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271號
TCDM,110,易,227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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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謹威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4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謹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瑾威(下稱被告)明知付款人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支票號碼ZH0000000號、發票日期民 國109年5月11日、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交付給江孟軒用以購買網路球版資料,並未遺 失,竟於109年9月22日,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虛 偽申報前開支票不慎遺失,而請求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 所掛失止付,並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申報遺失,以此未指定 犯人方式,向上開警察局申告侵占遺失物罪嫌。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 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又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 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 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參 見)。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嫌,無非係以證人林鼎鈞江孟軒之證述,及臺灣票據交換 所臺中分所函文、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支票正 反面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保管條 、對話紀錄等件資為憑據。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上揭誣告犯 行,並辯稱:伊有拿系爭支票給江孟軒,向江孟軒購買球版 分析之大數據資料,但江孟軒並未將該數據資料給伊,伊向 江孟軒催討系爭支票,江孟軒卻向伊說他有寄給伊或託人交 給伊,但伊都沒有收到;之後,江孟軒又跟伊說在他朋友的 支票和伊的支票,都不在他身上了,伊有提出LINE對話內容 為證,伊才去報遺失的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開立系爭支票交給江孟軒,用以向江孟軒購買網路球版 資料,其後,於109年9月22日,被告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 馬分行,以系爭支票遺失為由,向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 所掛失止付系爭支票,並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申報遺失,嗣 後由證人林鼎鈞持系爭支票提示付款而遭退票,上情業據被 告於本院坦認明確(本院卷第50-51頁),並有證人林鼎鈞 於警詢中證述:伊有持系爭支票去提示付款而遭退票等語明 確(偵卷第15-17頁),復有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分所110年 1月7日台票中字第110B000006號函暨所附⑴掛失止付票據提 示人資料查報表、⑵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ZH00000 00 】支票正反面影本、⑶遺失票據申報書、⑷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偵卷第53-59頁)及系爭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影本( 偵卷第63頁)等件存卷可徵,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㈡次查,系爭支票係由被告簽發並交給證人江孟軒購買球版資 料,詳如前項所述,因證人江孟軒資金周轉不靈,遂向證人 林鼎鈞借款花用,並於109年6月5日,在花蓮縣吉安鄉麥當 勞店,將系爭支票交給證人林鼎鈞持有,用以擔保江孟軒上 開借款之用,此情業據證人林鼎鈞(偵卷第16-17、99-100 頁)、江孟軒(偵卷第21-22頁)各於警詢或偵訊中證述綦 詳,亦有證人林鼎鈞提出江孟軒於109年6月5日書立保管條 存卷足稽(偵卷第61頁)。
 ㈢復據被告提出其與證人江孟軒於臉書對話紀錄內容(本院卷1 13-153頁),本院整理上開對話如下:
  【西元2020年04月30日】
  (本院卷第113頁)
被告:我相信你,你要好好處理。
江夢軒:哥我到了晚點聯繫。
被告:嗯。
被告:票什麼時候給我?
江夢軒:明天
被告:好
被告:什麼時候給我嗎
江夢軒兄弟已經講好了票目前拿回一張50,一張10,一張   20,下週再退兩張50一張20。我晚點打給您。 被告:什麼可以給我票,跟20萬。
江夢軒:哥.....。
(本院卷第115頁)
被告:錢跟票幾點給我。
被告:人勒。
江夢軒:載我朋友在外面。
被告:你幾點要給我。
江夢軒:等等他下車扣你。
被告:什麼時候?
江夢軒:我載(誤植「在」)他去朋友那收錢。 被告:不要太久。
江夢軒:好。
被告:好了嗎?
江夢軒:40分打給您。
被告:快點。
(本院卷第117頁)
江夢軒:(錄音通話00:02)
江夢軒:(錄音通話00:03)
被告:(錄音通話03:21)




