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峰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林祖佑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10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賢峰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共六罪,分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捌月、捌月、捌月、柒月、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祖佑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陳賢峰為附表一編號1至5境外公司之負責人,林祖佑則為附 表一編號6之境外公司負責人,其2人均長期在奈及利亞從事 買賣仲介業務,渠等均明知貨款若委由奈及利亞「最高外匯 交易所」(TOPMOST BUREAU DE CHANGE, 下稱TBDC)或「第 一外匯交易所」(FIRST BUREAU DE CHANGE, 下稱FBDC)匯 回國內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下稱OBU帳戶),均 無法正確顯示匯款人名稱,竟仍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 得財物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至100年12月間,由陳賢峰 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MANAGEMENT LOGISTIC CO. ,LTD.(下稱MANAGEMENT LOGISTIC公司)、GLOBAL CONSULT ANT &SERVICE CO.,LTD.(下稱GLOBAL CONSULTANT公司)、 CONTRACT MANAGEMENT CO.,LTD.(下稱CONTRACT MANAGEMENT公司)、Management Finance Co., Ltd(下稱 Management Finance公司)、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下稱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公司)等5個境外公司所設之6個OBU帳戶予年籍不詳自稱 Hussein Hammoud男子,林祖佑則提供附表一編號6之 TROPICAL CONTRACT CO.,LTD(下稱TROPICAL公司)境外公 司所設之OBU帳戶予年籍不詳之中國籍大陸合夥人畢學理。 嗣Hussein Hammoud及畢學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於取得上開OBU帳戶後,即供自己或他人所屬之犯罪集 團使用,該犯罪集團先由自稱為伊拉克政府石油部門工程計 劃主持人之Kazeem Omar及自稱為伊拉克政府財務顧問Aluci Moses等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1月起以電子郵件聯繫瑞士 PhoneWorld LLC公司(下稱PhoneWorld公司)負責人Dieter
Karl Schulz,佯稱美商Halliburton及其他承包商共同承攬 伊拉克油管鋪設工程合約,合約金額美金12,500,000元,嗣 並稱提高至美金22,750,000元,如PhoneWorld公司可代為簽 署伊拉克油管鋪設相關工程合約,出面擔任契約之當事人, 可從中獲取25%之利潤,並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PhoneWorld 公司與美國Halliburton公司合作之伊拉克油管鋪設計畫已 執行完畢,PhoneWorld公司需支付手續費、法律費用及稅金 等理由,要求PhoneWorld公司預先支付款項,始得向伊拉克 政府請領工程款,致PhoneWorld公司陷於錯誤,透過瑞士信 貸銀行(Credit Suisse)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陳 賢峰及林祖佑如附表一所開設之OBU帳戶,匯款金額合計美 金424萬1,001元,陳賢峰及林祖佑再以如附表三所示,支付 其買賣仲介之上游廠商貨款等名義,陸續將附表二之款項匯 至境外ZHENG ZHOURED SUN Furniture公司等帳戶。嗣因 Aluci Moses曾以電子郵件寄送美國Winsome Trust基金負責 人Robert Joseph Andres之電子匯款憑證,偽稱有其他投資 人亦匯入相對應之款項,參與前開伊拉克油管鋪設工程之投 資,以取信Dieter Karl Schulz,然遭Dieter Karl Schulz 所屬律師察覺Robert Joseph Andres已因Winsome Trust基 金詐騙案遭美國猶他州地方法院起訴,始悉上情。二、案經PhoneWorld公司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 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 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 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又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告訴人PhoneWorld公司之代表人Dieter Karl Schulz
