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949號
TCDM,110,金訴,94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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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
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7、1318、131
9、1320、1321、1322、1323、1324、1325號),及移送併案審
理(110 年度偵字第32030、32050、32051、36615、36616號、1
11年度偵字第28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庚○○前因偽造有價證券、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業務侵占及 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以103年度聲字 第50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嗣於 106年9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思悛悔改過,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可預見現今詐欺集團會掩飾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 之追究處罰,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 犯意,於108年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大都會 網咖店」內,以每月可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不法利益 之代價,在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準備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 約書之乙方姓名欄上,簽署其本人姓名,再由陳彥宇(另案



審理中)簽署該合約書中之甲方姓名,佯以陳彥宇為庚○○提 供金流服務,實則為使警方不易追查陳彥宇實行其詐欺集團 車手之行為。陳彥宇在上開合約簽名後,即提供以「星宇宙 開發社陳彥宇」名義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 銀)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給上開詐欺集團使用 ,其等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 、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庚○○知悉 該詐欺集團屬3 人以上詐欺集團,亦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 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星宇 宙開發社陳彥宇名義及臺灣企銀帳戶資料,向址設臺中市西 屯區市○○○路0號2樓「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匯富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匯富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政麟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22樓之3「紅樂企業社」、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13樓之6「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金恆通公司)、址設基隆市○○路000○0號16樓之1「台灣萬事 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及址設嘉義市○ 區○○○村00號1樓「銳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銳雄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8樓「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 公司),申請為睿聚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睿聚公司等 商號向銀行申請虛擬帳號及向超商申請代碼代收付貨款服務 ,再以如附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至上開虛擬帳號,睿聚公司等商號再將取得之款項轉 入上開臺灣企銀帳戶,或依該詐欺集團成員藉由睿聚公司、 紅樂企業社、金恆通公司向超商申請之繳費代碼,繳費至睿 聚公司等商號之銀行帳戶,睿聚公司等商號再將款項轉帳至 上開臺灣企銀帳戶,陳彥宇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 轉帳至指定之帳戶,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 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三、又庚○○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 財及從事交易之工具,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在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之 方式提領款項均無特殊限制,一般人若無故收集他人金融帳 戶使用,或支付報酬或提供利益而指示他人代為提領款項之 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 供他人做為匯款之用,可能幫助犯罪人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 犯罪指定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同時也會幫助犯罪人士提 領被害人款項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金融機構帳戶之人,自行 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財產犯罪被 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109年10月底,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大都會 網咖店」內,以每月3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白虎」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 明庚○○知悉該詐欺集團屬3 人以上詐欺集團,亦無證據證明 該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嗣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 於如附二、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施用 詐術,致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其中附表二的全部款項及 附表三的部分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出,而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嗣庚○○於109年11月12日,聽從「白虎」之指示,提升先 前之幫助犯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東區某合庫銀行 分行,臨櫃提領24萬元(其中143,000元為附表三被害人所 匯之贓款,其餘款項非本案起訴範圍)得手後,旋將所得款 項扣除3千元之報酬後交予「白虎」,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之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四、案經:
 ㈠G○○、未○○、E○○、玄○○、辛○○、己○○、張育銓、甲○○、癸○○ 、丁○○、午○○、寅○○、巳○○林玟瑞、辰○○、地○○訴由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
 ㈡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 ㈢亥○○、天○○、B○○、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 ;
 ㈣A○○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 ㈤子○○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 ㈥卯○○、D○○、F○○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 ㈦洪倉宸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 ㈧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請; ㈨C○○、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 ㈩H○○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請; 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請; 林玟瑞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偵查,復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偵查,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庚○○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 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 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均相符,並有如附表四所示 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三、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 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 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 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 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 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 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 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 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 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 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 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只要幫助行為 就犯罪之實行,創造有利條件或降低阻礙,進而提升或促進 結果發生之蓋然性而惹起結果,即堪認定其因果性貢獻之存 在,進而可將法益侵害之結果,於客觀上歸責予提供犯罪助 力之行為人,縱令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 發展,而行為人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



,仍應成立幫助犯。是本件被告所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 務合約書」,既係提供予另案被告陳彥宇作為申辦金融機構 帳戶之用,其後雖未參與申請虛擬帳戶,亦未實際參與向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行騙,然其所為之幫助行為,仍有助益於 犯罪結果之發生,揆諸首揭說明,仍應論以詐欺及洗錢之幫 助犯。  
