2萬9,914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告訴人E○○ 詐騙集團佯稱為刑事局警員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24日下午4時41分許致電E○○,稱因查獲其先前網路購物遭騙之案件,要協助退款,須操作ATM辦理,致E○○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4日下午5時34分許 2萬5,123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被害人黃○○ 詐騙集團佯稱為生活市集購物網站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24日下午6時10分許致電黃○○,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其帳號被提升為VIP權限,商家會從其帳戶扣款1萬多元,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4日下午6時0分許 4萬9,98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告訴人U○○ 詐騙集團佯稱為刑事局「陳國華」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24日下午5時29分許致電U○○,稱因查獲其先前網路購物遭詐騙之案件,要協助退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辦理,致U○○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4日下午6時6分許 4萬4,98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T○○) 被害人A○○ 詐欺集團佯稱為網路賣場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24日下午3時許致電A○○,佯稱因人員疏失導致誤將A○○設定為批發商身分,將會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致A○○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4日下午5時38分許 2萬98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淑貞) 告訴人周京緯 詐欺集團佯裝為網拍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27日下午2時48分許致電周京緯,佯稱因內部疏失將周京緯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致周京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7日下午3時19分許 4萬8,138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匯入帳戶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對應偵查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萬思妤) 告訴人 甲○○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6日下午6時26分許致電甲○○,稱附錯出貨單,會從其信用卡支付費用,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7日晚間10時41分許 2萬8,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0年4月27日晚間10時8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3至1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4月27日晚間10時10分許 1,005元 2 告訴人 G○○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7日下午5時許致電G○○,稱工讀生誤認其為經銷商,不慎從帳戶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35分許 4萬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49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8至12、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49分許 2萬5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42分許 4萬9,992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2萬5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51分許 2萬5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59分許 2萬363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52分許 1萬9,005元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9,989元 臺北市○○區○○路00號(青年郵局)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4分許 2萬元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2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4分許 2萬元 3 告訴人 莊芳田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7日前之某時許致電莊芳田,稱因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莊芳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9分許 2萬9,986元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5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6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7分 2萬9,989元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8日凌晨0時20分許 1萬元 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萬思妤) 告訴人 盧祈至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17分許致電盧祈至,稱作業疏失,誤設定其帳戶為每月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盧祈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17分許 2萬9,987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全家超商泰順店)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4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5分許 2萬5元 5 告訴人 林亭廷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7日晚間6時54分許致電林亭廷,稱其有筆1萬4千多元之訂購單需確認,若非本人採購,則可能為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亭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32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6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3至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7分許 2萬5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 3萬5,121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1萬5,005元 110年4月27日晚間8時49分許 2萬5元 6 被害人 許舜傑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7日晚間7時43分許致電許舜傑,稱因訂單錯誤,用其名義多訂購20組書籍,會自動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許舜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7日晚間9時0分許 1萬4,002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泰店) 110年4月27日下午9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萬4,0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許志嘉) 被害人 林玉琇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0日晚間10時1分許致電林玉琇,稱誤將其出貨單名字打錯,須操作網路銀行或ATM解除,致林玉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1日晚間10時15分許 1萬2,12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10年5月12日上午1時57分許 2,3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4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1日晚間9時51分許 4萬9,103元 8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趙唯詠) 告訴人 P○○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下午3時56分許致電P○○,稱因快遞公司操作錯誤,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P○○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3分許 4萬9,998元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3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附表三編號50至5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4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6分許 4,123元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5分許 1萬4,000元 9 告訴人 乙○○ 詐騙集團佯稱為CHA CHA美瞳購物網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19分許致電乙○○,稱因員工設定錯誤,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5分許 4萬6,123元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愛買景美店)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0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53至5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分許 6,000元 1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黃盈榛) 告訴人 丁○○ 詐騙集團佯稱為保養品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致電丁○○,稱因作業疏失,多刷購12組保養品,須操作ATM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7時52分許 4萬9,050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7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附表三編號56至58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9分許 2萬元 11 告訴人 F○○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0分許致電F○○,稱因新進員工操作錯誤,誤將其設成批發商,要將之前購物費用取消,須操作ATM解除,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7時56分許 3萬3,005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0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三編號59至6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1分許 2,000元 12 告訴人李欣曄(起訴書誤載為李欣嘩) 詐騙集團佯稱為台北青旅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7時17分許致電李欣曄,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將其個資併入其他團體旅客,取消須操作網路銀行做雙向確認,致李欣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4分許 6,985元(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35分許 7,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6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黃盈榛) 被害人 L○○ 詐騙集團佯稱為恩娜茉兒購物網站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18分許致電L○○,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誤將其帳號升級為高級會員,每月需繳12,000元會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L○○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7時56分許 