分別於101年2月4日、101年2月7日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 ,雖經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該等證 述之證據能力,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本固均無證據能力,惟Dieter Karl Schulz於本院103年6月27日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本院自得參酌其等於本院審理暨調查局詢問時 之證詞,苟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詞,與審判中所述不符部分,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又其等上開接受調查局詢問之時點,距其於本院 審判期日時到庭作證,已相隔逾二年之久,足認其於調查局 詢問時之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且顯然較無外力干擾或 介入而為陳述,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亦無違法取供或 其他不自由之情形,顯係出於自然之發言等,則在此特別情 形下所為之陳述,其虛偽之可能性甚低,可信程度相對提高 ,自堪認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客觀外部情況,當有 可信性特別情況。而以其證述涉及本案被告有無上開違反洗 錢防制法之事實,乃用以證明被告陳賢峰、林祖佑犯罪與否 ,是其證詞對被告陳賢峰、林祖佑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 性,亦堪認定。從而,本院認其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符 合「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倘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 之證述與本院審理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因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得為證據。三、至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部分,雖亦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及其等之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業已表明不爭執該等證 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48頁反面、卷㈡第38頁反面) ,而檢察官、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迄至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均未就此部分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 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本案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定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陳賢峰辯稱 :伊係長期在奈及利亞經商設立SHANKI Nigeria Ltd公司, 從事關於電器、雜貨等貿易事業,銷售各種貨品給奈及利亞 當地人士,其公司所銷售貨物係直接向當地工廠或貿易商進 貨奈及利亞,因為鑑於奈及利亞當地治安、金融環境、奈拉 匯率持續貶值及資金週轉速度不佳,相關款項保留於身上或