四、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 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 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 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其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 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 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 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 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 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指洗錢行 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反之,若已參與後續 之提款行為,進而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即應成立一般洗 錢罪之直接正犯。易言之,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 ,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 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 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 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 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應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以上為最高法院院近來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般洗錢罪與特定犯罪係 不同構成要件行為,二者間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只要 行為人實行洗錢行為,於後續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得以成一般洗錢罪,不以特定犯 罪已發生、利得已產生為必要。是以特定犯罪之正犯於實行 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 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 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 用之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 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以 利洗錢之實行,則於提供時即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此為最高法院所持見解(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73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被告為成年人 ,係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人,對於提供系爭合庫帳戶之帳號 及網路銀行密碼,恐遭不法使用乙節,自難諉為不知;其猶 容任他人對外得以上開帳戶之名義無條件加以使用,是其在 主觀上已預見提供帳戶行為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並 幫助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不違反 其本意,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自足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 財、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五、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 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 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 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 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 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 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 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 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一所示 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融 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 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有詐欺 、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又共犯依其 實施犯罪構成基本要件之形態,固可區分為共同正犯、教唆 犯及幫助犯三種。惟其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如屬同一,其罪質 自應仍為相同,故在幫助犯與正犯競合時,依重形式吸收輕 形式及獨立形式吸收從屬形式之原則,幫助犯與正犯競合時 ,該幫助行為自應為正犯之實行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24年 上字第3279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提供系爭合庫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後,嗣並於 附表三所示犯行中負責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後轉交 予上手「白虎」乙節,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314 、341頁),揆諸首揭判決意旨,本院固無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自始即為該詐欺集團之組成份子,然無論其係以幫助之犯 意而實行全部之犯行,或先以幫助之犯意嗣進而層升為共同 正犯之不法內涵,其為圖分得3千元之報酬,而實際分擔提 領贓款之構成要件行為,顯見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該詐 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間(無證據證明為2 人以上之成員)



,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其先前提供 帳戶之幫助行為應為領取贓款之正犯行為所吸收,故應以共 同正犯相繩,非僅止於幫助犯罪,起訴書此部分認被告係犯 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容有誤會。又被告固有 前揭幫助及共同犯罪之情,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提供前揭帳 戶資料之幫助行為或為提領款項之正犯行為時,即已知悉該 詐欺集團之人數、犯罪手法而犯詐欺取財等事由,自無從論 以幫助或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附 此敘明,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容有未 洽,惟此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之規定,予以變更起訴法條;至附表三部分,因共同正 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 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附表三所示犯行,與綽號「白虎」之人,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僅有一幫助詐欺之行為,其有數 名被害人者,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 院99年度台非字第90號、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分別以一行為各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及幫助洗錢,詐欺及洗錢等犯行,亦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罪 處斷。
 ㈣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2030、32050、32051 、36615、36616號、111年度偵字第2806號移送併案審理部 分,均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審判不可 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㈥又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 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 ,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 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 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



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 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 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 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業務侵 占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25日,以103年度聲字 第50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嗣於 106年9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有竊盜、違反職 役、恐嚇取財、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商業會計法、公 司法、業務侵占及詐欺等多項前案紀錄,並非一時失慮、偶 然之犯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 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 果,以助其重返社會,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自均應予 以加重其刑。
 ㈦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各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各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累犯部分,依 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㈧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 坦承全部犯行,爰依上開規定均減輕其刑,並就上開附表一 、二部分,再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之;附表三部分, 則與累犯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六、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竟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 及隨意提供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 ,法治觀念實屬淡薄,其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 以隱匿其身分,遮斷資金流動軌跡,徒增追索最末端取得犯 罪所得行為人之困難,並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 及金融秩序,嗣並負責將被害人之款項領出,已生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復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 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於附表一所提供詐欺集團的助益,  較為間接,犯罪情節及惡性並非重大,及其犯後於本院審理 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倘遽予 以量處重刑,無異將社會、家庭之教導責任,形同轉嫁予監 所,不啻以刑罰代替教育,對被告教化效果難認有益,有害



