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號
PCDM,111,易,8,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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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秉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1027、176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
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2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歐秉維於民國109年10月 上旬間某日,明知於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 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因此幫助犯罪集團成員用以從事犯罪之用,竟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被告於新 北市新莊區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下稱郵局帳戶)予案外人張瀚中(由檢察 官另案偵辦)使用,而容任詐欺集團年籍不詳成員使用上開 郵局帳戶以遂行犯罪。詐欺集團年籍不詳成員取得被告上開 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因而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 之款項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 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 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302第1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 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 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 受實體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 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 ,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



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 ,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 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 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0月上旬間, 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張瀚 中,而容任張瀚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2帳戶作 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推由集團內某成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 林昀蓁等7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匯款至如附表 二編號1至7所示由被告所申設之上開國泰銀行帳戶或中信銀 行帳戶內(各次詐欺之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地、金 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旋遭該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2776、44975號提起公訴暨以110年度 偵字第3854號移送併辦,及以110年度偵字第3854、6162號 追加起訴暨以110年度偵字第11090號移送併辦,嗣經本院於 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09、37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同年7月21日判決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 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在新北市新莊區將國泰、中信銀行及 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一起交給張瀚中等語(見偵字第11 027號卷第14頁背面、第15頁),核與證人張瀚中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9年9月到10月間,在新北市不詳地點 交給我國泰、中信銀行及郵局之提款卡,並口述密碼等語大 致相符(見同卷第33、89頁、第93頁背面),復參諸本案詐 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睿姜藍濱(下稱告訴人徐睿等2人 )詐騙及匯款時間與前案被害人林昀蓁翁巧亞、陳巧莎、 高翊萍、葉珈麟、王姿予林君慈(下稱被害人林昀蓁等7 人)受詐騙及匯款時間同為109年10月間,且詐騙手法雷同 ,足認被告係於109年10月上旬間某日,在新北市新莊區不 詳地點,同時交付上開3帳戶予張瀚中,而容任張瀚中及其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3帳戶,僅屬一個幫助行為,使



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本案告訴人徐睿等2人及前案被害人林 昀蓁等7人,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是本案及前案應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前案既經法院 判決確定,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 訴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徐睿 自109年10月8日17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向徐睿佯稱可透過博弈網路平台RLAZA獲利,致徐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款項至上開郵局帳戶內。 109年10月19日14時2分許 3萬元 109年10月19日14時3分許 3萬元 2 姜藍濱 於109年10月21日15時27分前不詳時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向姜藍濱佯稱可代為操盤投資獲利,致姜藍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款項至上開郵局帳戶內。 109年10月21日15時27分許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經過 匯款之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1 林昀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日22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ON」聯絡林昀蓁,向其佯稱「ALTA國際交易平台」可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林昀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14日17時2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9樓之8之住家內,以網路匯款80,0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2 翁巧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翁巧亞,向其佯稱網路博奕獲利可獲獎金,但須先支付稅金云云,致翁巧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19日15時5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國泰銀行新竹分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75,924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內。 3 陳巧莎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8more白木耳專賣店購物網」員工,於109年10月20日16時39分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陳巧莎,向其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故需操作網銀或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陳巧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20日19時22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8樓之住家內,以網路匯款99,999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0日19時23分許,在其上址住家內,以網路匯款99,999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0日20時7分許,在其上址住家內,以網路匯款30,0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0日20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三多分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0,0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0日20時23分許,在上址銀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30,000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4 高翊萍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8網路購物平台」及某銀行員工,於109年10月20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高翊萍,向其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誤設訂單,故需操作網銀或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高翊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20日2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OK便利商店汐止忠孝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9,985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0日20時50分許,在上址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8,015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5 葉珈麟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曲易」及第一銀行員工,於109年10月20日17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葉珈麟,向其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訂單,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葉珈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20日21時58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軍功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6,932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0日22時5分許,在上址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98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6 王姿予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歡樂鹿購物網」及玉山銀行員工,於109年10月21日17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王姿予,向其佯稱因誤繕網路購物訂單,將自其帳戶另外扣款,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王姿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21日17時4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匯款13,131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內。 於109年10月21日17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匯款5,126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內。 7 林君慈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歡樂鹿購物網」及郵局員工,於109年10月21日18時23分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電話予林君慈,向其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誤設訂單,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林君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10月21日18時57分許,在宜蘭縣某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8,123元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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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