4萬9,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4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附表三編號62至6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4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4分許 4萬2,122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6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7分許 1萬1,000元 14 告訴人 玄○○ 詐騙集團佯稱為恩娜茉兒購物網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7時29分許致電玄○○,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誤將其帳號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消費12,000元保持會員資格,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20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25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67至6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26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27分許 1萬元 1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黃盈榛) 告訴人 子○○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賣家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致電子○○,稱因超商取貨簽錯欄位會重複扣款,須操作ATM取消,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9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景中店)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三編號70至7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40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 2萬元 16 告訴人 午○○ 詐騙集團佯稱為VACANZA購物網站及台新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9時40分許致電午○○,稱其網路購物多刷1筆,將從帳戶自行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2日晚間9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萬123元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愛買景美店) 110年5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附表三編號73至7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2日晚間9時51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2日晚間9時52分許 1萬8,000元 1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宋玉珍 告訴人 卯○○ 詐騙集團佯稱為CHA CHA美瞳購物網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46分許致電卯○○,稱因姓名輸入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6分許 1萬3,567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館店)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3,0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附表三編號8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被害人 H○○ 詐騙集團佯稱為Kellbuy購物網站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某時許致電H○○,稱因網路商城設定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H○○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5分許 4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中華郵政臺北公館郵局)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4分許 6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附表三編號76至79、86至88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5分許 4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9分許 4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公館店)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9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蘇芙蓉)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中華郵政臺北公館郵局)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2分許 6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7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許 3萬7,817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3分許 6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8分許 2萬7,060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5分許 5,000元 19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陳漢龍) 告訴人 陳靖佳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53分許致電陳靖佳,以不詳方式誘騙陳靖佳操作網路銀行,致陳靖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1分許 4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公館店)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5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附表三編號81至8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3分許 4萬9,988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分許 2萬元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陳漢龍) 告訴人 利俊廷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7分許致電利俊廷,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其名下有10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利俊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0分許 9萬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B1(臺北捷運公館站1號出口)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9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附表三編號90至94、9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9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0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3分許 4萬1,991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1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2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13分許 9,999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5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8,898元 21 被害人 林潔盈 詐騙集團佯稱為GOMAJI網路購物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2分許致電林潔盈,稱刷卡設定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潔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1分許 2萬9,987元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3分許 2萬2,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附表三編號9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宋玉珍) 告訴人 R○○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分許致電R○○,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設定為經銷商,有多買入14份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R○○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17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館中店)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39分許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附表三編號8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19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9分許 2萬9,985元 23 告訴人 呂欣宇 詐騙集團佯稱為VACANZA購物網站及元大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許致電呂欣宇,稱因其訂單與別人弄錯,須操作ATM解除,致呂欣宇陷於錯誤,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外,另提領4萬7,000元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並拍照提供詐騙集團。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22分許 2萬9,74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編號8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告訴人 S○○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4分許致電S○○,稱因先前購物之信用卡遭盜刷,須操作ATM解除,致S○○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28分許 3萬287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附表三編號8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被害人 丙○○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購物網站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1分許致電丙○○,稱因先前購物誤將其身份設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30分許 9,01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附表三編號8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大慰) 被害人 林映彤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花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56分許致電林映彤,稱因出貨單設定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林映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39分許 4萬9,988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館店)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44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附表三編號102至10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42分許 9,988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2萬元 27 告訴人 C○○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9分許致電C○○,稱因行政疏失要提供補償,須操作ATM存款解除,致C○○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存款。