於被告日後得以正常回歸社會之機會,復因此加重國家財政 負擔,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就罰金刑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如附表一、三所示犯行之犯罪 所得,分別為5千元、3千元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 院卷第314、341頁),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依判決格式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繳費時間 金額(新臺幣) 虛擬帳號、繳費(超商)代碼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未○○ 於109年5月26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彩球投資訊息予告訴人未○○,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5月26日晚間11時5分許 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00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18) D○○ 於109年6月2日,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盧建銘,致告訴人盧建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6月9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1) G○○ 於109年7月3日起,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百家樂遊戲投資訊息予告訴人藍晧峰,致告訴人藍晧峰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 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28分許 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3日中午12時50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午○○ 於109年7月6日,以不實之馬雅國際娛樂城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午○○,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5日晚間11時15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晚間凌晨0時54分許 3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晚間6時14分許 1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7月7日晚間11時54分許 5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五(起訴書附表編號7) 己○○ 於109年7月8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遊戲投資訊息予告訴人己○○,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10日下午4時55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六(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子○○ 於109年7月14日,傳送不實之瑪雅國際博弈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子○○,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14日晚間6時1分許 6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七(起訴書附表編號3) E○○ 於109年7月15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予告訴人E○○,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15日晚間10時3分許 500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八(起訴書附表編號5) 辛○○ 於109年7月19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辛○○,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19日晚間9時45分許 10,00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九(起訴書附表編號19) 丁○○ 於109年7月22日晚間6時30分許,以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丁○○,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28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十(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戊○○ 自109年7月22日起,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百家樂遊戲訊息予被害人戊○○,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繳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7時57分許 1000元 代碼0000000P00000000 109年8月3日下午2時27分許 1000元 代碼0000000P00000000 109年8月3日下午3時許 3000元 代碼0000000P00000000 十一(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丙○○ 於109年7月18日起,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莘」、「霓」,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丙○○,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繳費。 109年7月25日晚間9時01分許 5000元 0000000P00000000 109年7月25日晚間10時34分許 5360元 0000000P00000000 109年7月25日晚間10時34分許 6000元 0000000P00000000 109年8月4日下午5時36分許 6000元 0000000P00000000 109年8月4日下午5時36分許 6000元 0000000P00000000 109年8月4日下午5時36分許 4000元 0000000P00000000 109年8月5日下午4時30分許 4000元 0000000P00000000 十二(起訴書附表編號26) 洪倉宸 於109年8月12日,傳送不實之水舞娛樂城投資訊息予告訴人洪倉宸,致告訴人洪倉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5分許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 十三(起訴書附表編號13) B○○ 在臉書二手IPHONE交易平台社團張貼不實廣告,告訴人B○○於109年8月31日晚間9時30分許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繳費。 109年8月30日晚間10時46分許 8000元 代碼00GMPZ0000000000 十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天○○ 於109年9月8日,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9月8日下午3時48分許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00號 十五(起訴書附表編號6) 乙○○ 於109年9月3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被害人乙○○,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9月10日下午3時41分許 20,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十六(起訴書附表編號11) 亥○○ 自109年5月16日起,傳送不實之「聚寶聯合國際」博奕投資訊息,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繳費。 109年9月10日下午5時37分許 20,000元 代碼00GMPZ0000000000 109年9月10日晚間6時4分許 20,000元 代碼GMPZ0000000000 109年9月10日晚間6時4分許 20,000元 代碼GMPZ0000000000 109年9月10日晚間6時5分許 20,000元 代碼GMPZ0000000000 十七(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玄○○ 於109年9月14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玄○○,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9月14日晚間11時41分許 14,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十八(起訴書附表編號25) 辰○○ 於109年9月18日晚間8時許,以不實之夢想垂釣者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辰○○,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9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十九(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地○○ 於109年10月19日,以不實之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地○○,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0月5日下午1時54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二十(起訴書附表編號23) 丑○○ 於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許,以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詐欺被害人丑○○,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0月6日晚間6時48分許 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號 二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癸○○ 於109年10月15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癸○○,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0月15日下午3時13分許 30,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二二(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宙○○ 於109年11月10日,以不實之博奕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宙○○,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在OK便利商店以超商代碼繳費。 