被告:不能好了嗎。
被告:好了沒?
西元2020年05月15日】
被告:人勒。
被告:今天已經禮拜5了。
被告:你又來了。
被告:人呢。
(本院卷第119頁)
江夢軒:(錄音通話00:02)
被告:也太久了吧。
被告:不能先匯嗎?
被告:什麼時候要給。
西元2020年05月16日】
被告:你什麼要給我。
被告:(通無回應)
被告:您有什麼版本,可以一次講一講嗎?
被告:今天一個禮拜了。
被告:又是一個禮拜喇叭一個禮拜嗎?
(本院卷第121頁)
被告:你講話,做事情,不要像壓根一樣,讓人很肚腩。 被告:每次給錢就一堆問題。
被告:你不能先匯24萬給我嗎?
被告:剰下你的跟他算,在等他。
江夢軒:(錄音通話00:36)
江夢軒:(錄音通話00:08)
被告: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江夢軒:(錄音通話00:32)
被告:這個月都過一半了。
(本院卷第123頁)
被告:票要一起拿(誤植「那」)下來。
被告:趕快吧
被告:明天可以給我嗎?
被告:今天可以給我了嗎?
被告:今天幾點可以給我
被告:你真的欠很久了
被告:到底要不要處理了。
江夢軒:哥對你不要急好嗎,該給的我先處理,我很感謝您 的幫忙所以我會辦好。
被告:你票都拿走多久了,都超過一個月了。
(本院卷第125頁)




江夢軒:(錄音通話00:07)
被告:可以,但不要在拖很久了,可以嗎
西元2020年06月02日】
江夢軒:可以謝謝兄弟
被告:今天可以匯了嗎?
西元2020年06月03日】
被告:今天可以匯了嗎?
被告:人勒。
被告:有消息了嗎?
被告:可以匯了嗎?
西元2020年06月04日】
被告:從禮拜一講到現在都沒有看到。
被告:這禮拜請你處理好,我已經沒有耐心在等你。 (本院卷第127頁)
被告:沒有收到。
被告:今天可以處理好了嗎。
西元2020年07月14日】
被告:人勒。
江夢軒老闆在。
被告:你在哪。
被告:你什麼時候要給我。
被告:不催你,你都一直拖著。
被告:你到底什麼時候要拿給我 。
被告:從星期5要給。
(本院卷第129頁)
被告:打給你總是沒有人接。
西元2020年07月16日】
被告:你什麼時候可以把票跟錢給我。
被告:…你投我票。
被告:(通話無人回應)
被告:沒有關係,我絕對會告你。
被告:(通話無人回應)
(本院卷第131頁)
被告:沒有關係,我絕對會告你。
被告:(通話無人回應)
江夢軒:……。
被告:(通訊電話01:01)
(本院卷第133頁)
江夢軒:我會做。
被告:好了嗎?




江夢軒兄弟還再跟老闆講話。
被告:好的。
江夢軒謝謝
被告: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江夢軒:我講完明天我們碰個面,都有交待了,手錶明天拿 給你。
被告:票今天可以給我了吧
被告:票幾點給我。
被告:真的把我害慘了。
江夢軒:抱歉。
(本院卷第135頁)
被告:晚上?
被告:幾點可以給我。
江夢軒老闆我出去打給您。
被告:你幾點可以給我。
江夢軒:晚點我會跟你約老闆,你放心好不好,我說了不會 再有事情發生。
被告:重點是你票禮拜一幾點要給我,我禮拜2還要去法 院。
江夢軒:禮拜一下午可以處理好。
被告:今天給我的,都先給我吧。
被告:你幾點可以給我。
江夢軒兄弟要晚點錶可以先給你
(本院卷第137頁)
被告:到那了
江夢軒:哥....我結束會打給你我意思是...我離開到您家 20分 …。
被告:…那你到底什麼時候過來,把東西給我。 被告:我一直等,是要等到幾點?
江夢軒兄弟我身上有錶,票他們回來會拿來給我...。 被告:他們幾點可以拿給你?
江夢軒老闆我聯絡,他們要忙完才放假
被告:他們幾點忙完
被告:我今天一定要拿到。
江夢軒老闆真的給我兩天,我把所有事辦好,昨天一天 了,星期一要怎麼處理我也會。
(本院卷第139頁)
被告:(通話無人回應)
江夢軒老闆我從來沒有這麼說,我就已經對你很不好意思 了,該做的我會做好嗎,你一直不爽一直ㄍ—幺ˊ