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7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0 段00○0號B1(臺北捷運 公館站1號出口)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10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附表三編號9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告訴人 林郁倫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2分許致電林郁倫,稱因訂單誤植,金額多扣欲退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郁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晚間8時55分許 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11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附表三編號98至101、107、120至12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0年5月14日晚間8時55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11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8時57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13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45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8時57分許(起訴書贅載,應予刪除) 4萬9,987元(起訴書贅載,應予刪除)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大慰) 110年5月14日晚間11時59分許 4萬9,986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臺北汀州郵局)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4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5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3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6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7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8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9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20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8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21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22分許 1萬9,00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大慰)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8分許 5萬102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臺北汀州郵局)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27分許 6萬元 29 被害人 未○○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晚間7時30分許致電未○○,稱因信用卡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2分許 5萬4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28分許 6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附表三編號108至10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4分許 5萬4元 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30分許 3萬元 30 被害人 亥○○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晚間8時3分許致電亥○○,稱因工讀生操作錯誤,誤下10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4日晚間9時59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13分許 6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附表三編號105至106、110至11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0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28分許 4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大慰)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22分許 9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臺北汀州郵局)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28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29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30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31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32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34分許 9萬9,988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38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39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40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41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4日晚間10時42分許 2萬5元 3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黃宇展) 告訴人 W○○ 詐騙集團佯稱為拓伊生活購物網站及新光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7分許致電W○○,稱因訂單誤植於其帳號,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W○○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3分許 4萬9,924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臺北汀州郵局)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9分許 6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附表三編號130至13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6分許 4萬9,924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許 3萬9,000元 3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沛婕) 告訴人 辰○○ 詐騙集團佯稱為MOMO購物網站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致電辰○○,稱誤將其資料設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 4萬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館店)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4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附表三編號132至13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5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6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 4萬4,159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7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8分許 2萬5元 33 被害人 巳○○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9分許致電巳○○,稱其訂單數量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5分許 2萬2,535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39分許 1萬7,0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附表三編號13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告訴人 I○○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購物網站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4分許致電I○○,稱因系統有誤,可能會被重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I○○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40分許 2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水源店)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43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附表三編號138至13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44分許 1萬5元 35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李沛婕) 被害人 粘素綾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2分許致電粘素綾,稱訂單設定錯誤,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粘素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48分許 4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110年5月15日下午6時3分許 9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附表三編號14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告訴人 天○○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某時許致電天○○,稱誤刷其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50分許 1萬6,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附表三編號14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告訴人 戊○○ 詐騙集團佯稱為TKLAB及聯邦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45分許致電戊○○,稱其有1筆訂購單,若非本人採購,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56分許 9,999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附表三編號14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57分許 9,999元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58分許 9,999元 38 告訴人 林郁倢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16分許致電林郁倢,稱因網站疏失,誤將其帳號升等為VIP,會強制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林郁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下午6時3分許 2萬9,989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附表三編號140、141至14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李沛婕) 110年5月15日晚間7時47分許 6萬1,03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9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10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11分許 