109年10月24日晚間8時2分許 (起訴書誤繕為109年10月24日晚間11時2分許) 1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44(起訴書誤繕為代碼AB0000000DF04400) 二三(起訴書附表編號9) 甲○○ 自109年10月16日起,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1分許 50,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7分許 50,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7日晚間9時48分許 21,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29日下午3時7分許 50,000元 星展銀行00000000000000 二四(起訴書附表編號8) 張育銓 於109年10月21日,透過LINE傳送不實之彩票投資訊息予告訴人張育銓,致告訴人張育銓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0月26日晚間6時18分許 3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二五(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酉○○ 自109年10月12日起,以不實之外匯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酉○○,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繳費。 109年10月27日晚間6時9分許(起訴書誤繕為109年10月27日下午5時47分許) 6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21 109年10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起訴書誤繕為109年10月27日晚間6時9分許) 6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22 109年10月27日晚間6時11分許 6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23 109年10月27日晚間6時12分許 2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24 二六(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巳○○ 於109年10月底某日下午5時許,以不實之聚寶聯合國際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巳○○,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在便利商店繳費。 109年10月27日晚間9時49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 0000 109年10月28日晚間8時10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 0000 109年10月28日晚間8時17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 0000 109年10月30日晚間11時5分許 5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 0000 109年10月30日晚間11時30分許 1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40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0分許 2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3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2分許 2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4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4分許 2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5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6分許 2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6 109年10月31日下午1時17分許 2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07 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57分許 1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晚間9時15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0月31日晚間9時20分許 10000元(起訴書誤繕為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2日晚間8時33分許 1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3日晚間8時14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3日晚間8時15分許 10000元(起訴書誤繕為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3日晚間9時11分許 1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8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9分許 20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15分許 20000元 代碼00AB0000000DF049 二七(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 於109年11月1日,以不實之博弈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寅○○,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在統一超商繳費。 109年11月1日晚間11時28分許 1000元 代碼0000000S00000000 二八(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卯○○ 於109年11月8日,傳送不實之天富金融理財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卯○○,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1月8日晚間10時46許 1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二九(起訴書附表編號15) A○○ 自109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傳送不實之天富金融理財訊息予告訴人A○○,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1月10日晚間9時23分許 1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三十(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申○○ 自109年11月21日上午8時起,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LUNA」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申○○,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且該詐欺集團為取信於告訴人申○○,指示另案被告陳星宇於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5分許,轉帳3823元至告訴人申○○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11月21日上午8時35分許 3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3日下午3時49分許 8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3日下午4時34分許 1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三一(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H○○ 自109年11月14日起,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泳宣」傳送不實訊息之投資訊息予告訴人H○○,致告訴人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分別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在統一超商繳費。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3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88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4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89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4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8A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5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8B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5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8C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6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8D 109年11月21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0元 AB0000000DF090 三二(起訴書附表編號28) C○○ 於109年11月17日,以不實之網站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C○○,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1月23日晚間6時23分許 3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5日晚間10時5分許 9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6日下午3時53分許 10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6日下午4時9分許 10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三三(起訴書附表編號30) F○○ 於109年10月15日,以不實之博奕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F○○,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在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 109年11月27日晚間6時24分許 6000元 代碼AB0000000DF03F 三四(111年度偵字第2806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宇○○ 於109年12月2日起,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虛擬貨幣投資訊息,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2月5日凌晨1時17分許(111年度偵字第2806號併辦意旨書誤繕為109年12月5日) 3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三五(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林玟瑞 告訴人林玟瑞自109年12月13日起,在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星匯投資娛樂平臺購買基金,並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6分許 4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6分許 6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8分許 