銀行均有風險,乃將銷售所得先行匯回臺灣帳戶後,再向供 應商或其指定帳戶付款,其是將在奈及利亞營業款項委託名 為Hussein Hammoud男子兌換美金匯款回臺灣,並有具體給 付Hussein Hammoud款項,其辦理方式是由Hussein Hammoud 辦理匯款至臺灣後,提供BDC匯款單據給伊,伊確認臺灣帳 戶確實有款項入帳後,將營業所得的款項透過現金或匯款方 式轉入Hussein Hammoud所經營的AMANDA TRADING & CONTRACTING CO.LTD公司(下稱AMANDA公司)在FIDELITY BANK PLC銀行(下稱富達銀行)帳戶,在臺灣開設境外公司 僅是為處理相關款項,並進一步節省稅務成本之用,並已支 付於上游廠商,伊是因為境外公司新設與續約成本相近,考 量帳戶管理便利性及避免稅制變動,故先後設立多家境外公 司,設立動機僅係公司成本及財務管理之考量,伊不認識 Aluci Moses、Dieter Karl Schulz、Robert Joseph Andre s,並不知悉、亦未參與任何詐欺或洗錢之犯行,且本案尚 無法證明是否確有國際詐騙案件存在,伊境外公司銀行帳戶 及交易明細,僅能證明有相關資金流動,亦不能證明伊有任 何為掩飾重大犯罪所得或欲協助他人逃避追訴處罰之情云云 ;被告林祖佑則辯稱:伊係在奈及利亞從事汽車零件及發電 機仲介業務,主要模式是下游廠商有購買機器之需求,由伊 協助其聯絡上游廠商,確認條件及件數後,由上游廠商直接 供貨給下游廠商,另外亦有上游廠商有機器庫存,請伊尋找 買主,機器銷售交付後,再付款給上游廠商,惟因奈及利亞 外匯管制嚴格,故伊會透過匯兌局之方式,即交付FBDC奈拉 ,由FBDC直接將等值之美金匯回伊於上海銀行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設立之TROPICAL CONTRACT CO.,LTD(下稱TROPICAL公 司)帳戶,而100年12月26日匯入TROPICAL公司帳戶美金 258,303元,是其於奈及利亞之合夥人畢學理所接洽之業務 ,畢學理先從下游廠商那收取奈拉之貨款,由畢學理至FBDC 處兌換成美金,再匯至TROPICAL公司帳戶給付貨款,是伊確 實係單純經商關係,由下游廠商收取奈拉貨款,再支付給上 游廠商美金貨款,並非詐欺集團成員,本案不僅無法證明是 否有國際詐騙集團案,亦無證據證明伊有任何洗錢的犯罪事 實,伊主觀上並無任何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云 云。
二、經查:
㈠被告陳賢峰為附表一編號1至5境外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祖 佑則為附表一編號6之境外公司負責人,被告陳賢峰提供附 表一編號1至5之境外公司所設之OBU帳戶予Hussein Hammoud ,被告林祖佑則提供附表一編號6之境外公司所設之OBU帳戶
予畢學理。而PhoneWorld公司透過瑞士信貸銀行分別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如附表一所開設 之OBU帳戶,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再以如附表三所示,支付 其買賣仲介之上游廠商貨款等名義,陸續將附表二之款項匯 至ZHENG ZHOURED SUN Furniture公司等帳戶等情,為被告 陳賢峰、林祖佑所坦認,且經PhoneWorld公司之代表人 Dieter Karl Schulz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綦詳(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瑞士電話世界公司網路 詐欺案卷【下稱臺北市調處卷】第59頁至第60頁、臺北地檢 署101年度他字第1389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2頁至第3 頁,本院卷㈢第122頁至第133頁),並有TROPICAL公司設立 登記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TROPICAL公司OBU帳戶交易明 細及開戶資料、100年12月23日匯款美金258,333元之匯款資 料、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9日、101年1月2日、101年 1月4日外匯活期存款及取款憑條暨匯出匯款申請書7紙、上 海商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MANAGEMENT LOGISTIC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外匯活期存款臨 時對帳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國外部 GLOBAL CONSULTANT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存摺 往來明細分戶帳、GLOBAL CONSULTANT公司100年9月9日、 100年9月13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 月21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9紙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CONTRACT MANAGEMENT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交 易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Management