1萬元 39 被害人 Q○○ 詐騙集團佯稱為GOMAJI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晚間7時15分許致電Q○○,稱因公司電腦遭入侵,已送出其未下單之交易,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Q○○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18分許 2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文盛店)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22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附表三編號144至14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22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李沛婕)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51分許 5萬1元 110年5月15日晚間9時7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15日晚間8時53分許 5萬2元 40 告訴人 D○○ 詐騙集團佯稱為親子生活網路購物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晚間9時許致電D○○,稱因訂單程序疏失,多扣其8,000元,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晚間9時2分許 4萬9,981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文盛店) 110年5月15日晚間9時8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附表三編號146至14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5日晚間9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4萬9,987元 4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曾文村) 告訴人 宇○○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書局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2時6分許致電宇○○,稱因工讀生給錯報帳序號要被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下午4時47分許 9萬9,991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0年5月16日下午4時58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附表三編號148至15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16日下午4時59分許 2萬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郵政醫院)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7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7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8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4時50分許 9萬9,992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9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10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12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許 2萬5元 4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曾文材) 告訴人 高楚鈴 詐騙集團佯稱為Check2Check網路購物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4時45分許致電高楚鈴,稱因買家資訊不慎外流,恐遭廠商直接扣款,致高楚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40分許 2萬3,089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0年5月16日下午5時53分許 13萬3,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附表三編號158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呂建政) 告訴人 B○○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致電B○○,稱先前購物付款誤設為按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B○○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25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文盛店)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4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附表三編號17至2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34分許 3,985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5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38分許 4,985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6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56分許 7,985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7分許 1,305元 44 被害人 酉○○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4日晚間9時9分許致電酉○○,稱因先前購物可升級為黃金會員,若不同意,須操作ATM解除,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42分許 2萬6,111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8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附表三編號21至2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9分許 3,005元 45 告訴人 N○○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5時44分許致電N○○,稱其先前購物遭到重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N○○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10分許 2萬3,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水源店)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36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附表三編號2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告訴人 V○○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某時許致電V○○,稱其帳號已升級為高級會員,每月需繳交手續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V○○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3分許 1萬5,123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附表三編號2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告訴人 辛○○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4時34分許致電辛○○,稱其先前購物按到重複購買,須操作ATM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11分許 8,994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37分許 4,0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附表三編號24、40至4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呂建政)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38分許 2萬5,088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統全店)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51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52分許 5,000元 48 告訴人 丑○○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5時許致電丑○○,稱誤將其先前購物設成批發商,會扣10倍金額,須操作ATM解除,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34分許 3萬938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公館店)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2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附表三編號42至4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4分許 7,000元 4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帳戶(戶名:謝天恩) 告訴人 葉宜寧 詐騙集團佯稱為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4時許致電葉宜寧,稱因將其先前購物設成批發及分期付款,須操作ATM解除,致葉宜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40分許 10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鑫寶店) 110年5月7日凌晨0時16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附表三編號25至2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4萬5,080元 5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謝天恩) 告訴人 陳玉玲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5時33分許致電陳玉玲,稱系統有誤造成信用卡持續線上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陳玉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5時59分許 4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全家超商公館店)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5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附表三編號27至3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6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7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7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8分許 2萬元 51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金鋛) 告訴人 李佳軒 詐騙集團佯稱為原燒餐廳及花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晚間8時25分許致電李佳軒,稱駭客入侵公司電腦,其信用卡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李佳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11分許 3萬1,0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OK超商臺北福和店) 110年5月6日下午9時19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附表三編號44至4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9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9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5月6日下午9時20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9時20分許 2萬元 52 告訴人 己○○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晚間7時53分許致電己○○,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設成經銷商,會預扣1萬800元,須操作ATM解除,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11分許 1萬3,101元 