2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51分許 3萬元(併辦意旨書誤繕為4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中午12時9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1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繕為下午3時9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 三六(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林玟瑞 於109年12月底某日,以不實之A8頂級娛樂投資訊息,詐欺告訴人林玟瑞,致告訴人林玟瑞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 109年12月30日晚間10時39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31日凌晨2時15分許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31日晚間7時27分許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31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 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 匯款帳戶 詐 騙 方 式 壬○○ 庚○○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聽從其朋友綽號「白虎」之人的指示申辦網路銀行,並在109年10月底於「大都會網路咖啡店」把網路銀行密碼交給綽號「白虎」之人,容任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左列所示銀行帳戶做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嗣於109年11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不實之外匯投資訊息予被害人壬○○,致壬○○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11月5日晚間10時20分許、同年11月6日晚間7時48分許及同年11月9日下午2時17分許,分別轉帳5萬元至左列所示之銀行帳戶。嗣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09年11月6日某時許、同年月日某時許及109年11月9日某時許,於不詳地點,轉帳48,015元、轉帳135,015元(可能含其他身分不詳被害人之匯款金額)、轉帳380,015元(可能含其他身分不詳被害人之匯款金額)至所有人不詳之銀行帳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 匯款帳戶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轉帳地點 提領時間/轉帳時間 實際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轉帳金額 犯罪所得 提領人/轉帳人 戌○○ 庚○○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9年11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不實之外匯投資訊息予被害人戌○○,致戌○○陷於錯誤,先後於109年11月10日上午10時45分許、同年月12日上午10時26分許,分別匯款14萬3000元至左列所示之銀行帳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㈡部分) 不詳 109年11月10日某時許 轉帳143,000元 無 不詳 109年11月12日某時許 提領143,000元 3000元 庚○○ 備註: 提領人實際提領金額溢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實際提領金額」欄位,均以告訴人(被害人)實際匯入之金額為上限: ㈠被害人於109年11月10日所匯入之143000元,於同日遭人轉帳165015元(溢領金額部分非本件被害人所匯入,不在起訴範圍)。 ㈡被害人於109年11月12日所匯入之143000元,於同日遭被告臨櫃提領240000元(溢領金額部分非本件被害人所匯入,不在起訴範圍)。
附表四:證據資料明細
證據資料明細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庚○○110年4月16日、110年4月26日、1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4日、111年2月22日、111年3月3日警詢、偵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679卷第583頁至第585頁、第586頁至第588頁、偵緝1310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83頁至第85頁、本院卷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35頁至第343頁、第351頁至第387頁) 二、他案被告陳彥宇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4日、110年1月9日、110年1月10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18日、110年1月28日、110年3月23日、110年3月2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23日、110年6月18日、110年7月24日警詢、偵詢之供述(分見偵4679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第61頁、偵18345卷第191頁至第192頁、第49頁至第54頁、第195頁至第197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05頁至第206頁、偵14455卷第37頁至第42頁、偵18035卷第49頁至第54頁、第19251卷第53頁至第61頁、偵18329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21549卷第55頁至第58頁、偵26000卷第53頁至第57頁、偵26013卷第53頁至第61頁、第27440卷第53頁至第56頁) 三、告訴人G○○109年7月3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63頁至第65頁) 四、告訴人未○○109年6月10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67頁至第73頁) 五、告訴人E○○109年7月24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75頁至第76頁) 六、告訴人玄○○109年9月15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77頁至第79頁) 七、告訴人辛○○109年7月22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81頁至第83頁) 八、被害人乙○○109年9月11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85頁至第89頁) 九、告訴人己○○109年7月13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91頁至第94頁) 十、告訴人張育銓109年11月27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95頁至第98頁) 十一、告訴人甲○○109年10月30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99頁至第101頁) 十二、告訴人癸○○109年10月18日警詢供述(偵4679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十三、告訴人壬○○109年12月23日警詢供述(偵9483卷第35頁至第37頁) 十四、告訴人亥○○109年9月13日警詢供述(偵14455卷第77頁至第79頁) 十五、被害人天○○109年9月9日警詢供述(偵14455卷第95頁) 十六、告訴人B○○109年9月5日警詢供述(偵14455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十七、被害人戊○○109年8月4日警詢供述(偵18035卷第67頁至第71頁) 十八、告訴人A○○109年11月17日警詢供述(偵18329卷第31頁至第35頁) 十九、告訴人子○○109年7月21日警詢供述(偵18345卷第57頁至第60頁) 二十、告訴人卯○○109年12月11日、110年1月9日警詢供述 (偵18358卷第29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38頁) 二一、告訴人D○○109年6月17日警詢供述(偵19245卷第35頁至第37頁) 二二、告訴人丁○○109年7月23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63頁至第65頁) 二三、告訴人午○○109年7月22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67頁至第70頁) 二四、告訴人寅○○109年11月1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71頁至第72頁) 二五、告訴人巳○○109年11月12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73頁至第80頁) 二六、告訴人丑○○109年11月25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81頁至第83頁) 二七、告訴人林玟瑞110年1月1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85頁至第94頁) 二八、告訴人辰○○109年10月3日警詢供述(偵19251卷第95頁至第96頁) 二九、告訴人洪倉宸109年9月10日警詢供述(偵19478卷第45頁至第46頁) 三十、告訴人酉○○110年1月1日警詢供述(偵21549卷第73頁至第74頁) 三一、告訴人C○○110年1月20日警詢供述(偵26000卷第59頁至第61頁) 三二、告訴人宙○○109年12月14日警詢供述(偵26013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三三、告訴人F○○109年11月30日警詢供述(偵27379卷第31頁至第33頁) 三四、告訴人戌○○110年3月17日警詢供述(偵27431卷第71頁至第72頁) 三五、告訴人地○○109年10月19日警詢供述(偵27440卷第57頁至第59頁) 三六、告訴人H○○109年12月31日警詢供述(偵32030卷第165頁至第167頁) 三七、證人石藝文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25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24日、110年4月22日、110年8月12日警詢、詢問供述(分見嘉警0000000000卷第3頁至第9頁、雲檢偵2560卷第19頁至第21頁、嘉警卷第3頁至第9頁、雲檢偵2560卷第55頁至第60頁、雲檢偵1313卷第179頁至第185頁、第355頁至第357頁)   三八、告訴人申○○109年11月24日警詢供述(嘉警卷第19頁至第25頁) 三九、證人陳恩羚109年11月24日警詢供述(嘉警卷第29頁至第30頁) 四十、告訴人丙○○109年8月9日警詢供述(竹檢偵6278卷第31頁至第33頁) 四一、告訴人宇○○110年5月11日警詢供述(偵494卷第241頁至第244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0年度偵緝字第1310號(偵緝1310卷) 1、110年10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緝1310卷第41頁) 二、110年度偵字第4679號(偵4679卷) 1、庚○○、陳彥宇涉嫌詐欺被害人遭詐騙一覽表(偵4679卷第111頁至第120頁) 2、告訴人(被害人)相關資料: ◎告訴人G○○部分: (1)109年7月21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1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4679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告訴人未○○部分: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2)未○○與暱稱「should宣」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141頁至第217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信用卡交易成功通知郵件內容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4)109年6月19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偵4679卷第451頁) (5)109年6月19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455頁) (6)109年6月24日板點有限公司函文及其附件(偵4679卷第457頁至第459頁) ◎告訴人E○○部分: (1)109年8月27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225頁至第226頁、同第227頁至第232頁) (2)109年8月28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文及其附件(偵4679卷第233頁、同第235頁至第23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4679卷第241頁至第243頁) (4)交易明細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245頁至第253頁) ◎告訴人玄○○部分: (1)109年10月7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25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257頁至第263頁) (3)台新銀行轉帳收據影本(偵4679卷第265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267頁至第281頁) ◎告訴人辛○○部分: (1)109年10月7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偵4679卷第283頁至第286頁) (2)109年9月18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文及其附件(偵4679卷第287頁至第28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291頁至295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297頁、第301頁至第303頁) (5)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299頁) ◎告訴人乙○○部分: (1)109年10月7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30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679卷第307頁至第309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311頁至第323頁) ◎告訴人己○○部分: (1)109年11月19日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325頁) (2)109年8月3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及其附件(偵4679卷第327頁至第3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4679卷第337頁至第343頁) ◎告訴人張育銓部分: (1)109年12月15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34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347頁至第351頁) (3)儲值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679卷第353頁至第366頁) ◎告訴人甲○○部分: (1)109年11月16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文及其附件(偵4679卷第367頁至第371頁) (2)109年11月18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37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375頁至第376頁) (4)交易明細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4679卷第377頁至第404頁) ◎告訴人癸○○部分: (1)109年12月15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679卷第407頁) (2)109年11月16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文及其附件(偵4679卷第409頁至第413頁) (3)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679卷第415頁至第421頁) (4)轉帳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679卷第423頁至第449頁) 3、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紀錄〈戶名: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偵4679卷第463頁至第500頁) 4、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4679卷第505頁至第519頁) 三、110年度偵字第9483號(偵9483卷) 1、新臺幣交易明細手機畫面截圖照片(偵9483卷第39頁至第57頁) 2、壬○○與暱稱「夢想」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9483卷第59頁) 3、壬○○持有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正面翻拍照片(偵9483卷第61頁) 4、帳戶個資檢視表(偵9483卷第63頁) 5、110年2月4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函文及其所檢附之附件〈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偵9483卷第65頁至第69頁) (1)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9483卷67頁至第68頁)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偵9483卷第69頁) 四、110年度偵字第14455號(偵14455卷) 1、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4455卷第43頁至第55頁) 2、亥○○被詐騙金額一覽表(偵14455卷第61頁) 3、109年11月25日紅樂企業社函文及其附件〈被害人天○○、B○○〉(偵14455卷第63頁至第67頁) (1)商家登記資料〈商店名稱:星宇宙開發社〉(偵14455卷第67頁) 4、109年9月25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告訴人亥○○〉(偵14455卷第69頁) 5、告訴人(被害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亥○○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亥○○〉(偵14455卷第75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萊爾富便利商店繳款憑單(偵14455卷第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4455卷第85頁至89頁) ◎天○○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455卷第97頁) (2)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4455卷第99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455卷第101頁至第113頁) ◎告訴人B○○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455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2)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偵14455卷第141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14455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6、109年9月30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天○○〉(偵14455卷第93頁) 7、109年11月13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告訴人B○○〉(偵14455卷第119頁) 8、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偵14455卷第121頁) 9、109年10月14日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其附件(偵14455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1)代碼繳費交易明細資料(偵14455卷第129頁) 1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函文及其附件(偵14455卷第149頁至第 (1)帳戶開戶資料〈戶名: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帳號:00000000000號〉 (2)交易資料名細〈109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22日〉(偵14455卷第153頁至第226頁) 五、110年度偵字第18035號(偵18035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彥宇指認庚○○〉(偵18035卷第55頁至第57頁) 2、告訴人(被害人)報案資料: ◎被害人戊○○部分: (1)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偵18035卷第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035卷第7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8035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3、109年12月4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18035卷第83頁) 4、109年2月9日紅樂企業社函文(偵18035卷第87頁至第89頁) 5、109年12月27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文(偵18035卷第93頁) 6、臺灣企銀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號〉(偵18035卷第97頁至第99頁) 7、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8035卷第101頁至第113頁) 六、110年度偵字第18329號(偵18329卷) 1、109年12月11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其附件(偵18329卷第41頁至第43頁) (1)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18329卷第43頁) 2、110年2月2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文及其附件(偵18329卷第45頁至第47頁) (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銳雄股份有限公司〉(偵18329卷第47頁) 3、110年2月24日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18329卷第49頁) 4、110年3月1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及其附件(偵18329卷第51頁至第65頁) (1)交易明細查詢(偵18329卷第53頁至第65頁) 5、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8329卷第67頁至第79頁) 6、告訴人A○○與暱稱「奕彰」、「天富金融理財課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18329卷第107頁至第127頁) 七、110年度偵字第18345號(偵18345卷) 1、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18345卷第71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18345卷第73頁至第82頁) 3、109年11月1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文及其附件(偵18345卷第83頁至第87頁) 