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7號
PTDM,111,金簡,27,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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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丞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軍
偵字第52、58號、110年度偵字第5414、6547、7051、7245、815
9、9669、964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332、10374
、10663、11742、123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8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丞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緣黃丞祥有借貸資金需求,遂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 為「阿寶」之成年男子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因黃 丞祥無力償還前開款項,「阿寶」遂要求黃丞祥需提供其自 身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阿寶」使用,以作為免除前開債 務之條件。黃丞祥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 受、轉出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某時許,在屏東縣潮 州鎮潮州火車站附近某處,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 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均交付「阿寶」,以前開方式將上開帳戶 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容任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用以遂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2月28日起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謝明諺等28人 為詐騙行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謝 明諺等27人,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



黃丞祥上開中信、臺銀帳戶,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陳鈺澍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欲匯款30萬元至中信帳戶時,為銀行行員即 時攔阻而未匯款至上開中信帳戶。嗣經謝明諺等人發覺有異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謝明諺、林昆賢、李純 瑤、吳林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三重分局、中 和分局及土城分局,林裕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陳嘉展、張誌原、葉志皓、張小翠、林勻溱、丁鈺純、鄭 雅綺、葉千華、黃閔聰、張曉鈺、吳嘉貞、田政立訴由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林威竹、黃正豪、高裕翔張明詠 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陳佳鑫、高嬿容訴由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及麻豆分局,鄭永裕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葉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暨 蔡佳芯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丞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41頁),並有臺灣銀行個人戶資料、存摺存款歷 史明細批次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 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6886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 5月10日營存字第11050045211號函暨附件個人戶資料、存摺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7月22日營存 字第11000590551號函暨附件個人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 細批次查詢、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24日營存字第110008 00991號函暨附件個人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4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092818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1972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 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010 0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2日中信銀 字第110224839198549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6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3024號函暨附件客戶 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 06041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 易LOG資料各1份(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7500號卷第17至32 ;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289959號卷第27至33頁;南警偵字第



1100024060號卷第53至68頁;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60497號 卷第71至86頁;高市警分偵字第11071250101號卷第203至21 0頁;新警刑字第1100014409號卷第15至37頁;軍偵52號影 卷第43至58頁;偵9669號卷第29至35頁;偵5414號卷第17、 19頁;偵10663號卷第183至201頁;偵12327號卷第33至39頁 ),及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見附 表證據及出處欄),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復按行為 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 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正犯;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供 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取財正犯對被害人施用詐 術後,得利用上開銀行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之人 頭帳戶,並成功提領前揭款項,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提領後 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對犯 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 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 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逕向被害人施以詐欺、提領贓款 之洗錢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 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 力,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 1至27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㈡、被告1次提供上開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供他人使用,經詐騙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取如附表編號1至2 8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一行為幫助他