110年5月6日下午9時21分許 1萬4,0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附表三編號48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萬9,987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5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謝天恩) 告訴人 地○○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3時許致電地○○,稱因工讀生設定訂單錯誤,訂購12套保養品,須操作ATM解除,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13分許 2萬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統全店)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47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附表三編號32至3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4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29分許 3萬元 110年5月6日下午6時49分許 2萬元 54 告訴人 O○○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藍芽耳機廠商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晚間8時21分許致電O○○,稱銀行誤以為其先前購買之藍芽耳機為批發,會按月扣款,要通知銀行幫忙取消,並請O○○提供銀行帳戶,致O○○陷於錯誤,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詐騙集團,嗣O○○旋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3889*號帳戶收到29,985元匯款,詐欺集團復要求其將款項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3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總店)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11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附表三編號35至3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12分許 1萬1,000元 55 告訴人 劉瀚仁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下午6時59分許致電劉瀚仁,稱因員工將其誤誤訂閱10個月黃金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瀚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6日晚間9時40分許 9,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古亭店) 110年5月6日晚間10時12分許 6,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附表三編號3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告訴人 戌○○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晚間7時47分許致電戌○○,稱因工作人員不慎將其設成團體會員,須操作ATM解除,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凌晨0時13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興義店) 110年5月7日凌晨2時10分許 2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附表三編號38至3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7日凌晨0時26分許 2萬9,950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5月7日凌晨2時11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帳戶(戶名:謝天恩) 110年5月7日凌晨0時11分許 3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5月7日凌晨0時17分許 1萬元 57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郭泰慶) 告訴人 壬○○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41分許致電壬○○,稱誤將其設為批發商,須操作ATM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下午6時8分許 1萬4,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京運店) 110年7月10日下午6時19分許 1萬4,00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附表三編號176、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 110年7月10日晚間8時19分許 1,105元 58 告訴人 J○○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華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19分許致電J○○,稱員工將其單筆訂單誤填成10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J○○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31分許 2萬3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附表三編號163至164、167至168、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至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臺北市○○區○○○○0段000號B2(聯邦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41分許 2萬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蔡詩憶)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0分許 4萬9,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統一超商東光店)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6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7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35分許 1萬1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B2(聯邦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47分許 1萬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 110年7月10日晚間8時21分許 305元 59 告訴人 宙○○ 詐騙集團佯稱為永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宙○○,稱有3筆匯款誤轉到其帳戶,請其幫忙轉出,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3分許 3萬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統一超商東光店)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8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附表三編號165至16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9分許 1萬9,005元 60 告訴人 呂詩媛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15分許致電呂詩媛,稱員工將其單筆訂單誤填成12筆,須操作ATM解除,致呂詩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40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聯邦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 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41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附表三編號159至162、16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42分許 1萬5元 臺北市○○區○○○0號(全家超商京民店) 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44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10日下午3時45分許 1萬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郭泰慶)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31分許 1萬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B2(聯邦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42分許 1萬1,005元 61 告訴人 申○○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致電申○○,稱其訂單數量有誤,須操作ATM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42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B2(聯邦商業銀行南京分行)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48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附表三編號170至17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48分許 1萬5元 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52分許 1萬4,985元 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14分許 1萬5,005元 臺北市○○區○○○○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南京店) 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23分許 3,985元 臺北市○○區○○○○000巷00號(全家超商長城店) 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28分許 2萬5元 62 告訴人 楊茼豪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4時59分許致電楊茼豪,稱誤將其設為盤商,須操作ATM解除,致楊茼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18分許 4萬9,98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附表三編號173至17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29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31分許 1萬3,005元 6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郭泰慶) 告訴人 庚○○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許致電庚○○,稱因其先前大量購買耳機,欲協助取消分期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12分許 3萬9,123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17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2、附表三編號177至18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18分許 1萬9,005元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29分許 3萬123元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39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40分許 1萬5元 64 告訴人 林隇伶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致電林隇伶,稱因購物資料有誤,為防止亂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隇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46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54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3、附表三編號18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告訴人 寅○○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6時35分許致電寅○○,稱因先前購物系統有誤,恐會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50分許 1萬3,088元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55分許 