4、109年12月2日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函文(偵18345卷第89頁) 5、109年11月19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及其附件(偵18345卷第93頁至第96頁) (1)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18345卷第95頁至第96頁) 6、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8345卷第97頁至第109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345卷第113頁至第116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18345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八、110年度偵字第18358號(偵18358卷) 1、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偵18358卷第43頁至第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卯○○〉(偵18358卷第45頁至第49頁) 3、110年3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及其附件(偵18358卷第51頁至第64頁) (1)彰化銀行嘉義分行開戶基本資料〈銳雄公司〉(偵18358卷第53頁至第64頁) 4、110年4月9日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18358卷第65頁) 5、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8358卷第69頁至第83頁) 6、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偵18358卷第85頁至第90頁) 九、110年度核交字第1609號(核交1609卷) 1、110年7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其附件(核交1609卷第13頁至第23頁) (1)開戶基本資料〈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0〉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十、110年度偵字第19245卷(偵19245卷) 1、被害人D○○遭詐欺案一覽表(偵19245卷第33頁至第34頁) 2、109年9月22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19245卷第43頁至第4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245卷第47頁、第67頁至第89頁) 4、「星宇宙開發社」基本資料表(偵19245卷第49頁) 5、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9245卷第51頁至第65頁) 6、D○○持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正反面、交易明細影本(偵19245卷第91頁、第95頁至第99頁) 7、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照片(偵19245卷第101頁至第113頁) 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偵19245卷第117頁至第200頁) 十一、110年度偵字第19251號(偵19251卷) 1、被害人遭詐騙一覽表(偵19251卷第97頁至第110頁) 2、告訴人(被害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丁○○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111頁至第114頁) (2)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偵19251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3)「EXO INVEST」投資平台登入介面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19251卷第119頁至第127頁) (4)109年8月17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19251卷第255頁至第258頁) ◎告訴人午○○部分: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2)轉帳紀錄截圖照片、超商列印服務繳費單翻拍照片(偵19251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3)午○○持有之郵局帳簿正反面影本、午○○與暱稱「瑪雅國際」之電子郵件通訊內容(偵19251卷第140頁至第142頁) (4)109年10月8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19251卷第259頁) ◎告訴人寅○○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143頁至第148頁) (2)全家、統一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偵19251卷第149頁) (3)寅○○持有之三信商業銀行存簿正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19251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4)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承辦員警之電子郵件內容(偵19251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告訴人巳○○部分: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155頁至第160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統一超商及萊爾富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偵19251卷第161頁至第166頁) (3)巳○○遭詐騙一覽表(偵19251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4)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承辦員警之電子郵件內容(偵19251卷第243頁至第246頁) ◎告訴人丑○○部分: (1)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171頁至第176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交易明細、投注網站截圖照片(偵19251卷第177頁至第189頁) (3)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正面、交易明細影本、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偵19251卷第191頁至第195頁) (4)交易明細查詢表(偵19251卷第197頁至第206頁) (5)110年1月13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19251卷第249頁) ◎告訴人林玟瑞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207頁至第213頁) (2)台新銀行轉帳明細表、超商代收款收據(偵19251卷第215頁至第221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投資廣告資訊(偵19251卷第223頁至第229頁) (4)110年1月21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19251卷第251頁) ◎告訴人辰○○部分: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251卷第231頁至第236頁) (2)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轉帳明細、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19251卷第23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1925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4)109年12月28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19251卷第253頁) 3、陳彥宇持有之台灣企銀帳戶帳號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偵19251卷第261頁至第337頁) 4、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9251卷第339頁至第346頁) 十二、110年度偵字第19478號(偵19478卷) 1、告訴人相關資料〈洪倉宸部分〉: (1)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偵19478卷第49頁) (2)詐騙投資網站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19478卷第50頁至第57頁) (3)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78卷第59頁至第61頁) (4)109年10月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文及其附件(偵19478卷第63頁至第65頁) (5)109年10月23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偵19478卷第67頁) (6)109年11月18日紅樂企業社函文(偵19478卷第69頁至第71頁) 2、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19478卷第75頁至第87頁) 十三、110年度偵字第21549號(偵21549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彥宇指認庚○○〉(偵21549卷第59頁至第61頁) 2、帳戶個資檢視表(偵21549卷第75頁至第77頁) 3、告訴人相關資料〈酉○○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549卷第79頁至第80頁、第83頁至第85頁) (2)超商代碼繳費單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偵21549卷第87頁至第89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21549卷第149頁至第171頁) 4、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21549卷第91頁至第105頁) 5、金恆通科技公司與承辦員警電子郵件內容(偵21549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6、陳彥宇持有之台灣企銀帳戶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戶名: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偵21549卷第109頁至第139頁) 十四、110年度偵字第26000號(偵26000卷) 1、告訴人相關資料〈C○○部分〉: (1)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偵26000卷第107頁至第115頁) (2)C○○持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存簿正面、交易明細影本(偵26000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3)代收票據明細表(偵26000卷第12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6000卷第125頁至第150頁) (5)通訊軟體LINE電話紀錄截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26000卷第151頁至第155頁) 2、110年4月29日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26000卷第157頁) 3、銳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偵26000卷第159頁至第162頁) 4、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26000卷第163頁至第177頁) 十五、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偵26013卷) 