人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數幫助 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㈢、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 ,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免除自身債務,率爾提 供本案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幫助他人遂行上開犯罪行為, 除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使實施上開犯行之 人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檢 警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而其 縱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但仍有 間接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犯行之成立,且審諸本案受騙之 告訴人、被害人人數眾多,金額均非小額,侵害財產法益之 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所為殊值非難,且迄今均未與告訴 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任何損失等情,併應為其不 利之考量;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及被告之臺銀帳戶於110年3月25日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告訴 人高嬿容匯款如附表編號24所示遭詐騙之金額共計7萬元均 已圈存,並經告訴人高嬿容於110年5月21日填寫返還申請暨 切結書取回等情,有臺灣銀行潮州分行111年3月15日潮州營 密字第11100008021號函1份、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申請書 暨切結書影本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7至175頁),堪 認被告犯罪所生實害稍有部分減輕,且被告未直接參與一般 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再審酌 其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現在在家裡工作 ,月收入不固定,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第1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 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 ,本件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說明。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提供本



案臺銀、中信帳戶與自稱「阿寶」之成年男子,因而獲得免 除債務5萬元之利益等情,業經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 41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交付本案臺 銀、中信帳戶之提款卡供他人作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所用,惟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將之 沒收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3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1(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告訴人謝明諺 於109年12月28日,自稱「ACE領峰」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謝明諺,向其佯稱:透過ACE領峰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謝明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下午3時55分許 ⑵同日下午3時56分許 ⑶同日下午4時44分許 ⑷翌(19)日晚間7時55分許 ⑸同日晚間7時56分許 ⑹同日晚間7時57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1萬元 ⑷3萬元 ⑸3萬元 ⑹3萬元(共計16萬元) 告訴人謝明諺於警詢中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謝明諺之合作金庫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擷取畫面6張、與自稱「ACE領峰」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取畫面8張(見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34941號卷第15至18、31、33、35至41、43、127頁)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告訴人李純瑤 於110年1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15日,應予更正),自稱「陳志安」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李純瑤,向其佯稱:透過博奕網站下注云云,致李純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40分許 ⑵同日晚間9時15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共計8萬元) 告訴人李純瑤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李純瑤之國泰世華、新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畫面2張、與自稱「Chenz」詐欺集團成員之SWEETRING交友軟體個人頁面擷取畫面1張(見偵9669號卷第23至27、37至38、41、47至48、51至53、55頁)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告訴人張曉鈺 於110年2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19日,應予更正),自稱「珍惜」(起訴書誤載為「周杰」,應予更正)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張曉鈺,向其佯稱:購買彩券下注云云,致張曉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58分許 ⑵同日中午11時13分許 ⑴12萬元 ⑵3萬元(共計15萬元) 告訴人張曉鈺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偵查隊110年9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張曉鈺與自稱「珍惜」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4張、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見軍偵52號影卷第59至62、65至67、77、83至85、87、177頁)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告訴人林昆賢 於110年2月27日,自稱「鼎匯商貿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昆賢,向其佯稱:網路購物由客戶向林昆賢下單,林昆賢匯款商品成本金給該公司後,公司出貨後再匯尾款給林昆賢以賺取價差云云,致林昆賢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49分許(起訴書僅記載匯款時間為某時,應予補充) 4萬元 告訴人林昆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各1份、林昆賢之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與自稱「黃家銘」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4張、高雄藍田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見偵8159號卷第7至10、13至19、21至23、27、29頁)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告訴人鄭永裕 於110年2月27日,自稱「佳琪」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鄭永裕,向其佯稱:透過https://doprimetw.com網站投資外匯云云,致鄭永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下午3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46分,應予更正) 60萬元 告訴人鄭永裕於警詢中之證述、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鄭永裕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1張、與自稱「佳琪」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25張(見偵6547號卷第45至47、49、51至52、73、83、89、95至99頁)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告訴人鄭雅綺 於110年2月28日,自稱「陳士鵬」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鄭雅綺,向其佯稱:投資博奕網站云云,致鄭雅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下午2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58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告訴人鄭雅綺於警詢中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鄭雅綺之屏東厚生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0800號影卷第201至203、207、211、215、217、219頁)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告訴人張小翠 於110年2月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19日,應予更正),自稱「澤文」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聯繫張小翠,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張小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47分,應予更正) 64萬5,000 元 告訴人張小翠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張小翠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暨翻拍畫面3張、與自稱「吳澤文」詐欺集團成員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16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0800號影卷第101至105、107至110、113至115、163、167、173、177至193、195、197頁) 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黃閔聰 於110年2月底某日,自稱「愛笑的穗穗」、「鄭雅穗」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閔聰,向其佯稱:投資螞蟻外匯交易平台獲利云云,致黃閔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凌晨1時47分許 3萬元 告訴人黃閔聰於警詢中之證述、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黃閔聰與自稱「鄭雅穗」詐欺集團成員之臉書、instagram社群軟體個人資料擷取畫面2張、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擷取畫面1張(見軍偵52號影卷第109至114、117至121、123、125、135至137頁) 