Finance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OBU帳戶之開戶申請文件 、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Management Finance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 OBU帳戶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匯入匯款明細表、匯出匯款 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 OBU帳戶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匯入匯款明細表、匯出匯款 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表、PhoneWorld公司匯款交易憑證、 上海商銀行台中分行101年8月31日上台字第1010000156號函 及所檢附TROPICAL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 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101年9月6日國世國 金字第1010000006號函、遠東商銀101年8月31日(101)遠 銀詢字第0001138號函及所檢附GLOBAL CONSULTANT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102年9月18渣
打商銀SCBCL字第1021012388號函及所附Management Finance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文件及自 開戶日起至銷戶日止之交易明細、遠東商銀102年9月18日( 102)遠銀詢字第0001085號函及所附Global Consultant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國泰世 華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102年9月25日國世國金字第102000 0006號函及所附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公司資料及自開戶起至銷 戶止之交易明細、Management Finance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公司資料及自開戶起至銷戶止之交易 明細、上海商銀台中分行102年9月30日上台中字第10200002 35號函及檢送Tropical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申請書、公司登記資料及開戶迄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法 人金融事業處102年10月18日玉山法(匯)字第1021008003 號函及所附CONTRACT MANAGEMENT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至銷戶止之交易明細、上海商銀中和分行 102年10月30日上中和字第1020000150號函及所檢附 MANAGEMENT LOGISTIC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申請書及公司登記資料、開戶迄結清之交易明細、匯出匯 款申請書及SWIFT電文、玉山銀行法人金融事業處102年10月 28日玉山法(匯)字第1021023002號函及所附CONTRACT MANAGEMENT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出、匯入單 據及SWIFT電文、國泰世華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102年12月 6日國世國金字第1020000001號函及所附匯出匯款申請書、 玉山銀行法人金融事業處103年1月27日玉山法(匯)字第 1030108003號函及所附CONTRACT MANAGEMENT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公司登記資料、國泰 世華銀行作業部104年1月26日國世作業字第1040000003號函 及所附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97年3月27日至99年11月25日交易明 細等件在卷可佐(見臺北市調處卷第50頁至第58頁、第61頁 至第109頁、第117頁至第128頁、他字卷第12頁至第27頁、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074偵查卷【下稱偵字卷】第 111頁至第112頁、第114頁、第119頁至第120頁、本院卷㈠ 第13頁至第48頁、第61頁至第99頁、第106頁至第189頁、第 195頁至第200頁、卷㈡第25頁至第35頁、第75頁至第110頁 、第114頁至第150頁、卷㈢第23頁至第24頁、第71頁至第79 頁、卷㈤第115頁至第125頁)。