2萬5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4、附表三編號182至183、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0日晚間7時55分許 3,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 110年7月10日晚間8時18分許 205元 6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告訴人 陳惠茹 詐騙集團佯稱為小三美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下午3時許致電陳惠茹,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惠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下午4時16分許 1萬1,111元 臺北市○○區○○○0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安富店) 110年5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告訴人 黃晨瑜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下午3時41分許致電黃晨瑜,稱誤用其訂購資料下單同一書籍50本,為避免遭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晨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下午4時22分許 8,123元 110年5月1日下午4時31分許 2,000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日下午4時25分許 3,123元 68 告訴人 吳宛宜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1日某時許致電吳宛宜,佯稱其曾於原燒餐廳消費,信用卡遭盜刷1萬元,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吳宛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45分許 4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明曜店)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56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6至11、14至18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57分許 1萬元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47分許 4萬7,987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0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1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2分許 8,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黃妙春)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52分許 4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倫店)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9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10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11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日下午2時54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12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13分許 2萬5元 69 被害人 襲晉儀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書局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下午2時33分許致電襲晉儀,稱因工讀生操作錯誤,誤將其當成合作商家,有25筆帳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襲晉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36分許 4萬7,919元 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明曜店)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42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9至2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43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 4,705元 110年5月1日下午3時47分許 3,205元 7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峻霆) 告訴人 呂文杰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書局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下午5時44分許致電呂文杰,稱因網路購物訂單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呂文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13分許 2萬1,021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吉忠店)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44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2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告訴人 郭芷君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書局及某金融機構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晚間7時8分許致電郭芷君,稱因之前網路購物重複下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郭芷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13分許 3萬6,512元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46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24至2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47分許 2萬5元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22分許 1萬6,520元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48分許 2萬5元 72 告訴人 李婕妤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網路購物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某時許致電李婕妤,稱因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李婕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32分許 3萬4,088元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50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27至28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52分許 8,005元 73 告訴人 李永福 詐騙集團佯稱為巧朵恰克電商平臺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日晚間8時許致電李永福,稱因先前購物訂單有誤,多出10筆訂單會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李永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日晚間8時53分許 4萬2,099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延安二店) 110年5月1日下午9時0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29至3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5月1日晚間9時0分許 2萬5元 7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高翊真) 告訴人 劉威伶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2日下午3時40分許致電劉威伶,稱因先前購物訂單有誤,多出10筆訂單會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威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下午4時58分許 9萬8,143元 臺北市○○區○○○00號(青年郵局) 110年5月3日凌晨044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32至3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3日凌晨045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3日凌晨0時7分許 9萬4,023元 110年5月3日凌晨045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3日凌晨046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日凌晨0時14分許 2萬6,097元 110年5月3日凌晨047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3日凌晨047分許 2萬元 7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告訴人 葉美枝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中國信託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22日晚間9時許致電葉美枝,稱其信用卡疑似遭他人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葉美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 4萬9,987元 臺中市○區○○○0段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由分行)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7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38至4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8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4分許 4萬9,986元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5月22日晚間10時39分許 2萬元 76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鄭士邦) 告訴人 黃茂畯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網路商店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1日下午2時44分許致電黃茂畯,稱因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茂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 1萬1,985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6分許 1萬1,000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5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告訴人 劉慧玲 詐騙集團佯稱為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1日下午1時55分許致電劉慧玲,稱因婕洛妮絲網路商店訂單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慧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32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39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45至4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34分許 4萬9,988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3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5分許 2萬元 78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被害人 黃靖雅 詐騙集團佯稱為電商業者及銀行、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致電黃靖雅,稱因信用卡消費錯誤設定,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靖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13分許 4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木柵郵局)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19分許 