1、告訴人相關資料〈宙○○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013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2)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承辦員警電子郵件內容(偵26013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3)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全家便利商店繳款憑證及繳款證明(偵26013卷第149頁) (4)超商匯款資料翻拍照片、OK超商繳款及門市留存聯翻拍照片(偵26013卷第151頁至第163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詐欺博弈網站截圖照片(偵26013卷第165頁至第181頁) 2、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26013卷第135頁至第147頁) 十六、110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27379卷) 1、110年2月28日、同年4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379卷第35頁至第37頁) 2、告訴人相關資料〈F○○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379卷第41頁至第42頁) (2)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承辦員警電子郵件內容(偵27379卷第43頁至第44頁) (3)交易明細截圖照片、博弈網站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萊爾富超商繳款收據翻拍照片(偵27379卷第61頁至第65頁) 3、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27379卷第45頁至第59頁) 十七、110年度偵字第27431號(偵27431卷) 1、110年4月1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函文及其附件(偵27431卷第51頁至第56頁) (1)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 2、告訴人相關資料〈戌○○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7431卷第73頁至第85頁)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2張、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偵27431卷第89頁至第93頁) (3)戌○○持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存簿正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7431卷第95頁) 十八、110年度偵字第27440號(偵27440卷) 1、告訴人相關資料〈地○○部分〉: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440卷第61頁至第65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27440卷第67頁至第71頁) (3)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27440卷第73頁) (4)109年12月16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函文及其附件(偵27440卷第75頁至第77頁) (5)110年1月27日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27440卷第77頁) (6)陳彥宇持有之中小企銀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27440卷第79頁至第116頁) 2、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27440卷第117頁至第124頁) 十九、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偵32030卷) 1、告訴人H○○相關資料: (1)IBON繳費購買點數明細(偵32030卷第83頁) (2)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代收款資訊(偵32030卷第85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030卷第168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90頁) (4)告訴人H○○與LINE暱稱「林潔」之人通訊內容截圖照片(偵32030卷第191頁至第194頁) (5)H○○持有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正面、匯款明細影本(偵32030卷第195頁至第196頁) 2、陳彥宇持有之臺灣企銀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偵32030卷第86頁至第94頁) 3、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偵32030卷第95頁至第102頁) 4、庚○○持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32030卷第105頁至第108頁)    二十、嘉市警一字第0000000000號(嘉警0000000000卷)   1、告訴人申○○報案相關資料:   (1)中國信託銀行ATM明細(嘉警0000000000卷第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警0000000000卷第47頁至第63頁)   (3)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郵政儲金金融卡正面影本(嘉警0000000000卷第65頁至第66頁)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嘉警0000000000卷第69頁至第74頁)   2、110年2月9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其附件(嘉警0000000000卷第35頁至第43頁)   (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戶名: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2)存款交易查詢表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嘉警0000000000卷第45頁)           二一、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60卷(雲檢偵2560卷) 1、交易明細資訊〈銳雄科技有限公司轉帳予星宇宙開發社陳彥宇〉(雲檢偵2560卷第23頁) 2、被害人匯入款項明細表(雲檢偵2560卷第25頁) 3、銳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雲檢偵2560卷第27頁至第31頁) 4、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雲檢偵2560卷第35頁至第47頁) 5、銳雄公司廠商交易明細(雲檢偵2560卷第61頁至第63頁) 6、銳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巨富公司與銳雄公司〉(雲檢偵2560卷第65頁至第73頁)  二二、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3號(雲檢偵1313卷) 1、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星宇宙明細(雲檢偵1313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101頁) 2、銳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銳雄公司與星宇宙開發社〉(雲檢偵1313卷第29頁至第33頁) 3、「星宇宙開發社」基本資料查詢(雲檢偵1313卷第37頁至第45頁) 4、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雲檢偵1313卷第57頁至第71頁) 5、110年7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及其附件(雲檢偵1313卷第227頁至第339頁)   (1)客戶基本資料(雲檢偵1313卷第227頁至第229頁)   (2)交易明細查詢〈0000000-0000000〉(雲檢偵1313卷第231頁至第339頁)      二三、嘉市警一字第0000000000號(嘉警0000000000卷)  1、109年12月23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嘉警0000000000卷第19頁至第23頁)  (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銳雄科技有限公司〉  (2)交易明細查詢(嘉警0000000000卷第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警0000000000卷第29頁至第57頁) 二四、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78號(竹檢偵6278卷)  1、告訴人丙○○報案相關資料:  (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竹檢偵6278卷第35頁)    (2)告訴人丙○○自行記錄超商代碼截圖照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竹檢偵6278卷第37頁至第55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竹檢偵6278卷第57頁至第59頁)   二五、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37號(竹檢偵8937卷)  1、110年7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書(竹檢偵8937卷第15頁)  2、109年9月11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竹檢偵8937卷第21頁)  3、109年11月10日紅樂企業社函文(竹檢偵8937卷第23頁至第27頁)  4、109年11月20日彰化縣政府函文(竹檢偵8937卷第29頁至第36頁)  5、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竹檢偵8937卷第37頁至第44頁)  6、告訴人丙○○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竹檢偵8937卷第51頁、第67頁至第69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竹檢偵8937卷第55頁)    (3)告訴人丙○○自行記錄超商代碼截圖照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竹檢偵8937卷第57頁至第66頁)         二六、111年度偵字第494號卷(偵494卷)  1、110年6月11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函文及其附件(偵494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1)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2)存款交易查詢   2、110年7月5日銳雄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偵494卷第145頁)  3、110年7月27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書函及其附件(偵494卷第147頁至第158頁)  (1)交易明細(偵494卷第149頁至第158頁)   4、告訴人宇○○報案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4卷第245頁至第263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照片(偵494卷第267頁至第295頁)   二七、110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卷(本院卷)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161頁至第175頁、第3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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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