我還是要把事情辦好,可以做的我都講了,再一 次,我擔權責賣車賣什麼也把錢給你好嗎求你。 江夢軒:我該辦的今天會辦。
江夢軒:我沒有弄好工作給金主看我沒路。
被告:今天幾點把票跟手錶給我。
被告:你沒路,我也被你搞到沒路了。
江夢軒:票我離開我可以馬上給你。
江夢軒:我截圖給你我一直都在聯絡。
被告:幾點,而不是永無止境的等待,東西在你那,沒有安 全感,幾你問好幾點,還是我過去收。
被告:不然這樣子,你問他們在那,我過去收一收,一件事 情,講了幾個月了,還是發生。
被告:我沒有看到東西以前,真的沒有辦法睡好。 江夢軒老闆再一次發生,只有再一次,我付全責,我生也 生錢出來,我不會讓你等,我就知道對你抱歉了, 不然我不會說我會辦好,全部跟和解書,做不好的 我一定彌補。好嗎我已經一直一直道歉。沒有也不 會發生了被告:我只問,今天幾點給我要。
(本院卷第141頁)
被告:幾點到台中
江夢軒老闆回來我會通知你您催我我還是要等…星期一該 給你的會給,不要一直催我好嗎,拜託你了。
被告:今天他們回來,就先給我了不行嗎?
被告:我現在能拿到多少票,就是多少
被告:昨天說他們5〜6點到台中,我為什麼不能拿? 被告:我越早拿到票越安心
被告:你昨天答應說要拿給我,只是等他們回來。 被告:(通話無回應)
江夢軒:我打給您稍等。
被告:5點了。
被告:你聯絡好了嗎?
江夢軒老闆,今晚約,等我我會辦好好嗎。
(本院卷第143頁)
被告:我是真的等不急,趕快拿到票。
江夢軒老闆我真的抱歉我不是故意的也不曾發生了,你一 直催我我該做的會做。好嗎算我拜託。
被告:回來了嗎?
被告:我今天可以拿到票吧。
江夢軒老闆沒辦法全部要星期一才能全部到齊,真的您一 直催我一直問我我也說了不可能再發生。好嗎這樣



我真的很不好意思。
被告:我說你的小朋友回來,可以拿給我吧。
被告:能先拿多少票,就是多少票回來。
被告:等一下要約幾點。
被告:他們回來了嗎,你要送過來了嗎?
被告:(通話取消)
江夢軒:我打
(本院卷第145頁)
被告:如果沒有收到,不就又要拖。
被告:今天沒有我會直接提吿了,我真的沒有時間等你。 被告:我對你的信任不是給你這樣玩的。
被告:如果朋友不要弄我的票,我會這樣嗎? 被告:請你把所有票還給我。
被告:你要的時間也都給你了,我真的聽不下去,在多的理 由了。
被告:不然你朋友電話給我,我自己上去拿 。
被告:光票幾個月了,請你還我,你還讓這種事情發生,我 請問你啦,換做是你,你會怎樣。
江夢軒:(未接來電)。
(本院卷第147頁)
江夢軒兄弟罵都罵過了,接下來我就是把的票該給的給 足,台中台北星期四寄也不可能要很多天,我知 道你趕你在催,但我都在這裡了就是在做。
被告:不可能這麼久。
被告:我一天到晚在寄信
江夢軒:對啊星期四扣掉六日差不多
被告:支票銀行都在用雙掛號。
江夢軒:該給的我不會少一張給你。
江夢軒:對。
被告:今天晚上幾點給我票?
江夢軒:手上的先給你。
被告:你拍給我。
江夢軒:我今天回去會拿到。
江夢軒:重要的事10萬。
(本院卷第149頁)
被告:你說的,是又要等到幾點。
被告:還是又等不到人。
江夢軒:我等等再打,我不敢一直打
被告:我說真的啦,被你弄一次,我完全不敢有任何的鬆 懈。