6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43至4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萬3,997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21分許 2萬4,000元 79 告訴人 曾瀞慧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商店及凱基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0日下午5時10分許致電曾瀞慧,稱因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曾瀞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1分許 2萬9,987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木柵分行)(被告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追加起訴書均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1分許 2萬5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5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2分許 2萬5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3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3分許 2萬5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鄭士邦)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5分許 2萬9,987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陽信銀行木柵分行)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1分許 2萬元 80 被害人 黃玉如 詐騙集團佯稱為電商業者及銀行、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1日某時許致電黃玉如,稱因信用卡消費錯誤設定,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玉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0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2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52至5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3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 3萬12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4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5分許 2萬元 81 告訴人陳品蓉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購店家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1日某時許致電陳品蓉,稱因錯誤設定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品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 9,987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6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56至60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5分許 9,985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46分許 9,986元(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10年7月11日下午3時59分許 2萬元 8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志祥) 被害人 張德安 詐騙集團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店及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3日下午6時30分許致電張德安,稱誤刷一筆款項,須操作ATM解除,致張德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晚間7時48分許 2萬9,986元 臺北市○○區○○○0號1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7月13日晚間10時4分許 900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6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3日晚間7時50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7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2萬6,985元 83 告訴人 王翊茜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3日下午6時30分許致電王翊茜,稱因系統錯誤,誤輸入一些訂單,須透過ATM匯款解除,致王翊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晚間8時10分許 3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6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蔡汶靜) 告訴人 林祐先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5日下午4時56分許致電林祐先,稱因錯誤設定而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林祐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15分許 4萬9,989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彰化銀行臺北分行)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35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61至6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36分許 2萬元 85 告訴人 陳彥璋 詐騙集團佯稱為LA NEW電商業者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5日某時許致電陳彥璋,稱因刷卡紀錄異常,須操作ATM解除,致陳彥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24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37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64至6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臺北市○○區○○○00號3樓(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 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55分許 300元 86 告訴人 潘玉婷 詐欺集團佯稱為婕洛妮斯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5日下午5時14分致電予潘玉婷,佯稱因業務人員操作疏失導致誤下訂單,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扣款云云,致潘玉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5日下午6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萬7,098元 新北市○○區○○ ○00號(統一超商百福店) 110年7月15日晚間7時4分許 1萬7,00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69、3545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7 告訴人 簡麗敏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花旗銀行客服,於110年7月13日下午3時許致電簡麗敏,佯稱:公司被駭客攻擊導致其被盜刷金額及帳密被竊,需帳戶存款領出並轉入其他帳戶之方式解決云云,致簡麗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 8萬6,996元 新北市○○區○○○000號新店中正郵局 110年7月15日下午4時37分許 6萬元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53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5日下午4時38分許 2萬7,000元 88 告訴人 劉香均 詐騙集團佯稱為婕洛妮絲、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於110年7月14日晚間9時許致電劉香均,佯稱:系統錯誤重複計算商品,需帳戶存款領出並轉入其他帳戶之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香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5日下午5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4,895元 新北市○○區○○○00號全家超商新店三福店 110年7月15日下午5時46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53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5日下午5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萬3,520元 110年7月15日下午5時47分許 8,005元 89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俐) 告訴人 田慧萍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購業者及華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6日下午3時42分許致電田慧萍,稱因設定錯誤將自動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致田慧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18分許 2萬9,986元 臺北市○○區○○○○000巷00號(統一超商六條通門市)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39分許 5萬9,000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67至6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28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43分許 2萬9,985元 臺北市○○區○○○○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中山八達店門市)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47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47分許 1萬元 90 告訴人 康如毅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購業者及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6日下午3時51分許致電康如毅,稱因設定錯誤將自動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如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下午5時33分許 2萬9,986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崑崙門市)(被告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7月16日下午5時37分許 3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俐) 告訴人 陳威志 詐騙集團佯稱為潮物部落格網購業者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24分許致電陳威志,稱因設定錯誤升級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威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下午5時13分許 1元 臺北市○○區○○○○0段000號(臺北中山郵局) 110年7月16日下午6時4分許 6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70至7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6日下午6時6分許 3萬7,000元 92 告訴人 劉俊麟 詐騙集團佯稱為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6日下午5時56分許致電劉俊麟,稱因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俊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下午5時56分許 4萬9,986元 臺北市○○區○○○○00號(瑞興銀行新光三越三館) 110年7月16日下午6時36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72至7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6日下午6時許 