9(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告訴人林裕洋 於110年3月1日,自稱「執行組」、「阿雄」、「carry凱瑞」之詐欺集凱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裕洋,向其佯稱:透過carryforextw網站投資美金云云,致林裕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凌晨1時44分許 10萬元 告訴人林裕洋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林裕洋分別與自稱「執行組」、「阿雄」、「carry凱瑞」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30張、「凱瑞CARRY」網頁相關資料擷取畫面2張、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擷取畫面1張(見偵10663號卷第69至83、137、141、147、149、157、159至171、175、177、179、181頁) 10(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陳佳鑫 於110年3月1日,自稱「小瑜」、「SAXO客服」之詐欺集凱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佳鑫,向其佯稱:透過SAXO網站投資云云,致陳佳鑫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9日凌晨1時47分許 ⑵同日下午3時1分許 ⑴5萬元 ⑵2萬5,000元(共計7萬5,000元) 告訴人陳佳鑫於警詢中之證述、陳佳鑫之聯邦商業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擷取畫面2張、分別與自稱「小瑜」、「SAXO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8張(見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60497號卷第51至57、59至67、69頁) 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陳嘉展 於110年3月3日,自稱「靜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嘉展,向其佯稱:投資DOOPRIME網站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陳嘉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晚間6時25分許 ⑵同日晚間6時2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共計10萬元) 告訴人陳嘉展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陳嘉展之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4張、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擷取畫面2張、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其發送之簡訊擷取畫面1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7500號卷第169至171、175至177、187至189、191、193、195、197、199頁) 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吳嘉貞 於110年3月6日,自稱「陳健」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吳嘉貞,向其佯稱:可在澳門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嘉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25分許 17萬2,000 元 告訴人吳嘉貞於警詢中之證述、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吳嘉貞之馬公中華路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分別與自稱「陳健」、「隱身守候」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4張(見軍偵52號影卷第89至91、93至95、97、101、103至107頁) 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告訴人丁鈺純 於110年3月6日,自稱「楊浩然」(起訴書僅記載為「楊氏」,應予補充)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丁鈺純,向其佯稱:投資博奕網站云云,致丁鈺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下午1時21分許 5,000元 告訴人丁鈺純於警詢中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臺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丁鈺純分別與自稱「楊浩然」、「萬豪國際VIP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24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0800號影卷第223至225、227、235、237、239至250頁) 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告訴人林勻溱 於110年3月7日,自稱「浩洋」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勻溱,向其佯稱:可透過賭場博奕網站後端系統bug賺錢云云,致林勻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58分許 5萬元 告訴人林勻溱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林勻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擷取畫面1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0800號影卷第41至44、47至49、53、81、83、85、97頁) 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告訴人蔡佳芯 於110年3月初某日,自稱「劉國慶」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蔡佳芯,向其佯稱:投注「澳門新葡京」博奕網站云云,致蔡佳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中午12時7分許 28萬9,554 元 告訴人蔡佳芯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蔡佳芯與自稱「澳門新葡京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22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見南警偵字第1100024060號卷第9至13、21、23、25、27、31、33至43、49頁) 16(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被害人陳至揚 於110年3月10日,自稱「劉思佳」、「螞蟻Ants客服」、「執行組」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至揚向其佯稱:透過螞蟻Ants網站投資外匯云云,致陳至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於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58分許 ⑵翌(19)日中午11時20分許 ⑶同日中午11時23分許 ⑴2萬元 ⑵1萬2,000元 ⑶2萬6,000元(共計5萬8,000元) 被害人陳至揚於警詢中之證述、陳至揚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台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分別與自稱「劉思佳」、「螞蟻Ants客服」、「執行組」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14張(見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60497號卷第9至19、21至23、35至37、43至49頁) 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葉千華 於110年3月11日,自稱「周玲」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葉千華,向其佯稱:購買原始股云云,致葉千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26分許 30萬5,000 元 告訴人葉千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葉千華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提款卡背面影本1張、分別與自稱「周玲」、「ZHOU」、「張」、「香港金融機構-林」詐欺集團成員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47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0800號影卷第253至259、261、263、265、267、269、271、273、275至297頁) 18(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高裕翔 於110年3月15日,自稱「林娜」、「AETO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高裕翔,向其佯稱:透過AETOS網站投資云云,致高裕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凌晨1時4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18日22時19分、22時20分,應予更正) ⑴10萬元 ⑵2萬5,000元(共計12萬5,000元) 告訴人高裕祥於警詢中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高裕翔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擷取畫面2張(見新警刑字第1100014409號卷第181至182、187、189、195、197、199、229、231頁) 19(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林威竹 於110年3月16日,自稱「梓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威竹,向其佯稱:透過AETOS網站投資美元獲利云云,致林威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51分許 ⑵同日下午4時52分許 ⑶翌(19)日下午1時21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匯款時間,應予補充) ⑷同日下午1時25分許 ⑸同日下午1時26分許 ⑹同日下午1時30分許 ⑺同日下午1時32分許 ⑴1,500元 ⑵5萬元 ⑶10萬元(併辦意旨書漏載匯款金額,應予補充) ⑷5萬元 ⑸5萬元 ⑹5萬元 ⑺5萬元 告訴人林威竹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式表1份、林威竹之台新、國泰世華、兆豐、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畫面7張(見新警刑字第1100014409號卷第123至127、133、135、137、173頁) 20(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黃正豪 於110年3月16日,自稱「張語茹」、「DooPrime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正豪,向其佯稱:透過doprimetw網站賺錢云云,致黃正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55分許 ⑵同日下午4時56分許 ⑶同日下午4時59分許 ⑷翌(19)日下午1時4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39萬元(共計54萬元) 告訴人黃正豪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林口分局偵查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新警刑字第1100014409號卷第47至50、55至58、86頁) 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張誌原 於110年3月16日,自稱「Fend」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張誌原,向其佯稱:投資FXPM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張誌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晚間7時55分許 ⑵同日晚間7時58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共計6萬元) 告訴人張誌原於警詢中之證述、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荊桐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張誌原之台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與自稱「JianXin」詐欺集團成員之WeDate交友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2張、分別與自稱「Fend」、「FXPRIMUSS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18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7500號卷第125至128、131、133、135至137、139、141、143、145、147至163、165、167頁) 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田政立 於110年3月17日,自稱「小情緒」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田政立,向其佯稱:投資螞蟻外匯交易平台獲利云云,致田政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8日晚間7時5分許 ⑵同日晚間7時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共計10萬元) 告訴人田政立於警詢中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電話號碼+000000000000號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其發送之簡訊擷取畫面1張、田政立與自稱「螞蟻Ants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80張(見軍偵52號影卷第143至147、149至151、187、189至208頁) 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告訴人吳林合 於110年3月18日,自稱「劉美鈺」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吳林合,向其佯稱:以電商方式出售名牌包包賺取價差云云,致吳林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21日下午4時29分許 2萬9,000元 告訴人吳林合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吳林合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分別與自稱「劉美鈺」、「香港利豐集團」、「陳曼茹」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10張(見偵5414號卷第7至11、15、23至29、31至32頁) 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告訴人高嬿容 於110年3月18日,自稱「高慶維」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高嬿容,向其佯稱:投資昇達期貨云云,致高嬿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幸該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前開款項未遭詐騙集團所提領而遭圈存,高嬿容遂於110年5月21日向臺灣銀行申請返還上開款項。 ⑴110年3月22日下午5時19分許 ⑵同日下午5時22分許 ⑴3萬元 ⑵4萬元(共計7萬元) 告訴人高嬿容於警詢中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潮州分行111年3月15日潮州營密字第11100008021號函各1份、警示帳戶剩餘款項返還申請書暨切結書影本2份、高嬿容與自稱「昇達期貨客服人員019」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20張(見南市警麻偵字第1100289959號卷第3至6、11至13、17至25頁;本院卷第167至175頁) 2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告訴人葉志皓 於110年3月19日,自稱「景慧馨」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葉志皓,向其佯稱:投資螞蟻Ants資金託管平台賺錢云云,致葉志皓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3月19日下午4時36分許 3,000元 告訴人葉志皓於警詢中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葉志皓之台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畫面1張、分別與自稱「景慧馨」、「螞蟻Ants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23張(見潮警偵字第11030467500號卷第33至45、49至51、53、55至57、93、97至119、121、123頁) 2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告訴人葉慈 於110年3月20日,自稱「吳文樂」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葉慈,向其佯稱:透過biwin程式下注云云,致葉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臺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43分許 ⑵同日下午3時44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共計20萬元) 告訴人葉慈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葉慈與自稱「吳文樂」、「Biwin」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取畫面49張、臺灣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擷取畫面2張(見高市警分偵字第11071250101號卷第63至68、69至91、93、97至135、137、139、141、147、167頁) 27(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張明詠 於110年3月中某日,自稱「林子琪」、「DooPrime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張明詠,向其佯稱:透過doprimetw網站投資外匯云云,致張明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⑴110年3月19日中午12時25分許 ⑵同日中午12時26分許 ⑶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000元(共計10萬5,000元) 告訴人張明詠於警詢中之證述、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張明詠分別與自稱「子琪」、「DooPrime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39張(見新警刑字第1100014409號卷第243至252、255至264、269至271、315、321頁) 28(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被害人陳鈺澍 於110年3月5日,自稱「鄧婉清」、「DooPrime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鈺澍,向其佯稱:投資DOO網站,獲利了結需手續費云云,致陳鈺澍陷於錯誤,欲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丞祥之中信帳戶,經銀行行員攔阻後,而未完成匯款。 110年3月19日 欲匯款30萬元 被害人陳鈺澍、銀行行員陳慧陵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陳鈺澍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張、分別與自稱「鄧婉清」、「DooPrime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5張(見偵12327號卷第7至9、19、21、23至27、41、4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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