㈡而PhoneWorld公司係因自稱伊拉克政府石油部門工程計劃 主持人之Kazeem Omar及自稱伊拉克政府財務顧問Aluci
Moses等詐騙集團成員,於97年11月起以電子郵件聯繫 PhoneWorld公司負責人Dieter Karl Schulz,佯稱美商 Halliburton及其他承包商共同承攬伊拉克油管鋪設工程合 約,如PhoneWorld公司可代為出面擔任伊拉克油管鋪設相關 工程合約之當事人,可從中獲取25%之利潤,並分別以如附 表二所示PhoneWorld公司與Halliburton公司合作之伊拉克 油管鋪設計畫已執行完畢,PhoneWorld公司需支付手續費、 法律費用及稅金等理由,要求PhoneWorld公司預先支付款項 ,始得向伊拉克政府請領工程款,PhoneWorld公司始陷於錯 誤,透過瑞士信貸銀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陳 賢峰、林祖佑如附表一所開設之OBU帳戶。嗣因Aluci Moses 曾以電子郵件寄送美國Winsome Trust基金負責人Robert Joseph Andres之電子匯款憑證,偽稱有其他投資人亦匯入 相對應之款項參與投資,以取信Dieter Karl Schulz,然遭 Dieter Karl Schulz所屬律師察覺Robert Joseph Andres已 因Winsome Trust基金詐騙案遭美國猶他州地方法院起訴等 情,則經PhoneWorld公司之代表人Dieter Karl Schulz於調 查局詢問時、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綦詳(見臺北市調處卷第 59頁至第60頁、他字卷第2頁至第3頁,本院卷㈢第122頁至 第133頁),並有Kazeem Omar護照、Aluci Moses證件、 PhoneWorld公司於瑞士之公司登記事項表、100年5月12日 Aluci Moses寄給Dieter Karl Schulz電子郵件及Aluci Moses要求Dieter Karl Schulz為參與伊拉克油管鋪設計畫 而匯款至MANAGEMENT LOGISTIC公司上海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美金20萬元之瑞士信貸銀行電子交易 憑證、100年8月25日Aluci Moses寄給Dieter Karl Schulz 電子郵件及Aluci Moses要求Dieter Karl Schulz為參與伊 拉克油管鋪設計畫而匯款至GLOBAL CONSULTANT公司遠東商 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美金20萬元之瑞士信貸銀行電 子交易憑證、99年8月31日Aluci Moses寄給Dieter Karl Schulz電子郵件、Aluci Moses要求Dieter Karl Schulz為 參與伊拉克油管鋪設計畫而匯款至CONTRACT MANAGEMENT公 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美金21萬元及美金18 萬667元之瑞士信貸銀行電子交易憑證2紙、99年10月29日 Aluci Moses寄給Dieter Karl Schulz電子郵件及Aluci Moses要求Dieter Karl Schulz為參與伊拉克油管鋪設計畫 而匯款至Management Finance公司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美金12萬元、美金10萬3,334元、美 金16萬6,000元、美金10萬元、美金14萬8,415元之瑞士信貸 電子交易憑證5紙、99年12月14日Aluci Moses寄給Dieter
Karl Schulz電子郵件及Aluci Moses要求Dieter Karl Schulz為參與伊拉克油管鋪設計畫而匯款至Management Finance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美金15 萬500元、美金7萬2,000元之瑞士信貸銀行電子交易憑證2紙 、98年1月3日Aluci Moses寄給Dieter Karl Schulz電子郵 件及Aluci Moses要求Dieter Karl Schulz為參與伊拉克油 管鋪設計畫而匯款至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Dieter Karl Schulz陸續於97年12月16日至99年1月間匯款之瑞士信貸銀 行電子交易憑證12紙、Aluci Moses以電子郵件要求Dieter Karl Schulz匯款至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國 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10 紙、Management Finance公司匯出匯款匯出主檔明細查詢資 料、100年12月23日匯入TROPICAL公司上海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美金258,333元之電子交易憑證、伊 拉克投資油管鋪設合約草稿、Aluci Moses於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3日、98年1月3日、98年11月13日、99年8月31日 