4萬6,986元(追加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110年7月16日下午6時37分許 1萬元 9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俐) 被害人 吳冠慶 詐騙集團佯稱為LA NEW網購業者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6日晚間7時48分許致電吳冠慶,稱因設定錯誤將自動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吳冠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晚間8時58分許 3萬123元 臺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森鑽門市) 110年7月16日晚間9時32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74至7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6日晚間9時32分許 2萬元 94 告訴人 謝旭彥 詐騙集團佯稱為FB口罩賣家及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6日下午4時9分許致電謝旭彥,稱因設定錯誤將謝旭彥設定為大盤商,將自動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謝旭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6日晚間9時3分許 3萬123元 110年7月16日晚間9時33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908、30068、31313、31314、31328、33570、34436、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76至7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6日晚間9時34分許 1,000元 95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周培鈞) 告訴人 周偉權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購業者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7時45分許致電周偉權,佯稱因內部疏失造成將資料升等為VIP,須操作網路銀行、ATM解除,致周偉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凌晨0時15分許 2萬9,980元 臺北市○○區○○○○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和平店) 110年5月8日凌晨0時16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5161號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至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萬5,012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5月8日凌晨0時17分許 1萬5元 9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魏仕育) 告訴人 呂幸珍 詐騙集團佯稱為QMOMO網路平臺及第一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6月7日晚間10時許致電呂幸珍,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致呂幸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晚間10時32分許 2萬9,985元 臺中市○○區○○○00○00號(大隆路郵局) 110年6月7日晚間10時37分許 3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924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黃世賢) 告訴人 葉婉君 詐騙集團佯稱為玉如阿姨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6月9日某時許致電葉婉君,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葉婉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924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至7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0樓(新光三越臺中中港店台新銀行ATM)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 2萬5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6分許 2萬5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4分許 4萬9,988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7分許 2萬5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8分許 2萬5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9分許 2萬5元 98 告訴人 王瓏靜 詐騙集團佯稱為玉如阿姨購物網站及臺中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6月9日晚間7時29分許致電王瓏靜,稱因內部疏失未收到款項,須再以網路銀行匯款,致王瓏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16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20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924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附表二編號8至9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6月9日晚間8時20分許 1萬5元 9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被害人 江淑卿 詐欺集團佯稱賣家,於110年7月15日晚間8時39分致電予江淑卿,佯稱因訂單誤植致有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扣款云云,致江淑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10分許 3萬15元 新北市○○區○○ ○0段000號(統一超商雙鑫店)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24分許 6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69、3545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 告訴人張弘旻(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江弘旻,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佯稱網購賣家及中信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15日晚間8時許致電張弘旻,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扣款云云,致張弘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32分許 2萬9,985元 新北市○○區○○○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新國店)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44分許 2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69、3545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43分許 2萬8,123元 新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建國店)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49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50分許 2萬元 10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名:楊仕舷) 告訴人 李思嫚 詐欺集團佯稱網購賣家及中信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8日下午6時30分許致電李思嫚,佯稱因系統被盜用誤設為超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扣款云云,致李思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8分許 4萬9,980元 臺北市○○區○○○○0段00號(長安郵局)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13分許 6萬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69、3545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11分許 4萬7,989元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14分許 3萬8,000元 102 被害人 蔡政育 詐欺集團佯稱網購賣家,於110年7月8日下午4時42分許致電蔡政育,佯稱因信用卡遭設定扣款12期,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扣款云云,致蔡政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28分許 2萬9,988元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36分許 5萬2,000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69、3545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32分許 2萬2,123元 10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仕舷) 告訴人 姚彥銘 詐欺集團佯稱網購賣家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7月8日下午6時26分許致電姚彥銘,佯稱因平台作業疏失被升級為高級會員,且將自兆豐銀行信用卡刷卡10萬元作為年費,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會員資格云云,致姚彥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8日下午6時54分許 9萬9,972元 臺北市○○區○○○00號(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 110年7月8日下午6時58分許 2萬5元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69、3545號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葉東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7月8日下午6時59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8日下午6時59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0分許 2萬5元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1分許 1萬9,005元 110年7月8日晚間8時14分許 905元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給付金額及方式 1 康如毅 葉東鴻應給付康如毅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整,於葉東鴻出監後,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賠償款(分期或是總額給付均可)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均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康如毅帳戶。 2 卯○○ 葉東鴻應給付卯○○壹萬參仟元整,於葉東鴻出監後,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賠償款(分期或是總額給付均可)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均匯入中華郵政700 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卯○○帳戶。 3 甲○○ 葉東鴻應給付甲○○壹萬元整,於葉東鴻出監後,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賠償款(分期或是總額給付均可)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均匯入中華郵政700 台北民權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甲○○帳戶。 4 劉慧玲 葉東鴻應給付劉慧玲柒萬元整,於葉東鴻出監後,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賠償款(分期或是總額給付均可)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均匯入彰化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慧玲帳戶。 5 李永福 葉東鴻應給付李永福貳萬元整,於葉東鴻出監後,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賠償款(分期或是總額給付均可)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均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永福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