被告:明天哪70萬的票回來了吧。
被告:如果在沒有找到,我會透過我自己(誤植「找」)的   管道去問他銀行。
被告:到底在搞什麼。
江夢軒兄弟不用鬆懈我自然會把事情都辦好,我說了不會 再有一次我也會把票都交到你手。
被告:妳做事,沒有辦法讓我我放心,因為已經太多次叭我 了。
被告:妳說會把東西交給我,到底什麼時候,一天等過一 天。
被告:妳知道,妳這樣搞,我完全不敢在有任何挺你的行 為,因爲妳搞我。
被告:從禮拜4現在,只給我10萬的票,其他到底在哪裏? 被告:你錢能不能先給我了。
(本院卷第151頁)
被告:你錢能不能先給我了?
被告:你是要我等到幾點。
被告:不是說0330打給我。
被告:人勒。
江夢軒:(通話07:35)
被告:你的等一下是要多久?
江夢軒弟弟出來我會請他們送其餘的星期五都給你,兩邊 都是挺我我都很抱歉了,告他告誰都是我要處理, 我該處理的會處理好。
被告:你已經讓我沒有辦法,在信任你了。
被告:你自己說拿到10萬要先給我也沒有。
被告:我每天有在聽你講幹話就飽了。
被告:今天會不會出來,你就直接講白的,不用讓我一直 等。
(本院卷第153頁)
江夢軒老闆10點後〜
被告:10點到嗎?
被告:我很討厭一直改時間。
被告:還是我自己去找他拿
江夢軒:沒有改阿兄拿去來弟弟去拿給你。
被告:剩下的在哪?
被告:我票這麼重要的東西,你是拿去拿裏?
江夢軒:都在我這跟朋友沒有了。
㈣稽諸被告與證人江孟軒上揭對話內容,益徵自109年4月30日 起至同年7月間,被告一直詢問證人江孟軒有關支票之去向



、證人江孟軒有無取回,何時可取回等情,然證人江孟軒屢 屢借詞拖延,之後,為應付被告催促,另以他將寄回系爭支 票給被告為延宕,最後卻向被告謊稱相關支票在他那兒或他 朋友處,都沒有了云云,使被告誤信證人江孟軒上揭說詞為 真實,而誤認系爭支票也業已遺失或不見了。基此,被告辯 稱伊有向江孟軒催討支票(包含系爭支票),江孟軒表示有 寄給伊,但伊都沒有收到,又說相關支票不見了,伊才去申 報遺失系爭支票等語,核與前揭對話內容大致相符,是被告 上揭所辯,可認非杜撰之虛情,應可採信。
六、按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或申告人所訴被訴事實必須完全 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 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 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又誣告罪之 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 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 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92號、43年度台上字第 251號判決意旨參見)。揆諸上開說明,誣告罪之成立,不僅 是申告人所訴事實為虛偽不實,且申告人主觀上明知申告或 指訴情節虛假,而故意虛構指摘,始能成立。倘若係出於誤 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 ,或尚非全然無因,縱然事後查明無任何不法,仍不能因此 逕以誣告罪相繩。查本件被告雖將系爭支票交給證人江孟軒 購買球版使用,但卻被證人江孟軒作為擔保渠向證人林鼎鈞 借款之用,惟此情,證人江孟軒始終並未如實告知予被告知 情或真實說明系爭支票仍在證人林鼎鈞持有中,反而對被告 佯以前揭不實虛情,方使被告誤認或誤信有此遺失之事實發 生,方向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分所申報系爭票據遺失,並填 載遺失票據申報書,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申告侵占遺失物罪 嫌,此有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存卷為憑( 偵卷第57-59頁),從而,可認被告主觀上並無誣告之犯意 甚明。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列舉前揭證據或證據方法,不足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摘之誣告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 證足證被告有何誣告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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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