、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14日、100年2月8日、100年5月 12日、100年5月17日、100年6月22日、100年8月25日、100 年12月15日與Dieter Karl Schulz之往來之電子郵件、 PhoneWorld公司匯款交易憑證、駐瑞士伯恩之伊拉克大使館 回函正本及譯文、英國國際商會(ICC)總部商業犯罪科之 回函正本及譯文、瑞士聯邦犯罪警察局(Federal Criminal Police)之報案紀錄及回函正本及譯文、瑞士信貸銀行之回 函正本及譯文、PhoneWorld公司委任瑞士日內瓦律師事務所 MONFRINI CRETTOL & ASSOCIES之Yves KLEIN律師102年1月 13日提呈給瑞士日內瓦檢察機關之告訴狀及瑞士日內瓦檢察 署102年1月15日回覆受理之函文、瑞士信貸銀行所發出有關 告訴人匯款之全球安全金融傳送電報文(SWIFT)5紙、 Dieter Karl Schulz與Aluci Moses、Kazeem Omar所有往來 電子郵件、Aluci Moses提供Dieter Karl Schulz偽造之 Winsome Trust代表人Robert Joseph Andres於99年8月31日 由匯款美金4萬元至CONTRACT MANAGEMENT公司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憑證、美國猶他州地方法院第 2:11-cr-00985電話詐欺案起訴書及Aluci Moses等詐騙集團 成員寄發給Dieter Karl Schulz偽造之Winsome Trust代表 人Robert Joseph Andres分別於98年6月24日、98年11月24 日、99年3月3日、99年4月28日、100年5月16日匯款美金6萬 元、美金416,667元、美金373,333元、美金10萬元、美金 333,333元至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國泰世華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Management Finance公司渣打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MANAGEMENT LOGISTIC公司 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憑證、Kazeem Omar寄發給Dieter Karl Schulz偽造之其他投資人於100年 12月16日匯款美金416,667元至TROPICAL公司上海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憑證、美國法院指定Winsome Trust案清算託管人Wayne Klein之宣誓書正本及譯文、美國 法院指定Winsome案清算託管人Wayne Klein之電子郵件、 Dieter Karl Schulz提供私人房產抵押、股票質押向瑞士信 貸銀行借款借據、電腦網路IP位置60.251.86.195、IP位置 8.5.142、IP位置195.186.227.130、IP位置195.186.99.133 之電腦網頁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見臺北市調處卷第9頁至第 35頁、第40頁至第45頁反面、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75頁 至第180頁、他字卷第4頁至第21頁反面、第23頁至第27頁、 第29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48 頁、偵查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88頁、第133頁至 第144頁、第148頁至第152頁、告訴人往來E-MAIL㈠至卷 、本院卷㈤第81頁至第101頁、檢察官104年1月16日檢察官 補充理由書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32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 第141頁反面、臺北市調處瑞士電話世界公司遭網路詐欺案 其他附件卷)。
㈢而被告陳賢峰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陳賢峰辯稱:伊是由Hussein Hammoud辦理匯款至臺灣 帳戶後,提供BDC匯款單據給伊,伊確認臺灣帳戶確實有款 項入帳後,將營業所得款項透過現金或匯款方式轉入 Hussein Hammoud的AMANDA公司富達銀行帳戶云云,委難採 憑:
⑴被告陳賢峰於101年4月6日調查局詢問時係供承:若伊交易 對象給伊奈拉,伊必須自己換成美金,再請奈及利亞外匯交 易所或銀行匯回臺灣的境外帳戶,若對方可以由奈及利亞以 外國家將美金匯給伊,伊就會提供境外公司帳戶給他們匯款 ,伊匯款都會請當地代理人Hussein Hammoud幫忙,就伊所 知匯款人會顯示不特定其他人的名字,但因為伊最終都能收 到伊匯出的款項,所以伊從不在意。剛開始的時候,伊都是 先拿現金包含美元、歐元、奈拉到Hussein Hammoud在APAPA 的辦公室給他,他會幫伊匯好後拿BDC單據給伊,交易幾年 後,大家比較熟識,有信任感,伊大多用電話通知請他先幫 伊匯款,過一段期間伊再拿現金去跟他結帳,同時他匯完款 後他會拿BDC單據給伊,伊平均一個星期還是會過去他的公 司一趟等語綦詳(見調查局卷第1頁反面至第3頁)。且被告
陳賢峰101年4月24日陳報狀亦供陳:伊係以匯款或現金方式 交給Hussein Hammoud透過外匯行BDC將資金匯回其於國內境 外公司帳戶後,於該等資金匯入上開帳戶後,再將該等款項 匯至產品供應商或其指定之帳戶等語明確(見臺北市調處卷 第188頁反面),而其103年1月3日答辯狀亦陳稱:伊透過 TOPMOST地下匯兌機構匯款至臺灣OBU帳戶,係先將奈拉匯至 Hussein Hammoud所指定的富達銀行帳戶,嗣再由地下匯兌 機構,透過管道將美金匯到臺灣OBU帳戶等語屬實(見本院 被告陳賢峰刑事答辯狀卷㈠第125頁),顯與被告陳賢峰前 開所辯是由Hussein Hammoud辦理匯款至臺灣帳戶,伊確認 臺灣帳戶確實有款項入帳後,始將營業所得款項透過現金或 匯款方式轉入Hussein Hammoud所經營的AMANDA公司在富達 銀行帳戶前後不一,多所矛盾,是其所辯,已非無疑。 ⑵而核諸被告陳賢峰提出之TBDC單據,可知其中如附表二編號 編號25、26之款項,TBDC匯款單據之時間,係於被告陳賢峰 GLOBAL CONSULTANT公司帳戶已收受PhoneWorld公司匯入之 款項後,顯與被告陳賢峰前開所辯:伊係Hussein Hammoud 辦理匯款至臺灣帳戶後,提供BDC匯款單據給伊,伊確認臺 灣帳戶確實有款項入帳後,將營業所得款項透過現金或匯款 方式轉入Hussein Hammoud所經營的AMANDA公司在富達銀行 帳戶云云,顯不相符,而如附表二編號1、2、3、4、5、6、 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21、22、23、24之款項,TBDC匯款單據之時間均係於被告 陳賢峰MANAGEMENT LOGISTIC公司、CONTRACT MANAGEMENT公 司、Management Finance公司、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公司帳戶收受PhoneWorld公司匯入之款項之同日 收受,然我國與奈及利亞間存有7小時之時差(臺灣係GMT +8,奈及利亞與PhoneWorld公司所在之瑞士是GMT+1),亦 即臺灣時間早奈及利亞7小時,是即令TBDC係於當日上午9時 匯出款項,然我國當時已經是下午4時,已過銀行對外營業 時間,如再加計匯款作業時間,被告陳賢峰前開帳戶,實無 從均於當日收受款項,是該等TBDC匯款單據所載之時間,顯 然不實,被告陳賢峰前開所辯,委難憑取。
⑶再被告陳賢峰前即陳稱其所提出匯款至Hussein Hammoud的 AMANDA公司富達銀行帳戶之匯款單據,匯款人處署名Arthur 或Arthur Chen的單據,左側關於匯款資訊均為被告陳賢峰 親自書立,若匯款人處為其他署名,則為被告陳賢峰委託員 工進行匯款之單據(見本院卷㈥第1頁至第48頁),且於本 院105年1月20日審理時亦供陳:伊提供給本院富達銀行存單 上,記載Arthur是伊在奈及利亞現金存款,另外CHF是伊英
文名字縮寫,這是我去存的,其他有些是伊自己用別的名字 去存的,伊是基於安全考量,因為伊是抱現金去存,如果一 直用同一個名字去存款,有可能有安全上的顧慮,如果是 Bruce的名義存款人是伊員工去存,其他幾乎都是伊去存的 ,Bruce是大陸人叫王德志,有他直接向客戶收,收了之後 不會馬上去存,會先拿回家裡放,累積一定金額再去存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㈦第102頁反面至第103頁),然經本院質之 其所提供的存單其中98年9月2日存入部分,上面雖記載 Arthur,然依其入出境紀錄,當時其應在臺灣,何以會有該 兩張存單後,被告陳賢峰始改稱:可能是伊員工以其名義存 入云云(見本院卷㈦第103頁反面),已難信實。況核諸被 告陳賢峰前已供陳其係基於安全考量,如一直用同一個名字 去存款,有可能有安全上的顧慮,始用別的姓名去存款,實 難想見其又任令其員工以其姓名Arthur存款,而反增加其安 全上顧慮,是被告陳賢峰此部分所辯,亦難信採。 ⑷又經本院詢問被告陳賢峰,依其所辯其係透過Hussein Hammoud由TBDC先匯款入前揭臺灣境外公司帳戶後,其始將 其貨款以奈拉存入Hussein Hammoud之AMANDA公司富達銀行 帳戶,則Hussein Hammoud要如何知道其需要匯多少貨款回 臺灣境外公司帳戶,被告陳賢峰供稱:假設Hussein有1筆15 萬元,會問伊要不要,會先告訴伊金額,確認匯率後他才會 匯款,一般來講他們先匯,匯了之後給伊看水單,就是銀行 的電文給伊看,請伊確認有沒有收到這筆款項,一般平均是 提前三至五天跟伊確認金額,或是詢問伊有多少金額,看伊 要不要,有的時候是伊有需要匯貨款回臺灣,所以伊會問 Hussein Hammoud是否有款項可以匯來臺灣給伊,我們再確 認匯款金額,Hussein Hammoud會跟伊說有多少錢,然後伊 再跟Hussein Hammoud確認要或不要等語明確(卷㈥第73頁 反面至第74頁),然核諸Dieter Karl Schulz與Aluci Moses、Kazeem Omar之往來電子郵件及前開PhoneWorld公司 實際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可知Dieter Karl Schulz與Aluci Moses、Kazeem Omar接洽過程中,曾對於Aluci Moses、 Kazeem Omar所言,有所懷疑,對於Aluci Moses、Kazeem Omar要求其支付之款項,亦常有無法如期、如數支付需經籌 措、討價還價之情(詳如附表三、附表四),是Aluci Moses、Kazeem Omar根本無從事先確認Dieter Karl Schulz 是否確實會支付該等款項及究會於何時支付款項,要無被告 陳賢峰所陳,Hussein Hammoud得以先跟其表明會有多少款 項於何時匯入之情,且Aluci Moses、Kazeem Omar多係早即 向Dieter Karl Schulz通知需匯入何銀行帳戶,顯然亦非待
被告陳賢峰向Hussein Hammoud表明要不要該等款項後,始 通知Dieter Karl Schulz匯入被告陳賢峰前揭境外公司帳戶 ,是被告陳賢峰所辯,顯難信採。衡諸上情,被告陳賢峰顯 然係事先即已提供其前揭境外公司帳戶,任令Hussein Hammoud匯入款項,且即令Hussein Hammoud曾先通知匯入之 金額,然縱實際匯入款項與先前通知之金額有異,其亦照單 全收,而與被告陳賢峰究有多少貨款需匯回臺灣,要無關連 。
⒉且被告陳賢峰雖辯稱:伊係長期在奈及利亞經商設立SHANKI Nigeria Ltd公司,從事關於電器、雜貨等貿易事業,銷售 各種貨品給奈及利亞當地人士,其公司所銷售貨物係直接向 當地工廠或貿易商進貨奈及利亞,因為鑑於奈及利亞當地治 安、金融環境、奈拉匯率持續貶值及資金週轉速度不佳,相 關款項保留於身上或銀行均有風險,乃將銷售所得先行匯回 臺灣帳戶後,再向供應商或其指定帳戶付款云云,然誠如前 述,被告陳賢峰係透過Hussein Hammoud由TBDC先匯款入前 揭臺灣境外公司帳戶後,其始將其貨款以奈拉存入Hussein Hammoud之AMANDA公司富達銀行帳戶,顯見被告非惟未鑑於 奈及利亞治安、金融環境、奈拉匯率持續貶值及資金週轉速 度不佳,而將其銷售所得儘速匯回臺灣,反係保有大量奈拉 ,待Hussein Hammoud通知有款項要匯入後,才將奈拉交付 與Hussein Hammoud,被告陳賢峰所辯,顯然前後多所矛盾 ,要顯虛妄。
⒊又被告陳賢峰固提出進貨收據、匯出款項至其上游廠商之明 細單,辯稱其確實有在奈及利亞銷售貨物,其收受前揭 PhoneWorld公司匯入之款項後,係匯與其上游供應商或供 應商指定帳戶支付貨款云云,然查,就被告陳賢峰所提出其 向上游廠商進貨之收據部分,實際上僅有Prestige Cosmetic Nig .Ltd、Sky Time Tran Technologies Ltd、 Z.T.S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三家公司,且 Prestige Cosmetic Nig.Ltd、Sky Time Tran Technologie s Ltd均為奈及利亞公司,實難想見被告陳賢峰何以並非於 奈及利亞當地支付貨款,且亦無一定支付貨款期限,而係待 Hussein Hammoud通知有款項要匯入後,才於收受後支付貨 款,況就匯至Z.T.S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 之款項,被告陳賢峰陳稱有向Fling Horse Electric Co., Ltd購買手機電池充電器,匯款給Z.T.S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於香港之帳戶之情,而Prestige Cosmetic Nig.Ltd之款項則是分別匯至Ayaan Trading Fze 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AE)之帳戶、Nabeel Perfume
Industries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AE)的帳戶,Sky Time Tran Technologies Ltd之款項則是匯到Allied Rich Century Ltd於香港(HK)的帳戶,然竟無指示匯至該等帳戶 之付款指示書、相關貿易往來文件,且其所述其餘匯款至其 上游供應商部分,非惟無向上游廠商進貨之收據,且就其向 貿易商進貨奈及利亞部分,亦全無該等廠商確有出口該等貨 物之奈及利亞之相關憑證諸如出口報單、提單、載貨證券、 INVOICE、PACKING LIST等,被告陳賢峰所辯,委難信實( 見臺北市調處卷第192頁至第269頁、本院被告答辯㈠狀卷第 10頁至第112頁,詳細匯款情形如附表三)。 ⒋再被告陳賢峰所陳匯至其上游廠商之款項,其中98年5月13 日匯款美金12,985元、98年6月2日匯款美金10,000元、98年 7 月10日匯款美金58,000元、98年10月5日匯款美金15,000 元、98年12月3日匯款美金25,000元、98年10月5日匯款美金 15,000元、100年1月5日匯款美金15,985元、100年9月9日匯 款34,000元至Hussein Hammoud黎巴嫩帳戶等情,被告陳賢 峰於本院審理時竟陳稱:伊匯到黎巴嫩給Hussein部分是貨 款,為何不在奈及利亞用奈拉付貨款,是因為伊奈拉不夠, 不夠的部分用美金補云云(見本院卷㈣第6頁),然查,依 被告陳賢峰前開所陳,其就Hussein Hammoud透過TBDC以美